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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補助制度之研究張藝薰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地方財政困難是現今世界各國普遍遭遇的難題,無論實施聯邦制或單一制國家,雖憲法中明文規定財源劃分方式有所差異,但皆仍須藉助補助制度或財政平衡措施以調劑地方財政盈虛,因而補助制度之運用已成為各國政府解決地方財政問題行之有年的一項主要政策工具。在英、美等先進國家,補助制度亦常為其上級政府用以達成國家各項財政、經濟及社會等政策目標。我國長期以來在各級政府間亦有補助制度之採行,但由於我國除地方稅目少、稅收彈性小外,地方自闢財源之能力與意願,又礙於法令規定與政治因素等而受限,以致地方財政困難的問題尤為嚴重,對於補助制度之依賴因而更為深切,也因此目前補助款已成為我國各級地方政府的主要財源之一。
本文藉由對英、美補助制度的內容、運用及發展趨勢之研究,檢討我國現行補助制度,並參酌我國現況與情勢,從中尋求可供借鏡之處,以為修訂相關制度之參考。
依據補助款之用途是否受限,可將補助款區分為一般補助與特定補助兩大類別。大體而言,上級政府對地方提供不限定補助用途之一般補助,主要為均衡各地方間財政資源之差異,確保各地方政府具備充足之經費,以提供一定水準之公共服務;一般依據考量財政能力、財政需要、租稅努力等因素之公式分配補助款項。至於特定補助之採行,主要用於中央所關切但較不為地方政府重視之項目上,尤其對於產生外部利益之公共服務,更是經常採取特定補助予以矯正。依據計畫分配之特定補助,上級政府擁有充分的裁量權決定補助款之分配,因此最具中央集權特色;而依公式分配之特定補助,當補助款之支付附帶配合條件要求時,將使補助目標得以更有效率地達成。
補助制度之建立需依各國不同的政治環境、實際面臨之經濟情勢等而發展出不同的制度。並無一放諸四海皆準之標準補助模式可適用於所有地區,故各國應用補助制度改善地方財政困境之方式不一。
英國中央政府對地方當局之補助偏重於一般補助-支援財政收入補助,欲藉此達成統一全國公共服務水準之目標,並確保各地居民生活條件之一致性。經1990年之財政改革後,RSG補助金之計算較為簡單易懂,補助款分配之穩定性亦大為提昇;而此時補助款不隨地方支出變動有所增減,地方超支部分需完全由地方當局向當地人民課徵較高之地方稅來負擔,因此有助於提高地方財政之自我負責性,中央政府亦因而得以控制地方支出,達到中央政策貫徹一致之目的。至於對特定補助之提供,所占比重則相對較低,主要用於補助具外部效果之特定計畫,並且一般皆附帶配合條件之要求。
美國聯邦對各州及地方政府之補助不同於英國而偏重採取特定補助之方式,包括專案補助與綜合補助,其針對特定用途提供地方政府補助款項,以達聯邦所追求之政策目標;而一般補助則僅占聯邦補助款一小部分。美國因主要面臨各地區內部所產生之種種都市財政問題,而非地區間財政資源之差異,故宜採取特定補助方能有效解決,也因此在美國專案補助與綜合補助幾乎占補助款項的所有比重。對各州及地方政府而言,僅限定廣泛功能領域之綜合補助與用途限制嚴格之專案補助相較,由於綜合補助僅規定補助款項之最低限制條件,對於各地不同的公共支出需求提供適度的調整彈性,因此有助於減輕各州及地方政府的財政負擔,並強化了各州及地方政府之財政地位。此外,綜合補助計畫之作業程序較為簡化,其將性質相關之專案補助計畫整合為一廣泛性之綜合補助,藉此可減少補助之管理與執行成本,而有助於聯邦財政赤字之改善。但相較於專案補助的嚴格限制,綜合補助卻也降低了刺激受補助功能領域財政支出之效果。
目前我國補助制度之發展未臻完備,以致在實際運作時產生許多缺失,若能針對這些現象予以改進,將有助於解決我國地方財政問題。
我國中央對地方政府所提供的補助以指定用途者居多,但我國地區間財政資源具顯著差異,因此地方對一般補助之需求較為迫切。故未來補助制度之發展,宜以一般補助為主,指定用途補助為輔,使地方可依當地需求彈性運用補助經費,以強化財政水平的補助功能。
又由於我國補助款的撥付及執行方式缺乏客觀之制度化、公式化的分配標準,上級政府因此充分掌握補助款分配之裁量權,致使地方財政自主權遭受破壞。故應參酌各地方財政能力、財政需要、財政努力等指標設計補助分配公式,及早建立法制化之補助制度,以使補助款的分配能確實滿足地方之基本需要,兼顧地方之財政能力,並鼓勵地方之財政努力。此外,宜儘速通過地方稅法通則,賦予地方租稅立法權,使財政努力之因素得以充分列為補助分配之參考依據,而有助於激勵地方政府努力開發財源,進而達成地方財政自主之目標。
