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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法律衝突研究--以婚姻繼承為例 / The study of conflict of law between Taiwn and Mailand China

陳彥文, Chen, Yen-W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兩岸法律衝突問題具有相當的特殊性。它既不同於「國與國」之間的法律 問題,也別於「一國數法」的法律衝突問題,可說是「一個分裂國家」、 「兩個政治實體」下的法律衝突問題。因此,這個問題的研究在先天上即 具複雜性,那麼,為解決法律衝突所建立的「國際私法」一般原則就無法 全盤適用了。在瞭解了這種研究背景之後,必須把大部分目光轉移到案例 之上了。透過大量的實踐資料去試圖歸納出兩岸處理這類問題的原則、差 異,並嘗試去建立新觀點,不失為一種研究方法。然而,法律衝突問題廣 泛,除了就原則性問題,可以做總則性的研究之外,實不能不另尋一副題 ,從事類似各論似的研究,先做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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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影響工業衝突因素的探討

柯麗娟, KE, LI-JU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一般人均認為台灣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是低廉且勤勉的勞動力,而過去也少聞勞 資糾紛。但有學者認為過去乃因為制度性因素,使得勞工在面臨勞資關係時只可以個 別的行動來表示,所以過去台灣離職率一直偏高即源於此。 本文先檢視結構功能理論、社會心理理論(相對剝奪)、衝突理論、協商理論、集體 行動理論、以及新政治理論對工業衝突的看法。一般人咸認為工業衝突是「問題之學 」,帶有負面意義。但是不同理論對工業衝突的本質有不同的假設,究竟工業衝突是 社會變遷過程中所產生的偶然失序,或是社會必然存在的現象,對於這一點各學派論 辯尚無定論,本文亦無法枉下判斷。因此,本文目的不在證明某一理論,而係以各派 觀點為思考架構,檢視影響不同型態,不同規模工業衝突的因素。 在實際運作上,本文探討了(1)歷年來中央民意代表選舉中,工商業團體選舉的變 化;(2)歷年來工會組織的變化;(3)影響協商力的經濟因素;(4)相對剝奪 ;(5)工業關係制度相關因素:勞工保險、團體協約、職業災害、勞工教育等因素 對勞資糾紛以及離職率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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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衝突與中共改革之研究

耿大祥, GENG, DA-XI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人的行為與動機之間有很密切的聯結關係,而人格主體的差異性使得此一關係甚為複 雜。在宏觀層面,如何分析社會行為與人群心理取向間的連動關係,是一個不易處理 的問題。以價值概念為分析中介是一可行的途徑。 以價值概念作為社會分析工具,不能不對之加以嚴密的界定。界定後的價值概念基本 上並不牴觸其常識性意義,但有若干必要的限定。 社會不是靜止的,變遷愈是急劇,愈具有社會學研究的意義、愈是容易掌握變遷的內 涵。社會學衝突理論之有助於社會現象的研究,理由即在此。同樣地,從價值衝突或 從社會變遷角度來觀察,也有利於我們探討、闡明社會現象與人群取向間的連動關係 。 我國大陸自一九四九年以來,在共產黨統治下歷經各種大小群眾運動。從運動的取向 來看,幾乎都有改革的意義,都旨在達成某種社會變革,從而隱含著價值觀念的衝突 。 大陸四十年來的變革歷程,可以分為四個階段:(一)社會主義改造、建設階段(1 949∼1959)。(二)經濟調整階段(1960∼1965)。(三)文化大 革命階段(1966∼1976)。(四)(經濟)改革與開放階段(1977至今 )。 中共的各種改革運動,不免夾雜權力鬥爭與利益衝突,而針對特定運動,若忽略了權 力、利益因素,甚至可能無法透徹地了解該運動的意義。但從長期來看,價值分析途 徑就取得了優勢,特別是在預測社會未來趨向時,價值途徑尤其有著不可取代的地位 。 大陸未來的變遷趨勢如何?從前述變革歷程中各階段左、右擺盪的情況來看,似乎將 來仍是這個趨勢。然而僅止於這樣的回答是沒有意義的。除了必須深入探究「左」、 「右」的價值概念內涵外,我們也無法滿足於此種有類「治亂循環」一般的結論。 我們從大陸長期的擺盪歷程中,「左」的力量總是比較「右」來得強勁而持久,同時 ,在「右」的階段中總伴隨著「左」的牽制等現象來看,對其未來趨勢進行有意義的 預測,是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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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女性教授工作與家庭的關係--從生涯發展的角度探討

