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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與地方間之委辦法律關係 / The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State and local self-government in beauftraged function陳之昱, Chen, Chih-Y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當代地方自治法學之核心,在於擔保地方之自主性不受到國家的任意侵害。因此,著眼之重點均在於如何強化地方之功能,確保憲法對於地方自治之保障。然而,地方自治團體作為組織化之國家,乃列於國家之側,並非立於國家的相對面。這也表徵著,地方自治團體多多少少需承擔國家任務之執行,尤其當國家將任務付託給地方時,地方必須扮演好執行者之角色,進入廣義的國家領域,此即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3款所規定的委辦事項。也正因系爭規定之要素過於抽象,尚難得出地方自治團體於委辦事項中究竟立於何種地位,更遑論具體推衍出與國家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樣貌,但此一制度卻普遍地運用於地方自治領域。故釐清委辦法律關係,便成為刻不容緩的任務。
其實,在當代憲法對於國家與地方間權力圖像已有充分表述的今日,委辦事項之概念與法律關係,自然必須由支配垂直權力分立的憲法原則推衍出來。作用於國家與地方之間的憲法原則,乃對於地方之自治保障,以及要求國家權力相互尊重、相互合作的合作原則。在此二原則的夾結之下,委辦事項乃地方自治團體以自己名義、利用地方自治功能履行國家任務的組織型態。惟委辦事項因屬典型的國家事務,故必須伴隨著大量且高密度的專業監督,以確保國家意志能夠貫徹至地方層級。然而,基於合作原則之基本理念,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於委辦事項中必須盡可能的以合作之型態開展法律關係,包括法規範之制定、委辦法律關係之成立,乃至委辦事項之具體執行,都必須納入合作的思維。因此,開展出浩大而龐雜的權利義務關係,便必須以延展性夠高的行政革新理論作為基底,方能有彈性而靈活的回應委辦事項所面臨的諸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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