至於指定用途補助宜限於補助地方辦理具全國一致性、重大外溢效果之支出事項,及地方無法自行負擔之重大支出,或中央希望地方配合辦理之事項等,以避免不當使用特定補助而干預地方財政自主權。對於配合條件之分擔比例宜考量地方財政狀況予以權宜調整。此外,若能參酌美國綜合補助之方式,將性質類似的補助計畫予以適度合併,並且對於補助款項之用途僅作概括性限定,則不僅有助於降低補助之管理與執行成本,亦可使各地方政府擁有較充分之決策空間。
不論一般或指定用途補助,受補助地方單位均應將補助款項列入預算之中,使其議會得以有效監督。且中央應於地方編列預算前,預先告知地方補助金額,以助地方政府在財政規劃及努力方向之擬定。
更重要的是,應促進人民對於受益原則觀念之建立,以增進地方財政自主性及落實地方財政自我負責性,進而解決地方之財政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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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率制度的一致性比較財政政策、貨幣政策、與外生干擾的效果孫成保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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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櫃)公司實施庫藏股制度對其股價穩定性之研究朱隆宗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主要是以事件研究法和迴歸分析模式來實證研究上市上櫃公司實施庫藏股之成效,並試著探討影響超常報酬之因素。文中列出八大假說,分別以事件研究法來計算上市上櫃公司宣告購回庫藏股、實際購回庫藏股以及庫藏股執行結束後一週內的累積超常報酬,以觀察庫藏股的實際效果為何。另外我們以上市上櫃公司不同產業別跟目的別等的分類,各別求取其超常報酬並比較之,以試圖了解上市上櫃公司因分類的不同而造成超常報酬的差異情形。我們藉由迴歸分析模式來研究產業別、目的別、宣告購回比例以及多次購回是否與超常報酬呈現相關性,以觀察影響超常報酬之因素。最後並用前次實際購回比例和宣告購回比例來做迴歸分析,探討其對下次庫藏股超常報酬之影響。
本實証研究結果發現:
一、上市(櫃)公司宣告或開始實施買回庫藏股後,不論是上市或上櫃公司,一週內其股價均有明顯正向的超常報酬產生。至於上市(櫃)公司庫藏股執行期間結束後一週內股價則因T值檢定不明顯,無法證明有正超常報酬存在。
二、上市(櫃)公司以不同目的買回本公司股份對其股價的超常報酬影響,分別為上市公司因護盤目的而買回之超常報酬最高,其次為股權轉換,員工認股的超常報酬最低;上櫃公司因尚無以轉換股權為目的而買回庫藏股之情事,故其結果亦是以護盤目的而買回之效果,大於供員工認股之用。
三、不同產業別的上市(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對股價的超常報酬,亦有不同的影響,在上市公司而言,金融業的超常報酬大於傳統業,並遠大於電子業;而上櫃公司部分,則以傳統業的超常報酬最高,證券金融業次之,電子產業最低。
四、實施多次購回之上市公司,其超常報酬較實施單次購回的公司為高,但上櫃公司部分則無明顯證據支持。
五、上市公司宣告購回庫藏股比例,與超常報酬呈現正相關,但上櫃部分則不明顯。
六、前次宣告購回比例對上市公司下次超常報酬的影響,存在正向的關係;但對上櫃公司下次超常報酬的影響,則存在負向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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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之比較研究— 以美國、日本及海峽兩岸為中心 / Comparative Study ont Judicial System of People's Participation among