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efine Query
  • Source
  • Publication year
  • to
  • Language
  • 789
  • 772
  • 64
  • 17
  • 5
  • 2
  • 1
  • Tagged with
  • 863
  • 863
  • 204
  • 200
  • 180
  • 152
  • 147
  • 147
  • 147
  • 132
  • 129
  • 118
  • 114
  • 109
  • 103
  • About
  • The Global ETD Search service is a free service for researchers to find electronic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This service is provided by the Networked Digital Library of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Our metadata is collected from universities around the world. If you manage a university/consortium/country archive and want to be added, details can be found on the NDLTD website.
21

大陸台商企業受僱員工激勵制度之研究

劉敏熙 Unknown Date (has links)
22

關務人員人事制度之研究

游瑞月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海關人事制度過去係以單行規章訂定,自成一體系,其早期吸收優秀人才原因為何?民國八十年二月一日海關人事制度法制化,惟此制度仍屬特種人事制度,與一般公務人員人事制度不同,改制後產生了一些問題如高資低用、俸級核敘等問題,乃引發研究之動機。   本研究目的在於:一、研究關務人員人事制度歷經三個演變期之重要沿革。二、研究關務人員人事制度之特色,及與其他人事制度之不同。三、研究關務人員人事制度運作情形,探討其可否回歸一般公務人員人事制度。   本研究之分析架構係以生態理論、人事革新理論、激勵理論及相關人事制度之理論為基礎,將關務人員人事制度分為三個時期,第一期為自清咸豐四年〈西元一八五四年〉至民國六十年之海關早期人事制度,第二個時期為民國六十年至民國八十年之海關職資分立制,第三個時期為民國八十年迄今之關務人員新人事制度,探討各時期有關官制結構、任用、俸給、考績、退休等人事制度之內涵、特色,並將關務人員人事制度改制前後作比較,及將關務人員人事制度與一般公務人員人事制度作比較,再就蒐集的資料加以整理、分析,進一步提出檢討與建議,以作為學術研究及實務界之參考。
23

我國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調整之研究

黃琴雀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老年作為一種社會風險,在工業化社會逐漸為從屬身份的老年勞動者無力承擔。於是,先進工業國家遂發展出由政府建構社會保險老年年金制度,提供老年國民第一層的經濟保障,使其基本生活無庸匱乏,然後,再兼顧個人公平性,由政府立法鼓勵企業以福利方式辦理退休金制度,提供老年經濟安全第二層保障,俾退休勞工得享有適當之生活水准。實則我國早於民國三十九年即開辦有勞工保險老年給付。然而,以行政命令規範之廠、礦工人退休規則並無法之拘束力,其後,遂有民國七十三年公布實施之勞動基準法,特列退休專章,以法律強制保障勞工之退休權益。   勞基法之公布實施,其中退休金提撥制度由於雖具「強行法」特色,但本質上仍係勞工相對於雇主之「私法」上的請求權,使得於實務上造成一解不開的結。除此,更由於政策制定之初,未能就整體的經社背影統籌規劃,僅依廠、礦工人退休規則增補刪訂而成,更加深了現行規定之爭議性。究其實,勞基法退休金規定之窒礙難行,在於勞工行政單位無視於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與企業退休金制度本質上差異所致。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與企業退休金制度,雖均以保障老年時期的經濟安全為目標,且若採行年金給付方式,辦理亦具有相同之外顯形式,然則,由政府運作經營、權義對等的「非營利性」與「公共性」之社會保障制度,與私人企業基於遞延工資或酬庸受雇者的理念所實施的企業退休金制度,仍有根本上的差異,不宜模糊其間界限。   勞基法退休金制度自實施以來,由於未能有效釐清上述二概念間之分際,致爭議不斷,迭有改制之議。民國七十四年間,行政院經濟革新委員會即提出將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與勞基法退休金兩者合併為一之構想,惟當時並未獲致結論採行。近來,隨著開辦年金制之時勢所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規劃勞動者年金時,擬將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以基礎年金方式辦理,為保障退休勞工之適當生活水準,亦研議將原勞基法退休金規定合併於勞保老年給付中,採年金方式實施,稱「附加年金」,制度期藉由基礎年金與附加年金二者合一的勞動者年金保險制度之實施,提供退休勞工雙重所得保障,以確保其退休生活得到合理照護。規劃於「勞工保險條例修正草案」中的附加年金制,雖於立法院審查時以母法未修之理由遭擱置,然而將現行退休金制度調整為勞動者附加年金之建制工作,仍在運作推動中,其攸關全國勞工權益至深且鉅,職是,該政策可行性如何,遂有詳加評估之必要。本文即根據國內外相關學理、官方資料、座談會記錄及深度訪談之內容,試從勞、資、政三方面對勞基法退休金此一改革議案之可行程度作評析,期了解附加年金制之限制所在,並提出可行建議,俾我國勞動者退休生活能有實質性的提高。
24

