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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建契約之研究

余明賢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合建契約在我國不動產市場當中,一直占有相當重要的地位。尤其當地主想要在自己所有的土地上擁有房屋,或者擬將舊屋更新時,合建契約就扮演重要的角色。透過合建契約,地主得節省自行建築房屋所必須支出之資金,即可取得房屋所有權;而建商無須支出取得建築土地之龐大資金,避免資金積壓,即可於地主提供之土地上興建房屋。雙方再依據契約所定比例,分配房屋及土地。實務上常見的合建契約類型有很多種,然而大致上可以地主是否以取得房屋所有權為目的為區分標準,如果地主只是提供土地與建商共同經營事業,而於房屋興建完成之後依約定比例分配獲利,並不實際分配房屋,此種合建契約多以「合夥契約」之方式為之,於實務上較少發生爭執,本文即不以此為討論重點。而另一類的合建契約,即地主以取得房屋所有權為其目的,提供土地與建商合建,並且實際獲得分配房屋。此種合建契約之契約類型,以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內容、契約條款,在實務上衍生的糾紛甚多,然而較為深入且有體系的的討論卻為數甚少,本論文即以此種合建契約為重心,探討合建契約之功能、契約類型、合建房屋原始所有權人之認定標準,並且建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體系、檢視契約條款內容。 在討論合建契約類型與條款內容時,本文將一併探討合建契約與消費者保護法之間的關係。因為在本文討論的合建契約當中,地主以取得房屋所有權為其主要目的,是否得將其視為消費者保護法上所指之消費者,而認合建契約之法律關係屬於消費關係,因此當建商以合建之定型化契約與地主締約時,得以適用消費保護法,採取較為有利於地主之解釋。除此之外,關於合建契約特殊的保證金制度,本文將以實務上的判決為例,討論保證金擔保之內容與目的,以及保證金返還義務與瑕疵擔保之瑕疵修補義務之間,是否得為同時履行抗辯的相關問題。 與合建契約相關另一項特殊的問題,則在於當地主將合建土地所有權移轉予第三人時,建商或者是買受房屋之人,對於土地買受人是否仍然有權繼續使用合建土地,或者成為無權占有,而將遭受拆屋還地、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以及不當得利返還之訴訟。實務上的見解可明顯區分為兩種,一種見解認為合建契約為債權契約,僅具有相對性,因此當合建土地所有權人變異時,新所有權人當然不受合建契約之拘束,建商或房屋買受人即無法主張依據合建契約使用合建土地,其占有自屬無權。另一種見解則認為,合建土地買受人應受合建契約之拘束,因此建商或房屋買受人屬於有權占有,或者認為合建土地買受人權利之行使應受限制,藉此避免拆屋還地等重大影響社會經濟的結果。本文即從這兩個方向,探究其法律上的依據與各種可能的解釋方案,希望能夠達到保障社會上重大經濟利益的目標,避免浪費已投入的大量資源。 關鍵詞:建商 地主 合建契約 權利濫用 消費者保護 定型化契約 債之相對性 誠實信用原則 買賣不破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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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房地分離相關爭議問題之研究-兼論立法改革芻議 / The Study on the Disputes of Separatin Disposition of Building and Land in Taiwan: Preliminary Trial for Legislative Reforms

許凱翔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我國仍採行房地得為分離並得為分別交易之基本規制下,尋求我國民法中所有與控管房地分離有關之條文規範,加以統整並藉此歸納出該等規範之共同核心與立法意旨,乃勢在必行,如此始能覷見立法者現今之改革方向與立法理念,對於實務既有問題爭議之處理上方有一棲身之地,俾利吾人提出合理之解決模式。 條文規範中大體包括有事前手段與事後手段兩種規制,所稱事前手段,乃土地與其上建築物之一體化處分規範,以事先禁止土地與其上建築物分別為交易來防止後續產生房地分離之結果;所稱事後手段,乃指一旦土地與其上建築物為分別交易後,透過一些權利賦予之方式,例如優先購買權或土地利用權,來達到建築物仍得繼續存續於土地上,不致令建築物之附著於土地失其權源。而此二種規制,究其目的不外乎「房屋所有權與基地利用權一體化之體現」,惟此理念是否全然反映在我國之立法上,又是否有再加強之空間,即為本文所欲著墨之處,亦期能對我國關於房地之立法提供若干貢獻。 其次,我國實務上發生眾多「基地借貸」之案件,關於此一議題我國學說與實務難得聚焦而同為討論,相關文獻資料繁多,為解決此類案件提供相當多元之思考面向,本文亦參酌各家學說,於細細比較分析之後亦有若干研究心得之提出,希冀能提供我國法院於處理此類案件時有更多之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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