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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外国人の生活保護受給の現状

浅川, 晃広 02 1900 (has links)
注:本原稿は、日本人口学会第64回大会での発表「在日外国人と社会保障 生活保護を中心に」(2012年6月3 日、東京大学駒場キャンパス)の元となったものであ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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気候変動に対する適応策と官民連携

竹前, 由美子 23 March 2021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地球環境学) / 甲第23350号 / 地環博第208号 / 新制||地環||40(附属図書館) / 京都大学大学院地球環境学舎地球環境学専攻 / (主査)教授 宇佐美 誠, 教授 諸富 徹, 教授 佐野 亘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 Doctor of Global Environmental Studies / Kyoto University / DG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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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米国における言語教育の理論と実践 -文化的多様性を踏まえた学力保障の追求-

山本, はるか 23 March 2016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0048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教育学) / 甲第19443号 / 教博第187号 / 新制||教||159(附属図書館) / 32479 / 京都大学大学院教育学研究科教育科学専攻 / (主査)准教授 西岡 加名恵, 教授 田中 耕治, 准教授 石井 英真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 Doctor of Philosophy (Education) / Kyoto University / DG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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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告知業務範圍之研究

盧景芳, LU,JING-F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保險為契約法律關系,雙方當事人之權利義務須以保險契約之內容為規範之準繩。保 險消費者在缺乏保險專業知識之前提下,對于充斥著各種艱澀懂之專業術語且又冗長 繁雜的保險契約條款,不僅缺乏主動閱讀之意顧,亦不了解其意義及法律效果。由于 保險消費者對契約內容缺乏認知, 進而對保險範圍產生誤解, 造成許多糾紛, 不僅損 及自身權益, 亦使保險業整體形象受到扭曲。因此,本文之目的即在探討如何彌補保 險消費者對保險契約內容缺乏認知之弊端,確實達成保險為確保保險消費者財務安定 與心境安寧之目的。 本文研究內容共計六章,玆按研究步驟扼要簡述如下: 第一章「緒論」,首先對本文研究動機與目的以及研究方法與範圍,作一概略說明。 第二章「保險人告知義務之必要性」,本章系在說明保險人負有告知義務之理論基楚 。本文由保障消費者知的權利、保險契約本質為附合契約、契約附隨義務之要求等觀 念,確認保險人負有主動提示、說明契內容之告知義務,做為彌補保險消費者對契約 內容缺乏認知之方法。 第三章「保險人告知議務之範圍」,本章根據保險消費者對契約條款賦予同意之性質 ,將保險契約條款分為三個層次,依其對保險消費者權益影響之輕重,決定保險人告 知義務之範圍。第一種層次為保險消費者賦予特殊同意之條款,因消費者已賦有特殊 同意,不會對其權益造成侵害,故保險人無須主動告知。第二種層次為保險消費者賦 予一般同意之條款, 原則上保險人無須主動告知, 但若其履行之結果會影響已賦有特 殊同意之條款效力,則保險人必須主動告知。第三種層次為保險消費者并未賦予一般 同意及特殊同意之條款,因其根本不知悉保險契約存有此類條款,故對其權益影響最 大,保險人必須主動告知,使其有所知悉,進而賦予特殊同意,才能主張此類條款之 效力。 第四章「違反告知義務之法律效果」,本章首先分析保險人告知義務之本質,次則依 據定型化約款有效訂入契約之理論,認為保險人若未履行其告義務,將使其應告知而 未告知之條款不能有效訂入契約,換言之,告知義務之履行為其主張契約條款效力之 前提要件。 第五章「實務研討」,本章除探討實務上造成保險糾紛之重要原因外,并就保險人如 何履行其告知義務,提出一具體可行之方法。 第六章「結論與建議」,本章為全文之總結,并提出四點建議事項做為配合措施,以 達成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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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行政法人運作問題之研究-以國立中正文化中心為例

呂世壹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行政院於九十一年底提出「行政法人」的概念,並於九十二年四月擬具「行政法人法」草案並送請立法院審議,截至目前,我國僅有一個行政法人-國立中正文化中心,於九十三年三月一日正式掛牌運作,其餘行政法人尚未完成立法程序。各界對於此一制度有諸多的批評與探討。 我國行政法人制度是參考了英國、日本,甚至是德國的制度,事實上它是一個政策學習的過程。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身為我國第一個的行政法人,其年度經營績效及運作成果,除作為中心次一年度經費核撥的參考依據外,更是未來我國是否繼續推動行政法人,以及全民是否支持的重要關鍵因素。為了讓這個政策學習化過程能夠順遂,凝聚共識,實有必要研析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行政法人過程中遇到的困難,或是規劃不盡合宜之處,俾使此一制度的落實更臻完備。 本論文試圖參考國內外學者文獻之方式,並參酌相關法令規定,從公共行政的觀點,來瞭解推動行政法人背後的基本理念,參考英國、日本目前推動法人化的經驗,探討我國第一個行政法人-國立中正文化中心運作機制,以及瞭解發現目前運作窒礙或規劃不盡合宜之處,並試圖找出未來可以改進或修正相關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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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社會保障體制下的醫療保險改革 / Reform in health insurance under social security system in China

