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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各省份經濟規模對其社會保障支出之影響

詹勳旺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中國自1978年開始對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由原本的企業保險逐步轉換成為如今社會保險的形式。然而,從1970年代末期改革以來,經濟的快速成長引起了矚目,並進行了多種的改革之中,中央將其財政權力下放地方,被認為是貢獻於其驚人經濟成長的重要因素之一。但這卻造成了地區間的競爭,也使得各個地區間的經濟規模產生了差異。在這人口結構日趨老化的中國,社會保障支出總是其地方財政支出的重要項目,雖是地方財政的負擔,但是否對該地區經濟的發展受了侷限嗎?回顧一般在研究發展經濟學的論文中可以發現,社會保障支出與經濟規模間的影響都存在著兩種不同的論述,沒有一致的結論;至於中國,也是存在兩極的結論。 本篇文章之研究目的,即為了探討中國社會保障支出受到各省市地區經濟規模差異的影響效果為何。我們將利用中國的省級追蹤資料(Panel data)來進行分析,地區經濟規模的差異對於各省市地區的社會保障支出,究竟具有什麼影響因子。在本研究中,將回顧現在文獻中,對於社會保障支出的各種影響變數,以更加完整的架構去搭起計量模型的雛型。此外,本文也將清楚的介紹現行中國的社會保證制度與發展的歷史經過,並點出當下所面臨的問題。最後,本文考量了社會保障支出中的基本養老與基本醫療支出其所受到影響的因素有著些微的不同,故建立了兩種實證模型,來進一步研究不同的支出受到經濟發展規模的影響差異為何。以釐清社會保障支出中各項基金支出受到經濟規模的影響大小,以做為各個政府改革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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フランスにおける移民と安全保障化の政治学―脅威はいかに構築されるのか―

和田, 萌 23 March 2022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人間・環境学) / 甲第23971号 / 人博第1023号 / 新制||人||241(附属図書館) / 2022||人博||1023(吉田南総合図書館) / 京都大学大学院人間・環境学研究科共生文明学専攻 / (主査)准教授 齋藤 嘉臣, 教授 森口 由香, 教授 西山 教行, 教授 唐渡 晃弘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 Doctor of Human and Environmental Studies / Kyoto University / DG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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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土地登記之更正涉及公信力問題之探討

黃成翔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台灣之土地登記制度依現行民法物權編及土地法規定觀之,係以公示及公信原則來確定人民產權以保障交易安全,惟因行政處理過程中常發生過失,倘若不正確的登記影響當事人權益,因不動產之價額高昂,依土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將使登記機關擔負損害賠償的責任,而登記之更正能避免侵害財產權事件之發生或彌補因執行缺失對權利人造成的侵害,於損害尚未發生前,若能先行查明依法辦理更正,即可避免損害賠償責任之發生,故其深具保障財產權之功能。 依土地登記規則一百三十四條及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觀之,登記更正之原因,前者為登記之錯誤或遺漏,後者第二項則屬登記機關之疏失而錯誤之登記,皆屬不應登記而登記錯誤或遺漏,於法有違,對此不應登記而登記之結果,不管是用更正或塗銷之方式,仍得更正之,因此,故本文亦將土地登記規則一百四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納入登記更正之範圍加以討論。 上述之法令於適用時,仍諸多疑義,登記之錯誤、遺漏既可更正或塗銷,如在第三人取得之後,方才發現原先之錯誤或遺漏,此時,如欲更正,第三人可否主張公信力之保護,如因考量公信力之保護,而不得更正,真正權利人又該如何保護,是登記之更正出現真正權利人與第三人之權益交錯、競合之情形時,究應如何辦理,現行規定仍不明確,而係散見於眾多文獻中,實賴有系統的分析整理,並繼續探討。 