北歐四國國會監察使制度比較分析

梁琨 Unknown Date (has links)
No description available.
25

中美兩國學生懲戒制度之比較研究

游步威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係以個案研究、比較研究與文獻分析為研究方法,旨在比較中美兩國,面對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的問題行為時,如何兼顧學生基本權利之保障與學校教育之特殊性質,制定一套既合乎法治國原則,又符合教育目的之學生懲戒制度。在研究架構上,首先究明中美兩國公立學校與學生之法律關係,其次說明懲罰教育上與法律上之涵義,再則探討中美兩國現行的學生懲戒為類型與實施程序,最後論述美國公立學校對學生實施搜索時,所面臨的憲法上爭議。   本研究主要的結論有:   1.傳統上我國不論司法機關或教育行政機關,均認為公立學校與學生之法律關係為特別權力關係,直到民國八十四年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成釋字三八二號解釋後才有所修正。而早期美國公立學校與學生間適用類似我國特別權力關係理論之「代理父母」(in loco parentis)理論,不過,一九六O年代後,此理論有了相當大的修正,以限縮學校管理學生的權力。   2.discipline (v.)作為一法律專業用語時,宜譯為「懲戒」。學校或教師對學生的懲戒權,主要係基於教育權或管教權責衍生而來的,其與父母懲戒權的差異有二:(1)範圍較小;(2)前者屬公法性質,後者屬私法性質。   3.美國較常引起爭議之懲戒類型有:短期停學、長期停學、懲戒性轉學、學業制裁與體罰。法院認為前三者懲戒措施至少應提供某種型式之通知與聽證會。我國學生懲戒之類型,以台北市為例有訓誡、警告、小過、大過、與特別懲罰,特別懲罰就國中學生而言有留校察看、交家長帶回管教與輔導改變學習環境,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則有留校察看和退學。唯現行法令均未提供學生任何程序保障。   4.美國公立學校須基於「合理懷疑」才得搜索學生,合理標準包括:(1)搜索之發動須正當;(2)執行搜索的範圍須合理。利用警犬對學生嗅聞和對學生實施尿液分析,均構成搜索。至於須否基於「個別懷疑」,法院見解不一。   本研究主要的建議有:   1.於國民教育法和高級中學法中,明訂公立學校基於管教學生之權利義務,得於必要範圍內,經正當程序懲戒其學生。   2.高級中學法中明訂退學之要件和程序。   3.以法律明白規定特別懲罰類型,至於其要件和程序,則授權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之。受特別懲罰之學生,應給予行政救劑的機會。其他懲戒處分,則給予受處分學生內部申訴機會即可。   4.大過以上之處分,由訓導會議決定之。訓導會議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5.校園中的搜索與扣押,屬於「法律保留」事項,搜索之類型、要件與程序,宜以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之。
26