林思彤, Lin, Szu-Tu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自1960年代開始,女性的生涯發展議題開始受到重視,多位學者就女性的生涯發展提出看法與相關研究成果;另一方面,雖然隨著婦女工作人數日益增加,婦女地位逐漸提高,但是社會規範對婦女在家庭中的角色要求與期望並未減少,繁重的家務及子女教養工作,大部分仍由婦女承擔,由於家庭的羈絆與社會的期待,使得女性學者往往要付出比別人更多的代價,才能換得學術上的成就,因此已婚女性教授在面對家庭與工作的平衡問題上,成為一重要且不容忽視的課題。希望藉由本研究探討已婚女性教授的生涯歷程來瞭解自我,對其處境覺知上有所助益,並提供未來欲進入大學任教之女性學者或是正面臨工作與家庭衝突的女性學者一些正面的調適方法與幫助。 本研究採質化研究中的深度訪談之方式瞭解已婚女性教授的生涯歷程與工作-家庭的關係。研究發現歸納為七大主題,分別為「受內外部影響的生涯發展歷程」、「兼顧工作與家庭的雙軌生涯型態」、「性別角色對女性教授的影響」、「工作與家庭間的拉扯-多重角色的考驗」、「多元的滿足感與成就感」、「工作與家庭衝突的調適之道」與「天平或蹺蹺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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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海上武裝衝突法觀點論水雷封鎖

梅時雨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自從有海上戰爭以來,人們為了摧毀敵方的軍艦,就無所不用其極的使用水下爆破器材,水雷的製造就是在此種狀況下,被推上了戰爭的舞台。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的最後六個月內,美軍在日本的近海執行「飢餓行動(水雷封鎖)」作戰計畫,致使日本民不聊生。水雷,曾經在戰場上締造絕佳的紀錄,一旦布放進入備炸狀態,不論任何天候都會日以繼夜的執行所分配的任務,而且沒有人類身理上的各種限制。惟水雷之使用對武裝衝突雙方及非交戰國的船舶航行自由與安全影響甚鉅,更有布放後不易清除而影響國際社會貿易航行及海域使用的秩序與利益。因此,如何限制水雷的布放以避免無法預測的災害發生,便成為國際社會中一項重要的課題。但無論如何,水雷目前依然是一種合法的戰爭武器,其使用範圍仍受一些武裝衝突法和國際法的限制。本研究主要目的就是在探討水雷如何在相關限制約束、符合軍事合理性及必要性原則下,仍能有效執行它的傳統任務。透過本研究將更能瞭解當遭受水雷封鎖時,應考量之國際法問題及如何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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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協定間法律適用關係之研究 / A Study on the overlaps between provisions in WTO agreements

張南薰, Chang,Nan Hs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關於WTO協定間條文與條文間之適用關係,依據小組所建立的原則,即基於WTO協定係屬一體承諾之性質,WTO協定下之義務應屬累積的義務,會員在任何時點均應遵守所有的義務,除非有形式上的衝突存在。然而,整個WTO協定包括了馬爾喀什建立WTO協定、商品貿易多邊協定、服務貿易總協定、智財權等不同部門的協定,到決議文、瞭解書等,有多達六十多種不同的法律文件。這些法律文件是在不同時期及不同背景下,經由不同的談判者所協商而成,而談判者在談判當時,對於各項法律文件間之關係未必有所認知並進一步地為適當的安排,因此未預見的重複、漏洞或衝突,即有可能產生。對於WTO協定條文間錯綜複雜的關係,WTO實務在若干案件中雖有所著墨,但對於何時應屬累積適用及何時構成法律衝突而具有排除適用之效果,並無一致性的判斷標準存在,因此本文即希望透過將WTO協定間法律適用關係之類型化,進而歸納出應屬累積適用關係及排除適用關係的條文,並尋求體系化及一致性的的判斷標準。 / Because of the Uruguay Round negotiations brought about a 'single WTO package' at a very late stage of the negotiations, the WTO system itself has not clearly regulated the issue of the possible relationships between provisions in GATT 1994 and other Annex 1A Agreements or provisions in different Agreements. The only linkages set out in WTO law are one general rule of prevalence, in case of conflict (the General Interpretative Note to Annex 1A) and several cross-references in individual Agreements. The authors submit that panels and the Appellate Body have so far identified four relationships between provisions of the WTO Agreements, which can be characterized as conflict, express derogation, confirming, and complementarity. These relationships have different legal effects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ovisions concerned. Although it is not excluded that over time more types of relationships will be identified and developed, it is useful to take stock of the case law setting out the possible linkages. While not purporting to be exhaustive, the present work is an attempt to analyze the cases that appear to be the most significant for clarifying the different relationshi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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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組織內部衝突之研究

何沙崙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研究的主題旨在探討機關組織內部的衝突問題。 為了研究上的便利,本文藉韋柏(Max Weher)的機關組織理論作為研究的出發點。韋柏認為機關組織是最有效率的一種的組織形式,它普遍存在於現代社會之中,其基本結構形式的完美安排,促使它比其他組織形式具有更多的優點。但是,有學者指出,機關組織內部的結構安排並非完美無缺,其內在的各主要元素間並不完全是和諧一致的。這些主要元素間的衝突情形即是本文所欲研析的主題。 機關組織本身是以權力關係作主幹所構成的一個社會系統。權威的作用在機關組織管理的過程上具有特別的意義。本文的研究內容,自探討衝突的基本背景、促成原因、反應結果至解決過程,無一不與權威觀念的本身有直接而緊密的關連。所以,整個研究過程似乎在說明,權威觀念以及與之極其有關的機關組織基本結構形式所產生的作用及其轉變的現象。是以衝突的研究,幾幾乎已牽涉到整個機關組織內部管理上的一切基本問題。 本文共分六章,約九萬言。第一章緒論,陳述本文研究的基本出發點及研究的途徑、範圍與架構。第二章、陳述有關「衝突」的基本概念、涵義、類型及其功能問題。第三章討論機關組織內部層級間衝突的原因及層級角色對衝突的反應。第四章接著討論機關內部為了利用專家所設計安排的形式,產生的衝突問題。除了自不同的觀點審究衝突的原因外,同時也說明專家角色對衝突的反應行為。繼之,第五章討論衝突的解決途徑及其問題。最後一章綜合所有的討論簡要地敘述研究的發現作結。 本文得以順利完全,首先要感謝張師鑑秋悉心懇切的指導與匡正,傅師宗懋諄諄的垂詢,許師濱松關切的鼓勵。此外,姜師占魁對本文有許多基本觀念的啟迪與指正意見的提供,使筆者獲益匪淺,銘感之餘,謹此一併申致十二萬分的謝忱。 本研究由於筆者個人學識經驗基礎的不足,及時間精力的有限,雖竭力盡心,仍不免謬誤疏漏,尚望師長、學者不吝指正是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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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計人員角色衝突之研究

