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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土地登記制度之公信力問題研究

康芸馨, Kang Yun-hsi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自從民國28年及29年之司法院1919號與1956號解釋之後,對於土地登記之公信力問題,便無人對其進行完整的論述與分析。然由於時代的轉變,公信力之保護範圍便受到重視。 本文探討我國土地登記之公信力之相關問題,以界定公信力之保護範圍為主,參考國外之制度與立法,首先定義公信力之意義與目的,再以我國司法院之解釋來推導出公信力之保護範圍,以減少目前實務上之爭議。接著檢視我國登記申請書之審查項目,對登記項目有一個全盤性的了解,再收集相關之判決、判例以及實務見解,對公信力之爭議進行進一步之分析。最後將公信力與不動產物權變動之相關議題進行探討,主要以民法第759條以及更正登記為例,進行公信力與其相關議題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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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禁解除後,我國大眾傳播媒介公信力比較--以報報紙、電視、政論雜誌政治新聞為研究對象

張明賢, ZHANG, MING-XI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國內報禁解除後,報業市場頓時進入百家爭鳴的戰國時代。然而傳 播媒介的公信力是否因而提升,卻有待進一步檢證。 本文擬從關聽人(AUDIENCE)角度,以爭議較多的政治新聞為研究對象,採問卷調查 ,探討報紙、電視、政論雜誌的公信力高低,並進行相互之間的比較研究,以及可能 影響個人對媒介公信力評價的因素。 研究共分二部份。 第一部份整理國外歷年來媒介公信力研究,並參考國內相關論文,編製一份公信力量 表。經初試(PRETEST) 後,信度與效度均達顯著水準。 第二部份為主要研究內容。基於研究興趣,並考慮研究限制,本研究以全國大學教師 為調查樣本。經等距抽樣後,一共寄出二千五百份問卷。回收之後,再進行電腦統計 分析。 調查結果除分別統計出受試者對報紙、電視及政論雜誌報導政治新聞的公信力評分外 ,也進行不同媒介之間的公信力比較分析。同時,並將受試者接觸傳播媒介的頻率( 傳播行為)、及性別、年齡、籍貫、專長、職位、黨籍等個人變項,與各媒介公信力 ,進行統計上的交叉分析,藉以探討可能影響公信力評價的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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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土地更正登記之研究 / The research of Taiwan's land registration of rectification

高明慧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更正登記之實質要件,包括「須因登記錯誤或遺漏」及「須不妨害原登記之同一性」,首先,更正登記之前提必須登記錯誤或遺漏,雖土地登記規則第13條規定登記錯誤或遺漏之定義,惟實務上或學說上之見解,似有不一致之情形;其次,通說認為更正登記必須不得妨害原登記之同一性,綜觀歷年來關於更正登記之行政訴訟案件,此為最主要的爭議問題,而要剖析此一問題之關鍵,在於釐清土地法第69條更正登記之適用範圍,是否包含土地登記規則第144條規定之塗銷登記。此外,如登記事項涉及土地法第43條公信力之保護,登記錯誤或遺漏是否必然得予更正;再者,倘受益人主張行政法上信賴保護之適用時,違法授益行政處分是否仍得予撤銷辦理更正,不無疑義。本文擬透過司法、行政實務,及學說見解,就以上更正登記之爭議問題加以探討、分析,並提出本文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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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會計師獨立性之研究

林茂森, LIN, MAO-S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會計師專業的公信力係建立在執行審計時,會計師超然獨立,無偏私的態度上,欠缺 超然獨立之會計師所簽發的審計報告,亳無價值,除影響會計師專業的地位及信譽外 ,且不利於現代經濟之活動與發展。 要維持會計師專業的公信力,財務報表使用者對會計師事務所形式上超然獨立的認知 ,與實質上超然獨立同等重要,各界對會計師事務所的超然獨立迭有批評,建議解決 之方法亦多。本文即先就有關文獻等次級資料,探討影響會計帥獨立性問題之不利因 素,及各界所提之改進解決方法作介紹;繼則對上述解決會計師獨立性問題的方法作 實證研究,俾為建議之基礎藉以提昇專業之地位。 茲將各章內容扼要說明如下: 第一章為導論,乃就本文研究之動機、目的、範圍、方法與限制及論文結構等,加以 扼要說明。 第二章旨在敘述會計師專業之特質,獨立性之意義及有關規定。 第三章探求會計師獨立性危害之因素,共提出獨立性認知因果模式暨有關實證結果作 介紹。 第四章探討各界提出強化會計師獨立性問題之方法。 第五章對強化會計師獨立性之認知,作實證研究。 第六章為結論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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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土地登記之更正涉及公信力問題之探討

