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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房地分離相關爭議問題之研究-兼論立法改革芻議 / The Study on the Disputes of Separatin Disposition of Building and Land in Taiwan: Preliminary Trial for Legislative Reforms許凱翔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我國仍採行房地得為分離並得為分別交易之基本規制下,尋求我國民法中所有與控管房地分離有關之條文規範,加以統整並藉此歸納出該等規範之共同核心與立法意旨,乃勢在必行,如此始能覷見立法者現今之改革方向與立法理念,對於實務既有問題爭議之處理上方有一棲身之地,俾利吾人提出合理之解決模式。
條文規範中大體包括有事前手段與事後手段兩種規制,所稱事前手段,乃土地與其上建築物之一體化處分規範,以事先禁止土地與其上建築物分別為交易來防止後續產生房地分離之結果;所稱事後手段,乃指一旦土地與其上建築物為分別交易後,透過一些權利賦予之方式,例如優先購買權或土地利用權,來達到建築物仍得繼續存續於土地上,不致令建築物之附著於土地失其權源。而此二種規制,究其目的不外乎「房屋所有權與基地利用權一體化之體現」,惟此理念是否全然反映在我國之立法上,又是否有再加強之空間,即為本文所欲著墨之處,亦期能對我國關於房地之立法提供若干貢獻。
其次,我國實務上發生眾多「基地借貸」之案件,關於此一議題我國學說與實務難得聚焦而同為討論,相關文獻資料繁多,為解決此類案件提供相當多元之思考面向,本文亦參酌各家學說,於細細比較分析之後亦有若干研究心得之提出,希冀能提供我國法院於處理此類案件時有更多之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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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債權約定公示制度之研究--兼論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交九用地趙重明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不動產財產權為個人獲取生產的工具,以維持其經濟生活的手段及賴以生存的必要方式之一,故如何規範不動產交易之要件使之安全無虞,實為維護不動產財產權交易之最重要課題。
我國對於不動產財產權交易,向以物權法定主義為原則,並以土地登記簿之登記公示為主要之產權歸屬憑藉。但因近年「債權物權化」及「物權價值化」之世界潮流,及因應民法物權編之大幅修正,有關不動產財產權之「債權約定」,已構成不動產財產權發揮最大經濟效益的重要權利內容,固有以法定物權為主之土地登記簿,已漸次擴展為兼具各類型債權約定之登記公示制度。
鑑於已慣行多年之預告登記與信託登記,其權利內容及民法修正後之「共有物之分管協議」、「用益物權之權利內容約定」等,究其內容應屬有關不動產財產權之「債權約定」,因此本研究論文建議,均宜區分為各類型之「登記專簿」,以分野登記機關辦理法定物權變動登記之不同審查責任及不同之登記效力。另對於困擾多年之「租賃權物權化」及「公寓大廈規約」之債權約定,因其對不動產財產權之交易安全深具重要性,謹另以分別章節予以同時作進一步之解析,以尋求更為合理完善、符合時宜之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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