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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政會之研究

吳永芳, Wu, Yong-F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前言:說明研究動機及章節要綱。 第一章:國民參政會成立的背景及其發展:第一節為國民參政會成立的背景,敘述其 由抗戰孕育而成。第二節為國民參政會成立後及其發展鄉,敘述歷屆概況對討論其性 質。 第二章:國民參政員出身背景分析:調查歷屆參政員的出身背景,並以表說明,而後 以分析表說明歷屆參政員性別、年齡、學歷、黨派等項的變化。 第三章:國民參政員職權的行使:以分析歷屆參政員行使提議權的情形為主,並探討 行使審議、詢問、調查權的情形。 第四章:結論:綜述參政會歷程、參政員出身背景和其行使職權間的關係,及其對參 政會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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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都察院輿當前監察職權之比較研究

高菁, GAO,J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以現行監察院之各項主要職權與清代都察院之職權做比較分析。全文共約十萬字 ,分為六章:第一章「緒論」分兩節就歷代御史制度及民國成立以來之監察制度探討 清代都察院與現行監察院建制之背景。第二章「清代都察院之組織與職權」,將都察 院之組織,監察御史之職掌與六科給事中之職掌分三節述。第三章「當前監察院之組 織與職權」,分別就法律性及政治性權力比較二者相異之職權。第四章「清代都察院 與當前監察院相祑之職權」,分別就法律性及政治性權力比較二者相異之職權。第五 章「清代都察院與當前監察院相似之職權」則就二者共有之重要的糾彈性權力及政治 性權力分析其異同。第六章「結論」則就比較之結果略論現行之監察制度與傳統監察 制度相互影響,修正之處,並進而探究強化監察權應循之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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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藩鎮與中央關係之研究

王壽南, Wang, Shou-N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共分十章,各章之內容如下: 第一章「緒言」。說明藩鎮之意義與範圍,本論文所稱藩鎮指自唐睿宗景雲元年起至唐亡止之節度使、觀察使、都防禦史、經略使。 第二章「唐代藩鎮對中央態度之分類統計」。本論文將藩鎮對中央態度分為跋扈、叛逆、恭順三類,並作成統計表,敘述唐代中央政府對藩鎮控制力的演變。 第三章「藩鎮職權之廣泛及對所屬州縣之控制力」。 第四章「藩鎮武力之強大與其對中央之態度」。 第五章「唐末藩鎮之本質與其跋扈之態度」。 第六章「中央與藩鎮間之經濟關係」。 第七章「河北三鎮之獨立性在文化上的原因。」 第八章「中央之策略措施與藩鎮對中央態度的關係」。 第九章「唐代士人與藩鎮」。 第十章「結論」。首先分析中國古代專制政體下政治權力之爭取與唐代藩鎮對中央各種不同態度之形成,再提出幾點綜合性的認識。 本論文有一重要的附錄:「唐代藩鎮總表」,包含八十六鎮,藩鎮一三三三人,幾將全部唐代藩鎮網羅在內,本表內容項目包括:姓名、是否有相職(含曾任宰相、現任宰相、後官至宰相、使相等)、受鎮年月、去鎮年月、在鎮時間任前官職、任後官職或情形、受鎮原因、去鎮原因、對中央之態度、文武職、碑傳等。本表內容詳盡,為本論文提供了許多統計上的基本資料。 本論文之末附有「大唐方鎮圖」,使本論文中之地理敘述得以與地圖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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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議會職權運作之研究--以第七屆市議會為例

