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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方議會立法權之研究

李文郎 Unknown Date (has li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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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羅斯府會政爭之研析:一九九二年~一九九三年 / The research of Russian political crisis: 1992-1993

許瑜玟, Hsu, Yu-W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的目的是探討俄羅斯聯邦 1992 年至 1993 年的府會政爭。作者經由俄羅斯憲法的設計及實際運作的情形,來分析行政權與立法權的衝突,以期瞭解俄羅斯政治危機的動因。 同時,作者也觀察了新憲法架構下政治權力間的互動情形,並分析現行俄羅斯政治體制的特色。 / The purpose of the thesis is discussing the political conflict between Administration and Legislation of the Russian Frderation from 1992 to 1993. By describing the design of the Russian Constitution and the practical operations, the author analyses the conflict between Administration and Legislation to find out the reasons of the Russian political crisis. Besides, the author observes the interactions of the political powers and analyses the character of the present Russian politic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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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下府會關係之研究--以高雄市個案分析(民國八十七年至九十一年)

藍健欽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國內的地方自治表面上雖已實施五十年之久,但在民國八十三年以前,其最主要的特徵似乎只在於地方首長與民意代表直接民選出來而已,地方自治制度的建立並非地方自治實施的重點,而地方自治之法制化更是遙不可及。直至民國八十三年七月,「省縣自治法」與「直轄市自治法」陸續公布施行後,國內的地方自治總算進入法制化的階段,其後雖然因為精省的緣故,該二法於民國八十八年被地方制度法所取代,但地方制度法基本上仍是承繼了「省縣自治法」與「直轄市自治法」二法的精神與內涵而來。特別是在地方制度法第三章第三節「自治法規」中,對於地方立法權的相關規定更作出了明確的規範,賦予了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相當程度的立法權限,有別於過去相關的法律規定。 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立法權限的運作與範圍是地方制度法中最重要也是最複雜之處,本論文從地方制度法對於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所規範的組織、職權及相互間所產生出的關係做為出發點,進一步說明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雙方對於訂(制)定自治法規時,所應遵守之界限、應注意事項及監督之方式。當中最重要也最引起學界及實務界探討的條文以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八條所規定之「自治條例專管事項」莫屬,其中又以第二十八條第四款「重要事項」為最! 本論文從個案討論的方式著手,分別站在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的角度各選擇了一個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實際分析說明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在遇有立法爭議時之操作解決模式,或可做為以後地方制度法再進行修法時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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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議會職權運作之研究--以第七屆市議會為例

李明倫, Lee, Ming-L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臺北市是我國的首都,更是全國的政治、文化及金融中心,市政業務的繁瑣可想而知,因此臺北市政府的施政常是媒體及其他各級地方政府所討論、學習和批評的對象。臺北市政府政策的施行必須受到市議會的監督,而市議會不但要監督市府,更要制訂有利於全體市民的法規,為市民表達意見,所以臺北市議會不但是臺北市的立法機關,也是臺北市的意思機關,其地位可謂相當重要。 本文以第七屆臺北市議會的職權運作為研究中心,分為六章來說明。第一章是緒論,說明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方法與架構、研究範圍與限制及文獻探討等。第二章是說明臺北市議會的演變歷程,就光復初期至民國五十六年臺北市改制前之市議會、臺北市改制為直轄市後至直轄市自治法公布前之市議會及直轄市自治法公布後之市議會作一探討。第三章就臺北市議會的組織與職權作一探討,組織方面包括了議員、議長及副議長、各委員會、秘書處及市民服務中心。職權方面包括立法權、財政權、行政監督權及其他權力(調閱權、接受人民請願權、選舉權及制訂內規權、懲戒違紀議員之權)。第四章討論的是臺北市議會與中央政府及市政府之關係,這之中包括探討區里與臺北市議會之關係。第五章是研究影響臺北市議會職權行使的因素,包括有政治生態、政黨、輿論、利益團體及選民壓力;第六章則是結論。 目 錄 第壹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1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架構.........................................5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8 第四節 文獻探討...............................................9 第貳章 臺北市議會的演變歷程 第一節 光復初期至民國五十六年臺北市改制前之市議會............12 第二節 臺北市改制為直轄市後至直轄市自治法公布前之市議會......17 第三節 直轄市自治法公布後之市議會............................24 第參章 臺北市議會的組織及職權 第一節 臺北市議會的組織......................................29 一、議員、議長及副議長........................................30 二、各委員會..................................................40 三、秘書處....................................................52 四、市民服務中心..............................................55 第二節 臺北市議會的職權......................................57 一、立法權....................................................57 二、財政權....................................................67 三、行政監督權................................................74 四、其他權力..................................................79 第肆章 臺北市議會與中央政府及市政府之關係 第一節 中央政府與臺北市議會之關係............................84 第二節 臺北市政府與臺北市議會之關係..........................93 第三節 區里與臺北市議會之關係...............................106 第伍章 影響臺北市議會職權行使的因素 第一節 政治生態.............................................111 第二節 政黨.................................................118 第三節 輿論.................................................123 第四節 利益團體.............................................125 第五節 選民壓力.............................................128 第陸章 結論 第一節 研究發現.............................................133 第二節 研究建議.............................................138 第三節 結語.................................................142 參考文獻.....................................................144 附錄:訪談結果整理大要.......................................152 圖 表 目 錄 圖目錄: 圖一:研究架構圖...............................................7 圖二:臺北市議會組織系統圖....................................29 表目錄: 表一:以臺北市議會職權為研究主題的相關論文.....................9 表二:第七屆臺北市議會期間市府所提出的九大覆議案.............103 表三:第一屆至第八屆臺北市議會政黨議員席次之變化.............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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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省後中央與地方權限衝突之研究