以保障財產權的觀點看,在此爭議發生時,因相關見解只散見於眾多判決、法學論著中,實讓一般民眾無所遵循,尤有甚者,連地政從業人員對於相關規定之見解亦不ㄧ,將使得登記之更正涉及公信力時,發生爭議之可能性大增。那些登記之更正方有涉及公信力?若涉及對於公信力之保護,應如何配合?而公信力之保護是否即為信賴保護?登記更正法令規定的缺漏,是否讓爭議擴大,致侵害民眾財產權?仍有進一步探討之空間,也使得本議題仍有繼續研究之必要性。 本文首先從財產權保障之觀點出發,探討登記更正之意涵,並就財產權保障與登記更正及公信力之關係做一論述,其次,則就現行法令之規定做一分析與探討,而後探討相關實務爭議之登記更正問題,並尋求合理之解決方式,最後,則提出公信力保障範圍確定之重要性、財產權保障方式之不同,對於相關權利人影響至大、公信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仍有區別實益、並非每項登記之更正皆涉及公信力以及登記更正範圍宜納入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項等結論,期能促使對相關權利人之財產權保障更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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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租稅公平論遺產稅制

陳彥琪, Chen, Yen Ch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目前採取混合式遺產稅制,遺產稅被定位為財產稅,邊際稅率最高卻達50%,且其罰鍰亦高,因而引起遺產稅之改革、甚至廢除之聲浪;目前提案遺產稅之修正目標多以促進經濟發展為首要目的,主張廢除遺產稅者亦不乏以遺產稅有礙資本累積為由者;實則最初遺產稅立法時,立法者即已於立法理由中揭示,遺產稅並非以獲取財政收入為主要目的,其課徵目的係在於平均財富。 / 我國憲法保障財產權、私有財產制及經濟自由,並以租稅做為保障之對價;憲法對於財產保障之範圍隨著社會交易型態而由具體所有權擴及至抽象財產價值,繼承制度與繼承權亦為國家保障財產權內涵之ㄧ部分,是以國家以租稅做為保障財產權之對價,便已經將繼承制度及繼承權之保障含括在內;再者,我國憲法既宣示我國為社會法治國家,亦賦予財產權一定之社會義務性,國家自得對人民財產權為限縮,限制之方式亦包含以課徵租稅使得人民整體財產之抽象價值減少;惟國家保障財產權既然已將繼承制度及繼承權含括在內,課徵遺產稅即非係國家保障繼承制度及繼承權之對價;毋寧認為遺產稅之課徵係出自社會法治國家對於正義之要求,透過財產權之社會義務性對人民之整體財產價值為限縮,從而達到平均財富分配之正義要求。 / 惟何謂租稅公平、租稅正義、應以何種標準做為衡量是否公平正義之準繩,至今仍無定論;本文認為租稅公平、租稅正義係憲法內蘊之正義理念在租稅法領域之展現,其內涵並不僅有量能課稅原則,尚包含需要/功績原則及實用性原則;惟若藉由羅爾斯的正義論觀點,對於租稅正義之要求則有別於前;羅爾斯並未對特定稅制、稅基或稅率結構有所偏好,只要租稅不違反其提出之正義原則要求,亦即:確保每人皆有平等的基本權利自由,以及保障人民平等地參與經濟之機會、且此機會於每個世代皆被更新,則此等租稅即可被認為符合羅爾斯的理想稅制。惟遺產稅之課徵有別於其他租稅,其課徵目的係在於更新每個世代參與政治之機會,係出自確保每人皆有平等基本自由權利之要求,惟有在滿足此一前提條件下,方有其他調整社會經濟收益之可能;據此觀之,主張廢除遺產稅之論點,依羅爾斯之觀點來看是違反正義的。 / 最後,本文認為,基於正義之要求,遺產稅可以修改,卻不應被廢除;遺產稅之課徵目的既在於調整社會貧富差距,其他出於促進經濟之目的所為之遺產稅改革,如有違反遺產稅課徵目的者,皆應退讓並以遺產稅之課徵目的達成為優先,而以其他政策手段促進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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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土地分配問題之研究

陳正男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市地重劃就是根據都市發展趨勢,而將都市計畫區域內,或都市邊緣中,雜亂不規則之地形、地界和畸零細碎不合經濟使用之土地,在一定範圍內,依據法令加以重整、交換分合,並配合公共設施之興建,改善道路、公園、廣場、河川等,使各筆土地成為大小適宜,形狀完正,具備清楚之地界,然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人,由此促使都市土地為經濟合理便利之利用,進而形成井然有序之都市,其經費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擔之一種市地改良利用方式。 