陳碧君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由於主計機構在組織管理上採用「一條鞭」的設計,而從指揮體系上又採 「雙軌制」的運作,使主計人員面臨二種指揮系統和組織目標造成角色衝突。本研究的目的在探討地方政府主計人員所遭遇之角色衝突類型、來源與原因,進而提出減少衝突之建議。 本研究採立意取樣的方式,於2003年07月16日至11月03日針對14位基隆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的機關首長、副首長、單位主管以及主計人員進行預擬題綱之深度訪談,分別對:1.造成地方政府主計人員角色衝突的組織因素;2.造成地方政府主計人員角色衝突的制度因素;3.造成地方政府主計人員角色衝突的領導因素;4.造成地方政府主計人員角色衝突的個人因素 ;5.地方政府主計人員角色衝突的類型、來源與原因;6.角色衝突對個人的影響與因應方式,進行深度訪談,並整理分析訪談結果。 最後,依據訪談結果之分析與討論,本研究提出下列建議,以作為地方政府主計人員面對角色衝突之參考,以及上級主計機構、地方政府機關從事制度改革時之參考。 壹、對上級主計機構的建議: 一、合理調整輪調制度,減輕主計人員的工作壓力。 二、加強主計人員教育訓練,提昇專業與人文素養。 三、簡化會計事務與重覆性作業,建立共同性事務之權責分工表。 貳、對地方政府機關的建議: 一、建全機關內部控制。 二、加強機關首長及行政人員的法規素養。 三、加強公務人員溝通能力訓練與衝突管理的能力。 參、對主計人員的建議: 一、主動積極協助機關業務動。 二、增進本職專業能力,充實個人角色知能。 三、加強溝通技巧,與機關同仁建立互信基礎。 / Due to the Budget Accounting and Statistics organization uses” one-whip” in the organized management. But they also uses” two-track system” from the command system, and it makes accountants face two command systems and organized goals; so it causes the roles conflict. The purpose of the research is in order to survey the types, sources and reasons of the roles conflict. So we can give some suggestions how to reduce the conflict. Our research adopts the method of samplings from July16, 2003 to November3, 2003. Our targets are fourteen government officers, vice-officers, department managers and accountants that we proceed to make some outlines in advance and do some deep interview. There are six issues that we have to analyze and put results in order. A. The organized factors of causing the roles conflict of accountants in the Government Hall. B. The system factors. C. The leading factors. D. The individual factors. E. The types, sources and reasons. F. The roles conflict for the individual influence and solving methods. Finally, according to the results of analyzing and discussing, the research makes some suggestions to the government accountants for reference materials when they face the roles conflict and for higher budget accounting and statistics organizations and local institutions if they want to reform systems. A. Advices for higher budget accounting and statistics organizations: a. To readjust systems of