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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上訴訟權之研究--以我國大法官解釋為中心

王寶鋒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各國憲法基本權利章節大凡皆列有多項人民之基本權利與義務,而這些基本權利構成了近代民主國家人民生活之重心,但基本權利並非憲法上一紙明文即可落實,尚須有完善之法制度與國家權力對基本權利之尊重方能達成,且對於實現基本權利最重要者厥為「訴訟權」之落實,因其最主要之特性即為對於基本權利受侵害者提供救濟之途徑而促成基本權利之完整實現,故訴訟權可說是一程序權性質濃厚之基本權,所謂「有權利即有救濟」(Where there Is a right there Is a remedy)及「無救濟之權利,非權利」(A right without remedy Is not a right),即在點明訴訟權與其他基本權之關係。 惟基本權利因憲法之抽象性,其本身之概念內涵通常並不清楚,作為基本權利一份子之訴訟權也不例外,而憲法本身具有規範所有國家權力作用行使之特性,做為憲法所明文保障之訴訟權亦受國家權力之遵守當無疑義,但當訴訟權之概念內涵並不清楚時,欲求國家權力確實遵守恐有其困難性,因此,建構訴訟權之概念對於國家權力之遵守訴訟權而落實所有基本權之保護有其重要性。而對於憲法基本權內涵之闡明,其任務於有違憲審查制度之國家即係交由其違憲審查機關作憲法內容具體化之工作,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日本之最高法院及德國聯邦憲法法院。 而我國憲法有關訴訟權之規定,最明顯者即為憲法第十六條之「人民有訴訟之權」,另外如認為訴訟權即為有關司法權行使之一切規定來看,憲法第七章「司法」有關司法權建制之規定亦屬廣義訴訟權之概念。此外,憲法對於人身自由此項基本權之保障著墨甚多,且將其保障之位階提升至憲法保留之層次,限定於只有法院經由法定程序方能限制人身自由,而此項權限既然保留給法院方能行使,其程序事項亦為訴訟程序之一環,且多為刑事訴訟程序,是故本文於討論訴訟權時亦將之一併納入討論;至於憲法第九條,其條列於憲法第八條之後,通常認為其與憲法第八條為一有機之連結,屬於對軍刑事審判之規定,故本文亦將之納入。而以上所列之訴訟權及其程序事項之內涵皆未有一明確之概念,於理解上造成困擾,此時職司我國憲法解釋之大法官即負有闡釋訴訟權內涵之任務,而我國大法官於近年來本於保障人權之思想,對於有關訴訟權之爭議做出很多號之解釋,也做了不少的釐清並建立出有關訴訟權之原理原則。 本文即見大法官所做之多號解釋,因都係對於個案建立標準,即思加以整理,再參酌比較法及憲政史之演進,試圖建立一可供操作檢驗之體系以利對於訴訟權之理解。 憲法上訴訟權由於其係為求基本權之獲得救濟而設計出之程序上基本權,其可能為針對受救濟之權利之性質及訴訟之特性,或是因為特殊之歷史背景或法制思想而有許多不同的制度設計,例如審判權限的劃分、重視救濟制度之程序面或實體面、訴訟法上原則的不同等等,其體系內涵可謂保羅萬象,因此,欲討論憲法上訴訟權,將會是一涉及層面甚廣之問題,非本文所能一一論列。所以,本文才會將憲法上訴訟權討論之焦點限於我國大法官之解釋,亦即,本文僅對於大法官所做出之解釋作整理與分析,建立一可供操作檢驗之體系並對於大法官所引用外國法上之理論概念加以分析檢討,再以所建立之體系對於我國現有之訴訟法制作一分析,以檢證我大法官所揭諸之訴訟權之內含有無受到落實與遵守。 惟我國審判權限之劃分極為細緻,立法者喜針對各個不同之事件建立不同之訴訟救濟制度,因此,我國訴訟制度之實務面可謂非常龐大,如欲逐一檢討,恐非本文篇幅及作者之能力所能負荷,僅能檢選數項訴訟制度以為例證,而因民刑事訴訟為一典型而傳統之訴訟制度,其訴訟程序保障之強度已頗為堅強,故做有意識之放棄。而行政訴訟法制,我民國六十四年修正之行政訴訟法,其對訴訟權之保障或有未盡如人意之處,但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又做修正,將原本三十四條條文擴張至三百零八條,新制之特色為行政法院採二級二審、廢止再訴願、增加訴訟種類、創設暫時權利保護途徑及程序嚴格化及民事訴訟化等,因此,新制對於訴訟程序之保障強度已與民刑事訴訟程序不相上下,且於坊間教科書已多有討論 ,故亦不予討論。 所以本文擬以現正審議中之軍事審判法及我國大法官於釋字第三七八號解釋所創設之職業懲戒法院為檢證之例,理由為,因為前者其訴訟制度所涉及之憲法條文橫跨第八、九、十六條及第七章「司法」,具有憲法上訴訟制度之指標性作用,且因其現正於審議中,而大法官又對此著有釋字第四三六號解釋,本文可對其草案以本文所建立之原則加以檢證;至於後者,因職業懲戒法院為我國傳統上所無之司法機關,釋字第三七八號之後,適逢公證法於八十八年四月間新修正,引進民間公證人制度,其懲戒程序即仿釋字第三七八號所建立之原則建立一懲戒委員會,使我國漸有走向職業懲戒法院之趨勢,而其懲戒所進行之程序又多屬於行政命令,其保障強度及設計是否有符合於憲法之要求,本文擬以此為例論述之。 