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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在回歸中華人民共和國後對條約和政府間國際組織權限的變化

雷震宇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香港和澳門為非國家行為者,在英國和葡萄牙的統治下都享有部分的對外事務權限。兩地分別確定在1997年和1999年重新回到中國的統治下,然在過渡期間,中英、中葡都瞭解到國際聯繫對香港、澳門未來發展的重要性,在「聯合聲明」與「基本法」中明確規範在回歸中國統治下的對外事務權限。整體而言,香港、澳門特區的國際地位在過渡期間有所提昇,但日後應會在框架內穩定發展。 / 中華民國台灣的國際空間本質上不同於香港、澳門的對外事務權限,但都有深深受北京影響這個共通處,特別是在馬英九政府主張和對岸談判解決國際空間的情況下,香港、澳門的對外事務權限對我國有其參考價值。本文試著去分析和北京協商解決我國國際空間的利弊得失和預測將來可能的發展,期望能為這領域帶來一點建樹。 / Being non-state actors, Hong Kong and Macau enjoyed some degree of external autonomy under British rule and Portuguese rule respectively. The PRC Government resumed the exercise of sovereignty over Hong Kong in 1997 and over Macau in 1999. During the transition period, the PRC along with Great Britain and Portugal realized the international links were crucial to Hong Kong and Macau. And both “Joint Declarations” and “ Basic Laws” provided that the 2 SARS ‘will enjoy a high degree of autonomy, except in foreign and defense affairs which are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Overall, the international status of the 2 SARS expanded amid this process and would be stabilized in the future. / ROC (Taiwan)’s international affairs are essentially different from Hong Kong’s and Macau’s external affairs. However, they have one thing in common, which is that they are all strongly affected by the PRC. Ma administration advocates expanding ROC (Taiwan)’s international status via compromising with the PRC on it’s international status. In this case, I think we can learn a lesson from the 2 SARS’s experience. In this thesis, I managed to analyze the positive and the negative impacts of the negotiation with Beijing and predict the likely development of ROC (Taiwan)’s international affairs. I hoped I can make some contribution to this field of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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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與法國第五共和憲法之比較研究—以總統權限為中心

