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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創公司股票上市櫃前機構投資人之投資評價模式之個案研究 – 以長天科技公司為例

最近的二、三十年中,不同型態的機構投資人,如創投業者或是資金雄厚、尋求多角化經營之大型集團企業,透過對於產業發展趨勢,以及產品技術上的專業判斷,積極參與新創事業之早期投資,這些機構投資人非但協助了創業者壯大其事業,也因其早期參與新創事業之股權,而實現了極高的報酬率,或者達到不同的投資目的,而提升集團的競爭力。
一、 在新創事業至逐步擴充、成熟的不同的發展階段,在不同的營運目的下,新創事業與機構投資人間之資訊揭露,以及企業價值與投資評價方式,有著極大的不同。本文以個案實例方式,將新創事業於企業不同發展階段,所引進之不同型態機構投資人之過程中,來探討機構投資人的評價方式,以及對公司實質的影響。
本研究發現 :
1. 台灣專業創投業者以投資於擴張期之發行公司為主;國內之創業投資機構依據其資金來源,可以概分為專業型創投、產業集團內之創投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內創投,或因各自集團內之資訊資源不同,因此各自擁有不同之投資偏好,以台灣之專業創投而言,其偏好投資於擴張期、整體營運風險已大幅降低之企業。
2. 專業創投之投資評估考量,依序為產業成長性、經營團隊背景、技術程度等,為最主要之非量化摽準。
3. 專業創投之評價方式多較為簡易,主要係以議價方式與發行公司協議投資價格,實際價格之訂定則依發行公司於財務規劃上之經驗而有不同之協議空間。
4. 機構投資人參與公司營運之程度均較高,專業創投均以加入公司董事會為監督方式之ㄧ,以接近發行公司之實際營運資訊。
5. 因上市櫃法令對於董事以及監察人之長期間持股轉讓限制,因此機構投資人擔任董事及監察人者,均於發行上市櫃之前,於投資報酬率相對滿足時,轉讓持股以退出董事會,提早實現獲利。
6. 適度之機構投資人持股是必要的,創業者在公司控制權之外,透過不同的股東結構, 可多方面的強化發行公司的營運架構,提高企業整體價值。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89932126
Creators吳惠英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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