林谷蓉, Lin, Ku Ju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旨在探討精省之後的中央與地方於權限所生之衝突。以法制研究途徑,檢視現行法律規範中關於權限劃分之方式及內容,分析其缺失;對於權限衝突之內容、爭點,以文獻分析、歷史研究與比較研究的方法,從相關法律、實務運作與學說見解等角度,進行下述之探討: 一、 從權限劃分制度,探討我國均權制度形成背景( 中山先生對於集權分權 主義的省思)、內涵(權限劃分之原理原則),以及現行憲法關於權限劃分 相關規定,尤其對於造成權限衝突根源的第十章劃分方式與均權理論加以分析並檢討;進一步介紹美國、德國、日本與英國之權限劃分制度與經驗,以作為吾國制度的借鏡與學習。 二、 地方自治是否為憲法保障之制度,將影響地方自治團體與國家間之關 係,及其運作與呈現方式。藉由探討地方自治之憲法理論,明瞭地方自治的意義、本質、保障之重要性,以及地方自治團體的任務與高權,進而對照並分析我國地方自治法制化歷程,方能理解地方自治在我國因實踐經驗與程度之不足所造成今日中央與地方衝突之時空背景。 三、 對精省後中央與地方權限衝突中最具代表性的四大面向-自治事項與委 辦事項之釐清、立法權、人事權與財政權,深入分析現行法制的規範缺 失、明白實務操作之情形與落差,並探討學說爭議,以發現衝突所在。 (一) 、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之釐清部分: 從憲法、地方制度法與專業法律中關於權限劃分之規定加以析論;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的定義、意義,在學說與實務的看法與相關問題均加以分析,繼而提出判斷標準,再從其影響範圍肯定區分兩者之必要性。 (二) 、立法權限之衝突部分: 認識立法權體系與內涵,探討其與中央立法權之範圍、界限與法律位階之爭議;自治監督引發之衝突常為造成中央與地方施政受礙或關係破劣之因,故監督之方式與實施,以及救濟管道,均為探討所在。 (三) 、人事權限之衝突部分: 最大爭議為中央一條鞭體制的專屬管轄問題,故而將一條鞭制度之意義、由來、實施與適用範圍、與地方行政權之爭議先予以釐清,再反省改進之道;並介紹我國人事權之沿革,從三個時期(自治綱要、自治二法、地方制度法)之法制加以分析;探討人事權今日爭議的處理與解決機制,並從最具爭議代表的警察人員的任免與遷調、消防人員之人事管理與體制問題、政風人員考核與懲處問題等深入析論。 (四) 、財政權限之衝突部分: 財政為庶務之母。今日財政爭議不免因中央本位主義心態,不重視地方分權而造成,故須正視地方財政分權的價值。從中央與地方財政權之規範法源,探討財政收支劃分法的理念、演進與內容。對於當前財政權衝突問題分別由收入、支出與調整面深入剖析,其中對於課稅權之設計、造成地方財源困窘因素、統籌分配稅與補助款本身的問題與爭議,尤為探究重點,並呼籲建立正確之財政分配理念以為解決財政權衝突之基本理念。 四、 嘗試對於精省後中央與地方權限衝突類型化,藉由近年爭議最具代表 性,且受矚目之案例(里長延選案、健保釋憲案、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與地方自治權之關係、中央與地方在教育權限之衝突、各級地方選舉委員會為隸屬中央選舉委員會之疑義、財團法人許可設立及行政監督與管理的問題、公益彩劵發行權之收回中央爭議、台北市擬定之「台北市資訊休閒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與台北縣原擬定之「台北縣民宿輔導管理自治條例」的「核定」問題)共通性歸納為「中央函令與地方立法權限衝突」、「中央立法與地方立法並執行衝突」、「中央立法並執行與地方立法並執行衝突」與「地方先立法,中央後來居上立法權之疑義」四大類型。深入分析衝突原委,並提出己見。 五、 自美國、德國、日本與英國之解決機制作為借鏡與參考,尤重視自治經 驗相仿的德國、日本的法制;主張權限衝突之解決當有事前之預防機制與事後解決機制的處理,前者乃治本之道,須從檢討並健全法制著手,且須重視地方有效參與;後者為必須及時建立之機制,鑑於我國已有的機制基礎,提出行政爭訟與權限爭議調解委員會雙軌制的新思維,以及強化爭訟途徑的構想。 六、 綜合四大面向的研究心得,以期發現造成中央與地方權限衝突的「五大 衝突原因」----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難以釐清、地方自治意識之覺醒與高漲、政黨因素、監督法制未成熟與欠缺落實大法官揭示事前參與機制研究等,作為探討衝突問題後之研究發現並提出能預防衝突又解決衝突的具體建議;以「三大建議」----權限明確劃分與精緻化、建設中央與地方參與夥伴關係、衝突解決爭訟機制之強化,作為本文探討精省後中央與地方權限衝突心得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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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與立法兩權間的緊張關係— 以法律違憲裁判對國會立法權的限制為中心