蔡智文, Tsai Chin-W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憲法從開始制訂施行後至今六次修憲,經歷了許多變革,政府體制亦一變再變,直到民國八十六年第四次修憲之後,中央政府體制可謂大勢底定,成為半總統制,而我國亦由於總統直選之改革,使總統具有廣大民意基礎,故總統權力在經過全民選舉之洗禮下,使得憲法所賦予總統之權限在實際的運作上,更具有政治份量。本文亦係基於此而欲進一步探討我國總統權限在歷年來之憲政改革後是否產生質變或量變,且由於我國如今憲政體制與法國第五共和之半總統制度設計雷同,故藉由與法國第五共和憲政經驗之比較研究,更可有助於吾人清楚瞭解總統在憲法中之地位。 本文先藉由第二章各種憲政體制之介紹比較,來加以定位我國憲政制度設計,於第三章與第四章再從憲政史之面向切入,研究我國與法國之憲政發展,如此比較之目的在於提供吾人可對一國憲法之由來與發展有宏觀之瞭解,並從憲政歷史上之沿革與改變來進一步修正或解釋現行憲法上之疏漏之處,並可藉由以往失敗之憲政經驗為鏡,而不致有重蹈覆轍之虞。 在對於我國與法國憲政發展有一宏觀之概念後,吾人即針對欲討論之重心對象——總統,做一鉅細靡遺之探討。首先在第五章從我國與法國第五共和兩國總統之選舉產生方式、任期、代行、繼任與補選等程序與身份上問題作一初步比較,而後對於兩國總統在憲法上之權限以其是否專屬於總統行使為界,於第六章及第七章做一實體權限上之探討比較,最後則是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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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董事法律上地位與權限」

盧俊誠, LU, JUM-CH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一冊,約十二萬言,共分六章,茲扼要說明內容: 第一章:「緒論」:就本論文之研究動機及研究方法、範圍,加以說明及界定。 第二章:「經營判斷法則之背景及功能」:說明法則之起源,立論背景及對公司經營 所產生之功能。 第三章:「美國法上傳統經營判斷法則之適用」:分析評述美國法上如何適用經營判 斷法則來規範董事之行為及其責任之界定。及該法則之適用範圍。 第四章:「日本法上經營判斷法則之適用」:說明日本法上該法則之運用情形,同時 就我國法上應如何適用此法則加以評析。 第五章:「股東代表訴訟與經營判斷法則」:說明美國法如何利用攻擊性之經營判斷 法則經止代表訴訟,並評析此用法於我國適用之否行性。 第六章:「結論」:提供我國法院利用經營判斷法則審查董事行為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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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省後中央與地方權限衝突之研究

林谷蓉, Lin, Ku Ju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旨在探討精省之後的中央與地方於權限所生之衝突。以法制研究途徑,檢視現行法律規範中關於權限劃分之方式及內容,分析其缺失;對於權限衝突之內容、爭點,以文獻分析、歷史研究與比較研究的方法,從相關法律、實務運作與學說見解等角度,進行下述之探討: 一、 從權限劃分制度,探討我國均權制度形成背景( 中山先生對於集權分權 主義的省思)、內涵(權限劃分之原理原則),以及現行憲法關於權限劃分 相關規定,尤其對於造成權限衝突根源的第十章劃分方式與均權理論加以分析並檢討;進一步介紹美國、德國、日本與英國之權限劃分制度與經驗,以作為吾國制度的借鏡與學習。 二、 地方自治是否為憲法保障之制度,將影響地方自治團體與國家間之關 係,及其運作與呈現方式。藉由探討地方自治之憲法理論,明瞭地方自治的意義、本質、保障之重要性,以及地方自治團體的任務與高權,進而對照並分析我國地方自治法制化歷程,方能理解地方自治在我國因實踐經驗與程度之不足所造成今日中央與地方衝突之時空背景。 三、 對精省後中央與地方權限衝突中最具代表性的四大面向-自治事項與委 辦事項之釐清、立法權、人事權與財政權,深入分析現行法制的規範缺 失、明白實務操作之情形與落差,並探討學說爭議,以發現衝突所在。 (一) 、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之釐清部分: 從憲法、地方制度法與專業法律中關於權限劃分之規定加以析論;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的定義、意義,在學說與實務的看法與相關問題均加以分析,繼而提出判斷標準,再從其影響範圍肯定區分兩者之必要性。 (二) 、立法權限之衝突部分: 認識立法權體系與內涵,探討其與中央立法權之範圍、界限與法律位階之爭議;自治監督引發之衝突常為造成中央與地方施政受礙或關係破劣之因,故監督之方式與實施,以及救濟管道,均為探討所在。 (三) 、人事權限之衝突部分: 最大爭議為中央一條鞭體制的專屬管轄問題,故而將一條鞭制度之意義、由來、實施與適用範圍、與地方行政權之爭議先予以釐清,再反省改進之道;並介紹我國人事權之沿革,從三個時期(自治綱要、自治二法、地方制度法)之法制加以分析;探討人事權今日爭議的處理與解決機制,並從最具爭議代表的警察人員的任免與遷調、消防人員之人事管理與體制問題、政風人員考核與懲處問題等深入析論。 (四) 、財政權限之衝突部分: 財政為庶務之母。今日財政爭議不免因中央本位主義心態,不重視地方分權而造成,故須正視地方財政分權的價值。從中央與地方財政權之規範法源,探討財政收支劃分法的理念、演進與內容。