US,Japan,Taiwan,and Mainland China洪翊學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世界上之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大體分成「陪審制度」與「參審制度」,前者主要代表國家為英國、美國,後者原則上為大陸法系國家所採取,本文挑選了包括我國在內之數個制度內容不盡相同的國家,針對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當中之基本、重要爭點,探討其間之差異,而我國司法實務為了提升人民對於司法審判之公信力,目前正積極推動「人民觀審制度」,其所採取之表意不表決方式使其與上開之陪審、參審制度有著本質上的重大不同,本文之主要目的在於分析觀審制度之利弊得失,並與上開數個國家之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作一比較,使整個觀審制度更臻完善,最後,由於世界上絕大部分國家僅將人民參與審判制度適用於刑事訴訟程序,究我國之民事訴訟程序得否一併為適用,亦提出本文之初淺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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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融制度轉型--國際金融中心再造,1997~2007 / The transformation of Hong-Kong financial institution--The reconfiguration of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er from 1997-2007林庭筠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香港,在1997年七月一日之前一直接受著英國的資本主義式殖民,與大多數的東亞國家不同,在經濟上延續與英國相同的資本主義,一直採行自由放任主義。自由放任的經濟政策,與香港其他的法律制度環境,也都配合其自由經濟的模式塑造,發展出世界最自由經濟體系之一。回歸中國後,雖然在政治上中國已做出承諾且有效的控制使得政治上沒有引起政治風波,然而香港的政治體制已經變質且影響到香港行政特區政府的危機處理能力,而香港的政治經濟都受到外力的牽引,使昔日特有的自主、靈活特徵淡去。回歸後所面對的不僅僅是政治體系上的轉變,接踵而來的亞洲融風暴以及新興都市如深圳、上海的挑戰,都考驗著香港能否延續其金融中心的地位,但香港卻能夠在1997亞洲金融危機後重新站穩亞洲金融中心的地位。
金融體制在建構的過程中,所受的影響因素眾多,但若是從長期時間下觀察可以發現到金融制度的建構與轉型一直受到過往制度的慣性牽制。制度的變遷方向為有跡可循,如同社會經濟或政治體系發生巨大的改變,產生潛在制度變遷的動力。社會、經濟或政治的改變,使行動者調整其制度與策略。而香港在這樣的轉型當中,何以金融市場與其金融中心得以維繫,主因為其背後支持因素為環境所能提供的完善制度所產生的制度信任是無可取代
本文透過歷史制度論檢視香港金融制度的變遷與沿革,探討在路徑依循的模式下香港金融制度如何受到過去歷史背景影響,並且維持香港獨特的金融制度。而香港的金融制度又如何因時制宜的變遷,使得香港得以在極度競爭的金融市場中毅立不搖。
關鍵字:歷史制度論、路徑依循、制度轉型、制度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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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幹部人事制度改革之研究(1978-1991)劉奕湘, LIU, YI-XI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的研究範圍主要是1978年至1991年這段期間中共幹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問題;將人事制度中的考選、任用、培訓、調轉任、監督、考核、獎懲、保險、撫卹、工資、申訴、控告、退離等各種制度包括在內,並嘗試用西方文官制度的角度來觀察其利弊得失,及其對中共政權可能造成的影響。 