第一章 序論 1 壹、 研究動機 1 貳、 研究之限制 2 參、 研究目的 3 肆、 研究方法 3 伍、 論文架構 4 第二章 訴訟基本權 6 第一節 基本權體系中之訴訟權 6 壹、 一般基本權 6 一、 性質 6 二、 功能 8 貳、 訴訟權之內涵 9 一、 就主觀權利之防禦權 9 二、 就主觀權利之給付功能 9 三、 就客觀價值規範體系 10 參、 核心理論 11 一、 緣起 11 二、 核心理論於我國實踐之可能性 11 (一) 學說見解 11 (二) 實務見解 12 (三) 小結 15 肆、 制度性保障 16 一、 概說 16 二、 制度之形成 16 (一) 概說 16 (二) 立法之裁量與界限 17 三、 於我國之實踐 19 (一) 概念之採認 19 (二) 評析 19 (三) 訴訟制度之保障 20 伍、小結 21 第二節 正當法律程序 23 壹、 概說 23 一、 前言 23 二、 美國法上之概念 23 三、 小結 25 貳、 我國之實踐 26 一、 緣起 26 二、 制度之引進 27 三、 實務見解 29 (一) 釋字第三八四號解釋 29 (二) 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 32 (三) 釋字第三九六號解釋 32 (四) 釋字第四一八號解釋 34 參、 結論 36 第三節 訴訟權於我國憲法之實踐 38 壹、 訴訟權 38 一、 概念 38 二、 實踐 38 (一) 憲法第八條人身自由條款 39 (二) 憲法第九條之軍事審判制度 39 (三) 憲法第十六條之訴訟權 40 (四) 憲法第二十四條之國家賠償責任 40 (五) 司法權專章 41 貳、 審判權限之劃分 43 一、 緣起 43 二、 實務現況 47 (一) 職業懲戒法庭 47 (二) 冤獄賠償法制 48 (三) 公證法 50 (四) 選舉訴訟50 (五) 軍事審判 52 (六) 交通違規案件 52 (七) 公務人員保險訴訟 53 (八) 海上捕獲法庭 54 三、 解決方案之建議 54 參、 小結兼代本章結論 55 第三章 我國訴訟權之憲法解釋 57 第一節 憲法解釋之整理 57 壹、 前言 57 貳、 整理 59 一、 憲法第八條 78 二、 憲法第十六條 78 (一) 就權利之賦予 79 (二) 行使之主體須為法院 79 (三) 訴訟程序法定主義 80 (四) 有效之權利救濟 80 三、 憲法第九條 81 四、 憲法第二十四條 81 參、 小結 82 第二節 評析 83 壹、 人身自由之保障 83 一、 基本原則 83 二、 緊急法制之例外 84 貳、 訴訟權之保障 85 參、 軍事審判 88 肆、 小結 89 第四章 從訴訟權之觀點看職業懲戒法院 90 壹、 前言 90 貳、 專技人員之懲戒 90 一、 會計師 91 二、 建築師 91 三、 技師 92 四、 醫師 92 參、 律師懲戒 93 一、 前言 93 二、 釋字第三七八號解釋 94 三、 分析 95 四、 小結 98 肆、 民間公證人懲戒制度 98 一、 概說 98 二、 分析 99 (一) 主體面 99 (二) 訴訟程序面 99 三、 小結 100 伍、結論 100 第五章 從訴訟權之觀點看軍事審判制度 102 第一節 憲法第九條 102 壹、 意義 102 貳、 憲法解釋 106 一、 釋字第二七二號解釋 106 二、 釋字第四三六號解釋 107 參、 小結 112 第二節 軍事審判草案評析114 壹、 草案特色 114 貳、草案評析 116 一、 關於軍、司法審判權限劃分之依據 116 二、 軍事審判機關隸屬於國防部之質疑 116 三、 關於以被告軍階定管轄法院之規定 117 四、 設定覆判審為法律審之質疑 118 參、小結 118 第六章 結論 120 壹、 總結 120 貳、研究心得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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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文工作者的社會保障--以台灣現行制度及德國藝術家社會保險法為例之研究 / Artist Security--Taiwan and Germany

阮曉眉, Juan, Hsiao-Me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全民健康保險自一九九五年起開辦,即將所有台灣的公民納入保險之列,與此同時,藝文工作者該劃歸為哪一類被保險人範疇亦爭論不休。本文即是嘗試從社會保險的角度來探討藝文工作者的社會及經濟處境。 本文檢視全民健康保險開辦之前及之後藝文工作者的社會保障,發現無論在全民健康保險開辦之前或之後,藝文工作者的保障皆是不足的,此除了政策設計的不周到之外,藝文工作者在社會變遷與專業化的訴求下,身份的難以定義亦是主要的原因之一。 德國在一九八九年實行藝術家社會保險法,保障藝文工作者免於遭受生老病死等意外時,生活陷於無保障之虞。因此本論文第四章即介紹德國藝術家社會保險,以此為例進行比較分析的研究,並評估台灣援引德國藝術家社會保險的可能性及限制。最後我呼籲政府應加強藝文工作者的保障,保障藝文工作者即是促進台灣文化的具體措施之一。 第一章 緒論 壹、 研究問題之提出 貳、 研究之範圍 參、 研究方法與流程 第二章 社會變遷下藝文工作者的生活處境與福利需求 壹、 藝文工作者的定義與分類 貳、 社會變遷與藝文工作者的生活處境 一、 封建瓦解與工業革命 二、 藝文工作者作為一種職業 三、 藝文工作者的福利需求 四、 社會變遷下台灣藝文活動與藝文工作者的衝擊 第三章 台灣現行社會安全體系下與藝文工作者生活保障相關之制度 壹、 概說 貳、 藝文工作者的職業災害保障 參、 藝文工作者的醫療保障 肆、 藝文工作者的老年保障 伍、 小結 第四章 德國藝文工作者保障制度 壹、 概說 貳、 藝術家社會保險制度的立法過程 一、 1976年藝術家社會保險法第一次草案 二、 1979年5月藝術家社會保險法第二次草 三、 1979年9月藝術家社會保險法第三次草案 四、 1980年藝術家社會保險法第四次草案 參、 藝術家社會保險制度實施後之修改 肆、 藝術家社會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 一、 被保險人 二、 給付內容 三、 財源 四、 組織 伍、評估與展望 第五章 比較觀察與制度援用之可能性評估 第六章 結論 參考書目 / In 1995, every citizen