對於當前財政權衝突問題分別由收入、支出與調整面深入剖析,其中對於課稅權之設計、造成地方財源困窘因素、統籌分配稅與補助款本身的問題與爭議,尤為探究重點,並呼籲建立正確之財政分配理念以為解決財政權衝突之基本理念。 四、 嘗試對於精省後中央與地方權限衝突類型化,藉由近年爭議最具代表 性,且受矚目之案例(里長延選案、健保釋憲案、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與地方自治權之關係、中央與地方在教育權限之衝突、各級地方選舉委員會為隸屬中央選舉委員會之疑義、財團法人許可設立及行政監督與管理的問題、公益彩劵發行權之收回中央爭議、台北市擬定之「台北市資訊休閒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與台北縣原擬定之「台北縣民宿輔導管理自治條例」的「核定」問題)共通性歸納為「中央函令與地方立法權限衝突」、「中央立法與地方立法並執行衝突」、「中央立法並執行與地方立法並執行衝突」與「地方先立法,中央後來居上立法權之疑義」四大類型。深入分析衝突原委,並提出己見。 五、 自美國、德國、日本與英國之解決機制作為借鏡與參考,尤重視自治經 驗相仿的德國、日本的法制;主張權限衝突之解決當有事前之預防機制與事後解決機制的處理,前者乃治本之道,須從檢討並健全法制著手,且須重視地方有效參與;後者為必須及時建立之機制,鑑於我國已有的機制基礎,提出行政爭訟與權限爭議調解委員會雙軌制的新思維,以及強化爭訟途徑的構想。 六、 綜合四大面向的研究心得,以期發現造成中央與地方權限衝突的「五大 衝突原因」----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難以釐清、地方自治意識之覺醒與高漲、政黨因素、監督法制未成熟與欠缺落實大法官揭示事前參與機制研究等,作為探討衝突問題後之研究發現並提出能預防衝突又解決衝突的具體建議;以「三大建議」----權限明確劃分與精緻化、建設中央與地方參與夥伴關係、衝突解決爭訟機制之強化,作為本文探討精省後中央與地方權限衝突心得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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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人制度之研究

何信慶, HE,XING-Q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論文提要內容:我國公司法自立法公布以來,對股份有限公司即設有監察人制度,以 司監察公司之業務及財務狀況。然而,在監察人功能不彰之情形下,監察人制度是否 有存在之必要,則應如何令其發揮實效性?此二點是本文之重心。本文凡六章,玆摘 述各章內容如下: 第一章 緒言:說明本文之研究動機、目的、方法以及撰寫方式與研究範圍。 第二章 監察制度:論述股份有限公司之機關構造及權限分配;其次從比較法的觀點 ,研究各國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制度,來論證我國監宗人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第三章 監察人之監察:現代企業不僅龐大,而且越趨專門化、複雜化,故必須另設 其他監察制度,以補監察人之不足。本章從監察人之監察與其他監察制度之關係及如 何調整之觀點,加以說明。 第四章 監察人之地位:闡明監察人具有獨立地位之重要性,並探討如何建立、維護 監察人之獨立地位。 第五章 監察人之責任及義務;敘明監察人之責任及義務,以促使監察人能克盡職守 ,發揮其功能。 第六章 結論:最後本文提出幾點充實監察人制度之建議,作為本文之結論。期使我 國監察人制度,不要淪為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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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剖面技術支援病人隱私偏好的系統框架 / An aspect-based approach to supporting patients' privacy preferences

李浩誠, Lee, Hao Che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來,隨著電子病歷的日漸普及,大眾對病人隱私的關注也隨之增加。在現行的醫療資訊系統 (Healthcare Information System, HIS) 中,透過適當的權限控管機制以保障電子病歷隱私是相當普遍的作法。然而,此機制並沒有考慮到病人對於隱私資訊用途的偏好不同。因此,擴充現行醫療資訊系統的權限控管機制,以處理病人隱私偏好的需求相當迫切。 針對此議題,我們認為剖面導向程式設計 (Aspect-Oriented Programming) 技術可以成為其解決方案的重要一環。本研究試著實作一個剖面導向的管理框架,在無需大幅度改寫系統的前提之下,能夠和現有的醫療資訊系統整合,達到讓病人自訂及管理隱私偏好。該框架和現行系統的關係是鬆散耦合 (loosely coupled) 的,因此,能夠輕易地用來擴充現行的系統,以便達到支援病人自定隱私偏好的目的。 / Electronic health records are getting more and more popular these days, however, concerns for patients' privacy also increase greatly. Currently, it's not unusual for Healthcare Information System (HIS) to adopt a proper access control mechanism to protect patients' electronic health records. Nonetheless, this design did not consider the requirements of supporting patients’ preferences regarding the use of their privacy information. Hence, it is desirable to extend the original access control system to handle patients' privacy preferences. For this issue, we argue that Aspect-Oriented Programming (AOP) can be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solutions. This thesis presents an aspect-based preference management framework that collects and manages patients' preferences. It can be integrated with the existing HIS to support patients' privacy preferences without rewriting from scratch. The proposed mechanisms are loosely coupled with the underlying system. It is therefore easier to use it to improve existing systems to support patients’ privacy p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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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型強制處分之有效控制-以遲延危險為中心

任君逸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緊急型強制處分,即係指在受刑事訴訟之基本權干預採行法官保留原則的架構下,偵查機關在遲延危險、情況急迫時始得加以決定,即所謂存在急迫權限之相對法官保留。其以法官作為「原則權限」,但是承認偵查機關於特定條件下具有例外權限,考量者即在於偵查本身的突襲效果,因而對於法定要件等僅能於事後加以審查其合法性。 惟想當然爾,此種立法方式自始就極可能暗藏空洞化「法官保留」、「令狀原則」的危機,因偵查機關一旦享有自主的決定權,不受極為直接的約制,偵查機關往往因為角色的立場─其既為犯罪偵查者,而非職司審判者或仲裁者─對於強制處分審酌是否發動,往往面臨偵查角色效率性與策略性之思考,幾乎都會採取比較寬鬆的解釋,因此同時也必須考量制度性的退讓如何予以彌補。 本文第二章即針對緊急型強制處分之定義、目的以及控制之必要性予以說明;第三章則是介紹在我國立法上以及目前實務運作上之控制現狀,並點出實務運作問題之所在;第四章則是以德國法制以及實務運作之狀況作為比較基準,提供我國法上可茲對照之基礎;第五章提出本文認為針對緊急型強制處分有效控制的一己之見,分別依照各個層面逐一提出對案,希冀能夠確實落實強制處分法官保留的預設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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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與地方間之委辦法律關係 / The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State and local self-government in beauftraged function