事實上,根據西方政治學後行為主義(post-behavioralism)的看法,完全的價值中立(value free) 是不可能的,任和學者在選定研究主題時即已帶有價值的色彩,且中共聲稱其所建立的人事制度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具有因地制宜的特性。因此,在「研究法」的取捨方面,不免帶有主觀的成分在。但誠如政治學者呂亞力所言:「在政治科學的領域中,適時與價值陳述的分離是絕不可少的。這不等於一個人不應堅持其價值或不宜表示其價值,而是說在研究過程的某些階段,要盡可能達到『價值中立』,也就是盡量避免以自己主觀的價值判斷來或詮釋資料及作成研究結論。」(註四十七)因此作者只能秉持學術立場做盡量刻觀的陳述,所蒐集的資料亦以1978年至1991年為主,以往中共人事制度零零星星的改革只當做輔助。 本文的研究目的,主要有四: (一)一九七八至一九九一年期間中共所作人事制度的改革與以往不同的地方和原因。譬如就退休制度而言,中共於一九七八年六月,頒布《國務院觀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與一九五三年的《勞保條例》和一九五五年的《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辦法》兩者的待遇不可同日而語。就其目的乃是鄧小平推行幹部「四化」政策,欲靠著退休制度淘汰「文革」新增及「文革」罷官復職的元老幹部,類似這兩種規定的差異也是筆者探討重點所在。 (二)運用現代公共行政人力資源眼光,探討中共人事制度諸想措施,改革是否合情合理,改革有哪些成就?改革的缺失又在哪裡?對中共未來經濟改革,政治結構,社會變遷有何種程度的互動關連,試圖利用資料探討現狀,並做某種範圍內的預測。 (三)本論文所要解決的問題,主要是中共人事制度改革的可行性(feasibility)如何?中共人事制度改革政策影響評估標準(criteria)如何建立?就中國大陸問題研究而言,可區分為傳統與現代兩種研究方法,傳統研究對中共研究範圍只限於法規、制度、歷史等研究方法,對於衡量人事政策的成本與效益的分析所使用的「社會指標」之研究是最近幾年的事,但中共人事制度所屬的環境深具特殊性,西方評估標準,如但恩(William Dunn)所建立對於政策影響評估的一般標準(註四十八):效能(effectiveness)、效率(efficiency)、充分(adequacy)、公正(equity)、回應(responsiveness)、適當(appropriateness),可否適應於中國大陸問題研究,這是筆者探討的重點。 (四)從比較行政和行政生態學觀點來探討中共與其他社會主義和西方民主國家的差異性。中共有別於蘇聯與東歐政權,乃一土生土長的政權結構。探討中共人事制度,必須對中共行政制度體系加以定位。例如依國家開發程度來區分,中共數於開發中國家,其人事制度自然與開發國家有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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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彈劾制度之研究湯清造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五權憲法係,國父擷取古今中外政治制度之長而獨創之政體,其主要特徵之一為監察權之獨立。彈劾權為監察權核心,監察院若喪失彈劾權,則監察權必將落空。是以彈劾權在監察院實佔著最重要之地位。
彈劾制度在我國雖已有悠久的歷史,惟現行彈劾制度所受批評則多,部份監察委員更以彈劾權未受重視,監察權未能發揮為嘆,筆者不敏,乃試作探討其中癥結所在。
美國耶魯大學教授吳克(Richard C。 Walker)曾云大多數西方學者對中國之監察院未曾作深入的透視,也不知其功效在中國歷史上早已有了證明,因此對這個機構的價值總是抱著觀望的態度,美國若也有這樣一個獨立的監察機構,則立法部門就可以不必浪費時間在調查委員會上,而專心從事立法工作了。因此吳克教授感慨的說:「對於東方我們有大量的研究工作應做而未做。」
目前國內有關彈劾制度之論述文章雖多,惟多為短文,系統而為書者則少。吳克教授感慨西方學者對我國監察制度研究之忽視。國內對此之研究尤不可疏略。