李嬌瑩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一個國家要維持正常穩定的運作狀態,作全面性的有效管理,是立足於現代社會環境的必要條件。如何建立一個低風險、高水準的生活環境與社會保障(Social Security)體制,是現代社會中急切而且必要的措施。 在各項社會保障體制下,醫療保險的保障範圍最大、內容最繁複,且攸關人民健康與生命最密切,世界各國均非常重視。中共在建政之初,醫療制度由國家包攬,由於缺乏成本概念,加上管理制度不健全,造成許多醫藥資源浪費,使國家財政難以負擔。改革開放後,隨著經濟體制的轉軌,原有計劃經濟體制下的醫療保險已不合時宜,因而於1998年正式將以往之醫療保險做全新的變革,由於中國大陸地大人多,各地在醫療改革上的重點及進度不一,且實行上都未臻完善,然改革目標卻是一致的。為配合醫療保險制度的完善,中共政府除於1998年頒訂醫療保險改革措施外,複於2000年推出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措施與之配套,期能「在醫療保險制度改革中引入分擔機制;在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中引入競爭機制」。而於其醫療改革實施方式中,多處可見其參酌國外觀念與台灣全民健康保險之蹤影存在。 在連串的試點、擴充改革範圍的執行下,中國大陸一方面發展其既定之改革與配套措施,一方面也面臨許多執行上的瓶頸。然而無可否認的,隨著中國大陸加入WTO,外來醫療資源的進入,對中國大陸醫療相關產業與社會發展造成相當的刺激。中國大陸在躋身國際,走入全球化的腳步中,對於本身特殊條件造成的醫療改革缺點與障礙必須努力排除,否則其與世界的接軌,將因內部貧富不均等社會因素所造成的社會不穩定而功虧一簣。本論文在對中國大陸醫療改革措施的肯定與鼓勵之同時,亦針對轉軌中的改革政策及執行缺失提出檢討。 關鍵辭:社會保障、醫療保險、醫療改革、全民健康保險 / Overall and effective management is indispensable to a nation to assure sound and secure operation. How to set up a low risk, high level social security system is the very essential for the society today. Under all sorts of social security systems, medical insurance offers the largest coverage and most complicated contents. Such medical insurance is closely related to nationals' health and assurance of life. In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medical system was provided by the nation in package in the initial phase after it came into being. With lack in cost concept and unsound managerial systems, they have undergone critical waste in medical resources, leading to heavy burden to the nation. After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aunched the reform and open-door policy, the economic systems have been restructured. The previous medical insurance system under planned economy no longer oriented itself to the trends. In 1998, therefore, it launched an overall reform. With vast territories and huge number of population, the medical reforms have been launched in varied highlights and paces, not satisfactorily though they have all aimed at the same objectives. The PRC government launched the medical reform in 1998 and further worked out the supporting package for the medical and health system reform in 2000 in an effort to "bring in sharing instrument in the medical insurance reform and bring in competition instrument in the medical & health system reform". In the medical reform, foreign concepts and the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launched in Taiwan have been significantly seen. In the series of tests and expansions.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as launched the established reform policies on the one hand and run into significant bottlenecks on the other. Undeniably, anyway, with foreign medical resources pouring in in the wake of the WTO admission, the business lines and society in China have undergone tremendous stimulation. In the pace of playing a pivotal role in the global village, China must try by all means to remove the stumbling blocks on the way of medical reform otherwise the significant gaps between the rich and the poor and such social problems must ruin the entire efforts. This thesis focuses on the reassessment on the shortcoming China has undergone in enforcement of the policies while approving the praiseworthy performance in the medical reform. Key words: Social security, medical insurance, medical reform,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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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保險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以團體信用保障保險為例

林裕嘉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現行保險法並無任何關於團體保險之規定,目前各家保險公司之團體保險保單悉以主管機關制定之各項「示範條款」為依據。而示範條款以要保單位為要保人,團體成員為被保險人,在此架構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並非同一人,因而於實務運作上產生許多適法性之問題,例如(一)許多類型之團體保險,要保單位對於被保險人欠缺保險利益;(二)示範條款所列舉之要保團體並非均具有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三)由於團體保險之被保險人往往人數眾多,保險人通常無法確實依保險法第一○五條第一項取得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四)也由於要保單位為要保人,因此要保單位得自行決定終止保險契約並領取解約金,亦可指定自身為受益人,對於團體成員之保障不足。 團體保險與個人保險具有本質上之差異,本文亦贊同應修正保險法設立團體保險專章,和個人保險之規範有所區別,然而在修法工作完成之前,現行團體保險之問題仍有待解決。本文透過文獻比較分析,並參考法國團體保險之架構,提出集體承保之概念,在現行保險法之規範下重新建構團體保險契約當事人,以團體成員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而要保單位為要保人之代理人,要保人與要保單位間須具有一定連結關係,如此不但可擴大團體保險之適用範圍,並且更能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也得以解決現行團體保險適法性之問題。此外,由於現行示範條款乃專就人身保險而設,無法適用於財產保險,重新建構團體保險契約當事人將有利於團體財產保險之發展。本文並以國外普遍存在之信用保障保險為例,說明現行示範條款架構之不足。希冀透過本文建議,使團體保險得以突破傳統僵化的運作模式,並且能更加符合保險監理的原則及目標,有利團體保險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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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庇護性就業及其相關服務之探討─兼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影響

