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運送作為國際貿易中最重要的運輸方式之一,與國際貿易關係密切,由於國際貿易的關係特殊,因而產生託運人、運送人與受貨人等多方的關係,其中載貨證券作為海上運送中最重要的憑證之一,扮演了貨物權利的流通、規定運送人與受貨人之間權利義務等重要功能,對於受貨人等持有人的權利影響甚大。由於載貨證券的簽發方式不同於一般契約一樣有平等協商的機會,因此各國以及國際公約對之作出一定的規範,務求載貨證券的記載的盡量清晰明確,使受貨人可以清楚衡量其接受載貨證券產生的風險,從而保障持有人的權利。然而由於僱船契約的實務上習慣,載貨證券往往訂立「引置條款」,以加入傭船契約並拘束持有人,而當載貨證券加入「引置條款」後,受貨人等持有人並不能直接從載貨證券上確定其權利義務,而必須透過與傭船契約結合觀察。然而傭船契約的內容在實務上並非持有人能輕易知悉,傭船契約約定的內容又多種多樣,更導致持有人難以知悉其處境,此種不確定性對持有人產生極大的風險,造成持有人利益的一定的影響,尤其在某些特殊的條款中,例如仲裁條款等,其問題更為嚴重。
由於台灣在處理相關問題時受困於法學觀念而導致長期以來的處理方法與國際脫節,因此,對於此一方面的論述有限,因此,本文希望透過比較外國法的發展,以釐清外國法對於「引置條款」相關問題的解決方法,並從中發掘一些對於台灣法律發展合適的建議。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101651061 |
Creators | 劉亦明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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