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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後中國大陸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節制能力之研究

吳清水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運用國家能力( state capacity )理論,主要從中共政權結構的垂直面向,即中央與地方互動時所產生的各種關係的角度切入,研究其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各種節制手段,以維持總體政權穩定的能力。國家能力指的就是中央政府的能力,包括財政汲取能力、經濟調控能力、合法化能力和強制能力等四種。 首先,從歷史研究的角度,分五節就中共建政後到改革開放前的中央與地方關係(主要為財政經濟方面的關係),做一概要性的回顧與檢視,以作為其餘各章在討論中國大陸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節制能力時之基礎(第二章)。 其次,以改革開放後的中央與地方關係的內容( 包括行政關係、立法關係、財經關係) 為經緯,探討中國大陸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節制的各種能力,從而形成總體的節制機制,包括:行政節制能力(第三章)、立法節制能力(第四章)、財經節制能力(第五章)、其他節制能力(第六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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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與地方政府財政關係的變遷-英、美與我國的比較分析 / THE EVOLUTION OF CENTRAL-LOCAL FINANCIAL RELATIONSHIP

林思惟, Lin, Szu We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不論是單一制或是聯邦制的國家,多層級政府體制的建立,對於現代民主國家而言,具有政治與經濟雙重的重大功能。而財政是影響中央與地方政府關係的最主要因素,因此,本研究乃是以地方自治與地方財政問題為探討的基礎,藉由對其、美兩國中央與地方財政關係發展與趨勢的探討,參酌我國的現狀,並以中央對地方之國民教育補助為個案研究對象,深入了解我國三級政府間的實際互動情形,對我國未來中央與地方關係的建構與地方自治的發展,提出建議:   一.在我國中央與地方關係的建構方向上,以下幾點值得注意:   1.政治體制的特殊性:是當前我國中央與地方關係上所面臨的最大困境,亦即必須在實際有效統治範圍--臺澎金馬地區中,置放以大中國版圖為設計基礎的三級政府體制。   2.省政府虛級化與協調功能:目前省政府與中央政府的職能明顯的重複,組織架構疊床架屋,對於中央與地方關係均定位與行政效率都有相當不利的影響,然而在廢除省此一層級並無政治可行性的情況下,省府「虛級化」應為另一次善的解決途徑。省府應扮演中央與地方政府居中溝通與協調的角色,而不宜過分介入地方政府的職權範圍。   3.中央與地方政府功能的區分:一般內政事務的功能上,中央與地方功能的區分十分混淆,因此要截然「橫向」的劃分各級政府的功能殊不容易;而中央欲「縱向」的收編過多地方政府的職權,亦有相當的困難。   4.根據公共財生產的區分中央與地方(縣市)政府職能:將某一專項的地方政府職能,如國民教育,縱向的由中央收為統籌辦理,負責政策所有經費的支出與執行,其餘的職能則橫向的明確劃分,作最適當的安排,既能達成「簡化」與「分權」的精神,又能符合我國的國情,使改革所造成的衝擊減少到最低程度。臺灣地區幅員狹小,三級政府體制顯然行政層級過多,因此公共財提供者的區分仍宜以中央與縣市政府為主要對象,而省府則以負責廣域性、統籌性、協調性事務為主。   5.地方財政自主有一定極限:地方財政狀況不佳的問題,並不能藉由修改財政收支劃分法而獲得完全的解決,受限於自然或人文條件的不同,許多地方根本不可能自給自足。因此,中央適度的補助是必須的。   6.中央經由補助對地方的影響不應該是單向命令與主導模式:中央在制定補助款運用的條件與限制之前,應加強與地方政府的溝通,以了解地方的實際狀況與需求,而在執行上,也應在許可的範圍內,給予地方政府較大的自主空間,使經費能以最有效的方式,用於最需要解決的問題之上。   本研究建議我國國民教育職權應由中央統籌辦理,不再由地方政府負責。