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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庇護性就業及其相關服務之探討─兼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影響

周佳穎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庇護性就業作為身心障礙者就業的多元選擇之一,這項就業服務在歐美國家施行了一世紀已久,目前尤其以心智障礙者為此服務的主要使用者,各國文獻均對於推動庇護性就業的利弊有所探討,但究竟應淘汰或保留庇護性就業措施,至今仍未有一致共識,而基於不同的原則精神與哲學觀點,歐洲與美國在庇護性就業服務上也發展出相異的經驗軌跡。我國對於庇護性就業服務的概念,早期多停留在社福組織與身障者之間的服務關係,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通過之後,才確立將庇護工場定位為一般營業場所,也是身心障礙者的正式就業場所,存有勞資關係。同時,職業輔導評量服務也成為身心障礙者是否能擁有庇護性就業員工資格以進入庇護工場的重要機制,代表在身權法通過以後,職業輔導評量在庇護性就業職場的運用上,也有相當程度的責任加重。 有鑒庇護性就業及其相關服務在我國正處於發展變動之際,本研究期待以歐美國家的發展經驗作為我國參考,並針對庇護性就業及其相關服務運作中的重要代表:雇主(庇護工場代表)、職業輔導評量人員(職評服務代表)以及主管機關(地方勞政代表)進行深入訪談研究,以三者觀點瞭解現階段我國庇護性就業及其相關服務現況、問題,以及未來挑戰。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通過對於庇護工場、職業輔導評量與地方勞政主管機關三方面都造成相當影響,研究發現如下: 1.庇護工場方面:(一)由民間機構辦理庇護工場立案的阻礙與困難,使服務單位在申辦過程中遭受不少挫折。(二)生產與營利導向衝擊服務使命,更鮮明地強化了勞方與資方的對立關係。(三)對庇護性就業者的就業能力篩選,使庇護工場逐漸傾向提高服務對象的職能要求。 2.職業輔導評量方面:(一)職業輔導評量成為進/出庇護性就業職場的重要服務機制,若身心障礙者若就業能力上已不適任原職場,經職評結果認定後,職場可免除其資遣義務。(二)職業輔導評量與庇護性就業職場的互信關係仍需加強。職評人員有時會遭受庇護性就業服務方的質疑,原因多半出在不信任職評服務的專業判斷,也認為職評報告可受人為影響刻意操控。 3.地方主管機關方面:(一)身權法的施行也讓地方勞政機機主動投入更多公共資源設立庇護性就業職場,並更積極研擬未來的相關配套措施。(二)另一方面,也加強了對庇護性就業職場在管理經營技能與資源的導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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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組織推動多元化管理之研究-以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為例 / A Study on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Promote Diversity Management:The Case of Eden Social Welfare Foundation