中國大陸教育督導制度之研究

蔡炳坤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之目的在於:   (一)探討中國大陸教育督導制度的歷史發展;(二)探討中國大陸教育督導之制度內涵;(三)探討中國大陸教育督導之實踐情形;(四)分析中國大陸教育督導制度的成效與困難;(五)試論中國大陸教育督導制度對於國內教育視導制度之啟示。   本研究以文獻分析法為主,另輔以訪問法。   文獻分析的內容主要包括中國大陸所頒布之法令、規章、會議紀要、統計資料等文件,以及出版之專書、年鑑、期刊等,另參考國內相關研究論著,藉以了解其教育督導制度之發展、現況與問題;訪問法一方面搜集檢證文件資料,一方面獲取專家學者、教育督導工作者具體的回應與意見,以確認中國大陸教育督導制度之真相。   本研究之結論有三:   一、就中國大陸教育督導制度的歷史發展言:中國大陸教育督導制度自一九四九年迄今,歷經守成與停滯、恢復與試點、建立與發展等三個階段,現已進入全面性的發展。   二、就中國大陸教育督導之制度內涵言:中國大陸教育督導之制度內涵包括:機構、人員與經費;對象、內容與重點;原則、步驟與方法等三方面,大體上已為督導制度的建立和督導功能的發揮奠定基礎。   三、就中國大陸教育督導之實踐情形言:中國大陸教育督導之實踐係經由督導與評估的結合、督導評估方案的設計,而具體反映在一連串全面性的、和各地的督導評估活動上,已初步累積了一些經驗、取得了一些成效。   綜合本研究之發現,提出中國大陸教育督導制度之困難如下:   一、在教育督導之歷史發展方面:中國大陸教育督導所強調的監督視察,有別於當前強調合作、服務、協助成長的視導潮流;自〝試點〞迄今,雖累積了一些經驗,但仍存在諸多困難和問題;有關教育督導的法令未配套制定,亦對教育督導制度的開展產生一定程度的受限。   二、在教育督導之制度內涵方面:中國大陸教育督導機構之設置、定位如何理順;人員編制、待遇如何合理;經費編列如何獨立自主、提高;對象與內容如何〝以導為主〞;步驟與方法如何更加科學有效:均是中國大陸教育督導制度所面臨的重要課題。   三、在教育督導之實踐方面:中國大陸教育督導評估的技術問題;督導機構與行政單位的〝主客體角色定位〞問題;〝達到量化就是評估〞、〝評估指標越繁雜越準確〞、〝究應側重過程評估或結果評估〞的誤解和迷失等,均有待進一步克服與釐清。   中國大陸教育督導制度對國內教育視導制度之啟示:   中國大陸教育督導制度恢復、建制迄今,不過八、九年時間,其所受到的重視和成長是值得肯定的。相對於國內教育視導制度自遷台以來,未曾中斷但進展緩慢。雖兩制各有其政經背景與社會環境,而產生讓知體制的差異,惟教育視(督)導作為教育行政歷程中〝考核〞的角色,則是一致的。中國大陸教育督導制度對國內教育視導制度的啟示,包括:視導機構的設置與定位;視導人員的遴用與培訓;視導對象與內容的擴張;視導步驟、方法與評估方案的建立;教育視導法令的制定等。   本論文最後提出進一步研究的建議:   在研究主題方面,可就中國大陸地方教育督導制度(選一省、市或區)、教育督導評估活動(選一主題)、教育督導人員相關變項(如:工作滿意感、社會主持)或海峽兩岸教育視(督)導制度之比較等進行研究。在研究方法方面,除本研究所用之方法外,尚可考量實際上需要,採用比較研究法、問卷調查法等等。
27

票據背書制度之比較研究

徐傳桐 Unknown Date (has links)
No description available.
28

國際法上國際航用海峽制度之研究

張福恆 Unknown Date (has links)
No description available.
29

選舉制度變革的影響因素--以日本、台灣為例

吳振嘉, Wu, Jack Chen-Chia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希望填補以往選舉制度研究文獻不對稱的情況。對選舉制度如何被選擇的上游研究給予適當重視,嘗試建構關於選舉制度改革的解釋架構,並以比較研究的觀點,分析日本與台灣選舉制度改革問題。 本文的核心觀點是選舉制度的形成與變遷不是獨立存在,而是受到政治系統中早已經形成的制度限制及分岐情況所影響。九○年代選舉制度變革所呈現的兩點特徵:政黨體系優先於選舉制度、選制變遷乃是在各種已存選舉制度中作選擇。選舉制度的類型依其效果可以排列在一條光譜線上,兩端分別為重視穩定性及重視比例性,選擇則是光譜上的位移。政黨體系、選舉制度、以及社會議題分歧長期的不協調將會產生改革趨力,如果再與政治系統的效能低落連上關係,社會結構就具有啟動改革的可能性。當改革議題進入議程,行動者的偏好就受到結構性因素及理性因素的影響,最後在兩組因素交互作用下,決定制度在光譜上的落點。 就日本與台灣的比較而言,兩者的主要政黨對於選制改革的態度,基本上沿著席次增減的利益考量與相對實力認知及結盟可能性而定調或轉變。民主體系下,政黨基於理性而對於選制改革的偏好與表現出來的行為,其實有一定的脈絡可尋,但各國的結構性因素的差異卻可能間接地影響選擇結果。 以日本為例,1993年大選後,政黨重組及取得政府的執政權力做為重要的目標,改變了各黨對選制改革的偏好,進而促成改革談判的空間。新議題的進入使得政黨偏好短期改變並改變談判空間,在改變規則限制不大下逕行政治交易而通過改革方案。其新制度的落點則是朝野政黨折衝修正的結果。 使用同樣的解釋架構來看台灣的選制改革問題。結構因素使改革的提案範圍為各種不同組合的「混合制」,但高門檻的改變規則成為重要的阻礙。政黨體系日漸地分化,與改革成功必須組成3/4絕對多數的方向有基本地衝突,形成改革的困境。就行動者考量而言,國、民兩黨皆各有堅持,並互相握有否決權,使1997年的修憲擱置選制改革。2000年及2001年的大選雖然因政黨版圖改變,而改變政黨對選制改革的立場,但由於改變的高門檻,終將使得這一波改革前景堪慮。 相較於日本在九○年代發生數次重大的政治弊案,造成選民對政治系統失靈的認知,並以選票支持倡言改革的候選人,使改革問題與取得執政權產生關聯性。台灣彷彿尚缺乏一項重要的觸媒,使改革問題真正進入議程,民眾雖對於立法委員的表現普遍不滿,卻仍未與政治系統的失靈產生關係。 如果選舉制度改革是台灣政治改革的必經途徑之一,那麼,依本文的解釋架構來推測,今後有利的發展方式可以有幾個。首先是修正改變規則的高門檻或是引入公投機制,其次是期待政黨結構的改變,最後,一個具有觸媒效果的關鍵事件可能會戲劇化地加速改革的完成。
30