將地方政府的國民教育收為中央辦理有以下的理由:   1.解決地方政府財政問題。   2.提昇行政效率與效能。   3.保障教育此一殊價財應有的地位。   二.在我國地方政府方面,因應地方民主觀念的轉變,地方政府在角色與管理上也必須有所調整:   1.地方化:地方公共服務的傳遞乃是由地方人民與地方政府人員共同完成。地方事物的推動,應凝聚地方人民參與的感情,地方的公務人員也應該主動積極的盡量接近民眾,了解民眾需求,為人民服務,凸顯地方的特色。   2.服務的整合與管理的授權:地方的各種地方公共服務應該打破以往的本位主義,水平彈性的整合各項對人民的服務,以滿足人民多方面的需求。地方政府應充份的授權地方行政人員、第三部門,給予相當的財政與策略運用自主權,以迅速準確的回應人民的需求。   3.企業經營理念的培養:地方政府可視之為一「公共服務企業」,將企業經營的理念帶入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中,以擴大地方政府財源。   4.地方政府的民主化:以往代表性的地方民主已經無法滿足地方人民對地方公共服務提供的要求,取而代之的是強調地方人民涉入的參與性地方民主,因此地方政府應鼓勵地方人民參與地方事務。   5.地方政府組織文化與人民觀念的改變:地方政府必須跳脫以往層級節制的組織運作模式,父權主宰的統治心態,官僚守舊的保守漸進作風,以積極的、創新的、前瞻的、彈性的、整合的全新組織文化來迎接挑戰。而地方人民心態上也應建立公共服務的成本概念,除了重視自身的權利,更要善盡自己應盡的義務,體認地方政府乃是每一個地方居民的生命共同體,對與自己有切身關係的地方公共事務,給予關注並奉獻一己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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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改革開放後中共區域政策對其中央與地方關係的影響 / On the effect of the Central-Local Relations by the regional policy in China since its reform open

鈕則謙, Niu, Tse Chi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主要在於嘗試去解析中共改革開放後所採取的「梯度發展」的區域政策以及配合著該政策所實行的配套措施─外資、產業及財政政策等對於中共的「中央與地方關係」所產生的影響。本論文共分六章:第一章為緒論,主要說明研究的動機、過程與範圍以及研究的限制。第二章為理論探討,分為「區域發展」及「中央與地方關係」兩者。第三章為中共區域發展政策的分析:首先回顧改革開放前的區域發展政策及影響、然後介紹改革開放後的區域發展政策及各地發展策略、跟著指出「梯度發展」政策的配套措施─外貿、產業及財政方面,最後檢視在以上區別性的發展政策下各地發展的結果。在以上的前提下,筆者以各地人均國民收入的標準差來分析,發現改革開放後中國呈現著發展不均有逐漸擴大的趨勢。第四章則集中探討中共中央與地方的關係:區分為改革前、後兩個階段。改革開放前,中共在「保證中央的統一領導、充份發揮地方積極性」的原則下以前者為重心;在改革開放後,由於產權地方化及財權下放使得中央政府的財政支配能力下降,;而地方政府由於自足體系歷史和產權地方化使得地方政府與企業結合等使其權力增加,這種情形更配合區域發展政策下外資與地方政府的結合及產業結構趨同等背景下導致的諸侯經濟等情況而益形加重,使得中央與地方既有的「命令」關係轉變到「談判」關係。第五章的個案分析,則在東、中、西部各選取一個省級行政單位分別分析其區域發展政策及與中央的關係。首先分析三省的發展特色。另外就個別的發展特色、國民收入、財政包乾方式及財政收支等三方面來分析三省與中央的關係,可發現江蘇省與中央的關係中中央較有主導權,而湖北、新疆則呈現出地方較有具優勢。第六章的結論部份則指出由於國家在區域政策及配套措施方面採取「梯度發展」政策的結果同時,為了配合發展所採取的放權政策,使得原有的中央與地方的關係由原先的命令式轉為談判式,充份顯示了中央政府能力衰退與地方政府勢力勃興,更為中國未來的發展注入了變數。因此,筆者以為從經濟方面導致的問題似乎應當從經濟方面加以解決,可以從中心城市的確立著手→實行各地產業分工→區域市場的建立→經濟圈的發展方式→統一市場的形成,同時並配合中央政府在法律方面的健全及其他的一些相關措施,如分稅制與政企分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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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地方立法例論台灣地區中央與地方之衝突