in Taiwan is recruited into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but the problem of which category of artists should be has at the same time raised. I investigate social and economic conditions of artists and find that artist security is not enough in Taiwan, even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taking into effect. I demonstrate that the inadequateness of artist security in Taiwan is not only because of policy failure, but also the consequence of social modernization and professionalization of artists. To know the situation in other country, I introduce "Kunstlersozialversicherung Gestzt(artist social insurance)", which has executed from 1989 in Germany. From the Germany experience, I compare the difference and uniqueness of artist status between Taiwan and Germany. I also assess the possibility of quoting " Kunstlersozialversicherung Gestzt" in Taiwan. Finally, I argue for the attentation to the artists social and econmic security in Taiwan, that is to say, securing artist is also to promote culture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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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保險安定基金之研究 / Guaranty Fund in Taiwan

陳慧如, Doris Ch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保險制度的經濟效能係在確保保戶經濟生活之安定,倘若保險業者經營不 善以致失卻清償能力,則不僅保戶權益受損,亦會造成社會及經濟不安定 ,有鑑於此,美國於西元一九三五年創設保險安定基金制度,至今,各國 亦紛紛設立此制度。由各國經驗可知,事前防範措施(如保証金之提存、 邊際清償能力標準之訂定、資金運用之規範等)雖可減低保險人失卻清償 能力的機率,但仍無法保証不發生失卻清償能力事件,故有賴事後救濟措 施為之補救,我國於民國六十三年已設立人壽保險業安定基金,但於民國 七十年底因基金累積已達總額而停徵,之後,於民國八十一年修正保險法 時,明訂保險安定基金之設置,自此,我國保險公司如經營發生危機,危 害保戶權益時,保戶即可依一定程序向保險安定基金求償,使投保大眾的 權益多一層保障。 Guaranty Fund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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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中有關生存權補償之研究 / A study of compensation for land expropriation in the right to live

賴伯男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生存權亦有稱之為生活權者,為國民有權利要求國家保障其得以過著合乎最低限度人性尊嚴的生活;國家亦應積極地為各項措施,以主動保障人民得過著文化的、合乎人性尊嚴的最低限度生活。   向來之土地徵收補償係在填補被徵收人財產上的損失;惟近年來,更有加上生存權之概念者,認為土地徵收補償之範圍應及於生存權補償,使被徵收人或其他權利關係人能回復至被徵收前之生活狀態。故本文乃試圖以生存權來分析土地徵收補償的課題,並以人性尊嚴保護原則及憲法生存權保障之意義為理論基礎,從我國損失補償體系出發,得出土地徵收補償之原則應以完全補償為宜;完全補償之內容,即包括了生存權補償。生存權補償為損失補償,非社會補償,應以現物補償為主,金錢補償為輔;它的內容包括狹義生活補償、少數殘存者補償、離職者補償及生活重建措施等。生活重建措施是生存權補償項目中之最重要者與成敗之關鍵,它包括了拆遷戶安置、土地建物重新取得之斡旋、職業介紹、指導或訓練、低利融資、公營住宅入居之斡旋等。   生存權補償對國家財政將造成重大之負擔,故宜限縮其適用對象,以被徵收人或其他權利關係人中之低收入戶者為限。此些人本來即為憲法生存權保障之對象,國家在平日尚須本於其職責而給予弱勢者生存權保障;則在土地徵收之特別犠牲場合,因而造成剝奪或限制其權利時,依「舉輕以明重」之法理,更應給予生存權補償始為至理。