市地重劃普受土地所有權人歡迎,蓋市地重劃有甚多效益,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均蒙其惠。 市地重劃實施後,土地所有權人原持有之土地面積因扣除重劃負擔後相對減少,因而如何保障土地所有權人之財產權更顯重要。對於財產權之保障,就憲法位階而言,可分為存續保障與價值保障,如因公益之必要,無法兼顧存續保障時,應滿足價值保障,乃政府應予重視與遵守之課題。 本研究係就台北市公辦市地重劃區重劃後土地應分配面積,合併分配及共有土地分配等問題是否符合公平性、合理性、可行性、有無妨礙土地利用等面向加以探究並提出解決對策,進而建議政府有關單位採行,以臻於施政盡善盡美之境界。期對國家、社會有所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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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O年代日本的外交戰略--總合安全保障戰略--

吳明上, WU, MING-SH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篇論文係研究一九八○年代,日本為了保障國家安全,在軍事、經濟範疇中所採取 的戰略。第壹章,介紹本篇論文之研究動機、範圍、限制及方法。 第貳章介紹總合安全保障的構成。研究方法係藉用系統理論中的「分析層次」,說明 八○年代日本外交戰略的構成及構想,描繪出本篇論文的架構。 第參章描寫自戰後以來,日本安保體制的演變及其本質,和日本對日美 安保體制的 看法,並對「日本軍國主義是否會復甦」提出討論。 第肆章介紹日本為了減輕安全的威脅,希望打開與蘇聯的關係,並且致力於維持朝鮮 半島的安定。 第伍章描述日本在官民合作與協調之下,日本對中共、東協、澳、紐展開經濟協力, 期望建立經濟安保體制。此外,日本推動「太平洋共同體」的戰略目標也在討論之列 。 第陸章提及,日本認為工業時代即將結束,而所面臨的是情報時代。日本為了因應此 一潮流,除了廣設「情報中心」之外,甚而計劃將國土和東京改造為國際化的國土和 高度情報通訊基地。 第柒章就上述所提作一簡單的結論,並提出日本在國際化中所面臨的困境,及筆者對 日本在外交上的期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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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報業編採人員專業保障問題之研究

韓玉蘭, HAN, YU-L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旨在探討影響新聞人員專業獨立性的因子。研究採問卷調查法,以我國報業編 輯、記者為對象,探討其生活滿意度、對勞動基準法中有關法則之看法、以及對同業 公會之期望等。 一、序論:說明研究動機、研究目的、與研究問題。 二、有關研究與文獻探討。 三、新聞人員專業保障之研究。 四、研究結果之分析。 五、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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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管制對勞工流動與工作權保障的影響

林怡瑩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摘要 面對國際化帶來的全球性、全面性地開放市場競爭,台灣勞動市場勢必也會遭受到強大的衝擊。在科技、交通越來越進步的情形下,資金、人力的流動也越來越方便,加上近年來中國大陸對經濟貿易的開放日益增加,對各國的企業廠商不飭是一大磁石。當台灣企業積極加入全球化世界卡位戰時,台灣的高科技產業不斷在大陸擴展市場,相對的也使許多高科技人才流入大陸,此一現象使台灣產業正面臨前所未有的結構性衝擊。 台灣高科技產業目前面臨著多種內外部環境的問題與挑戰,持續對國內相關業者造成衝擊。國內經營環境惡化造成的推力及大陸提供有利企業經營誘因產生的拉力,滿足企業降低成本、增加銷售的需求及獲取更高利潤的目的,促使臺灣高科技產業、外商高科技產業,對大陸投資都日漸增加,甚至是關閉台灣工廠外移轉赴大陸,規模不容小覷。而在西進的風潮吸引企業進駐投資後,連帶著也影響了勞工赴大陸工作的意願。在國內工作機會持續減少,國內經濟不景氣就業環境差或對台灣產業前景堪慮等推力因素及認為大陸市場有較大的發展潛力,可以讓個人生涯有更大的揮灑空間,並且有助於培養自己的資歷等拉力因素作用下,儘管願意到大陸工作的勞工,仍存有諸多疑慮,但仍願意西流前進向大陸。 隨著知識經濟和經濟全球化的趨勢加快,誰掌握了高科技,誰就能在全球的經濟和軍事上掌握主動,而各國在高科技領域的競爭,歸根究底是高素質人才的競爭。