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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員工分紅費用化新制對上市櫃公司損益報導影響之探討

我國員工分紅之會計處理,依據修訂前商業會計法第64條規定:「商業盈餘之分配,如股息、紅利等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此一異於國際主流會計原則,讓國內企業以往慣於使用員工分紅作為激勵優秀人才向心力的籌碼,也常選擇以員工分紅時不須支付對價之無償配股增資,藉以發揮吸引及安定員工一舉數得之效用。民國95年5月2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商業會計法第64條修正案,將原條文修正為「商業對業主分配之盈餘,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但具負債性質之特別股,其股利應認列為費用。」經濟部嗣於民國96年1月24日以經商字第09600500940號令進一步函釋:「商業會計法第64條規定:『商業對業主分配之盈餘,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係將盈餘分配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之規定限縮在業主部分;有關員工分紅之會計處理,參考國際財務會計準則之規定,應列為費用,並自民國97年1月1日起生效。」
員工分紅費用化新制將會增加企業營運費用,減少企業盈餘,企業也將重新思考吸引、留任及激勵優秀人才的因應措施。本研究探討各項有關員工分紅費用化新制對上市櫃公司損益報導影響相關議題,發現下列情況:
(一)因員工股票紅利計算有不同之依據,「以股東會前一日之收盤價」為計算基礎之員工分紅費用化調整金額大於「以上一會計年度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為計算基礎之員工分紅費用化調整金額。此一結果可能與證券主管機關近幾年對上市櫃公司員工紅利發放之「限制」與「揭露」規定有關。
(二)比較IC設計業公司、通信網路業公司及製造業公司發放員工股票紅利或現金紅利之喜好,由於受到企業規模較大之影響,製造業公司發放員工現金及股票紅利之絕對金額最高;若以發放員工股票紅利占淨利比例而言,以IC設計業公司最高、通信網路業公司居次、製造業公司殿後。(三)以員工分紅費用化調整金額占當期淨利比例而言,無論是模擬追溯計算民國93年度、94年度及95年度三年度員工分紅費用化調整金額,或是員工分紅費用化新制後97年上半年度估列之員工分紅費用金額,都可以顯示員工分紅費用化新制對IC設計業公司、通信網路業公司之損益報導衝擊,比製造業公司相對嚴重;IC設計業公司及通信網路業公司適用員工分紅費用化新制後,調整降低員工分紅比例之幅度也大於製造業公司。
根據以上探討發現,本研究建議,政府主管機關應儘速修法,提供員工分紅費用化新制實施配套法律環境,例如:修法引進限制型股票;修改公司法第235條,將員工分紅入股調整為非盈餘分配項目等。此外,公司管理階層於員工分紅費用化新制實施後,應正面思考相關因應措施,例如:修改公司章程,放寬員工分紅比例彈性;適度搭配發放現金及股票紅利;適時買回庫藏股,以備轉讓激勵員工;適時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等。讓員工獎酬制度更透明,並於合理回饋員工貢獻時,兼顧企業營運績效與股東權益。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1932307
Creators王輝賢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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