本論文第一章為緒論,對彈劾之意義、必要、性質、法律基礎先做說明。第二章略述我國現行彈劾制度之淵源。第三章闡述現行彈劾制度,著重於法規說明。第四章就歷年彈劾實況試作分析。第五章探討我國現行彈劾制度問題所在。第六章結論,應為一提者為:本文著重於我國現行彈劾制度之研究,故文中探討者率以我國現行彈劾制度為主。
現行彈劾制度存在之問題雖多,惟主要仍在普遍缺乏遵重制度的心理。彈劾目的在肅正官邪,維持官紀,各機關對此若無深切的體認,本位主義便無法衝破,則所謂「宦官相護」便因而產生。本文研究重點在此。
感謝張師明誠對筆者撰寫本文之指導,傳師宗懋於稿成後修飾文詞,提示改進。荊師知仁對本文章節安排的提示,及華師力進,巨師煥武慨借藏書。
監察院公報科惠借歷年公報,統計室提供統計資料,使本文得以順利完成,在此一併致謝。
文章千古事,得失寸心知。本文只是一種研究,文中表現出一些不成熟的看法,或過份主觀,或乏深入瞭解,凡此皆應由筆者個人負責。尚祈師長友好惠予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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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至十三世紀蒙古氏族制度之研究簡俊耀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蒙古族興起於漠北,由於地理與自然環境之限制,社會生活祇得沿襲古來北方游牧民族一鬼方、玁狁、匈奴、突厥、室韋……等諸族之傳統生活習俗,依然過著草原游牧、狩獵生活。其與南方農業定居民族,生活不同,習俗互異,無形中即產生些許隔閡。加以蒙古初無文字記載,直到成吉思汗命塔塔統阿以畏吾兒字母教蒙古諸王及諸皇子研習後,始知文字之用處。如是之故,成吉思汗以前之蒙古史實,中西學者論著不豐,故祇能從斷簡殘篇中略知一二。至若成吉思汗以後之史實,則中西學者咸以成吉思汗有生之年所作所為,作為蒙古史料之標準。因資料有限,本論文以孛兒只斤族為主。
本篇論文資料來源,大抵以姚從吾教授譯註,札奇斯欽教授校補之「蒙古秘史」作藍本,證之以李文田氏注及,陳彬龢氏選註之「元朝秘史」,再輔以「元史」,「新元史」,張興唐、烏占坤二氏合譯之「蒙古社會制度史」……等諸參考書,將資料先加以分類,然後再以歸納法,歸納入各章節,匯集整理以成。
於搜集有關十一至十三世紀蒙古氏族制度之資料過程中,筆者發現有一事實,就是以中文專門記載蒙古社會制度之書籍,少之又少。外文書籍又以記載明、清時期之蒙古社會制度為多。因此,搜集資料之過程,委實煞費周章。茲將本論文之內涵略述於下:
第一章導論。第一節蒙古族之歷史背景,乃敘述蒙古族起源之諸種說法,並加以引證、評論之。第二節蒙古族之生態環境。因一般人對北方游牧民族社會生活(包括物質生活,精神生活)一知半解,而誤認北方游牧民族為「異族」之心理鄙視之。故本節之論述,乃針對此誤會而發,好讓人瞭解他們的生活,並不比農業社會生活落後;他們之所以如此,實因「環境所逼,勢所必然。」
第二章氏族制度。第一節討論氏族制度結構之特質。第二節探討氏族長之產生、稱號及職責。第三節以新元史所載蒙古「尼而倫派」(註一)與「都而魯斤派」(註二)諸氏族名稱為主,繪表格圖示蒙古秘史、補元史氏族表、多桑蒙古史、輟耕錄、拉施特史集等書所載諸氏族(或部族)譯稱之異同。
第三章氏族制度與社會文化之關係。第一節至第六節依次敘述氏族在婚姻,親族,政治,經濟,軍事,宗教祭祀等社會文化方面之關係。另外,有關法律制裁方面,氏族制度時,強有力氏族長所言,即代表本氏族之法律,具有絕對約束力量(成吉思汗之大札撒Yehe Jasagh即是)。在本章雖未另立一章討論法律制裁,然散見於二、三、五、六節之中。
第四章氏族之聯合與氏族制度之解體。第一節敘述草原國家形成之原因,綠於氏族間為了政治、經濟、軍事....等諸種目的,而願彼此互相聯合在一起,終於釀成草原國家之雛型。第二節敘述成吉思汗於十三世紀初年統一蒙古本部,大行分對,因此,改變了十一世紀以來之氏族制度,進入對建制度社會。第三節簡述封建制度自古迄今之共通性不是一是符號一賞賜名號,土封土地,分賦等。第四節比較封建制度興氏族制度在社會文化方面之相異點,並略述封建制度之影響結果。
筆者才疏學淺,祇因本著對民族學、社會學方面之興趣,竟不揣翦陋,擬定比一難題為題目,多所疏漏之處,自不難逆料;筆者謹以一顆赤誠之心,伏乞諸位方家吝賜教為禱!!