陳銘泓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八十六年的修憲,將中央與地方垂直分權的結構,從高度的憲法保障,轉變成由中央以法律調節,其中最根本的法律,就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公布施行的地方制度法。根據司法院的法學資料檢索系統顯示,截至目前為止,全國共有三百九十五部自治條例,換句話說,平均每四天就產生一部新的自治條例。至於自治規則,那更是難以統計。 在地方立法如此地蓬勃發展之際,許多的問題也漸漸地衍生出來。第一個就是地方立法和國家法律的關係究竟如何?雖然地方制度法已經授權地方立法來限制人民權利,但另一方面,也有相當的限制,例如行政罰有上限,中央還可以透過制定法律和法規命令來調整地方立法的外部界限。就這一個部分,我們發現實務上確實會發生一些爭議,例如台北市制定「台北市資訊休閒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把網咖規定為不得設吸菸室的禁菸場所,但是中央的菸害防治法並沒有把網咖納入不得設吸菸區的場所中。同時,網咖設置的地點應該和學校保持多少距離,如果未來中央的資訊休閒業管理條例草案通過的話,台北市做更嚴格的規定,會不會牴觸中央的法律? 第二個問題是目前比較接近「土地管轄」而非「事務管轄」的權限劃分方式,似乎形成許多的模糊地帶,不容易區別是不是自治事項;同時,中央以法規所做的調控,是不是需要給地方一定的參與和表達意見的機會?例如發行公益彩券和對系統業者的費率審查和處罰是不是自治事項?中央的「公益彩券發行條例」原本已經授權地方可以就發行公益彩券而立法,地方也已經立法並加以執行了,結果中央卻修法把權力收回;有線廣播電視法的修正也是類似的情況。 第三個問題是中央對地方立法的監督,中央對地方立法,什麼條件下可以不予核定,可不可以不予備查;地方在什麼什麼情況下可以聲請司法院解釋? 因為上述這些問題所引起的中央與地方的衝突,本論文在加以研究之後,有幾點發現: 第一是地方政府由於和人民有更頻繁的直接接觸,往往對於因地制宜有迫切的需要,所以對於什麼情況下會構成牴觸中央法律而言,從我們的案例來看,似乎應該更考慮到這一點。例如說,網咖業者和學校的距離,並不涉及國家統治權必須優先考慮的事項,從各地方的學校密度、網路休閒風氣、商業活動都不同來看,似乎也沒有必須全國一致的理由,那麼是否應該給地方比較大的立法空間?地方做比中央法律更嚴格的規範,對網咖業者似乎不利;但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對學生、家長更有利,而更符合大多數當地人民的需要。而地區的有線電視系統業者的費率和管理,像這樣的事務,也有各地方商業活動、交易成本等不同的考慮,似乎也應該讓地方立法有較大的空間。 其次中央對地方立法的行政監督,似乎還有一些改善的空間,首先是須要釐清事先審查的核定,和事後審查的備查,當然,也可以考慮再訂定地方法規標準法,就地方法規的體系和行政監督,做更明確的界定。其次,有許多爭議可以在事前透過溝通和協調加以解決,這是行政上本來就應該要做的事,不應該等到法律來約束;但從這些案例來看,似乎又有必要建立強制的事前溝通協商機制,來避免不必要的資源浪費。 在立法監督上,似乎也可以考慮加入這樣的機制,譬如說,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增訂「應邀請相關地方行政機關指派代表出席委員會,表達意見」的程序。不過,在這些政治上、行政上的機制都無法解決中央與地方權限上的爭議時,對於涉及憲法解釋的部分,似乎還是應該把爭議交給司法院解釋來加以解決,而不宜交由立法院以決議的方式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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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以來中共中央與地方關係之研究-地方保護主義之探討 / The Study of PRC's Central-Local Relation from Reform and Open --The Consideration of Local Protectionism

