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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告知業務範圍之研究

盧景芳, LU,JING-F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保險為契約法律關系,雙方當事人之權利義務須以保險契約之內容為規範之準繩。保 險消費者在缺乏保險專業知識之前提下,對于充斥著各種艱澀懂之專業術語且又冗長 繁雜的保險契約條款,不僅缺乏主動閱讀之意顧,亦不了解其意義及法律效果。由于 保險消費者對契約內容缺乏認知, 進而對保險範圍產生誤解, 造成許多糾紛, 不僅損 及自身權益, 亦使保險業整體形象受到扭曲。因此,本文之目的即在探討如何彌補保 險消費者對保險契約內容缺乏認知之弊端,確實達成保險為確保保險消費者財務安定 與心境安寧之目的。 本文研究內容共計六章,玆按研究步驟扼要簡述如下: 第一章「緒論」,首先對本文研究動機與目的以及研究方法與範圍,作一概略說明。 第二章「保險人告知義務之必要性」,本章系在說明保險人負有告知義務之理論基楚 。本文由保障消費者知的權利、保險契約本質為附合契約、契約附隨義務之要求等觀 念,確認保險人負有主動提示、說明契內容之告知義務,做為彌補保險消費者對契約 內容缺乏認知之方法。 第三章「保險人告知議務之範圍」,本章根據保險消費者對契約條款賦予同意之性質 ,將保險契約條款分為三個層次,依其對保險消費者權益影響之輕重,決定保險人告 知義務之範圍。第一種層次為保險消費者賦予特殊同意之條款,因消費者已賦有特殊 同意,不會對其權益造成侵害,故保險人無須主動告知。第二種層次為保險消費者賦 予一般同意之條款, 原則上保險人無須主動告知, 但若其履行之結果會影響已賦有特 殊同意之條款效力,則保險人必須主動告知。第三種層次為保險消費者并未賦予一般 同意及特殊同意之條款,因其根本不知悉保險契約存有此類條款,故對其權益影響最 大,保險人必須主動告知,使其有所知悉,進而賦予特殊同意,才能主張此類條款之 效力。 第四章「違反告知義務之法律效果」,本章首先分析保險人告知義務之本質,次則依 據定型化約款有效訂入契約之理論,認為保險人若未履行其告義務,將使其應告知而 未告知之條款不能有效訂入契約,換言之,告知義務之履行為其主張契約條款效力之 前提要件。 第五章「實務研討」,本章除探討實務上造成保險糾紛之重要原因外,并就保險人如 何履行其告知義務,提出一具體可行之方法。 第六章「結論與建議」,本章為全文之總結,并提出四點建議事項做為配合措施,以 達成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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