陳之昱, Chen, Chih-Y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當代地方自治法學之核心,在於擔保地方之自主性不受到國家的任意侵害。因此,著眼之重點均在於如何強化地方之功能,確保憲法對於地方自治之保障。然而,地方自治團體作為組織化之國家,乃列於國家之側,並非立於國家的相對面。這也表徵著,地方自治團體多多少少需承擔國家任務之執行,尤其當國家將任務付託給地方時,地方必須扮演好執行者之角色,進入廣義的國家領域,此即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3款所規定的委辦事項。也正因系爭規定之要素過於抽象,尚難得出地方自治團體於委辦事項中究竟立於何種地位,更遑論具體推衍出與國家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樣貌,但此一制度卻普遍地運用於地方自治領域。故釐清委辦法律關係,便成為刻不容緩的任務。 其實,在當代憲法對於國家與地方間權力圖像已有充分表述的今日,委辦事項之概念與法律關係,自然必須由支配垂直權力分立的憲法原則推衍出來。作用於國家與地方之間的憲法原則,乃對於地方之自治保障,以及要求國家權力相互尊重、相互合作的合作原則。在此二原則的夾結之下,委辦事項乃地方自治團體以自己名義、利用地方自治功能履行國家任務的組織型態。惟委辦事項因屬典型的國家事務,故必須伴隨著大量且高密度的專業監督,以確保國家意志能夠貫徹至地方層級。然而,基於合作原則之基本理念,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於委辦事項中必須盡可能的以合作之型態開展法律關係,包括法規範之制定、委辦法律關係之成立,乃至委辦事項之具體執行,都必須納入合作的思維。因此,開展出浩大而龐雜的權利義務關係,便必須以延展性夠高的行政革新理論作為基底,方能有彈性而靈活的回應委辦事項所面臨的諸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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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上訴訟權之研究--以我國大法官解釋為中心

王寶鋒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各國憲法基本權利章節大凡皆列有多項人民之基本權利與義務,而這些基本權利構成了近代民主國家人民生活之重心,但基本權利並非憲法上一紙明文即可落實,尚須有完善之法制度與國家權力對基本權利之尊重方能達成,且對於實現基本權利最重要者厥為「訴訟權」之落實,因其最主要之特性即為對於基本權利受侵害者提供救濟之途徑而促成基本權利之完整實現,故訴訟權可說是一程序權性質濃厚之基本權,所謂「有權利即有救濟」(Where there Is a right there Is a remedy)及「無救濟之權利,非權利」(A right without remedy Is not a right),即在點明訴訟權與其他基本權之關係。 惟基本權利因憲法之抽象性,其本身之概念內涵通常並不清楚,作為基本權利一份子之訴訟權也不例外,而憲法本身具有規範所有國家權力作用行使之特性,做為憲法所明文保障之訴訟權亦受國家權力之遵守當無疑義,但當訴訟權之概念內涵並不清楚時,欲求國家權力確實遵守恐有其困難性,因此,建構訴訟權之概念對於國家權力之遵守訴訟權而落實所有基本權之保護有其重要性。而對於憲法基本權內涵之闡明,其任務於有違憲審查制度之國家即係交由其違憲審查機關作憲法內容具體化之工作,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日本之最高法院及德國聯邦憲法法院。 而我國憲法有關訴訟權之規定,最明顯者即為憲法第十六條之「人民有訴訟之權」,另外如認為訴訟權即為有關司法權行使之一切規定來看,憲法第七章「司法」有關司法權建制之規定亦屬廣義訴訟權之概念。此外,憲法對於人身自由此項基本權之保障著墨甚多,且將其保障之位階提升至憲法保留之層次,限定於只有法院經由法定程序方能限制人身自由,而此項權限既然保留給法院方能行使,其程序事項亦為訴訟程序之一環,且多為刑事訴訟程序,是故本文於討論訴訟權時亦將之一併納入討論;至於憲法第九條,其條列於憲法第八條之後,通常認為其與憲法第八條為一有機之連結,屬於對軍刑事審判之規定,故本文亦將之納入。而以上所列之訴訟權及其程序事項之內涵皆未有一明確之概念,於理解上造成困擾,此時職司我國憲法解釋之大法官即負有闡釋訴訟權內涵之任務,而我國大法官於近年來本於保障人權之思想,對於有關訴訟權之爭議做出很多號之解釋,也做了不少的釐清並建立出有關訴訟權之原理原則。 本文即見大法官所做之多號解釋,因都係對於個案建立標準,即思加以整理,再參酌比較法及憲政史之演進,試圖建立一可供操作檢驗之體系以利對於訴訟權之理解。 憲法上訴訟權由於其係為求基本權之獲得救濟而設計出之程序上基本權,其可能為針對受救濟之權利之性質及訴訟之特性,或是因為特殊之歷史背景或法制思想而有許多不同的制度設計,例如審判權限的劃分、重視救濟制度之程序面或實體面、訴訟法上原則的不同等等,其體系內涵可謂保羅萬象,因此,欲討論憲法上訴訟權,將會是一涉及層面甚廣之問題,非本文所能一一論列。所以,本文才會將憲法上訴訟權討論之焦點限於我國大法官之解釋,亦即,本文僅對於大法官所做出之解釋作整理與分析,建立一可供操作檢驗之體系並對於大法官所引用外國法上之理論概念加以分析檢討,再以所建立之體系對於我國現有之訴訟法制作一分析,以檢證我大法官所揭諸之訴訟權之內含有無受到落實與遵守。 