孔裕植, Kong, Yoosik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毛澤東的極權主義政權之下,中共的中央與地方關係經過不斷地改變過程。不過,雖然經過「大躍進」和「文化大革命」時期的權力下放和中間的收權,中共的中央與地放一直屬於上傳下達的隸屬關係。到鄧小平時代,中共推動經濟改革政策,為了成功地實行經濟改革,在多方面採取權力下放的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措施是「放權讓利」的財政體制改革和計劃體制改革。其結果,在很多方面獲得成功,且給地方很大的自主性。不過也有負面的現象,而且這些現象成為阻礙經濟改革的主要素。其中明現的現象是「地方保護主義」、「諸侯經濟」等的現象。地方保護主義是指從狹隘的局部利益出發,採取不合理的干預手段和措施,人為地製造障礙、限制、封鎖區際間相互貿易,割裂區際間資源技術、市場等的經濟聯繫。地方保護主義對中央與地方關係的影響深大。地方的自主性擴大導致地方主義之抬頭,影響到中央宏觀調控能力之弱化。因此中共中央採取整頓措施,不過這些整頓措施反而阻礙經濟改革的速度,而且遭到地方的抵制與反抗。中共十四大以後提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概念,加強經濟改革的速度,中央與地方關係也隨著待重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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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選擇與制度變遷:中國大陸中央與地方政經關係類型分析

王嘉州, Chia-chou W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之研究目的為建構中央與地方關係類型之模式,所要解答的問題有五:第一,中央與地方的關係可區分為哪幾種類型?第二,不同的關係類型與地方的經濟行為有何關連?第三,不同的關係類型,將使中央政府有何得失?第四,中央偏好的改變對中央與地方關係類型有何影響?第五,在制度變遷過程裡中央與地方如何互動? 壹、中央與地方的關係可區分為哪幾種類型? 本論文採用政治利益與經濟利益兩個變數,以建構出中央與地方之四種關係類型:分別是第一象限的開放且分權型、第二象限的封閉而分權型、第三象限的封閉且集權型,以及第四象限的開放而集權型。本研究發現:從1982年的中共「十二大」到2002年的中共「十六大」,中國大陸中央與地方的政經關係均屬於封閉而分權型,亦即地方所佔政治利益少於中央,但經濟利益多於中央。不過各省與中央之關係類型就較多變化,總體而言,各省與中央關係類型之變化,具有四項特徵:第一,各省與中央之關係以封閉而分權型最眾,年平均有14.25個省;其次為封閉且集權型,年平均有10.5個省;再者為開放且分權型,年平均有4個省;最後則為開放而集權型,年平均有1.25個省。第二,各省分佈在此四種類型中的數量排序,均未曾改變。第三,四種關係類型的變化趨勢,除封閉且集權型呈現下降外,其他三種類型都為上升。第四,綜合前述兩點可知,各省與中央之關係類型呈現緩慢變化,主要是由封閉且集權型轉變為其他三種類型。 貳、不同的關係類型與地方的經濟行為有何關連? 本文修正並合併五種地方政府行為方式成為三種,並分別賦予具體衡量指標如下:第一,以「各地區基本建設投資額佔全國之比例」代表「與中央討價還價爭取更優惠的政策」的情形,因為中央政府以審批方式嚴加控制此類投資,故其比例越高,代表爭取到的政策越優惠。第二,以「各地區非國有工業總產值佔全國的比例」代表「發展新的投資領域」的情形,比例越高,代表發展新投資領域越成功。第三,以「各地區實際利用外資佔全國的比例」代表「國際化」的程度,比例越高,國際化程度越高。本研究發現:若地方佔政治利益與經濟利益的比例越高,則其在上述三項指標之數值越高;反之則越低。換言之,在三種經濟行為的指標中,均為開放且分權型居冠,封閉而分權型居次,開放而集權型第三,封閉且集權型居末。 參、不同的關係類型,將使中央政府有何得失? 本論文將四種中央地方關係類型的優缺點歸納如下:第一,開放且分權型的優點是可促進地方自治與經濟發展,缺點是是造成地方主義與地區差距的擴大。第二,封閉而分權型的優點是有利於國家政治上的統一與經濟上的發展,缺點為高壓統治與地區差距的擴大。第三封閉且集權型的優點是國家的統一與地區差距縮小,缺點為高壓統治與經濟衰退。第四,開放而集權型的優點為促進地方自治與地區差距縮小,缺點為造成地方主義與經濟衰退。本研究發現,自1982年「十二大」至2002年「十六大」,中國大陸中央與地方關係均為封閉而分權型,其優缺點之意涵如下:在國家統一上,表現為中央規劃的省委書記與省長均能在換屆選舉中順利當選,且中央可透過頻繁的調動來掌控省委書記與省長。在高壓統治上,表現為以高壓手段處理「八六學潮」、「八九民運」、「中國民主黨」組黨運動及法輪功事件。