李明倫, Lee, Ming-L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臺北市是我國的首都,更是全國的政治、文化及金融中心,市政業務的繁瑣可想而知,因此臺北市政府的施政常是媒體及其他各級地方政府所討論、學習和批評的對象。臺北市政府政策的施行必須受到市議會的監督,而市議會不但要監督市府,更要制訂有利於全體市民的法規,為市民表達意見,所以臺北市議會不但是臺北市的立法機關,也是臺北市的意思機關,其地位可謂相當重要。 本文以第七屆臺北市議會的職權運作為研究中心,分為六章來說明。第一章是緒論,說明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方法與架構、研究範圍與限制及文獻探討等。第二章是說明臺北市議會的演變歷程,就光復初期至民國五十六年臺北市改制前之市議會、臺北市改制為直轄市後至直轄市自治法公布前之市議會及直轄市自治法公布後之市議會作一探討。第三章就臺北市議會的組織與職權作一探討,組織方面包括了議員、議長及副議長、各委員會、秘書處及市民服務中心。職權方面包括立法權、財政權、行政監督權及其他權力(調閱權、接受人民請願權、選舉權及制訂內規權、懲戒違紀議員之權)。第四章討論的是臺北市議會與中央政府及市政府之關係,這之中包括探討區里與臺北市議會之關係。第五章是研究影響臺北市議會職權行使的因素,包括有政治生態、政黨、輿論、利益團體及選民壓力;第六章則是結論。 目 錄 第壹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1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架構.........................................5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8 第四節 文獻探討...............................................9 第貳章 臺北市議會的演變歷程 第一節 光復初期至民國五十六年臺北市改制前之市議會............12 第二節 臺北市改制為直轄市後至直轄市自治法公布前之市議會......17 第三節 直轄市自治法公布後之市議會............................24 第參章 臺北市議會的組織及職權 第一節 臺北市議會的組織......................................29 一、議員、議長及副議長........................................30 二、各委員會..................................................40 三、秘書處....................................................52 四、市民服務中心..............................................55 第二節 臺北市議會的職權......................................57 一、立法權....................................................57 二、財政權....................................................67 三、行政監督權................................................74 四、其他權力..................................................79 第肆章 臺北市議會與中央政府及市政府之關係 第一節 中央政府與臺北市議會之關係............................84 第二節 臺北市政府與臺北市議會之關係..........................93 第三節 區里與臺北市議會之關係...............................106 第伍章 影響臺北市議會職權行使的因素 第一節 政治生態.............................................111 第二節 政黨.................................................118 第三節 輿論.................................................123 第四節 利益團體.............................................125 第五節 選民壓力.............................................128 第陸章 結論 第一節 研究發現.............................................133 第二節 研究建議.............................................138 第三節 結語.................................................142 參考文獻.....................................................144 附錄:訪談結果整理大要.......................................152 圖 表 目 錄 圖目錄: 圖一:研究架構圖...............................................7 圖二:臺北市議會組織系統圖....................................29 表目錄: 表一:以臺北市議會職權為研究主題的相關論文.....................9 表二:第七屆臺北市議會期間市府所提出的九大覆議案.............103 表三:第一屆至第八屆臺北市議會政黨議員席次之變化.............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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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制度之立法變革 / The legislation reform of the civil service performance evaluation system

劉英美, Liu, Ying Me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考績法第2條規定,公務人員的考績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觀之考核。揭櫫考績應公平公正執行之精神;考績是主管人員對於部屬效率的評算,以為評定工作之優劣,乃是人力資源管理的重要參考指標,惟考績在各機關實務運作卻是人事管理制度中發揮作用力最弱的一環。 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於99年4月函送立法院審議前,即引起法學界討論,其中最受各界關注及引發爭議者分別為:明定各考績等次之比例限制,考績列丙等人數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本研究經由考績理論、現行考績制度面臨挑戰,以及從憲法之服公職權保障、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比例原則等基本權理論與權力分立制度等方面,探究強制考列丙等規定之合憲性問題。此外,以日本作為研究對象,試著與我國的考績制度做比較分析,並舉出日本首都東京之實施情形,提供我國借鏡。最後提出具體建議,作為公務人員考績制度健全發展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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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僚人員與實作人員衝突之研究

許永聰, Xu, Yong-Co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第一章結論,共分三節,說明筆者之研究動機與目的,及幕僚人員與實作人員之涵義 ,類型與功能。第二章,分為三節,界說衝突的意義、類型,繼而說明衝突的架構模 式及對組織之影響,以做為研究幕僚人員與實作人員衝突之理論基礎。第三章,是幕 僚人員與實作人員之衝突事項,共分三節,說明幕僚人員與實作人員在機關組織中所 發生的種種衝突關係,包括職權上的衝突關係,功能上的衝突關係及角色上的衝突關 係。第四章,分析幕僚人員與實作人員衝突的原因,共分四節,詳細列舉其衝突的因 素,及衝突後之行為。第五章,個案研究,以二家公司組織為例,分二節,說明幕僚 人員與實作人員衝突之關係。第六章,分二節,說明衝突解決之涵義與理由,並提出 衝突解決之途徑。第七章結論,即是對全文作一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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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前偵查程序