至於請求之方式,得以特別犠牲理論、憲法生存權保障及憲法最高性之人性尊嚴保護原則為請求。而身為正義最後一道防線之行政法院法官,則不應拘泥於補償法定原則,尚可依據大法官解釋或憲法原理原則等,以法官造法之方式來裁判,期填補現行人民權利保障之缺口。   本文從土地徵收補償傳統概念的財產權保障出發,經由完全補償導出生存權補償,而要具體落實生存權補償之生活重建措施,其所包括之職業介紹、指導或訓練等,實質內涵即為憲法上的工作權。質言之,本文從財產權導出生存權再導出工作權,從而土地徵收補償之立論基礎,乃要兼顧生活、工作及財產等三者;故憲法第15條乃構成以生存權為核心之人民基本權利保障之最重要條款,工作權保障及財產權保障均在達成生存權保障之目的,這是從生存權之面向論述土地徵收補償所得之反饋與結論,可用以重新詮釋我國憲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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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事務所提供法律服務對審計人員獨立性之影響 / The Effects of CPA Firms' Provision of Legal Services To Audit Clients on Financial Satement Users' Perceptions of Auditor Independence

張益輔, Chang, Yi F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在會計師事務所積極擴張其專業服務版圖的情況下,會計師事務所逐漸發展成橫跨多項專業領域的多元化組織。為對企業營運問題提供完整的解決方案,會計師事務所聘用律師或與法律事務所進行策略聯盟,已是無可避免之趨勢。但會計師事務所對審計客戶提供法律服務則可能衍生出一些新問題,並使外部第三者對其適當性產生疑慮。因此本研究旨在探討當會計師事務所對審計客戶提供法律服務時,財務報表使用者對審計人員獨立性與財務報表可靠性之認知與判斷情形,而研究目的則是驗證法律服務類型、法律公費金額重大性與事務所職員分離程度對財務報表使用者反應的可能影響。   研究結果發現,當審計客戶之法律公費構成重大的財務關係時,將顯著影響報表使用者對審計人員獨立性及財務報表可靠性之認知與判斷;另外職員分離程度亦顯著影響報表使用者對審計人員獨立性及財報可靠性之認知情形;但法律服務類型對上述項目之影響則僅為部分顯著。其次,有效保障機制的設計與執行,包括「限制法律服務收入之金額重大性」、「對法律服務公費及服務內容設立強制揭露之規定」、「建立防火牆」與「簽署保密棄權書」等,應有助於維持審計人員之外觀獨立性,並且是財務報表使用者心目中最合理的規範方式。 / In recent years, CPA firms have continued to expand the types of professional services offered both to their audit and non-audit clients and become multidisciplinary organizations. In many cases, they found it necessary to employ lawyers or to enter into strategic alliances with law firms in order to provide complete solutions to business problems. The increase in such arrangements raised new questions and concerns regarding their propriety when legal services were provided to audit clients. This research assessed financial statement users’perceptions of auditor independence and financial statement reliability when a CPA firm offered legal services to its audit clients. The objective was to test financial statement users’reactions to different types of legal services that CPA firms offered to their audit clients, as well as the effects of the materiality of the engagement and the degree of staff separation involved in the provision of such services.   