在經濟發展上,雖然有起有伏,但各時期都能將年均成長維持在7.8﹪以上。在地區差距上,有些時期僅是絕對差距的擴大,有些時期則伴隨相對差距的擴大。 肆、中央偏好的改變對中央與地方關係類型有何影響? 本論文將中央偏好的改變對中央與地方關係類型的影響區分為四類,第一類是趨中心化的變動;第二類是趨角落化的變動;第三類是順時針的變化;第四類是逆時針的變化。本研究發現,本研究發現,中國大陸1982年到1997年的變化,猶如順時針變化中的C2,中央的偏好明顯是為求經濟發展。1997∼2002的變化,猶如趨中心化的A2,顯示中央的偏好是以經濟發展與國家統一為前提,增加地方的政治參與及均衡地區發展。換言之,國家統一與經濟發展乃中共中央一貫的偏好,自1982年至2001年均未曾改變。中共中央用以保障國家統一的制度有三:第一,堅持民主集中制的領導制度,尤其是「四個服從」原則;第二。在決策機制,以「中央委員會」為名義上最高領導機關,但實質上,政治局及其常委會才是真正的權力機關。;第三,在選舉制度上,採行多層次的選舉,使其預先指定的人選成為「選舉人」與「被選舉人」。在經濟發展上,乃透過財政體制改革為動力。1980年的財政體制改革,即透過權力下放,承認地方財政收入的方式,希望達到加速經濟增長的目標,而1985年起的三次財政體制改革,其方向也都是財政分權,已形成收入集權、支出分權的局面,故能使大陸繼續維持經濟的高成長。因此,中央與地方之關係一直維持在封閉而分權型。預估2012年中共「十八大」召開前仍將維持在此一類型中,之後則可能往開放且分權型轉變 伍、在制度變遷過程裡中央與地方如何互動? 本文將中央與地方策略互動的過程,區分為三個步驟:第一步是中央提出政策,要求地方實行。第二步是地方判斷此中央政策對其究竟有利或不利,以決定其所採行的對策,地方所能採取的對策有三,包括「先鋒」、「扈從」及「抗拒」。第三步則為中央根據地方所採行的對策而提出對應之道。中央的對應方式可概分為「調和」與「懲罰」兩種。經過此三個步驟,則有六種可能的結果:積極合作、消極合作、完全妥協、部分妥協、溫和衝突、激烈衝突。本論文以廣東省為例,分析在財政體制變遷過程中與中央的策略互動。研究發現:中央與廣東三次互動,結果都不同。在「定額上解」時期,互動結果為「完全妥協」。中央與廣東可說是各有所得,不分勝負。「上解額遞增包乾」時期的互動結果則為「消極合作」,中央與廣東可說仍是各有所得,不分勝負,不過中央對此結果的偏好程度高過廣東。「分稅制」時期的互動結果則為「部分妥協」,中央與廣東仍是各有所得,不過廣東之所得比中央還多,可說是廣東略勝一籌,且廣東對此結果的偏好高過中央。 / This paper conceives of two major indicators: the “Total Sum of Political Interest” and the “Total Sum of Economic Interest”. At the same time, according to the reality of central-local distribution, these can be sub-divided into four relationship typologies: 1.”Open and Decentralized”, 2. “Closed and Decentralized”, 3. “Closed and Centralized” and 4. “Open and Centraliz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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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中央與地方財政關係之研究 / A Study on Fiscal Relationship Between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 of China

馮士容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由中央與地方之間財政關係中權力不對等與對利益要求的目標不一致以及委託代理結構中委託人與代理人同樣存在著資訊不對稱與目標不一致的特性。是以中國大陸中央與地方之間必然存在著委託代理問題,代理人常常只會追求著自己的目標,甚至會損害整體利益,中國大陸中央與地方之間的一切矛盾與問題起源自中央權力大過地方,因此中央動輒使用「決定」與通知這類的行政性指令,取代應該經由制度或是法制的模式來調整諸如財政管理體制等政策,造成地方擁有較多的資訊,但在權力上卻無法脫離中央而獨立。