李嘉嘉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憲法的框架性賦予立法者具體化憲法的任務,而憲法同時也賦予司法者解釋憲法、維護憲法的職責,因此司法權與立法權實際上都在從事重新詮釋憲法的工作,然而當兩者間意見不一致時應如何處理,便形成司法權與立法權之間產生緊張關係的源頭。我國釋憲實務在釋字第四〇五號解釋揭示司法院大法官就憲法所為之解釋,對於立法院行使立法權亦有拘束力,後續在釋字第六三三號解釋、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時引發的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草案爭議,以及近來考試院對立法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修正公布的記帳士法第二條第二項提出釋憲聲請案,都顯示立法權與司法權之間的緊張關係逐漸升高,而使立法權與司法違憲審查權之間的權限爭議問題受到關注。 本文首先分析司法權與立法權之間的緊張關係,並嘗試討論兩權間緊張關係的三種不同處理方式,第一種是區分立法權與司法權的功能領域,在立法裁量的空間之下法律違憲審查應予以退讓,而形成法律違憲審查的界限;第二種處理方式是當法律違憲裁判的結果是法律違憲無效時,立法權除了接受法律違憲的結果外,在某種情況下容許立法權可以排除違憲結果,而使司法權的決定不再是最終決定;第三種處理方式是法律違憲決定的結果雖可以拘束立法權,但是讓法律違憲決定對立法權的拘束力受到一定條件或期限的限制。 接著討論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一九九五年的「十字架案判決」(Kruzifix-Entscheidung)與後續巴伐利亞邦議會在該判決後的修法,以及本國法相關案例分析,整理我國相關大法官解釋的事實、爭點與大法官論點,並援引相關理論、學說見解,試予以評析,最後討論我國現行司法解釋的效力規範及問題,冀能為我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提出修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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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與地方府際衝突之研究 / The Research on Conflicts between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s

高美莉, Kao, Mei L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1999年地方制度法施行以來,地方極力爭取自主權,中央與地方自治團體間衍生多次衝突,爭議之層面涵括地方財政權、立法權及人事權等地方自治核心領域。針對中央地方衝突,司法院大法官作出多號解釋,惟並未定紛止爭,突顯出建立中央地方衝突解決機制之必要性。 本論文選擇五個衝突個案,分別是財政衝突的統籌分配稅款及地方積欠健保政府補助款;立法衝突之行動電話基地台自治條例牴觸案及台北市里長延選案;人事權衝突之縣市警察局長任免案。先以府際關係理論進行鉅觀分析,分析其府際關係網絡圖,突顯其網絡利害關係人,如何進行聯合或對抗。次以賽局理分論析中央地方之賽局策略選擇過程,進而賽局及報酬模擬分析。 期望透過各類型中央地方府際衝突個案研究,提出解決下列問題。一、釐清中央地方府際衝突之影響因素?二、究竟何為中央地方權限爭議解決機制?三、台灣府際衝突之關係網絡圖像為何?四、府際衝突賽局中之博奕過程模式為何? 本研究提出四項結論。一、法律與制度變遷與府際衝突交互運作影響;二、政黨對立為府際係衝突最關鍵影響因素;三、建立多元之協調解決機制,為解決府際衝突之有效措施。四、提出全觀型府際賽局理論,以詮釋我國府際關係衝突現象。 本研究並提出五項建議,有助於未來我國府際關係正向發展,一、釐清府際衝突深層網絡關係結構,二、擴大跨域合作府際關係,三、追求中央與地方府際之最適效益,四、邁向多層次之地方治理,五、體認「地方自治為憲法制度性保障」之真諦。 / Since the Local Government Act enacted in 1999, local governments strive for local autonomy; therefore some supervisory conflicts aroused between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 Those conflicts related to law autonomous enactment, finance autonomous rights and personnel rights. Despit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No.550 and 553 had review above conflicts, disputes still remained unsolved, which proclaimed the importance of constructing the reconciliatory mechanism of conflicts. This study tries to analyze five conflict cases including tax redistribution fund, premium of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ellular phone base management local act, the prolonged election of Taipei li-chairman and incumbency of police bureau chief. Four conclusions are drawn as below, first, legal and system change will affect the IGR conflicts mutually. Second, parties antagonism is a crucial factor for IGR conflicts. Third, multi reconciliatory mechanism of conflicts would be efficient, a holistic game theory could interpret those conflicts. The last chapter proposes recommendations such as to clarify the IGR networks structure, broaden the cross-boundary cooperation, pursuit the optimal payoffs, work towards a multi-level governance and comprehend the core meaning of “local autonomy as a system as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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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地方立法權限衝突與法規競合-從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6號解釋談起 / 無(null)