惟我國審判權限之劃分極為細緻,立法者喜針對各個不同之事件建立不同之訴訟救濟制度,因此,我國訴訟制度之實務面可謂非常龐大,如欲逐一檢討,恐非本文篇幅及作者之能力所能負荷,僅能檢選數項訴訟制度以為例證,而因民刑事訴訟為一典型而傳統之訴訟制度,其訴訟程序保障之強度已頗為堅強,故做有意識之放棄。而行政訴訟法制,我民國六十四年修正之行政訴訟法,其對訴訟權之保障或有未盡如人意之處,但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又做修正,將原本三十四條條文擴張至三百零八條,新制之特色為行政法院採二級二審、廢止再訴願、增加訴訟種類、創設暫時權利保護途徑及程序嚴格化及民事訴訟化等,因此,新制對於訴訟程序之保障強度已與民刑事訴訟程序不相上下,且於坊間教科書已多有討論 ,故亦不予討論。 所以本文擬以現正審議中之軍事審判法及我國大法官於釋字第三七八號解釋所創設之職業懲戒法院為檢證之例,理由為,因為前者其訴訟制度所涉及之憲法條文橫跨第八、九、十六條及第七章「司法」,具有憲法上訴訟制度之指標性作用,且因其現正於審議中,而大法官又對此著有釋字第四三六號解釋,本文可對其草案以本文所建立之原則加以檢證;至於後者,因職業懲戒法院為我國傳統上所無之司法機關,釋字第三七八號之後,適逢公證法於八十八年四月間新修正,引進民間公證人制度,其懲戒程序即仿釋字第三七八號所建立之原則建立一懲戒委員會,使我國漸有走向職業懲戒法院之趨勢,而其懲戒所進行之程序又多屬於行政命令,其保障強度及設計是否有符合於憲法之要求,本文擬以此為例論述之。 第一章 序論 1 壹、 研究動機 1 貳、 研究之限制 2 參、 研究目的 3 肆、 研究方法 3 伍、 論文架構 4 第二章 訴訟基本權 6 第一節 基本權體系中之訴訟權 6 壹、 一般基本權 6 一、 性質 6 二、 功能 8 貳、 訴訟權之內涵 9 一、 就主觀權利之防禦權 9 二、 就主觀權利之給付功能 9 三、 就客觀價值規範體系 10 參、 核心理論 11 一、 緣起 11 二、 核心理論於我國實踐之可能性 11 (一) 學說見解 11 (二) 實務見解 12 (三) 小結 15 肆、 制度性保障 16 一、 概說 16 二、 制度之形成 16 (一) 概說 16 (二) 立法之裁量與界限 17 三、 於我國之實踐 19 (一) 概念之採認 19 (二) 評析 19 (三) 訴訟制度之保障 20 伍、小結 21 第二節 正當法律程序 23 壹、 概說 23 一、 前言 23 二、 美國法上之概念 23 三、 小結 25 貳、 我國之實踐 26 一、 緣起 26 二、 制度之引進 27 三、 實務見解 29 (一) 釋字第三八四號解釋 29 (二) 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 32 (三) 釋字第三九六號解釋 32 (四) 釋字第四一八號解釋 34 參、 結論 36 第三節 訴訟權於我國憲法之實踐 38 壹、 訴訟權 38 一、 概念 38 二、 實踐 38 (一) 憲法第八條人身自由條款 39 (二) 憲法第九條之軍事審判制度 39 (三) 憲法第十六條之訴訟權 40 (四) 憲法第二十四條之國家賠償責任 40 (五) 司法權專章 41 貳、 審判權限之劃分 43 一、 緣起 43 二、 實務現況 47 (一) 職業懲戒法庭 47 (二) 冤獄賠償法制 48 (三) 公證法 50 (四) 選舉訴訟50 (五) 軍事審判 52 (六) 交通違規案件 52 (七) 公務人員保險訴訟 53 (八) 海上捕獲法庭 54 三、 解決方案之建議 54 參、 小結兼代本章結論 55 第三章 我國訴訟權之憲法解釋 57 第一節 憲法解釋之整理 57 壹、 前言 57 貳、 整理 59 一、 憲法第八條 78 二、 憲法第十六條 78 (一) 就權利之賦予 79 (二) 行使之主體須為法院 79 (三) 訴訟程序法定主義 80 (四) 有效之權利救濟 80 三、 憲法第九條 81 四、 憲法第二十四條 81 參、 小結 82 第二節 評析 83 壹、 人身自由之保障 83 一、 基本原則 83 二、 緊急法制之例外 84 貳、 訴訟權之保障 85 參、 軍事審判 88 肆、 小結 89 第四章 從訴訟權之觀點看職業懲戒法院 90 壹、 前言 90 貳、 專技人員之懲戒 90 一、 會計師 91 二、 建築師 91 三、 技師 92 四、 醫師 92 參、 律師懲戒 93 一、 前言 93 二、 釋字第三七八號解釋 94 三、 分析 95 四、 小結 98 肆、 民間公證人懲戒制度 98 一、 概說 98 二、 分析 99 (一) 主體面 99 (二) 訴訟程序面 99 三、 小結 100 伍、結論 100 第五章 從訴訟權之觀點看軍事審判制度 102 第一節 憲法第九條 102 壹、 意義 102 貳、 憲法解釋 106 一、 釋字第二七二號解釋 106 二、 釋字第四三六號解釋 107 參、 小結 112 第二節 軍事審判草案評析114 壹、 草案特色 114 貳、草案評析 116 一、 關於軍、司法審判權限劃分之依據 116 二、 軍事審判機關隸屬於國防部之質疑 116 三、 關於以被告軍階定管轄法院之規定 117 四、 設定覆判審為法律審之質疑 118 參、小結 118 第六章 結論 120 壹、 總結 120 貳、研究心得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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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雲之帳號與檔案內容權限管理與同步系統之實作-以Google Docs及Hadoop為例 / Developing account and file synchronization in hybrid cloud platform-on example of google docs, hadoop and local hosts