面對一波又一波的高科技人才西進,政府特別研擬「國家科技保護法」及「台灣地區特定高科技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任職許可辦法」,來控管高科技人才西進的數量。政府雖然體認到現今台灣的進出口產品內容已由傳統輸出的工業產品,逐漸幾乎已都被高科技產品所取代。而防止高科技技術流出則成為國家命脈之所繫,因此政府也體認到出口管制政策必須採取與目前產業發展現況相符之作法。政府發現到出口管制政策必須有所改變,以符合目前高科技產業發展的現況,因此提出「台灣地區特定高科技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任職許可辦法」及「國家科技保護法」兩個主要草案,然而,一反國際間在資訊科技的快速發展、全球貿易自由化的趨勢下,對高科技出口管制呈現更彈性化的轉變,我國卻反其道而行,不僅跨足管制人,還僵化地針對大陸地區進行管制,降低管制對經貿交流得失間調整的彈性空間, 顯示出政府忽視勞工工作權,輕率將人視為物一般,所作出難以實際執行的一項管制。高科技管制不僅牽涉到對高科技人才的管制,更有衍生出許多實際執行可行性的問題。 從勞動者的自由選擇工作權來看,勞動者追求更優渥的勞動條件及更好的生存、生活條件,就是誘發勞動力流動的基本因素,因此,勞動力流動本應是出自於自身自由的意識,也就是工作權中自由選擇工作的一種表現。對高科技人才而言,各國普遍存在著缺工的現象,為了自身更好的發展及更好的經濟條件、生活環境,其應該擁有自由選擇工作的權利。另一方面,隨著台商赴大陸投資日漸增加,就業機會逐漸隨著企業的外移而易地,此時政府卻輕率的限制高科技人才前往大陸就業,並未考慮到國內是否能有充分工作機會,對高科技人才工作權未有其他配套措施來加以保障,更會危害到其就業安全的工作權。 另外從整個國際經濟全球化的角度來看,勞動力的國際移動範圍已愈來愈廣,速度也愈來愈快,可說是是政府無法阻擋的風潮。不論是國際間或是龍頭大國美國,其高科技管制政策,都已由過去的嚴密防堵,走向更有彈性,能隨環境變化的政策走向,以配合全球經貿的環境。加上在人才自由移動的地球村內,對高科技人才的這項管制在實務運作上實有困難之處。如同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管制下,登入大陸的各行各業台灣人民仍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而政府明知觸法卻也無從管理。 因此,針對我國高科技出口管制政策的走向提出以下看法: 一. 回歸現有法令進行修改調整:兩項管制草案,不論是定位在私權保護法或是公權行政法,其存在的價值都不高,都可藉由現有法令加以修改強化即可。 二. 回歸對「物」的管制,管制技術不管制人:對國家重要科技技術的管制,應針對特定技術進行管制,如此一來,受管制的對象是「產品」,就不會有對勞動者在就業自由流動及就業安全上造成侵害的問題。 三. 並無只針對大陸地區特別限制的必要性:台灣和大陸之間的經濟關係並非僅從平行競爭推擠的關係發展,更重要的是發展垂直合作分工的體系,產生國際分工成為一個貿易互補的關係。另一方面,中國大陸的科技發展,並不會因為台灣的片面封鎖而停頓,技術獲得管道也不只是經由台灣,甚至政府也已抵不住企業要求,揚棄過去「戒急用忍」的對大陸投資政策,願意放寬高科技產業登陸投資,但仍對赴大陸工作的高科技人才進行管制,豈非忽略到企業若是雇用當地高科技人才,政府一樣是控管無法據。因此,基於國家安全的因素下,只需對特定國防或特殊敏感的技術進行管制,並且是一體適用,不必特別只針對大陸地區設限。 四. 增加出口管制政策實際執行的效果及可行性:我國高科技出口管制制度所應修正的方向,在執行、管制項目及管制之目的地上,應呈現更彈性化的趨勢,以配合全球經貿的環境。而非反其道而行,不僅跨足管制人,還僵化地針對大陸地區進行管制,降低管制對經貿交流得失間調整的彈性空間。其次,在罰則規定及其他確保成功之相關運作機制上,和美英日三國比較起來卻是顯得明顯不足,且對企業的正面推廣及教育都很缺乏,未能充分傳達出口制度的重要性。因此在實際執行上顯得效果不彰,對企業廠商無法有效掌握。 面對知識經濟的持續發展,對地小人稠的台灣而言,勞動力的素質本就是一項重要的資源,因此,可理解勞動力在兩岸或國際間移動的現象及管理,的確是影響台灣競爭力的重大課題,但是,管理並不代表管制,政府所該作的也非單純的禁止。面對大陸企業一波又一波強大的徵才攻勢及台灣企業的出走,政府除了該修正高科技管制制度之外,更應該積極地為台灣創造適合企業投資的環境,使台灣的勞動力素質持續保持優越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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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務人員權利保障法制之研究 / System of protecting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public employees in R.O.C.

