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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農企業法人取得農地使用權源之方式

農企業法人於規範上之意義有二,一則將農企業法人抽離出一般私法人之範疇,二則將其作為私法人取得耕地所有權所應具備之身分。然農企業法人經營農業之能力或意願,皆難以此一身分與一般私法人為區別,且就農業發展條例關於耕地取得限制規定之內容觀之,其與一般私法人之區別實益近乎於無。其使用農地亦可能對農地資源產生若干負面影響。經由本文之探討,發現客觀上取得農地典權、永佃權及租賃權,皆較取得農地所有權對農地資源保護有所助益。然透過對農企業法人及農地所有人主觀上對此三種方式接受可能性之比較發現,其中僅有取得農地租賃權一途較適合推廣農企業法人援用。對此,本文研擬兩項具體方案,即「調整相關規定使農企業法人儘先採租用農地之方式」與「公證法第十三條配合農業發展條例調整」。盼能有助於推廣農企業法人取得農地租賃權,一則使農企業法人便於取得農地使用權源經營農業,同時藉由此一方式對農地資源保護之功能,使我國寶貴之農地資源遭受破壞之可能性降低。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902570161
Creators師俊倫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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