改革開放後中國大陸企業會計制度之研究--制度變遷理論之運用 / The study of business accounting system in Mailand China after open policy--the application of the institution change theory

王坤煌, Wang, Kuen-Hw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第一章,確認本文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由扮大陸國有企業會計制度的弊端,導致於九二年發布(企業脅許準則)的制度創新,惟現有文獻並無從制度變邐理論觀察此一變遷,遂引起筆者的研究動機。即利用制度變邐理論探討大陸企業會計制度變遷之個案中,其如何轉變及了解政府與企業在企業會計制度變遷中扮演何種角色,興新制度成立之後的成效。 第二章,探討制度變遷理論,說明制度的密排對經濟發展至關重要,及諾斯的制度變遷理論在大陸的適用性。爾後,是文獻凹顧,分析大陸學者運用制度變遷理論研究大陸成都紅廟子自發股票交易市場等個察研究之成果。 第三章,分析制度創新前的企業會計制度。首先探討改革開放薜的企業會計制度,前發現當時企業會計制度與計劃經濟體制的關係是絕對的互賴,會計扮演著替國家監督企業的角色,主要是發揮簿記的功能。其次,分析改革開放後至制度創新前的「雙軌制」會計制度密排,這是中共政府為避免意識形態的困擾所作的理想安排:然這種安排仍不免造成會計信息隔行如隔山、削弱企業經營的積極性、讓投資者缺乏有用的決策信息、成本核算易生誤差、阻礙國際化步伐等弊病,所以引導了下一波會計改革。 第四章,分析制度創新後的企業會計制度。首先描述主流會計的潑展與大陸發布(企業會計準則)的過程。其次畏評述大陸琨今的企業會許制度婢主要的會計核算方法,並與台灣之會計應理方法作一扼要性的比較,證明以(疣業會計準則)為芷的會計改革,的確使大陸企業會計核篇方法符合國際會計償例的一般要求;最後則是分析制度創新後的企業會計制度成效,發現會計核算方法並沒有太大的問題,惟國有企業產權結構所導致所有者缺位,形成國有企業會計信息央真的主因。 第五章,比較實施(企業會計準則)之前、之後的企業會計 制度,發現不論是在正式規則、非正式規則、執行功能上均有明 顯的轉變。且「姐社姓資」之意識形態困擾的破除,方是九二年會計改革之巖主要原因。以及不論政府角色的轉換、企業團性的轉變、註冊會計師圓體的形成、投資人與債權人的興起,均受制度創新所引起的權利義務關係之轉變的影響。 第六章,研究發現: (I)完善會計監督,須調整國有企業產權結構與建立法律獎懲機制之配套: (2)改革大陸企業會計制度的初始力量是來自政府的強制力,惟「姓社姓資」之意識形態的破除,才是(企業會計準則)能在一九九二年發布的最主要原因: (3)企業會計制度的創新是強制性制度變邐,惟制度創新策略是「先易後難、繞道而行、迂迴包圍、完善轉軌」的漸進式策略; (4)未來大陸企業會計制度仍將是「多軌制」的制度安排。其次, 說明後續研究,如比較兩岸上市公司合併報表編制之會計處理的異同,以求了解兩岸彼此之會計處理:及以問卷調查、或實地訪談的方式,蒐集中共官方、大陸註冊會計師、會計學者或學生的意見,形成統計資料上的分析,作為增強本文的論點。

Page generated in 0.0183 seco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