楊彩霞, Yang, Tsai-Shya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考試院為因應政黨政治之來臨,及各界對行政中立之殷切要求,並能確保常任文官之永續發展,爰參考美國、日本等先進民主國家已實施多年之保障制度,建立我國公務人員保障制度,主要目的在使公務人員之合法權益能獲得公正合理之保障,以健全文官制度,並改善機關內部管理,使公務人員勇於任事,進而促進行政革新,提昇行政效能。然而,中西文化及民族性均不同,西方社會強調個人權利、尊重法治,我國則重視人倫秩序、避免衝突;西方人喜好訴訟,中國人則講求和諧;外國的制度有其時空性,與我國的時空不一定能結合,因此改進人事制度,除採取外國制度之所長外,仍應兼顧我國國情,參照歷史上優良傳統精神,配合當前客觀環境情勢,並顧及我國之民情。現行公務人員保障制度之設計是否周密完善、合理可行?公務人員合法權益能否獲得有效保障?公務人員對於我國初創之保障制度的看法與期待為何?值得吾人深入了解、探討與研究。 本文旨在探討我國公務人員權利保障有關事項,除有理論之探析外,並涉及實務之評述。全文共分六章,各章之內容為:第一章緒論,先對本研究作一整體綜合之介紹,包括本研究之動機、目的、方法與限制,並回顧及評述相關研究。第二章闡明公務人員權利保障之理論基礎,論述內容包括公務人員之定義、公務人員與國家關係之演變、保障性政策之法制規範及與權利保障之相關概念。第三章則討論保障制度之內涵,除介紹各國保障制度之概況外,並說明我國現行保障制度之設計,再就我國與各國保障制度之內容比較分析。第四章為保障案例之綜合分析,建制以來保訓會作成保障案件決定書已登載於考試院公報者,自八十六年五月至八十八年五月計有658件,除分析其爭執事由,審議決定理由外,並從「權利救濟」、「人事制度」與「人事政策」等不同觀點分析已發生之保障案件。第五章為調查研究,主要目的在了解我國公務人員權利救濟之實際現況,鑑於最接近問題的人最能了解問題,本研究爰以具有權利救濟經驗之公務人員為主要研究對象,此外,亦包含學者專家及主管機關之意見,調查方式包括問卷調查及深度訪談。第六章為結論,回顧本研究第二章至第五章所討論之內容重點及分析所得,評估現行保障制度實施得失之後,針對我國公務人員保障政策未來發展方向與具體作法提出建議,並就本研究相關主題提出未來進一步研究之展望。 目 錄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1 壹 研究動機……………………………………………1 貳 研究目的……………………………………………3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限制…………………………………4 壹 研究方法……………………………………………4 貳 研究限制……………………………………………5 第三節 相關文獻檢閱……………………………………6 壹 相關研究之回顧……………………………………6 貳 相關研究之評述……………………………………7 第四節 研究架構與流程……………………………… 11 壹 研究架構………………………………………… 11 貳 研究流程………………………………………… 11 第二章 公務人員權利保障之理論基礎……………………14 第一節 公務人員與國家之關係……………………… 14 壹 公務人員之定義………………………………… 14 貳 公務人員與國家關係之演變…………………… 18 第二節 保障性政策之法制規範……………………… 21 壹 憲法層面之規定………………………………… 21 貳 人事法制之現況………………………………… 26 第三節 權利保障相關概念之探析…………………… 27 壹 權利保障之意涵………………………………… 28 貳 權利與義務……………………………………… 29 參 保障與淘汰……………………………………… 30 肆 權利保障與行政倫理…………………………… 31 第三章 公務人員保障制度之內涵……………………… 36 第一節 各國公務人員保障制度之概況……………… 36 第二節 我國公務人員保障制度之設計……………… 48 壹 保障機關之成立………………………………… 48 貳 保障法制之規範………………………………… 51 參 保障案件之審理………………………………… 54 第三節 我國與各國保障制度之比較分析…………… 55 壹 就制度設計之周密性而言……………………… 56 貳 就保障機關之獨立性而言……………………… 57 參 就實體保障之完善性而言……………………… 58 肆 就審理程序之民主化而言……………………… 58 第四章 保障案例之綜合分析………………………………60 第一節 保障案例爭執事由之分析………………………60 壹 再復審案件……………………………………… 61 貳 再申訴案件……………………………………… 62 第二節 保障案例決定理由之分析………………………64 壹 撤銷原因分析…………………………………… 65 貳 駁回原因分析…………………………………… 68 第三節 保障案例之側面分析………………………… 70 壹 權利救濟觀點…………………………………… 72 貳 人事制度觀點…………………………………… 73 參 人事政策觀點…………………………………… 73 第五章 調查研究結果與分析………………………………76 第一節 研究緣起…………………………………………76 第二節 問卷調查之過程與結果…………………………77 壹 問卷調查過程…………………………………… 78 貳 問卷調查結果…………………………………… 79 第三節 深度訪談之過程與結果…………………………87 壹 深度訪談過程…………………………………… 87 貳 深度訪談結果…………………………………… 88 第四節 調查研究之檢討分析……………………………98 壹 調查研究之檢討………………………………… 98 貳 調查結果之分析…………………………………100 第六章 結論……………………………………………… 103 第一節 研究發現……………………………………… 103 壹 有關理論基礎部分………………………………103 貳 有關制度內涵部分………………………………104 參 有關案例分析部分………………………………104 肆 有關調查研究部分………………………………105 第二節 政策建議……………………………………… 106 壹 現行制度之評述…………………………………106 