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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調整之研究

黃琴雀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老年作為一種社會風險,在工業化社會逐漸為從屬身份的老年勞動者無力承擔。於是,先進工業國家遂發展出由政府建構社會保險老年年金制度,提供老年國民第一層的經濟保障,使其基本生活無庸匱乏,然後,再兼顧個人公平性,由政府立法鼓勵企業以福利方式辦理退休金制度,提供老年經濟安全第二層保障,俾退休勞工得享有適當之生活水准。實則我國早於民國三十九年即開辦有勞工保險老年給付。然而,以行政命令規範之廠、礦工人退休規則並無法之拘束力,其後,遂有民國七十三年公布實施之勞動基準法,特列退休專章,以法律強制保障勞工之退休權益。   勞基法之公布實施,其中退休金提撥制度由於雖具「強行法」特色,但本質上仍係勞工相對於雇主之「私法」上的請求權,使得於實務上造成一解不開的結。除此,更由於政策制定之初,未能就整體的經社背影統籌規劃,僅依廠、礦工人退休規則增補刪訂而成,更加深了現行規定之爭議性。究其實,勞基法退休金規定之窒礙難行,在於勞工行政單位無視於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與企業退休金制度本質上差異所致。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與企業退休金制度,雖均以保障老年時期的經濟安全為目標,且若採行年金給付方式,辦理亦具有相同之外顯形式,然則,由政府運作經營、權義對等的「非營利性」與「公共性」之社會保障制度,與私人企業基於遞延工資或酬庸受雇者的理念所實施的企業退休金制度,仍有根本上的差異,不宜模糊其間界限。   勞基法退休金制度自實施以來,由於未能有效釐清上述二概念間之分際,致爭議不斷,迭有改制之議。民國七十四年間,行政院經濟革新委員會即提出將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與勞基法退休金兩者合併為一之構想,惟當時並未獲致結論採行。近來,隨著開辦年金制之時勢所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規劃勞動者年金時,擬將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以基礎年金方式辦理,為保障退休勞工之適當生活水準,亦研議將原勞基法退休金規定合併於勞保老年給付中,採年金方式實施,稱「附加年金」,制度期藉由基礎年金與附加年金二者合一的勞動者年金保險制度之實施,提供退休勞工雙重所得保障,以確保其退休生活得到合理照護。規劃於「勞工保險條例修正草案」中的附加年金制,雖於立法院審查時以母法未修之理由遭擱置,然而將現行退休金制度調整為勞動者附加年金之建制工作,仍在運作推動中,其攸關全國勞工權益至深且鉅,職是,該政策可行性如何,遂有詳加評估之必要。本文即根據國內外相關學理、官方資料、座談會記錄及深度訪談之內容,試從勞、資、政三方面對勞基法退休金此一改革議案之可行程度作評析,期了解附加年金制之限制所在,並提出可行建議,俾我國勞動者退休生活能有實質性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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