換言之,地方在某些程度上仍受中央所控制,在分稅制實施之後,中央與地方雖然各自有其所屬的稅種,但中央與地方共享稅的分成比例以及何種稅種屬中央抑或地方,這些事項縱然不致於全盤由中央決定,但未來中央與地方定會共同協議與決定財政資源的分配比例。 是以由委託代理理論來驗證中國大陸中央與地方之間的財政關係,本論文發現中央與地方之間所產生種種問題,乃是因為缺乏制度化以及法制化所致,中共中央以行政性指令來達到其分權、集權的目的,這些措施卻不能真正解決問題。制度變遷與經濟發展係為促進中國大陸經濟成長及中央、地方之間財政資源配置產生變動的重要誘因。在此前提下,制度變遷促成市場機能逐漸恢復,以及經濟發展使得生產、就業結構改變。是以由中國大陸的財政收入結構產生根本的改變、中央與地方對於財政資源的配置仍未訂定合理的比例,以及中央政府仍然能夠主導資源配置這三方面觀之,未來只有在中央主導下與地方協調共同決定財政資源的分配比例,這是本論文研究的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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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農民抗議與國家政治行動選擇:中央與地方差異性的探討 / Peasant protest and state actions:central-local relations in Mainland China

周俊宏, Chou, Chun Hu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以國家行動為研究目標,意欲探究的是中共政治行動對農民抗議產生的影響以及遭遇農民抗議時中共政治行動的回應。其中,主要探討的是中共中央與地方行動上的差異性。兩者行動上的差異在本文中一方面認定為導致農民抗議產生的外部環境因素(即政治機會),一方面據以探究面對農民抗議時中共中央與地方在回應時所採取的政治行動分別為何。 本文以政治機會結構理論及國家與社會互動理論作為研究理論,並在「中央—地方—農民」三分的分析框架下,提出中央與地方的差異作為研究面向。整理農民抗議的定義、特點、方式、類型及成因時,並討論與之相關的農民權益。在探究行動上的差異對農民抗議的影響以及面對農民抗議時中央與地方的各自行動時,本文從稅費問題及土地徵用來看行動差異對農民抗議的影響,而中央政府的回應行動包括國家重建、事件定調、策略防範以及守住底線。基層政權的回應行動則分別就「官方論調」、「力量對比」、「對上訪時幹部行動的參酌」、「秩序共識下的行動劇碼」,以及「角色扮演」等予以解讀。 / State action is regarded as the research target, intending for the influence on peasant protest by PRC’s action and the response to peasant protest by PRC. Focusing on these two topics, action discrepancy in central-local relations is what I’d like to discuss in this research. For one thing, action discrepancy is seen as the outer environmental factor that brings about the begin of peasant protest. For another, based on action discrepancy,while responding to peasant protest, what the central do and what the local do can be explored. Based on the political opportunity structure theory and the state-society interaction theory, and analyzed on the framework of “central-local–peasant” tripartition, this research presents the discrepancy in central-local relations as main dimension. While definitions, characters, measures, types, and reasons concerning peasant protest are organized, peasant rights and interests are also discussed. The influence on peasant protest