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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容積移轉法制之研究-兼與日本容積移轉制度之比較張瑞雲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自民國八十六年起,於文化資產保存法中導入容積移轉之概念,利用容積移轉補償古蹟等存用地所有權人發展受限之相關損失。嗣後,陸續於其他法律與都市計畫中亦有相關容積移轉制度之產生,抑且更將此等原作為補償手段之容積移轉,進一步擴張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等特定土地之取得手段,此亦成為我國容積移轉之重要特色。惟探究當初容積移轉導入國內時,學術界與實務界泰半針對容積移轉所將引發之相關都市發展等規劃面問題加以討論,對於容積移轉相關之法律問題卻未加探討,實有不甚嚴謹之處。據此,本文則針對現行容積移轉於我國法體制下,所產生之相關法律問題加以探討;抑且鑑於日本容積移轉運作之過程中,產生與我國類似之法律問題,以及其容積移轉運用於積極都市開發之層面等作法,該等相關內容皆具有相當之參考價值。是以,本文以日本容積移轉制度為借鏡,以期解決我國現有容積移轉之相關法律問題,並參考其容積移轉之優點,以改善我國容積移轉之相關作法。
從而,本文首先於第二章中闡述相關容積移轉之原理與內涵,並參考日本相關討論,針對容積移轉於大陸法體制下,其得自所有權分離而為移轉之法律原因加以探討,以明確我國容積移轉之先決要件。並於第三章中詳細介紹我國容積移轉相關規定與運作現況,以瞭解我國容積移轉制度之內涵,並探求其特色與相關法律問題。其中,目前相關法律主要有容積移轉之公示問題以及相關民眾參與之問題。
再者,於第四章中詳細介紹日本相關容積移轉之內容,以探求其容積移轉之特色以及相關問題與解決方式,以期日本相關容積移轉制度內涵,得提供作為我國制度問題解決與改進之參考。
其次,以第三章與第四章之內容為基礎,於第五章中提出我國容積移轉公示問題與民眾參與問題之解決方式,以及參考日本容積移轉之優點與長處,提出相關我國容積移轉制度得加以參採之方向與內容,以期更加完善我國容積移轉制度。
最後,於第六章中作前述各章之總結,並期望我國容積移轉制度得進一步針對法律問題加以改善,並且就制度本身之運用得加以擴張,使我國都市發展與容積移轉制度更加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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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債權約定公示制度之研究--兼論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交九用地趙重明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不動產財產權為個人獲取生產的工具,以維持其經濟生活的手段及賴以生存的必要方式之一,故如何規範不動產交易之要件使之安全無虞,實為維護不動產財產權交易之最重要課題。
我國對於不動產財產權交易,向以物權法定主義為原則,並以土地登記簿之登記公示為主要之產權歸屬憑藉。但因近年「債權物權化」及「物權價值化」之世界潮流,及因應民法物權編之大幅修正,有關不動產財產權之「債權約定」,已構成不動產財產權發揮最大經濟效益的重要權利內容,固有以法定物權為主之土地登記簿,已漸次擴展為兼具各類型債權約定之登記公示制度。
鑑於已慣行多年之預告登記與信託登記,其權利內容及民法修正後之「共有物之分管協議」、「用益物權之權利內容約定」等,究其內容應屬有關不動產財產權之「債權約定」,因此本研究論文建議,均宜區分為各類型之「登記專簿」,以分野登記機關辦理法定物權變動登記之不同審查責任及不同之登記效力。另對於困擾多年之「租賃權物權化」及「公寓大廈規約」之債權約定,因其對不動產財產權之交易安全深具重要性,謹另以分別章節予以同時作進一步之解析,以尋求更為合理完善、符合時宜之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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