Results indicated that a financially material business relationship affected financial statement users’perceptions regarding independence and related judgments of financial statement reliability. The degree of staff separation between auditors and lawyers was also found to affect perceptions of independence and related judgments of financial statement reliability. The type of legal services offered had a lesser effect on responses. This study suggested that with certain mitigating/safeguarding procedures in place, e.g., legal fee magnitude restrictions, legal service disclosure requirements, firewalls, and client waivers, users’perceptions of auditor independence and financial statements reliability may not be impaired when CPA firms provide legal services to their audit cli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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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管理運用之研究 / Singapore’s central provident fund scheme – a study of management and investment

王昌鴻, Hong, Vuong Xuo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曾被人稱之爲新加坡經濟起飛的秘密武器,它對於新加坡人民生活的保障、社會的穩定、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都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乃政府立法强制實行的個人儲蓄計畫,其最初目的是為確保勞工能備有足夠的養老金,有尊嚴地應付退休生活。經過五十多年的實踐,在促進了國家的發展的同時,該制度也成爲一種全面性的社會保險制度,可以滿足人們退休、購房、醫療保健、教育及投資等具有創意的制度,其良性循環正顯示出很强的生命力。不斷改革完善、創新的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爲許多國家進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提供了很好的思路和富有價值的借鑒。 根據本研究結果發現,嚴格規範、富有成效的基金管理是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成功運行的重要保障。爲此,新加坡政府建立了一整套較成熟的法律規範,對整個制度的運行過程實施嚴格周密的法律監督與管理。此外,在基金的投資運用方面:以個人而言,中央公積金參與者在個人投資意願上並不高,大多數仍偏好將帳戶金額留置,賺取政府給予之帶有最低保障收益率的利息,即使採取自主投資者,仍以尋求低風險的保險商品為主;以政府而言,因適逢全球性的市場低利率水準,因此讓新加坡公積金局負責運用之基金部分的報酬率,僅有最低保障利率之水準。 綜觀之,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在管理方面井井有條,頗為健全且富有創新,然而,其投資運用方面卻顯得績效不彰,有待改善。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雖不是完美的制度,但無論如何,其參考及借鑒的價值是一直得到肯定。 / Singapore's Central Provident Fund (CPF) Scheme, which has been regarded as Singapore's secret weapon for its economic takeoff, plays very important role in Singapore's security, social stability,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As a compulsory savings scheme, CPF ensured that workers could support themselves with dignity in retirement. Over the years, CPF has also been used to accelerate national growth. To meet the population's needs in housing, healthcare, education, family protection and investment, several innovative schemes were introduced over the last five decades. Its virtuous circle is showing strong vitality. Constantly reforming and perfecting innovation of Singapore’s CPF Scheme also provides a good ideas and valuable lessons for many countries to reform their social security system. In this study, Singapore's CPF Scheme has an effective fund management