taking turns reasonably and lighten the working pressures of accountants. b. To reinforce the educational training, raise professional and human quality. c. To simplify accounting affairs and repeated operations, set up the responsible tables of common affairs. B. Advices for local government institutions: a. To establish internal control of government organizations. b. To reinforce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quality for government officers and administrative staffs. c. To reinforce the training of communicative ability and the ability of the conflict management for officials. C. Advices for accountants: a. To assist government business initiatively and actively. b. To improve one’s job professional ability and enrich personal roles awareness. c. To strengthen communicative skills and build the foundation of trust with government staff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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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際法觀點:論水雷在武裝衝突中對戰術及戰略之影響

張勝凱, Chang,Sheng-Ka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一、水雷在海戰中使用的例子比比皆是,然從國際法的觀點來看,對水雷戰略及戰術又有何種影響?是為本論文之研究背景。而水雷武器,如何在國際法有關限制或約束下,仍舊可有效執行它的傳統任務?及水雷之運用適當時機探討,為本文研究之目的。水雷敷設的要件有四:(一)符合合理性、必要性的原則;(二)維持中立國船舶航行自由的義務;(三)通知的義務;(四)事後清除的義務。1907年及1980年這兩項條約中僅對水雷的使用方式做出若干限制,其限制可歸納如下:(一)水雷僅限於合法的軍事目的。(二)除非該水雷具備自毀機制。(三)禁止使用漂雷。(四)水雷設計在接觸敵軍事目標船艦後引爆,布雷須提出警告。(五)水雷的位置須作記錄。(六)水雷的布放考慮能使中立國在公海的海運暢通。 二、1982年公約及1994年手冊,有關對水雷運用重點置於地理範圍或水域範圍上的限制為主,水雷作戰方式、手段及部分所謂布雷時機上的限制。平時:(一)主權國家仍然有權在預警或不預警水域布雷,亦可因其國家安全理由,在其內水與群島,他船可行使無害通過之水域布雷,並公佈水雷佈置圖。(二)平時在沒有對方同意前,亦不可在別人的離島與水域布雷。(三)水雷可布於遠離他國領海的公海,決定於布雷國基於何種理由布雷。(四)應提供通告,並宣佈除去之日期。(五)負起維護地區安全之責任,並適時提供警報。當武裝衝突發生時,下列規定內可合法布雷:(一)在軍事危機發生之時即宣布雷區;(二)各布雷國應適當注意對公海的合法使用;(三)衝突中止時,應將雷設定為不具傷害性;(四)應加裝或藏在底部的非繫留雷應在解除管制後一小時內設定為無傷害;(五)雷區記錄,正確的通知依序清除或復原。武裝衝突結束後,交戰雙方應將其佈置的水雷清除,並為中立船隻保留一條規代繞道或穿越的航道以確保航行安全。 三、整個水雷作戰應區分布雷作戰與水雷反制(Mine countermeasures; MCM)作戰兩大部份。布雷作戰:依作戰目的區分:(一)戰略性布雷:依全般戰略構想及海軍作戰指導,於特定之海域實施布雷,限制敵艦船行動。(二)戰術性布雷:配合戰術運用,實施布雷,以達特定之目的。依作戰性質區分:(一)攻擊性布雷:於敵方可控制之水域,實施布雷。(二)防禦性布雷:於我方可控制之水域,實施布雷。水雷反制作戰:(一)積極性反制:係對敵水雷之儲存場庫、運輸載具及製造廠所,予以轟炸或破壞。或運用空中、水面之水雷反制兵力,對敵布雷之水域或航道,予以清除或標示。(二)消極性反制:係消減艦船本身磁性與裝備所產生之噪音,並採取損害管制等措施,以減低水雷造成之損害。 四、水雷作戰的優點:(一)水雷具有深刻的心理上與政治上的影響力。