楊秦岳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地方自治是近代憲政的有機組成部分。無論對任何一種憲法體制來說,都需要把地方自治和地方分權問題作為民主國家不可或缺的內容,予以明確定位。 與此同時,很多國家和國際組織重申地方自治原則。1985年通過的多國條約《歐洲地方自治憲章》,1985年通過、1993年再次通過的《世界地方自治宣言》加重了對地方自治的關注,這意味著在今天,地方自治和地方分權的積極意義在世界開始得到討論,並逐步得到明確。與地方自治和地方分權相伴隨的是地方公共團體事務優先原則的確立,即市鎮村最優先、然後是省市縣優先的事務分配原則,而中央政府只負責全國民、全國家性質的事務。地方自治可定義為,國家特定區域的人民,由於國家授權或依據國家法令,在國家監督下自行組織法人團體,用地方的人力財力物力自行處理自己的事務的政治制度。 在中央地方立法權限上,以我國憲法為例,憲法第171條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第172條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另外,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在中央法制範圍內建構憲法、法律、命令的三層的上下位階關係。論及地方法規與中央法規之位階關係,由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制定之地方法規,屬國家法律體系內之一部分,為求國家法律體系之完整及統一地方法規自應受法律位階理論之拘束。 故我國憲法第116條規定:「省法規與國家法律牴觸者無效。」、第125條規定:「縣單行規章與國家法律或省法規牴觸者無效。」。 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6號解釋中,我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禁止性交易,究竟限制人民何種憲法上權利,主要有二種見解:其一主張涉及性自主權,其二主張涉及工作權。 後者最重要理由是提供性服務以收取對價應認為是一種職業而應納入憲法職業自由之討論。憲法第15條職業自由所稱之職業,原則上只要是人民用以謀生的經濟活動即足當之,毋庸沾染太多道德或價值判斷的色彩,至於該職業應否管制或如何管制始為正當,則是後續的問題。 性如果可能作為一種謀生的工具,人民有沒有以性作為謀生工具的自由?性販售行為可否受到憲法對職業自由的保障? 如果立法者不是採取全面禁止的手段,而是合目的性地鑑於政策需要,對從事性工作之方法、時間、地點等執行職業之自由,予以適當限制,則由於「根據職業自由的三階理論」此類管制手段性質上屬寬鬆之合理審查的範疇,立法者反而能獲取更大的政策形成空間。 爰上所述,本論文提出主要研究問題如下:宜蘭縣娼妓管理自治條例對於性販售行為僅僅有所管制,而非全面禁止,是否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牴觸?宜蘭縣娼妓管理自治條例規範位階為何?是否為法律?宜蘭縣娼妓管理自治條例與與社會秩序維護法效力關係又為何?中央地方權限劃分對宜蘭縣娼妓管理自治條例效力影響為何?是否可直接逕依中央法律,亦即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處行政罰?有無侵犯宜蘭縣政府地方自治權限空間疑慮?處罰之理由或相關理論基礎為何?中央地方法規衝突對憲法上性工作者之工作權保障程度及影響為何?地方政府的自治權限有無憲法保障且不容中央恣意侵犯領域?中央或地方法規其中之ㄧ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宣告定期失效或立即失效時有何種影響? 兩者法律關係影響為何?究為取代關係或遞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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