by action discrepancy and the actions separately by the central and the local when encountering peasant protest are then explored. This research examines the influence through tax-fee problem and land expropriation, and then concludes that the central actions include state-rebuilding, affair-identifying, strategy-guarding, and deadline-defending, and moreover, interprets the local regime’s actions in such ways like “official-like statement”, “power contrast”, “reference to local cadres’action toward peasant appealings to higher levels(shangfang)”, “act performance on the consensus of order”, and “role pl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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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地方自治功能談省縣自治法問題 / Local Government Act

楊景斌, Yang,Ching P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首先由地方自治意義與功能談起,藉以探討地方自治獲先進國家重視 的原因,並對於地方自治理論如何影響地方自治制度之演進加以說明。再 者,將地方自治與地方政府作一區別,釐清兩者之間的差異,以避免「有 地方政府等於實施地方自治」之錯誤觀念。我國憲法中明文保障地方自治 ,但觀諸臺灣地區實施地方自治四十多年,或受限於政治因素,屢以行政 命令作為實施依據。由於行政命令可隨中央或上級政府之意更改,因而使 得地方自治權限屢受侵剝,論者每以「中央集權又集錢」來形容。是以健 全地方自治,完成地方自治法制化及確實改進地方自治制度的呼聲四起, 本文將檢討因地方自治未落實而產生的之各種問題,並對地方自治法制化 問題做一歸納,以暸解省縣自治法產生之背景。省縣自治法的誕生,使臺 灣地區的地方自治邁入了新的里程碑,但此法公布施行後,除了完成法制 化以及「省長民選」之顯而易見的效果之外,似乎並未能完全解決以前地 方自治的種種問題,以及使地方自治發揮應有的功能。本文將探究其中有 礙地方自治功能發揮之處,並嘗試提出建議,以期健全地方自治法制,使 地方自治功能發揚光大,進而帶動國家整體的進步。本文研究建議,1. 關於自治事權的劃分,應以事權之性質、種類加以劃分,而非以地域來區 分。2.關於自治組織方面,由於縣市政府與鄉鎮市公所組織規程準則皆由 省政府所擬定,省政府在擬定此二規程準則時,應做彈性的規定,使地方 可依當地環境靈活運用。3.在自治財政方面,地方自有財源比例並未明定 ,為保障地方財政自主性,將來應在省縣自治法中明定地方自有財源比例 。再者,為避免中央以補助之名而行干預地方之實,補助與統籌分配制度 應儘速制度化。4.在自治監督方面,似乎可考慮將自治監督之章名改為「 中央與地方之關係」, 因為中央與地方之關係,隨著時代潮流與社經環 境之變遷,不再只是單純的監督關係。中央對地方還有諮詢、服務等關係 ,若僅以監督來看待中央與地方之關係則不僅過於狹隘,且容易因為過於 強調監督反而形成過分干預。5.省縣自治法對於地方人民權利的規定,與 以前相比,顯見充實。但是,相關的法律如創制複決法、資訊公開法等, 均尚未問世。是以中央政府應加速立自治法的規定形同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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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省後中央與地方權限衝突之研究