(二)水雷具有多方面的功能。(三)水雷是一種待機武器。(四)水雷通常是一種令人捉摸不定的武器。(五)水雷是具有彈性的。(六)水雷非常適合於提供變化多端的反應。(七)水雷可以改變戰場的地理環境。水雷的價值:(一)水雷是一種最遠的遠離武器。(二)水雷戰是一種可以為大眾所接受的戰爭藝術。(三)水雷適用於支援其他作戰行動。(四)水雷可以調整戰場上兵力不平衡態勢。(五)水雷可以由海軍所有航具作精確的布放。(六)水雷具有相當長的擱置壽命,所以是一種很穩當的投資。(七)水雷不易實施反制。(八)在僵持的國際政治氣氛中,水雷是一種理想的武器。 五、水雷在軍事領域內的重要價值及特點,水雷運用具有戰略及戰術上的優點及靈活性,從水雷發展的歷史來看,其運用構想是從純防禦的觀點出發,先用於自身擁有的江河、港口、海灣防衛作戰中,進而因運用思想的改變(敵可來我可去),使水雷用在近海防衛或對敵實施攻勢布雷,以獲至軍事上的勝利,運用的構想轉變使水雷兼具戰略、戰術上攻防之效能。在時效上,其難在短時間內發揮顯見之效果,因而往往受到忽視,但是具有遠見之軍事策略家,決不會忘卻水雷在掌握海權、戰略、戰術運用上,所佔有之獨特地位,而依賴海洋做為生命線的國家,更以水雷作戰為其軍事作戰之重點。然水雷敷設於水中,若不加以固定,而任其自由漂流,則不應受破壞擊沉之非交戰國船艦,亦往往無故殃及,故不得不在國際法中採取限制使用的手段。 六、在武裝衝突期間,衝突雙方有權於自己內水或領海內布放水雷之權利,惟應負通知及適切警告義務於中立國政府和船舶,且不得阻斷通往連結於國際海峽的航道,此乃一般可接受的國際法原則;另傳統國際法並未准許國家於和平時期於他國的國家水域內布放水雷,尼加拉瓜布雷案判例即為一實際例証,若情況符合聯合國憲章第51條自衛之目的,則衝突雙方布放水雷於敵對一方的港口、內水、領海內,縱法理上容有爭議,但解釋上似乎並非法律之所不許。 七、有關海洋法上毗連區(鄰接區)、專屬經濟區(EEZ)及大陸架(大陸棚、大陸礁層)上布雷之問題,依1982年海洋法公約第86條規定已非具有公海法律地位,沿海國具有管轄權,且依1994年聖雷莫軍事手冊第十條規定:武裝衝突時,海軍兵力的敵對行動,可在下述區域或其上空進行:一、各交戰國的領海、內水、陸地領土、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以及群島水域。二、公海。三、各中立國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故只要當事國盡其應盡的通知警告的國際法義務即可,1987年兩伊戰爭中伊朗的布雷行動招致世界各國的輿論撻伐及出兵干涉,其重點就在雷區位置的不當及攻擊目標未能有效區分。 八、水雷能否正確區分攻擊目標,是國際法上對水雷使用的限制項目之一,即水雷無法區分敵我是最大難題所在,因此若能在水雷識別目標科技上獲得突破,則相關國際法的限制與約束,對水雷武器的使用的影響將降至最低。 九、現代水雷科技的提升,使水雷產生多樣性的變化,水雷從原先一個「點」的威脅,變成多點組合成「線」、「面」控制一定範圍內海洋表面之下的水體,進而到達目前水雷偵測感應範圍內,海洋空間包含水下及水面之上的三度空間立體掌控。如能掌握海上軍事目標的物理特徵,並將感應器的引爆範圍調整或設定在相關攻擊軍事目標的物理特徵上,則現今國際法對水雷之限制將可突破。並且僅以少數高精密水雷就可威脅相當大的面積內的軍事目標。 十、1990年代以來,世界上一些主要國家的海軍戰略都進行調整,戰略重點由海洋轉向陸地,近岸地區濱海作戰將有取代海上大戰,成為海戰的主要趨勢。以國家利益為中心,使用軍事手段或武力支持國家戰略時,水雷在海洋戰略(屬國家戰略層次,獲取海洋的利益為標地)上有其一定的地位。其操作運用概念為對海洋的「為我所用」(海洋控制)及「不為敵所用」(海上拒止)兩種不同的思想。其做法或採取的行動即落入海戰中封鎖與自衛行使的手段中。 十一、海洋控制的觀點,水雷仍是合法性武器,可配合其他的海上戰具使用,達成海洋為我所用之目標;在海上拒止時,可達成海洋不為敵所用的效果,尤其是行使自衛權時。若採攻勢作為時,水雷運用在封鎖作為亦有其巧妙之處,惟須注意避免使用封鎖這一名詞,以求海上封鎖之利避海上封鎖之法律責任,換句話說,國際法對水雷的限制並未影響武裝衝突時水雷在戰略及戰術運用上的思考及作為;在使用水雷時仍必須以國家戰略目的為主要之需求,尤其是生存為最高法則。 十二、中共攻擊性布雷海域對我而言,可能為我重要港口、對外航線及外島附近海域,以阻滯或摧毀我之外島補給線、對外航運與有生戰力。其防禦性布雷,則可能以維持其海運之暢通及考量其本身掃雷能力,以其沿海重要港口、港灣為重點,江防布雷亦為其軍事防禦重點(極可能運用其研製的漂一或漂二水雷)。 十三、國際法觀點切入,台海武裝衝突時對水雷戰術與戰略運用之影響,可獲致下列結論:(一)武裝衝突期間,布放水雷於敵對國家的領海、港口或內水,在法理上或有爭議,解釋上仍以傾向並非法所不許;交戰國有權於自己內水或領海內實施防禦性布雷,則屬確定之原則。(二)交戰雙方政府於武裝衝突時有權使用水雷對抗敵對之對方,惟不得危及中立國船舶。交戰國使用水雷必須通知航行商船及中立國船舶其所布設水雷的危險區域,並指定安全航道。