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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股東提案權制度之研究 / A study on the shareholder proposals in Taiwan

2004年後我國陸續爆發博達科技、訊碟等弊案,已重擊原已推動之公司治理成效,更突顯了公司治理除設置獨立董監事制度外,應另循其他管道之必要性。其中為強化企業內部機制, 2005年6月即修法引進「股東提案制度」,增訂公司法第172條之1之規定,以響應「股東行東主義」之潮流趨勢,建構並強化股東行使股東權之機制。此制度完成立法後迄今已近4年,歷經具體實務個案之洗鍊,已逐漸顯現適用上之爭議。基於此因素,本研究擬藉由對實務上具體案例所衍生爭議之觀察,重新檢討公司法第172條之1之立法是否存有疏漏或失當之處,進而歸納提供建言,冀望能建制符合我國國情之股東提案制度。本論文之研究架構安排如下:
第一章為緒論。針對本論文之研究動機、研究目的提出說明,並就研究範圍限制及本論文所採之方法予以敘明。
第二章為公司治理趨勢下股東行動主義之展現。包含探討公司治理、股東行動主義與股東提案權關聯性及我國公司法第202條與股東行動主義之關係,並就我國股東行動主義下之2005年公司法相關修正作一簡要說明,以期初步了解股東提案之概念。
第三章為股東提案權在外國法制之發展。因我國股東提案權係參考美、日立法例,本章將簡要介紹美國、日本及我國股東提案權制度,同時對照本制度於美國、日本、台灣之相異處,以比較法方式作初步分析,以作為後續分析我國實務個案時,修正方向之參考。
第四章為我國引進股東提案權之案例評析。擬就我國股東提案制度於2005年引進後4年內,於實務個案公司之落實情形;並將嘗試從個案整理出現行法令缺失,並提出本文見解及解決之道。
第五章為股東提案權在我國實行結果之探討。藉由結合國外法制比較及分析個案實務運作上所產生之不足處,並提出立法上之建議,盼能建構出一套適合我國之股東權制度,以促進股東行動主義在我國之實踐,以完善我國之公司治理。
第六章為本文之結論。綜合各章之論述,再予以精要整理,最後提出本論文之研究心得與意見。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3961016
Creators陳麗欵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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