本論文得以如期完成,首先得感謝指導教授唐屹老師,不辭煩勞,殷勤教誨之恩。同時,於寫作過程中,承蒙周老師昆田。哈勘老師楚倫,阮老師昌銳,包克老師,何講師美妍及諸位師長給予莫大之幫助,在此一併致敬十二萬分謝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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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選舉監察制度之比較研究莊清隆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選舉是民主政治的重要課題。同時,也是人民行使政權的主要方式之一。任何一個國家,祇要是實行民主政治,就必須辦理選舉。故選舉乃是近代民主政治的必要工具(basic insturment)。
要鑒別一個國家的政治,是否民主,最直捷了當的方法,就看它辦理選舉是否公正、合法。
要求選舉公正、合法,除須加強公民政治教育,建立政黨政治外,尤須有一套公正、健全的選舉監察制度,以取締選舉違法行為。民國三十九年,台灣省辦理第一屆地方自治選舉時,為期選舉公正、合法,特將選舉監察與選舉事務分開,使其各自成一獨立體系。由省政府聘請有關機關團體代表及地方公正人士,組織監察委員會,以獨立、超然之地位,監察選舉不法行為。此外,民國五十八年,辦理中央公職人員增補選時,為加強選舉監察,另創行一種選舉監察制度。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督率各級法院檢察官,負責執行選舉監察職務。此兩種不同體制之選舉監察制度,究以何者為宜?其對我國選舉風氣之改善,究竟發生多少功用?其原因何在?以及今後我國選舉監察制度究應如何改進?在在均值得研究。
為探討這些問題,本文計分六章:
第一章「選舉與民主」,在闡述選舉與民主之關係,以明選舉在近代民主政治中所佔之地位。並指出選舉要能達到民主的要求,所必須具備的原則,以為本文檢討改進之準則。
第二章「台灣省地方自治選舉罷免監察制度」,說明此一制度之建立經過、組織、職權,並將歷屆各種選舉違法案件,加以統計分析,以與其對本省地方自治選舉所發生的實際效果。
第三章「台灣省地方自治選舉罷免監察制度的檢討」,就現行台灣省地方自治選舉罷免監察制度的組織、職權、以及其執行選舉監察職務所依據的台灣省妨害選舉罷免取締辦法等有關規定,予以檢討,以明其對本省地方自治選舉風氣之改進,未能完全臻於理想的原因。
第四章「中央公職人員增補選選舉監察制度」,說明此一制度之立法緣由、組織、職權,並檢討其得失。此制尚只用過一次,資料有限,故對其實際監察情形,無法一一列表統計分析,僅能從報章雜誌所得,舉出數項不法行為之事例,以明選舉監察,由檢察官負責執行,並非如各方所說的,已經做到「選風改觀,賄選絕跡」之地步。
第五章「兩種選舉監察制度之比較」,就上述兩種選舉監察制度,分組織、職權及妨害選舉取締之規定等三方面,比較其不同點,並舉出其優劣點,以明其得失。
第六章「結論」,就如何改進選舉監察制度,改善選舉風氣,使我國選舉能符合民主政治之常規,提出個人幾點淺見,俾供參考。
本文雖為:「我國選舉監察制度之比較研究」,實際上,所涉及範圍,僅限於台灣省地方自治選舉罷免監察制度與中央公職人員增補選選舉監察制度兩種。對於民國三十九年以前的選舉監察,因係隸屬於選務系統,尚未建立完整的制度,故略而不談。又台北市自民國五十七年七月改為院轄市後,雖亦有「選舉罷免監察委員會」之設立,但因其僅辦過一次市議員選舉,資料有限,且該會組織規程,除委員人數與台灣省略有不同外,共餘均沿用台灣省有關規定。因以本文對台北市部份,未另加論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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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海關人事制度之研究陳天生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關稅雖然是一種間接稅,但是在開發中國家,它在政府財政收入中仍佔舉足輕重的地位。海關是關稅的主要稽征機構,在遜清時代,海關不但肩負關稅收入的重任,亦兼辦政府郵政及教育等業務(見本文後面章節)。今天,郵政與教育雖早已各立門面獨立作業了,但是,在時代環境的變遷之下,海關的業務更廣及許多方面;例如出入境證照及檢疫的查驗與緝私案件的處理,乃是國家主權行使的一環,退稅與保稅業務,乃是配合政府獎勵輸出推展貿易的經濟政策。因此,海關當前的任務是非常繁重的。
