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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海外貸款的利與弊--以C銀行越南融資案為例

由於政府呼籲企業南向投資,以分散過度依賴大陸的風險,加上大陸宏觀調控限縮對台商放款、部分地區實施限電等措施,已使台商產生危機感,而轉向越南投資以分散風險。由於越南已成為全球鞋類十大加工及出口國之一,加上美國已於2001年12月10日給予越南NTR優惠法案,帶動另一波的越南投資熱,其中以紡織及鞋類等產業因考量美國給予越南最惠國待遇,可藉由優惠關稅配額進入美國市場,將有助於台商在越南之生產與銷售,因此,紛紛加碼投資越南。由於台商海外投資仍需銀行之融資配合,而海外貸款所涉及之法律、國家、政治等風險較國內貸款複雜,對於海外貸款之利弊及可行性,實有加以探討之必要。
本文個案係以C銀行往來多年之優良客戶-A公司在越南平陽省之鞋廠建廠融資案為例,個案中之C銀行於越南並未設立分行,因此擬請越南當地銀行-F銀行胡志明分行作為擔保品代理行。本論文研究結果為,為規避無法將越南擔保品設定予C銀行之限制,而規劃出『擔保品代理行』作為抵押權人之融資架構,並未獲越南國家銀行認可,主要原因在於F銀行胡志明分行並非實際貸款銀行。而從整個個案之研究當中,不僅是對融資架構之探討,更由包括對越南投資環境、法令規章及授信評估等分析當中發現,承作海外貸款案件,不僅有其利基,亦有其風險存在。主要利基包括承作海外貸款案件可積極拓展銀行業務,滿足客戶海外投資之資金需求,進而提供更多元化之服務;可透過參與海外聯合貸款方式,與世界知名之企業建立往來關係;可分散授信風險於不同的國家及不同的產業上。主要風險包括國家風險較高;法律問題複雜,需透過專業律師來處理相關之合約及設定等法律問題;且不見得有律師出具符合銀行利益之法律意見,就能保證完全沒有法律上之風險,尤其是在一些較落後的國家,法治系統並不健全,通常較保護其國內債務人,至於外國債權人想要獲得勝訴求償,並不容易,故仍有訴訟上之風險存在。
對本文個案之承作方式,建議改以聯合貸款方式,或由越南當地銀行出具保證函或開發擔保信用狀方式或以信用貸款方式承作。另外,由於越南係一新興開發中國家,有其潛在之投資利基,不管是基於越南之投資環境、國家的政策目標、為跨國的台商企業提供更完善的海外服務、或是拓展海外業務以提升銀行競爭力等因素,越南實有開設分行之利基所在。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1932209
Creators鄧秀娟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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