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稅,為法定之債。當課稅事實合致課稅要件,人民依法負有租稅給付義務,惟國家並不因此負有特定對待給付義務。由於課稅事實偏在及租稅共同報償性,稅法上除課予人民租稅義務外,尚規定處罰之制裁手段;期人民無法基於公民美德履行租稅義務時,仍在斟酌利害後,自願選擇履行租稅義務。與課稅規範架構類似,當人民有違反租稅義務之違章事實,違章事實合致處罰要件,人民依法即須面臨處罰。
課稅與處罰為典型國家高權行為,基於法治國原則,稅捐稽徵機關須依職權調查證據,認定課稅事實與違章事實,作成核課處分與裁罰處分。課稅事實與違章事實乃不同事實,稅捐稽徵機關本應分別認定。然而,在我國漏稅罰架構,裁罰處分之罰鍰通常以逃漏課稅事實為計算基礎,使課稅事實與違章事實有一定牽連關係,課稅事實與違章事實之認定結果將相互影響。
當人民涉有逃漏稅情事,且未協力事實調查,致稅捐稽徵機關須以推計課稅方法認定課稅事實時,相牽連之違章事實應如何認定?關於課稅事實與違章事實之牽連性,目前學說討論付之闕如,稽徵實務多以內部行政規則規範之,司法實務則以最高行政法院98年8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企圖解決相牽連事實認定之問題,惟決議作成後,爭議不斷。
本文將探討推計課稅與事實認定之關係,與先前推計課稅之研究不同,本文以事實認定為討論中心,推計課稅定位於事實認定之證據方法。本文將分別討論推計課稅方法認定課稅事實與違章事實之問題,再處理當課稅事實與違章事實有相牽連關係時,推計課稅對於認定相牽連事實之意義。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9961004 |
Creators | 黃英華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Page generated in 0.002 seco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