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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保險安定基金之研究 / Guaranty Fund in Taiwan陳慧如, Doris Ch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保險制度的經濟效能係在確保保戶經濟生活之安定,倘若保險業者經營不
善以致失卻清償能力,則不僅保戶權益受損,亦會造成社會及經濟不安定
,有鑑於此,美國於西元一九三五年創設保險安定基金制度,至今,各國
亦紛紛設立此制度。由各國經驗可知,事前防範措施(如保証金之提存、
邊際清償能力標準之訂定、資金運用之規範等)雖可減低保險人失卻清償
能力的機率,但仍無法保証不發生失卻清償能力事件,故有賴事後救濟措
施為之補救,我國於民國六十三年已設立人壽保險業安定基金,但於民國
七十年底因基金累積已達總額而停徵,之後,於民國八十一年修正保險法
時,明訂保險安定基金之設置,自此,我國保險公司如經營發生危機,危
害保戶權益時,保戶即可依一定程序向保險安定基金求償,使投保大眾的
權益多一層保障。
Guaranty Fund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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