黃欣儀, Huang, Hsin 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焦點為身心障礙者之多元化管理,而在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以第四章規範及引導政府、民間企業一同促進就業。但身心障礙勞工,無法只仰賴政策保障,緩不濟急,其需透過特殊職業訓練來融入社會,並渴望有一個機構能作為和雇主、政府間的橋樑。在新的全球治理觀念下,這個要角當為非營利組織,該等組織除了在國內蓬勃成長外,還拓展至其他國家。而在台灣推動身心障礙者之多元化管理,當中翹楚就屬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該基金會並把台灣經驗傳遞到如馬來西亞、越南、中國四川等地區,其中馬來西亞的双福殘障自強發展協會是伊甸的第一個海外姐妹會。 本研究區分出多元化管理的學術內涵:人力資源層面、組織建制層面、文化價值層面,和實務內涵:法案政策層面,即美國發展的四階段—平等就業機會、弱勢優先、重視差異性、多元化管理。運用文獻分析法、深度訪談法、個案研究法,分析我國目前身心障礙者之多元化管理政策,包含:個別化職業重建服務、支持性與庇護性就業服務、定額進用政策、設置與運用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視覺功能障礙者之工作權優先保障等。並以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作為個案主體,觀察其推動國內及跨國身心障礙者之多元化管理的各層面策略、現況、困境,跨國部分以馬來西亞双福殘障自強發展協會為代表。 本研究發現:一、我國多元化管理的學術及實務內涵仍待更多文獻及研究補充;二、我國身心障礙者之多元化管理法令精神和政策發展與國際接軌,雖然腳步較美國緩慢,但已從「重視差異」邁向「多元化管理」階段;三、政策需仰賴更密集人力資本的投入來從事推廣;四、政策單從公部門角度思考籌劃有其侷限性,缺乏創意與彈性;五、伊甸基金會的職業與能力訓練計畫,是整合身心障礙者生活與就業服務的全方位體系,從該計畫所呈現的人力資源策略、組織建制策略、文化價值策略、法案政策創建策略中均發揚出多元化管理的精神;六、伊甸基金會推動身心障礙者之多元化管理,對身心障礙者、雇主、政府均有正面影響力,但資源困窘與補助縮減讓服務工作變得吃力;七、馬來西亞双福發展協會以伊甸的基督教精神與服務模式立基並傳承延續;八、馬來西亞双福發展協會揉合台灣經驗與馬來西亞本土特色,發展出嶄新的身心障礙者之多元化管理策略,不同分會自主運作落實在地深化服務;九、馬來西亞欠缺保障身心障礙者的完整政策法案,政府對非營利組織的態度,還有對相關福利的重視程度,是未來多元化管理發展能否漸臻成熟的關鍵;十、多元文化與族群是馬來西亞最珍貴的資產,但也加深推動身心障礙者之多元化管理的挑戰性。 依據上述研究發現,茲歸納本研究建議如下:一、未來相關多元化管理研究,可針對其他多元化表徵、身心障礙者政策、研究主體、國家地區做研究;二、期許我國政策,應追求實現各層面環境的無障礙化,並確保不同障別之身心障礙者,皆能獲得資源使用、就學機會、生活及職業重建、輔導創業等服務;三、伊甸基金會在國內應加強輔導身心障礙者、雇主的心態調適,還有倡議改革社會福利資源的配置;四、伊甸基金會在國外可參考扶植双福發展協會的做法,讓其他海外分會各自成長獨立;五、双福發展協會可藉由與其他鄰近國家非營利組織的交流與合作,聚合成積極鞭策政府的力量,並累積資源,朝專業化組織發展,成立更多分會以服務到不同地區的身心障礙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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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自立支援法制之介紹 ──以日本障礙者總合支援法與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0條個人支持服務為中心 / Introduction of support scheme for independent living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Focusing on the Services and Supports for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of Japan and the People with Disabilities Rights Protection Act of Taiwan

陳芃伃, Chen, Peng Y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身心障礙者如同一般人,擁有獨立自主的人權,但因其障礙使然,如要達到自立生活,時常需要藉助外界的協助。障礙者自立生活已逐漸成為障礙者社會促進的制度典範,在如此的前提下,支援障礙者的自立生活的自立支援措施,應為如何的設計,應為障礙者社會促進措施的研究要點所在。本文旨在從日本與台灣的學界及實定法中,探尋障礙者福利措施的典範移轉,以及從「自立」於社會保障法上及障礙者社會促進中的意義,剖析障礙者自立支援措施的應有樣貌,並進而藉此檢視及分析日本與台灣身心障礙者法制中具體的障礙者自立支援措施,提出本文的比較結論,期待能對我國的身心障礙者社會促進法制未來的改革,提供比較法上的參考。本文研究架構如下: 第一章為緒論,介紹本論文的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範圍、用詞定義、研究方法及研究架構。 第二章探討身心障礙法政策的典範移轉。本章將先針對身心障礙者社會福利法制的典範移轉進行論述,再介紹身心障礙者的自立生活運動的國際脈絡,其理念、內容、發源及於亞洲的擴散。 第三章探討「自立」及「自立支援」於日本社會保障法脈絡中的意義。本章將從日本學說及實定法進行剖析,目的為將對於「自立」概念論述較深入的日本狀況,引為參考標的。 第四章為探討日本障礙者自立支援法及障礙者總合支援法之法制。從其發展脈絡,到具體的法制內容介紹,使讀者一窺日本對於障礙者支援法制之中心─障礙者總合支援法之樣貌,並對本文後續章節之我國與日本制度的比較進行鋪陳。 第五章為將先針對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與障礙者自立生活較有相關的個人支持服務進行介紹,再進行台日制度的比較分析。 第六章為本文結論,本文將於本章呼應本文研究動機及目的,提出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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