我國海關是在英國人的管理下成立,百餘年來,海關一切制度與規章都墨守傳統少有變動,這在行政革新聲中是一個頗值得檢討的問題,尤其海關的人事制度,多承襲變英國制度,其是否適合國情與我們當前的社會環境,更是從事關務工作人員,對關務行政革新刻不容緩的課題。蓋人事制度乃是一個機關人與事配合的依據,它涉及工作人員任免遷調的切身問題,因此,健全的人事制度,不但可予工作人員公平合理的工作環境,藉以提高其工作效率,而且亦可使工作人員對自己的前途充滿樂觀與信心。
海關不似其他稅務機構普遍,一般人對海關的概念很淡薄,尤其對海關的人事制度外人鮮有深入瞭解者,即使海關內部職員大部份也只知其一而不知其二,這大概與海關慣於因循傳統不任意公開海關的制度有關。本文雖然基於此一動機而撰寫,但純屬一種學術性的研究,海關當局當會諒解的。
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緒論,簡述海關之意義及成立之歷史,並以實際情形概括出海關人事制度與一般人事制度不同之點,其最主要之特質有三:一為因循英國制度、二為海關無組織條例、三為海關中高階層人員都是由基層職員擢陞而來。由於這個緣故,海關人事制度雖仍獨具一格,但與現在的行政制度相較,實有許多值得檢討研究的地方。
第二章為海關人事組織系統。海關人員雖分稅務與海務兩部門,但實際作業以稅務部門為主,舊制度裡稅務部門分成內勤人員與外勤人員,內勤人員主要任務為經辦進出口通關手續,外勤人員則負責旅客行李檢查、抄船、緝私、貨物查驗等工作,百餘年來毫無變革,因此內外勤人員在職務上,觀念上一直有很大的隔閡,海關總稅務司署有鑒於此,乃從六十年七月一日起實施職資並立制度,將所有工作人員全部歸為關務與技術兩類,而原有內外勤人員則一律納入關務類系統,職務上內外勤人員可以輪流擔任,這樣不但簡化了海關原有繁雜的人員職稱,並且也漸漸消除了內外勤人員的界限。新實施之職資並立制度雖分五階十五等(技術類只有十四等),每等又分若干級,但這個制度是海關當局所研擬經財政部核準實行的,與人事行政局所極力推行的職位分類制度不同。
第三章是本文的重點,敘述海關人事之管理。人事管理之範圍至為廣泛,海關無成文之人事管理規章,因此,只有以現行之實際情形作寫撰寫之藍本。第一節敘述海關人員之任用;早期海關人員之任用,洋人全憑外藉總稅務司之喜怒好惡而聘用(總稅務司由清廷總理衙門派任,多係英國人),華人則只能就地晉任低級關員,至稅務專門學校成立,始以該校畢業生遞補海關之基層人員,政府撤退來台之後,外籍人員 全部離職回國,稅務學校停止招生,海關人員之任用,最初以考普考及格人員充任之,最近則多數委由考選部舉辦關務特考補充。第二節為海關人員的訓練與進修,職前的訓練由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負責舉辦,在職業務訓練與語言進修則由海關當局視業務情形而自行舉辦。第三節為海關人員平時的考核,三考三卡制度依據人事行政局的規定辦理,由各關人事單位負責管理,海關人員的獎懲則依據「稅務關務人員獎懲辦法」辦理。第四節為年終考績與擢陞,海關人員原則上二年升一級擢陞之主要根據為年終考績,考績特優者提前擢陞,考績特差者延緩升級,關員如無重大過錯,鮮有延緩升級者,而且考績特優者(亦即職資並立制度下考績列甲等者)並無三分之一的限定,此蓋「海關升遷公平」之謂也。第五節為海關人員的遷調,這包括各關區間人員的調動與同一關區內工作人員職務的論調,海關人員的遷調主要是培養所有關員均能熟悉通盤的業務,並且使關員都能適應各種環境。第六節為海關人員的離職,海關人員的任務非常繁重,因此獎懲明,有因職務上之疏忽而被撤職、免職者,亦有因興趣不合而辭職者,其他尚有退休、因病離退等情形而離職者。第七節為海關人員之福利,海關人員亦為公務人員,所以一般公務人員享有的福利,海關人員亦有享有之,如公務人員保險等,其最特殊者乃退休金之發放以美元為計算之標準,多年來美元非常穩定,所以海關人員的退休金還相當優厚,但最近美元貶值,其作為海關人員退休金計算之標準是否仍如以一往一般的穩定可靠則有研究的必要。
第四章是對於海關現行人事制度一些問題的檢討與建議,這些問題的提出,除了個人淺薄的見解外,多係得力於海關各位長官的幫忙與提供,文中就其重要者而列出幾項:包括職資並立制度實行的成效、海關基層人員的極待培養、驗估人員素質的提高、考績方法的改進、延長服務人員的從嚴審查、海關人員薪給表的改進、退休金發放方式與計算標準的改進等。
本文之能順利完成,首先得感謝張師可皆的鼓勵及毀陳師適義懇切的指導。於撰寫期間,承蒙關務署陶玉其教授及海關稅務司葉寶書、張漱忱、王蘭文、毛志偉等諸位長官的幫忙並提供寶貴的意見,在此謹表謝忱。至於各項建議,亦屬個人的淺見,觀點不盡正確與客觀,但多少代表自己多年來研究的一點心得,尚祈各位師長及海關賢達賜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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