貳 未來展望與建議…………………………………112 第三節 後續研究……………………………………… 119 參考書目……………………………………………………121 附錄一 公務人員權利救濟調查問卷…………………… 129 附錄二 調查對象基本資料與調查內容………………… 130 附錄三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 170 附錄四 公務人員保障法………………………………… 172 圖 目 次 圖1-1 我國公務人員權利保障法制研究之研究流程 ……12 圖1-2 我國公務人員權利保障法制研究之研究架構 ……13 圖3-1 英國公務人員申訴程序圖………………………… 37 圖3-2 英國公務人員協議及仲裁程序圖………………… 38 圖3-3 美國公務人員申訴程序圖………………………… 40 圖3-4 法國公務人員申訴程序圖………………………… 42 圖3-5 德國公務人員申訴程序圖………………………… 44 圖3-6 日本公務人員申訴程序圖………………………… 46 圖3-7 加拿大公務人員申訴程序圖……………………… 48 圖4-1 三層次分析架構圖………………………………… 72 表 目 次 表1-1 我國公務人員權利保障相關研究摘要一覽表………8 表1-2 我國公務人員權利保障法制研究之思考構想 ……11 表2-1 民主與傳統的行政倫理觀比較表 …………………33 表3-1 保障案件審議決定一覽表 …………………………54 表3-2 我國保訓會與美國功績制保護委員會之比較…… 57 / The examination Yuan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has established the Civil Service Protection System for protecting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public servants in his country. The design of this system is referred to the United States and Japan. However, the backgrounds of these countries and R.O.C. are different. The Civil Service Protection System should be designed to suit for his own culture, and then it could be effective. This research analyzed the main content of the system and to examine how the system operates. The structure of this research is introduced in Chapter 1. We discussed the concept about the right protection of civil servants. The content of the Civil Service Protection System in different countries is explained in Chapter 3. We analyze 658 cases handled since the system was established in 1996. We reviewed and discussed the research on mail, telephone and interview survey in Chapter 5. Based on study findings, suggestions are offered in Chapter 6 to improve the current Civil Service Protection System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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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國家公園土地使用管制之研究 / The land use control of National Park in Taiwan

陳秀美, Chen, Hsiu-Me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台灣地區國家公園土地使用管制目前是以分區管制為主,許可制為輔。依據國家公園法之規定,國家公園區域內主要劃分為五大分區即生態保護區、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遊憩區與一般管制區。其中遊憩區與一般管制區為國家公園內僅可開發建築地區,然而劃設國家公園目的首重保育,因此國家公園內土地開發須兼顧保育,同時保育需要整體的土地使用規劃與管制;而目前國家公園內公私有土地並存,為顧及私人權益的情形下,土地使用規劃與管制又須兼顧私人權益。 由於分區管制長久實施結果無法考慮開發行為對環境的衝擊影響、較僵硬的管制方式未能因應未來自然與社經條件變化等管制體制上缺失;並且分區劃設經計畫審議公布後,直接賦與所有權人開發權力或禁止開發,對於財產權分配較不公平,造成園內土地所有權人抗爭。綜上所述,本研究即欲尋求能兼顧保育與開發、保障私有權益之土地使用管制方式。換言之,以開發許可制替代分區管制為國家公園土地使用管制方式。 本研究係經深入訪談及以舉辦座談會討論方式,釐清目前國家公園土地使用管制之課題,並參酌英國開發許可制運作模式與我國國內現行開發許可制進行比較分析,以作為建構國家公園開發許可制模式之基礎。 再者,最後所研擬實施國家公園開發許可制主要範圍為一般管制區與遊憩區;主要係從計畫架構、機關權責劃分、開發許可審核流程、審核內容等方面說明國家公園開發許可制之構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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