翁雋傑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繼網際網路蓬勃發展後,人們的工作與生活更為便利。雲端運算問世之後,更多企業與個人將雲端運算做資料備份與發佈的平台。企業使用雲端的方式有以下三種:即公有雲、私有雲及混合雲。企業使用公有雲(Public Cloud)將服務與資料儲存交由雲端提供商託管,例如使用Google Docs、G-mail,以減少企業內部的成本。企業亦可建置私有雲(Private Cloud),以提供檔案備援與內部服務。另外,企業可結合公有雲與私有雲以構成混合雲(Hybrid Cloud),即使用公有雲儲存敏感度不高之資料並將敏感度較高的資料存至私有雲或本地端。 本研究將探討企業在使用混合雲時遇到的帳號以及檔案內容與授權問題,實作上公有雲應用服務以Google Docs為例、私有雲以Hadoop為例、本地端則以Linux-base電腦為例。本研究使用開放標準OpenID 與O’Auth達到對公有雲的帳號認證、檔案授權,以開發出一個跨本地端電腦或私有雲與公有雲帳號與檔案內容權限之管理與同步系統。本系統可解決在公有雲、私有雲與企業內部系統多重帳號的困擾與企業人員外部存取與內部存取時的權限不足或檔案版本不同的問題。 / Drawing on the rapidly growing Internet technology, people now work and live in a more convenient way. Due to the progress of cloud computing, more and more companies as well as people are using cloud computing as a platform in order to backup and publish data. There are three ways that how enterprises deploy cloud computing: public cloud, private cloud and hybrid cloud. In order to reduce costs, enterprises now days store their data using public cloud and entrust to the public cloud providers, such as using Google Docs, G-mail. Enterprises can also build private clouds to provide files and internal services backup. In addition, enterprises are able to combine public cloud and private cloud into hybrid cloud. We are used to store less sensitive data on the public cloud, while using private cloud or local storage to store highly sensitive data. This study aims to design a system that can solve the problems regarding authentication, file content synchronization and authorization, while enterprises benefit by using hybrid cloud storage. System is designed by taking Google Docs as an example for the public cloud, Hadoop as the example for private cloud, and Linux-base computer as an example for local storage. This research addresses the open standard, namely: “OpenID” and “O’Auth”, in order to solve data content and non-consistency permission between public cloud, private cloud and local ho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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