周佳穎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庇護性就業作為身心障礙者就業的多元選擇之一,這項就業服務在歐美國家施行了一世紀已久,目前尤其以心智障礙者為此服務的主要使用者,各國文獻均對於推動庇護性就業的利弊有所探討,但究竟應淘汰或保留庇護性就業措施,至今仍未有一致共識,而基於不同的原則精神與哲學觀點,歐洲與美國在庇護性就業服務上也發展出相異的經驗軌跡。我國對於庇護性就業服務的概念,早期多停留在社福組織與身障者之間的服務關係,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通過之後,才確立將庇護工場定位為一般營業場所,也是身心障礙者的正式就業場所,存有勞資關係。同時,職業輔導評量服務也成為身心障礙者是否能擁有庇護性就業員工資格以進入庇護工場的重要機制,代表在身權法通過以後,職業輔導評量在庇護性就業職場的運用上,也有相當程度的責任加重。 有鑒庇護性就業及其相關服務在我國正處於發展變動之際,本研究期待以歐美國家的發展經驗作為我國參考,並針對庇護性就業及其相關服務運作中的重要代表:雇主(庇護工場代表)、職業輔導評量人員(職評服務代表)以及主管機關(地方勞政代表)進行深入訪談研究,以三者觀點瞭解現階段我國庇護性就業及其相關服務現況、問題,以及未來挑戰。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通過對於庇護工場、職業輔導評量與地方勞政主管機關三方面都造成相當影響,研究發現如下: 1.庇護工場方面:(一)由民間機構辦理庇護工場立案的阻礙與困難,使服務單位在申辦過程中遭受不少挫折。(二)生產與營利導向衝擊服務使命,更鮮明地強化了勞方與資方的對立關係。(三)對庇護性就業者的就業能力篩選,使庇護工場逐漸傾向提高服務對象的職能要求。 2.職業輔導評量方面:(一)職業輔導評量成為進/出庇護性就業職場的重要服務機制,若身心障礙者若就業能力上已不適任原職場,經職評結果認定後,職場可免除其資遣義務。(二)職業輔導評量與庇護性就業職場的互信關係仍需加強。職評人員有時會遭受庇護性就業服務方的質疑,原因多半出在不信任職評服務的專業判斷,也認為職評報告可受人為影響刻意操控。 3.地方主管機關方面:(一)身權法的施行也讓地方勞政機機主動投入更多公共資源設立庇護性就業職場,並更積極研擬未來的相關配套措施。(二)另一方面,也加強了對庇護性就業職場在管理經營技能與資源的導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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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事故社會保障之研究--以損害賠償與社會保障法之交互影響為中心

詹豐吉, Chan, Feng Ch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意外事故之發生自古有之,但是在現代社會中,由於事故之數量及所造成的龐大損失,意外事故受害者需求的滿足,成為一項重要的社會問題。在面對這些意外事故所造成問題,國家莫不積極地介入社會生活中。其不但將相當可觀的資源投入事前的各種預防措施,對於各種危險型態從事行政管制。此外,國家基於社會國家的意旨,建立其他替代損害填補來源(Alternative Source of Compensation)以合理救濟受害者之需求,諸如社會保障制度、強制責任保險等機制。 然而.鑑於社會整體資源有限性之限制下,國家應考慮以何種手段方得以處理這些不幸的損害,以達到合理保障受害者權益的目標,因此國家對於補償制度建構,應有全盤理念,,否則將有流於不免有「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之弊端。據此,本文將針對各類意外事故之特性,並考察其他先進國家,諸如德國、瑞典、荷蘭、紐西蘭、英國、美國及日本之發展歷程,從而檢討檢討我國現行意外事故社會保障制度之政策,及損害賠償與社會保障制度之協調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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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救樓政策之研究 / China real estate policy under financial crisis

彭千瑛, Peng, Qian Y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中國房地產的價格持續飆漲,造成房價收入比差距日漸拉大。這讓以中低收入為主體的中國,大部分的人民負擔不起高額的房價。有許多原因推升了房地產價格,除了國內外游資外,地方政府、房地產開發商都是高房價的幕後推手,造成了房地產供需結構嚴重的不平衡,這是政府極需解決的大難題。而中國的房地產市場在2008年受到金融海嘯的影響,產生大幅度的波動,在此震盪下,政府正好有了為房地產市場重新整頓的契機,因此出台了一系列的救樓政策。 本文第一部分先介紹房地產市場的概念及作用,再來簡單回顧與房地產相關的宏觀調控政策。第二部分探討了中國房地產市場現存的主要問題。而最後一部分是研究中國在金融海嘯的衝擊下,所推出的四兆擴大內需新政,其中主要焦點是針對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部分,目的是希望透過檢視政府出台的救樓政策,剖析對房地產業的影響,並探討政策落實執行的問題,最後對此提出合理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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