黃成翔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台灣之土地登記制度依現行民法物權編及土地法規定觀之,係以公示及公信原則來確定人民產權以保障交易安全,惟因行政處理過程中常發生過失,倘若不正確的登記影響當事人權益,因不動產之價額高昂,依土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將使登記機關擔負損害賠償的責任,而登記之更正能避免侵害財產權事件之發生或彌補因執行缺失對權利人造成的侵害,於損害尚未發生前,若能先行查明依法辦理更正,即可避免損害賠償責任之發生,故其深具保障財產權之功能。 依土地登記規則一百三十四條及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觀之,登記更正之原因,前者為登記之錯誤或遺漏,後者第二項則屬登記機關之疏失而錯誤之登記,皆屬不應登記而登記錯誤或遺漏,於法有違,對此不應登記而登記之結果,不管是用更正或塗銷之方式,仍得更正之,因此,故本文亦將土地登記規則一百四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納入登記更正之範圍加以討論。 上述之法令於適用時,仍諸多疑義,登記之錯誤、遺漏既可更正或塗銷,如在第三人取得之後,方才發現原先之錯誤或遺漏,此時,如欲更正,第三人可否主張公信力之保護,如因考量公信力之保護,而不得更正,真正權利人又該如何保護,是登記之更正出現真正權利人與第三人之權益交錯、競合之情形時,究應如何辦理,現行規定仍不明確,而係散見於眾多文獻中,實賴有系統的分析整理,並繼續探討。 以保障財產權的觀點看,在此爭議發生時,因相關見解只散見於眾多判決、法學論著中,實讓一般民眾無所遵循,尤有甚者,連地政從業人員對於相關規定之見解亦不ㄧ,將使得登記之更正涉及公信力時,發生爭議之可能性大增。那些登記之更正方有涉及公信力?若涉及對於公信力之保護,應如何配合?而公信力之保護是否即為信賴保護?登記更正法令規定的缺漏,是否讓爭議擴大,致侵害民眾財產權?仍有進一步探討之空間,也使得本議題仍有繼續研究之必要性。 本文首先從財產權保障之觀點出發,探討登記更正之意涵,並就財產權保障與登記更正及公信力之關係做一論述,其次,則就現行法令之規定做一分析與探討,而後探討相關實務爭議之登記更正問題,並尋求合理之解決方式,最後,則提出公信力保障範圍確定之重要性、財產權保障方式之不同,對於相關權利人影響至大、公信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仍有區別實益、並非每項登記之更正皆涉及公信力以及登記更正範圍宜納入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項等結論,期能促使對相關權利人之財產權保障更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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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債權約定公示制度之研究--兼論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交九用地

趙重明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不動產財產權為個人獲取生產的工具,以維持其經濟生活的手段及賴以生存的必要方式之一,故如何規範不動產交易之要件使之安全無虞,實為維護不動產財產權交易之最重要課題。 我國對於不動產財產權交易,向以物權法定主義為原則,並以土地登記簿之登記公示為主要之產權歸屬憑藉。但因近年「債權物權化」及「物權價值化」之世界潮流,及因應民法物權編之大幅修正,有關不動產財產權之「債權約定」,已構成不動產財產權發揮最大經濟效益的重要權利內容,固有以法定物權為主之土地登記簿,已漸次擴展為兼具各類型債權約定之登記公示制度。 鑑於已慣行多年之預告登記與信託登記,其權利內容及民法修正後之「共有物之分管協議」、「用益物權之權利內容約定」等,究其內容應屬有關不動產財產權之「債權約定」,因此本研究論文建議,均宜區分為各類型之「登記專簿」,以分野登記機關辦理法定物權變動登記之不同審查責任及不同之登記效力。另對於困擾多年之「租賃權物權化」及「公寓大廈規約」之債權約定,因其對不動產財產權之交易安全深具重要性,謹另以分別章節予以同時作進一步之解析,以尋求更為合理完善、符合時宜之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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