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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與懲處法制之研究-從憲法服公職權保障論現況爭議及修法方向 / The Study of the Disciplinary Measures of the Civil Servant王細卿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為端正公務員官箴回復政府公信力,近年各界均積極投入檢討公務員考核究責制度,陸續提出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退休法等修正草案。然公務員懲戒與懲處,在實務執行上如何能作公正評斷,落實依法行政及行政中立之文官基本精神,並能符合憲法第18條所揭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權利,其範圍不惟涉及人民之工作權及平等權,國家應建立相關制度,用以規範執行公權力及履行國家職責之行為,亦應兼顧對公務人員權益之保護。實係從事公務員懲戒與懲處制度檢討改革,應考量的關鍵因素。
我國公務員究責制度,有別於日、德、美等國所採一元化懲戒制度,長久以來採懲戒與懲處雙軌制度,該雙軌制度雖獲大法官合憲肯認,然在運作多年後,實務上已面臨質疑,歷有學者提出改採一元化制度建議;惟因雙軌制度仍獲行政機關及實務界支持,短期內勢難改變,爰本研究探討分析仍著重在現行雙軌制度的問題與解決,並兼論推動一元化制度之可行性;從服公職權保障出發,聚焦相關法制以公共利益為由,對公務員服公職權限制,影響公務員憲法保障基本權利,並基於國家與公務員屬公法上職務關係,以重大權利影響為救濟權界限等之合理性。
本研究以文獻分析法為主,兼採比較研究法及實證分析法。從我國公務員懲戒與懲處法令及修法緣由、司法院大法官歷號解釋、相關專書論著、期刊論文、法院實務判解,並參考日、德、美等國公務人員懲戒制度作為比較借鏡。蓋以基本權利與服公職相關權利保障,是規劃懲戒與懲處制度之上位階理論,而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等,則是執行面應遵守之具體原則理論;本研究將從上述憲法原則,全面檢視現行公務員懲戒與懲處法制及相關修正草案,發現問題並提出解決方案,期提供日後推動公務員懲處、懲戒及相關救濟制度修正方向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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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制度之立法變革 / The legislation reform of the civil service performance evaluation system劉英美, Liu, Ying Me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考績法第2條規定,公務人員的考績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觀之考核。揭櫫考績應公平公正執行之精神;考績是主管人員對於部屬效率的評算,以為評定工作之優劣,乃是人力資源管理的重要參考指標,惟考績在各機關實務運作卻是人事管理制度中發揮作用力最弱的一環。
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於99年4月函送立法院審議前,即引起法學界討論,其中最受各界關注及引發爭議者分別為:明定各考績等次之比例限制,考績列丙等人數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本研究經由考績理論、現行考績制度面臨挑戰,以及從憲法之服公職權保障、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比例原則等基本權理論與權力分立制度等方面,探究強制考列丙等規定之合憲性問題。此外,以日本作為研究對象,試著與我國的考績制度做比較分析,並舉出日本首都東京之實施情形,提供我國借鏡。最後提出具體建議,作為公務人員考績制度健全發展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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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人員身分保障研究-以組織民營化及實質民營化為中心 / Privatization and the Status Protection of Civil-Servant王井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雖明定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程序需另以法律訂定,然而及至今日,我國尚未依其誡命制定公營事業人事條例,而散見於國營事業管理法授權各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辦法,造成公營事業人事法制之紊亂現象。耙梳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人員於公務人員相關法制之地位,得將其歸類為最狹義公務人員,或稱特別職任用公務人員。是故,在民營化之過程中,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人員所受憲法服公職身分權之保障程度,毋寧應於普通職任用公務人員相當。
公營事業民營化,依其進程可分為組織民營化及實質民營化。在現行法制下,公營事業組織民營化之設置條例,多將原任職人員隨同轉調,並確保其既有身分權益得存續至退休或離職之時。然而,國家往往於組織民營化階段,即以為實質民營化作預備為由,開啟專案資遣程序,使隨同轉調之公務人員原先依法享有之身分存續權利喪失。且縱使未於資遣專案中遭資遣,及至實質民營化時,其公務人員身分,仍將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8條之規定,藉由結算年資而受終局性的剝奪。
從上述可知,公營事業民營化既非可歸責於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人員之事由,現行制度實已悖離服公職身分權之保障意旨。據此,本文除將探討相關法令之合憲性外,並嘗試建構公營事業民營化下,依法任用人員身分保障之具體實踐步驟,以提供我國未來關於公營事業民營化推動過程之參考。包含應將公營事業民營化應定性為行政計畫並踐行相關行政程序,並於民營化開展前即進行人事前置轉調程序。此外,在組織民營化階段,應採身分不受組織變動,其人事制度除應適用服公職身分恆定原則外,並兼採人事身分漸進化一原則。在實質民營化方面,應採自然代謝模式,使隨同移轉之依法任用人員保留其公務人員身分,以確切落實服公職之身分保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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