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醫學生(包括波蘭醫學生)是教育部總額管制下的一個漏洞,開放外國醫學生來台行醫,是否違背教育部「總額管制」的目的?這些外國醫學畢業生,他們的學習場所並無接受國家的監督(醫學院評鑑、教學醫院評鑑),國我如何保證這些國外醫學畢業生的學習成果和國內的醫學畢業生水平相當(亦即須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八條規定:「國外學歷…修業期限、修習課程,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之要求)?除了學歷的採認之外,「實習期滿成績及格」的認定在本案中是關鍵,因為由前述的爭執歷史過程中,皆未有相關外國醫學學歷的爭執,大家的爭議之處都是「實習問題」。
所以,選擇「國外醫學畢業生應國家醫師考試法律問題之研究—以國人取得波蘭醫學院畢業證書為例」這個題目作為研究的對象,將使吾人學習到:
1. 什麼職業算是「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師」這個職業算是「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一種嗎?「醫師專技」的工作權和一般的工作權有何不同?
2. 我國針對「本國」、「外國」、「大陸地區」的醫學學歷的審查和採認有不同的標準嗎? 我國負責學歷採認的政府機關和其法源依據是甚麼? 如果有不同的採認標準,則對持外國醫學學歷的應國家醫師考試的應考人而言,會有甚麼影響?
3. 考選部據「考選部醫師牙醫師審議委員會」之決議做成的「暫准報名,緩發及格證書」的行政行為,其法律性質為何? 因為有部份應考人在簽完此份行政契約之後,卻又在考試過後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假處分,所以有關「實習期滿成績及格」之認定所產生的爭議,在本文中會隨同「信賴保護原則」,「不確定法律概念之適用」等相關議題一起討論。
4. 從比較法的觀點,我們會思考國內現有的國家醫師考照制度,和美國、日本、韓國的國家醫師考照制度,以及美國、日本、韓國對於持外國醫學學歷者到他們國家去參加國家醫師考試的時候,外國人需準備何種學歷證件去做學歷審查,將會面對何種考試去採認他們的學歷、資格。
由以上的研究,我們發現:「實習期滿成績及格」的認定隨著考選部醫審會的調查結果,在不同時期有不同的認定標準,本文肯定最終提出凡「以國外學歷報考者,須繳驗國內醫療機構出具之實習期滿成績及格證明」的決定,而非僅適用在波蘭醫學畢業生。醫學生招生總額管制本文也肯任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是對於管制的醫學生招生總數和法源依據有再檢討的必要。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7961206 |
Creators | 黃鶴翔, Huang, Ho Shiang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Page generated in 0.0021 seco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