林永瀚, Lin,Yung H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摘 要 行政機關為求順利行使其行政權,需有蒐集資訊的行為,國內稱為行政調查,由於對人民基本權利的著重,對於行政調查的限制也逐漸增加,在學說上逐漸出現應適用刑事訴訟法中令狀原則及不自證己罪的聲浪。又刑檢察機關欲為刑事偵查時,需有犯罪嫌疑的存在,因此嫌疑可說是刑事訴訟中的核心要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第一項所稱「....知有犯罪嫌疑者,即應開始偵查。」屬於檢察機關的義務,德國學說則稱之為法定原則(Legalitätsprizip),符合法定原則的嫌疑程度,因可開啟偵查程序,又稱為初始嫌疑(Anfangsverdacht)。由於嫌疑本身是個範圍相當不確定的概念,亦無法量化,僅能確定需達一定的程度後始得稱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的犯罪嫌疑。 由於在現實中,國家機關於行使行政調查權時(尤以警察於臨檢時最容易發生),時有無意中發現有觸犯刑事犯罪的情形,但因「嫌疑」本身的不確定性,而國家機關在發現有犯罪可能後所為的行為常處於行政與刑事法間的灰色地帶。為有效間隔出行政與刑事區別,以明確定性國家行為並得出正確的救濟管道,特將兩者間的灰色地帶單獨類型化,此種雖有犯罪的可能性,卻尚未達到初始嫌疑程度的行為,德國則是將之稱為前偵查(Vorermittlung),而刑事追訴機關於此種情況下所為的資訊調查行為,就其整體則稱為前偵查程序(Vorermittlungsverfaren)。 本文引用德國前偵查的概念,以比較、區隔行政調查行為及刑事偵查行為,並以前偵查的概念,針對我國與德國法制面上相異之處做出對前偵查概念不同的解釋,並由前偵查的角度評析我國警察職權行使法。 關鍵字:前偵查、前偵查程序、行政調查、刑事偵查、起訴法定原則、初始嫌疑、資訊自我決定權、警察職權行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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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協力行為之研究

李吟芳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稅捐稽徵機關應依職權調查各項課稅事實基礎,課稅資料來源多樣而繁複,部分課稅資料之釐清及相關課稅事實之實質掌握,均有賴納稅義務人之參與及協力。就稽徵程序經濟性原則考量,無論係基於課稅高權或依法平等課稅之租稅公平正義,稅法均需建構一套課予納稅義務人協力行為之相關規定,並規範不為或怠為協力行為之相關法律效果,以免部分納稅義務人,藉以達成租稅規避之目的,而造成租稅不公。 本論文將以職權調查事實原則及納稅義務人協力行為兩者間之關連性論述說明,並闡明稅務調查程序應遵守之基本要求,租稅為人民基本權利之限制,稅務調查程序及調查方式應更重視人民權利之程序保障,且應受比例原則之拘束。一般論及租稅協力要求,無論學界或實務大多以協力義務一語帶過,然協力行為本身之法律性質及法律效果為何?課予協力行為之前提與限制、納稅義務人因違反協力行為而使稽徵機關取得推估課稅之權限,其相關規範為何?稽徵機關得以其掌握之間接資料,推估納稅義務人之所得據以核課稅捐之推計課稅,係因稅捐行政程序與一般行政程序具有本質上之特殊性使然,而對課稅基礎之推估,如財產交易所得之推計、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執行業務收入及費用標準、營利事業同業利潤標準之推估等;而推計課稅係立基於稽徵經濟原則及租稅公平原則之考量,採用間接證明之方法,以接近實額課稅之最大蓋然率估計所得額,為實額課稅之不得已的例外規定,亦經大法官釋字第218號解釋肯認與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原則無違,惟推計課稅攸關人民之租稅負擔,對人民權利影響甚巨,故推估方法之選擇及採行是否合理客觀,推估結果是否與實際差異過大而偏離事實,其法律規定、稽徵實務、相關界限及行政法院之審查態度,對納稅義務人而言,實有重大意義。 納稅義務人違反協力行為而遭不利處分之爭訟案件占一般稅捐爭訟案件之比例頗大,本論文除就納稅義務人協力行為之法規範基礎予以論述外,另針對實務上爭議之案型加以剖析並整理爭點,以窺探實務見解之相關論述認定觀點,期對整個租稅制度之協力行為體系及租稅實務之操作能更清楚及有系統的掌握與瞭解,並希望能對實務界及納稅義務人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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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徵機關與納稅義務人之稅務協議行為 -租稅和解契約與稅務協談之探討