with strictly relative act, an importantly safeguard to lead it to success. In this, the Singapore Government has established one whole set mature legal act, to ensure an efficient implementation of entire process under close legal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In addition, about fund investment: for individual, it seems like Singapore’s CPF Scheme’s members are not high in individual investment wish, majority still by leave fund to their own account to earns lowest minimum returns interest rate paid by the government, even for independent investors, they most sought the low-risk and insured’s investment products; for the government, as it meet the global market low interest rate standard period, therefore Singapore's Central Provident Fund Board be responsible for fund of part the utilization return rate, only has standard of the lowest safeguard interest rate. Finally, in management aspect, Singapore's CPF Scheme has been successful at implementation with strictly legal criteria and it also more innovation, however, in investment aspect, its achievements is not so clear, still need some necessary improvements. On balance, the CPF scheme, although not perfect, is worthy of consideration for other countr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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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僱用與彈性安全策略之研究 / A study of atypical employment and flexicurity

賴穎萱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自1984年John Atkinson提出彈性公司模型,世界勞動市場趨勢果然如同他的理論發展-企業內的核心工作機會減少、非典型勞工逐年增加,而非典型勞工與一般勞工的勞動條件差異會逐漸擴大。單方面開放勞動市場彈性,所帶來結果必然是貧富不均的擴大、社會不公義的增加,再加上社會安全保障系統的不足,將使社會有越來越分化、兩極的風險。也因此宣稱能夠達成勞動市場彈性與社會安全保障平衡的彈性安全策略,在具有強烈社會連帶思想的歐洲國家,引起極大的重視。探究彈性安全之內涵,是指彈性勞動市場、積極勞動市場政策與慷慨失業保險體系三者的結合,而此三面向為本文跨國比較核心。   比較德國、荷蘭及我國的現行政策與法令,本文發現德國對於非典型僱用的立場為有限度的開放,2005年哈茲法案雖為德國近年最大規模勞動市場彈性化改革,仍是以保障、正名化、平等化非典型勞工為目的,在有完善的社會安全保障的前提下,才能擴大非典型僱用的使用,可看出德國在非典型僱用政策上,安全優於彈性的軌跡。荷蘭的非典型僱用已成為勞動市場主流,非典型勞工的權益已列入民法保障,並且另有許多法令層層保障非典型勞工,其政策方向由先彈性再安全,轉變成彈性兼安全。相較之下,我國對非典型勞工的保障仍不夠明確,相關法令保障其勞動權益與社會保險相對缺乏,因此本文建議:一、我國應正視非典型僱用成長趨勢,以完整的社會安全保障、更廣泛的積極勞動市場為前提,明確的將各種非典型工作納入勞動法及社會安全保障法令規範,勞動市場彈性化才不會對非典型勞工造成長遠、負面影響;二、應儘快實行勞基法派遣專章,使派遣勞工不再成為勞動市場弱勢;三、修正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之薪資門檻,才有可能確實保障部分工時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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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組織推動多元化管理之研究-以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為例 / A Study on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Promote Diversity Management:The Case of Eden Social Welfare Foundation