林谷蓉, Lin, Ku Ju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旨在探討精省之後的中央與地方於權限所生之衝突。以法制研究途徑,檢視現行法律規範中關於權限劃分之方式及內容,分析其缺失;對於權限衝突之內容、爭點,以文獻分析、歷史研究與比較研究的方法,從相關法律、實務運作與學說見解等角度,進行下述之探討: 一、 從權限劃分制度,探討我國均權制度形成背景( 中山先生對於集權分權 主義的省思)、內涵(權限劃分之原理原則),以及現行憲法關於權限劃分 相關規定,尤其對於造成權限衝突根源的第十章劃分方式與均權理論加以分析並檢討;進一步介紹美國、德國、日本與英國之權限劃分制度與經驗,以作為吾國制度的借鏡與學習。 二、 地方自治是否為憲法保障之制度,將影響地方自治團體與國家間之關 係,及其運作與呈現方式。藉由探討地方自治之憲法理論,明瞭地方自治的意義、本質、保障之重要性,以及地方自治團體的任務與高權,進而對照並分析我國地方自治法制化歷程,方能理解地方自治在我國因實踐經驗與程度之不足所造成今日中央與地方衝突之時空背景。 三、 對精省後中央與地方權限衝突中最具代表性的四大面向-自治事項與委 辦事項之釐清、立法權、人事權與財政權,深入分析現行法制的規範缺 失、明白實務操作之情形與落差,並探討學說爭議,以發現衝突所在。 (一) 、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之釐清部分: 從憲法、地方制度法與專業法律中關於權限劃分之規定加以析論;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的定義、意義,在學說與實務的看法與相關問題均加以分析,繼而提出判斷標準,再從其影響範圍肯定區分兩者之必要性。 (二) 、立法權限之衝突部分: 認識立法權體系與內涵,探討其與中央立法權之範圍、界限與法律位階之爭議;自治監督引發之衝突常為造成中央與地方施政受礙或關係破劣之因,故監督之方式與實施,以及救濟管道,均為探討所在。 (三) 、人事權限之衝突部分: 最大爭議為中央一條鞭體制的專屬管轄問題,故而將一條鞭制度之意義、由來、實施與適用範圍、與地方行政權之爭議先予以釐清,再反省改進之道;並介紹我國人事權之沿革,從三個時期(自治綱要、自治二法、地方制度法)之法制加以分析;探討人事權今日爭議的處理與解決機制,並從最具爭議代表的警察人員的任免與遷調、消防人員之人事管理與體制問題、政風人員考核與懲處問題等深入析論。 (四) 、財政權限之衝突部分: 財政為庶務之母。今日財政爭議不免因中央本位主義心態,不重視地方分權而造成,故須正視地方財政分權的價值。從中央與地方財政權之規範法源,探討財政收支劃分法的理念、演進與內容。對於當前財政權衝突問題分別由收入、支出與調整面深入剖析,其中對於課稅權之設計、造成地方財源困窘因素、統籌分配稅與補助款本身的問題與爭議,尤為探究重點,並呼籲建立正確之財政分配理念以為解決財政權衝突之基本理念。 四、 嘗試對於精省後中央與地方權限衝突類型化,藉由近年爭議最具代表 性,且受矚目之案例(里長延選案、健保釋憲案、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與地方自治權之關係、中央與地方在教育權限之衝突、各級地方選舉委員會為隸屬中央選舉委員會之疑義、財團法人許可設立及行政監督與管理的問題、公益彩劵發行權之收回中央爭議、台北市擬定之「台北市資訊休閒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與台北縣原擬定之「台北縣民宿輔導管理自治條例」的「核定」問題)共通性歸納為「中央函令與地方立法權限衝突」、「中央立法與地方立法並執行衝突」、「中央立法並執行與地方立法並執行衝突」與「地方先立法,中央後來居上立法權之疑義」四大類型。深入分析衝突原委,並提出己見。 五、 自美國、德國、日本與英國之解決機制作為借鏡與參考,尤重視自治經 驗相仿的德國、日本的法制;主張權限衝突之解決當有事前之預防機制與事後解決機制的處理,前者乃治本之道,須從檢討並健全法制著手,且須重視地方有效參與;後者為必須及時建立之機制,鑑於我國已有的機制基礎,提出行政爭訟與權限爭議調解委員會雙軌制的新思維,以及強化爭訟途徑的構想。 六、 綜合四大面向的研究心得,以期發現造成中央與地方權限衝突的「五大 衝突原因」----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難以釐清、地方自治意識之覺醒與高漲、政黨因素、監督法制未成熟與欠缺落實大法官揭示事前參與機制研究等,作為探討衝突問題後之研究發現並提出能預防衝突又解決衝突的具體建議;以「三大建議」----權限明確劃分與精緻化、建設中央與地方參與夥伴關係、衝突解決爭訟機制之強化,作為本文探討精省後中央與地方權限衝突心得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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