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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與法國第五共和憲法之比較研究—以總統權限為中心蔡智文, Tsai Chin-W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憲法從開始制訂施行後至今六次修憲,經歷了許多變革,政府體制亦一變再變,直到民國八十六年第四次修憲之後,中央政府體制可謂大勢底定,成為半總統制,而我國亦由於總統直選之改革,使總統具有廣大民意基礎,故總統權力在經過全民選舉之洗禮下,使得憲法所賦予總統之權限在實際的運作上,更具有政治份量。本文亦係基於此而欲進一步探討我國總統權限在歷年來之憲政改革後是否產生質變或量變,且由於我國如今憲政體制與法國第五共和之半總統制度設計雷同,故藉由與法國第五共和憲政經驗之比較研究,更可有助於吾人清楚瞭解總統在憲法中之地位。
本文先藉由第二章各種憲政體制之介紹比較,來加以定位我國憲政制度設計,於第三章與第四章再從憲政史之面向切入,研究我國與法國之憲政發展,如此比較之目的在於提供吾人可對一國憲法之由來與發展有宏觀之瞭解,並從憲政歷史上之沿革與改變來進一步修正或解釋現行憲法上之疏漏之處,並可藉由以往失敗之憲政經驗為鏡,而不致有重蹈覆轍之虞。
在對於我國與法國憲政發展有一宏觀之概念後,吾人即針對欲討論之重心對象——總統,做一鉅細靡遺之探討。首先在第五章從我國與法國第五共和兩國總統之選舉產生方式、任期、代行、繼任與補選等程序與身份上問題作一初步比較,而後對於兩國總統在憲法上之權限以其是否專屬於總統行使為界,於第六章及第七章做一實體權限上之探討比較,最後則是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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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憲政體制的變遷軌跡(1991-2006)-歷史制度論的分析蘇子喬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採取歷史制度論的研究途徑探討台灣憲政體制自一九九○年代初至今的變遷軌跡。在憲政體制類型的劃分上,本文係將「半總統制」進一步劃分為「一元型半總統制」與「二元型半總統制」,前者係指內閣僅對國會負責,不對總統負責,亦即單向負責的「半總統制」,後者則指內閣既對國會負責,又對總統負責,亦即雙向負責的「半總統制」。
在第一次修憲至第三次修憲中,國民黨具有一黨修憲的實力,但憲改方案仍受既有的制度環境所制約。這三次修憲一方面維持了行政向立法負責的制度精神,另一方面又確立了總統由公民直選的制度,這兩項制度所造成的路徑依循,使得我國憲政體制自此之後的變遷,都被框限在「半總統制」的軌道上。
第三次修憲後,大法官在釋字第三八七號與第四一九號中,透過對閣揆辭職時機的宣示(閣揆隨立院改選而辭職乃憲法義務,至於隨總統改選而辭職則非憲法之義務),將我國憲政體制確立為內閣僅對國會負責、不對總統負責的「一元型半總統制」,但國、民兩黨的第四次修憲取消了立法院的閣揆同意權、賦予立法院倒閣權,並賦予總統解散立法院的權力,儘管就憲法文字看來更趨近於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的「半總統制」,但事實上憲政體制運作的原則反而趨於模糊。從第四次修憲前後,我們因此可以看到「一元型半總統制」短暫浮現到修憲後稍縱即逝的過程。
此一內涵不明的半總統制,在二○○○年民進黨籍的陳水扁總統上任後,被操作為內閣須同時對總統與國會負責的「二元型半總統制」,而對於過去六年多持續運作的「二元型半總統制」,大法官亦不斷透過大法官解釋承認其合法性(釋字第五二○號、釋字第五八五號、釋字第六一三號),使得目前二元型半總統制有逐漸確立之勢。自二○○○年陳總統上任至今,我們可以看到「二元型半總統制」由浮現到鞏固的過程。
在描繪了我國憲政體制自一九九○年代初至今的變遷軌跡之後,本文亦以法國第五共和的憲政運作為觀察參考的依據,探討我國當前憲政運作無法順利換軌的制度因素, 並對我國未來憲政體制的變遷路徑進行初步預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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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第五共和與台灣當前憲政體制之比較:動機、結構與結果之研究蘇子喬 Unknown Date (has li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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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國「一九六八年五月」事件張宇韶, Yeu, Shau-Ch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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