黃欣儀, Huang, Hsin 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焦點為身心障礙者之多元化管理,而在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以第四章規範及引導政府、民間企業一同促進就業。但身心障礙勞工,無法只仰賴政策保障,緩不濟急,其需透過特殊職業訓練來融入社會,並渴望有一個機構能作為和雇主、政府間的橋樑。在新的全球治理觀念下,這個要角當為非營利組織,該等組織除了在國內蓬勃成長外,還拓展至其他國家。而在台灣推動身心障礙者之多元化管理,當中翹楚就屬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該基金會並把台灣經驗傳遞到如馬來西亞、越南、中國四川等地區,其中馬來西亞的双福殘障自強發展協會是伊甸的第一個海外姐妹會。 本研究區分出多元化管理的學術內涵:人力資源層面、組織建制層面、文化價值層面,和實務內涵:法案政策層面,即美國發展的四階段—平等就業機會、弱勢優先、重視差異性、多元化管理。運用文獻分析法、深度訪談法、個案研究法,分析我國目前身心障礙者之多元化管理政策,包含:個別化職業重建服務、支持性與庇護性就業服務、定額進用政策、設置與運用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視覺功能障礙者之工作權優先保障等。並以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作為個案主體,觀察其推動國內及跨國身心障礙者之多元化管理的各層面策略、現況、困境,跨國部分以馬來西亞双福殘障自強發展協會為代表。 本研究發現:一、我國多元化管理的學術及實務內涵仍待更多文獻及研究補充;二、我國身心障礙者之多元化管理法令精神和政策發展與國際接軌,雖然腳步較美國緩慢,但已從「重視差異」邁向「多元化管理」階段;三、政策需仰賴更密集人力資本的投入來從事推廣;四、政策單從公部門角度思考籌劃有其侷限性,缺乏創意與彈性;五、伊甸基金會的職業與能力訓練計畫,是整合身心障礙者生活與就業服務的全方位體系,從該計畫所呈現的人力資源策略、組織建制策略、文化價值策略、法案政策創建策略中均發揚出多元化管理的精神;六、伊甸基金會推動身心障礙者之多元化管理,對身心障礙者、雇主、政府均有正面影響力,但資源困窘與補助縮減讓服務工作變得吃力;七、馬來西亞双福發展協會以伊甸的基督教精神與服務模式立基並傳承延續;八、馬來西亞双福發展協會揉合台灣經驗與馬來西亞本土特色,發展出嶄新的身心障礙者之多元化管理策略,不同分會自主運作落實在地深化服務;九、馬來西亞欠缺保障身心障礙者的完整政策法案,政府對非營利組織的態度,還有對相關福利的重視程度,是未來多元化管理發展能否漸臻成熟的關鍵;十、多元文化與族群是馬來西亞最珍貴的資產,但也加深推動身心障礙者之多元化管理的挑戰性。 依據上述研究發現,茲歸納本研究建議如下:一、未來相關多元化管理研究,可針對其他多元化表徵、身心障礙者政策、研究主體、國家地區做研究;二、期許我國政策,應追求實現各層面環境的無障礙化,並確保不同障別之身心障礙者,皆能獲得資源使用、就學機會、生活及職業重建、輔導創業等服務;三、伊甸基金會在國內應加強輔導身心障礙者、雇主的心態調適,還有倡議改革社會福利資源的配置;四、伊甸基金會在國外可參考扶植双福發展協會的做法,讓其他海外分會各自成長獨立;五、双福發展協會可藉由與其他鄰近國家非營利組織的交流與合作,聚合成積極鞭策政府的力量,並累積資源,朝專業化組織發展,成立更多分會以服務到不同地區的身心障礙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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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工資保障制度之研究 / A Research on the system of wage protection in Japan

李蕙安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主要就日本與我國關於工資債權保障制度作一整體之討論與比較。首先,就日本勞動基準法及民法、倒產法制關於勞動者之法定優先清償權利制度,分析該制度制定之理由、種類以及到目前為止的變遷過程。另一方面,則就日本工資支付確保法所規範之工資債權履行制度加以介紹,並分析該制度之基本問題、具體內容及相關配套措施。最後,藉由上開日本相關法制之討論,對我國現行相關制度進行分析研究與整理,以探討我國工資債權保護規範應有的制度設計及應注意的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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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社會保障基金作為退休收入保障之研究

楊旺玲 January 2008 (has links)
University of Macau / Faculty of Social Sciences and Humanities / Department of Government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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