潘必蘭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基於租稅法定主義及租稅事務具國家行使高權及大量行政之特性,依稽徵行政之本質,原以單方之行政處分為常態之行為方式,但亦有徵納雙方作成協議之情形。為解決複雜且為數衆多的租稅問題,稅捐機關必須面對與納稅義務人間之各項爭議,尤須加強溝通管道之暢通,經由租稅和解與稅務協談等協議行為來解決紛爭的方法,在稅捐稽徵實務上已益顯重要。惟以稅務協議方式解決紛爭是否違背租稅法律主義與課稅平等原則?又行政機關有依職權調查事實、探求真實之義務,為依法行政之重要原則,以稅務協談或和解等協議行為方式減輕稅捐機關職權調查之義務,兩者間界限如何劃分?均有探討之必要。 稅務協談在稽徵實務上行之多年,有其積極之作用,協談因無法律授權依據而不具法律拘束力,其性質雖僅為陳述意見或行政指導,但在稽徵實務運作上,對徵納雙方間就課稅事實認定歧見之排除,仍具有實質之功效。稅務協談在稽徵實務之運作狀況及今後應如何發展,方能使徵納雙方間建立公平的法律關係,為本文研究重點之一。另在訴訟實務上,行政法院針對特定狀況之稅務事件,會對徵納兩造試行和解,以終結訴訟程序,惟訴訟和解以當事人對爭訟標的有處分權為要件,本文即須探究稽徵機關對訴訟和解之爭訟標的有無處分權。 稅務協談或行政上之和解為課稅事實認定程序之協議行為,依據該協談或行政和解之結果,發生確定課稅事實之效力,稅捐稽徵機關再依據協議所確定之課稅事實作成課稅處分或復查決定,行政程序並不因協談或行政和解而終結。訴訟和解則係徵納雙方就已核定之稅捐發生爭執,行政法院試行和解成立則發生終結訴訟程序之效果。訴訟和解兼具確認實體法上法律關係之和解契約行為與終結訴訟程序之訴訟行為等雙重性質,且其適用標的範圍上與稅務行政上和解或協談有相似及融貫之處,本文爰予比較說明。 針對目前我國租稅訴訟和解之實務運作情形、其與現行稽徵實務上之稅務協談及稅務行政上和解契約間之關係如何?學說見解與稽徵實務上應如何調和方能使稅務協談符合法制並運作得宜?往後稽徵機關與納稅義務人間有關租稅爭議之協議行為又將如何發展?本文將逐一探討並研提可行性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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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人員身分保障研究-以組織民營化及實質民營化為中心 / Privatization and the Status Protection of Civil-Servant

王井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雖明定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程序需另以法律訂定,然而及至今日,我國尚未依其誡命制定公營事業人事條例,而散見於國營事業管理法授權各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辦法,造成公營事業人事法制之紊亂現象。耙梳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人員於公務人員相關法制之地位,得將其歸類為最狹義公務人員,或稱特別職任用公務人員。是故,在民營化之過程中,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人員所受憲法服公職身分權之保障程度,毋寧應於普通職任用公務人員相當。 公營事業民營化,依其進程可分為組織民營化及實質民營化。在現行法制下,公營事業組織民營化之設置條例,多將原任職人員隨同轉調,並確保其既有身分權益得存續至退休或離職之時。然而,國家往往於組織民營化階段,即以為實質民營化作預備為由,開啟專案資遣程序,使隨同轉調之公務人員原先依法享有之身分存續權利喪失。且縱使未於資遣專案中遭資遣,及至實質民營化時,其公務人員身分,仍將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8條之規定,藉由結算年資而受終局性的剝奪。 從上述可知,公營事業民營化既非可歸責於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人員之事由,現行制度實已悖離服公職身分權之保障意旨。據此,本文除將探討相關法令之合憲性外,並嘗試建構公營事業民營化下,依法任用人員身分保障之具體實踐步驟,以提供我國未來關於公營事業民營化推動過程之參考。包含應將公營事業民營化應定性為行政計畫並踐行相關行政程序,並於民營化開展前即進行人事前置轉調程序。此外,在組織民營化階段,應採身分不受組織變動,其人事制度除應適用服公職身分恆定原則外,並兼採人事身分漸進化一原則。在實質民營化方面,應採自然代謝模式,使隨同移轉之依法任用人員保留其公務人員身分,以確切落實服公職之身分保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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