(三)布雷的理由應以防衛為主,以阻止敵方武力攻擊為限,並且防禦的行為需與敵方的攻擊行為相衡平,符合比例原則。(四)水雷可於平時先行秘密布雷,再於危機緊急情況升高之時啟動水雷備炸,若能妥慎計畫及精確的設計感應裝置區分船舶的軍事目標屬性,降低國際法對水雷使用之限制項目,毋寧說是一種對水雷使用的幫助。(五)未來台海發生衝突我於領海範圍內實施守勢布雷行動,較易獲致國際法之認同,如實施攻勢布雷需要考量當時敏感之兩岸關係、國際法限制、及事前之宣告問題。(六)海峽雙方各自於兩岸領海部分布雷,其他國家無權以妨礙通航自由為由派遣掃雷艦在沿岸國領海內掃雷,除非獲有沿岸國之同意,否則此舉即不屬無害通過,而為侵犯沿岸國主權的行為。(七)就事實而論,敵可來我可去是水雷運用的戰略戰術通則,台灣到大陸布雷要比中共到台灣港口布雷要來的合理的多。我方於海峽內布雷(中共領海內或港口附近)則因心理的威脅存在,貿易的進行勢必受相當大的影響。比較雙方於海峽內布雷的利弊得失,我們則可發現純以水雷作為封鎖對方的手段,則我優敵劣。(八)水雷戰還需要精密的數學分析及詳細計畫,尤其是水雷攻擊目標的屬性(是否為軍事目標),這是國際法上主要限制水雷運用的所在。中共對台灣的水雷戰封鎖將不具軍事上的決定性。決定中共對台水雷作戰成功與否的關鍵,在政府的彈性、軍隊的領導以及人民的反應。 十四、我國應有之水雷政策擬:(一)投資水雷科技研究機構,結合產官學界引進技術,重點發展水雷目標鑑別能力及老式水雷的現代化,擺脫國際法上之拘束。(二)考量敵情及戰略需求,重新規劃攻守勢雷區及計算雷量需求,編配調整建立足夠之水雷布放兵力(載具)及人力,以利攻防之用。(三)統合整體水雷後勤組織,建立支援水雷作戰能量,專則統一機構事權集中管制,先期準備俾利不時之需。(四)強化專業訓練,長期培訓人才提升水雷戰技,結合動員徵租紮實演練。(五)、量地用兵,針對港口開放數量需求,籌(組)建內水、港口、重要領海內要域之水雷反制及雷區監控兵力,平時實施海底水文調查,建立所需之資料庫,戰時結合其他兵力,實施水雷反制作戰及敵對行動中止時之掃雷作為。 十五、海峽布雷之建議:(一)衝突雙方之內水、領海均可布雷。(二)衝突雙方之專屬經濟區,在不妨礙航行自由及環境保護下,仍可行布雷惟需宣告。(三)在公海上布雷時必須考量布雷對第三國之影響。(四)台灣海峽屬國際海峽,最近寬度約80浬,以海峽雙方公佈之領海基線算起,約在中線左右11浬為專屬經濟海域或公海。因此基於航行管制或宣告,則可宣告排他性水域實施軍事布雷(雷區可使用可控制遙控水雷,依令啟動管制)。(五)、任何布雷行動在不違反軍事需求時,隨時宣告以符合國際法。 十六、布雷時機及攻擊目標、手段之選擇:平時防禦性雷區可先行計畫,完成雷區之水文調查、航運狀況掌握及預判敵情,設計以人工或遙控方式建立守勢雷區,備而不用,依衝突情勢之升高而經宣告備炸,以掌握布雷先機,減少準備時間。敵前布雷之雷區規劃,宜以敵港口為優先,沿岸次之,河口再次之。敵港以專用軍港優先,軍商港次之,商港再次之。攻擊目標為軍事目標,補給艦為先,作戰艦次之。方式以夜暗及非正規兵力布雷或以潛艦布雷為主要選項。 十七、國際法的教育與國內修法之配合: 戰爭指導者必須重視國際法因素對戰略決策的制約作用,充分運用國際法手段,創造有利的國際法環境,獲取戰時國際與論的支持與宣傳。配合國際法之更遞而制定相關法律(國內法)條文,將對水雷於戰略與戰術上之運用影響深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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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領導團隊運作問題之研究

廖良意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絕大多數的企業,其領導體系大都為單ㄧ領導模式,但除了這種外,還有一種較為少見的領導模式,那就是由兩個、或多人共同分擔執行長職責的共同領導模式,這種領導模式因各領導人之間的信任度、領導特質差異,以及各領導人不同的價值觀,常會使衝突機會增加,溝通的時間加長,如何順利的執行共同領導,乃本研究的目的。 本研究方法包含文獻分析和訪談法兩種,並選定一家實施共同領導制的個案公司,透過晤談與長期的深度觀察,研究其共同領導模式的形成背景、期望達成的目標、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調整的做法、以致於發展至今所得到的結果等,從溝通、衝突、團體決策、共同領導、信任等構面,去探討共同領導的執行情形與成功要素。 透過本研究發現,要促成共同領導制成功,必須具備如下要素:一、慎選共同領導組合;二、明確的分工;三、合作的安全維護機制設計;四、良好的溝通能力;五、互信。 本研究對個案公司的建議為:一、勿耍機巧,誠信以對;二、尊重彼此的統轄權;三、容許其他領導人犯錯的空間;四、自我克制;五、妥善維護安全機制;六、適當的輪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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