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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類價格與CPFR適用性之個案研究

協同規劃預測補貨(CPFR®; Collaborative Planning, Forecasting and Replenishment)是近年來當紅的供應鏈實務。1998年由VICS發表CPFR指導方針至今已有許多導入個案,但探討雙方交易的本質,亦即數量與價格,則發現所有CPFR文獻及VICS提出的CPFR模型,僅探討買賣雙方間的交易數量,完全沒有與價格相關的論述,顯示CPFR模型並不完整,因此產生本研究之研究動機。
連續補貨實務(CRP; Continuous Replenishment Program)的文獻指出CRP的實行需要簡單穩定的交易價格,另外巴西導入CPFR個案則提及零售商認為穩定的價格有利於協同,暗示CPFR需要穩定的交易價格,由此可知CPFR有其適用性限制。本研究推論CPFR適用性與導入產品之品類價格穩定性有關,因此針對台灣五個CPFR個案進行個案研究,對研究命題:「常銷性產品有補貨需求且名目品類價格穩定者,容易發揮CPFR效益,因此較適合導入CPFR」進行驗證。
個案研究結果指出,VICS之CPFR模型有適用性限制,並非如VICS認為可以適用於所有產業的所有產品。研究結果顯示研究命題為真,CPFR模型的適用性受到「補貨需求強度」和「品類價格穩定度」的影響,其較適用於有補貨需求且名目品類價格穩定之「常銷性產品」,如R公司的電動木工機、特力的燈具和寶僑的美髮類品牌產品;CPFR較不適用於有補貨需求但品類價格不穩定的「大宗商品」,如中環的光碟片;CPFR也較不適用於很少有補貨需求的「易腐性產品」,如育冠的季節性商品與R公司的一次生產促銷產品。
其中,具備穩定名目品類價格之「常銷性產品」,儘管可能因其他風險分擔約定而具備不穩定之實質品類價格,但穩定之名目品類價格能在CPFR流程中降低提早購買(forward buying)及價格問題所造成的補貨延遲,使CPFR效益容易發揮,因此較適合導入CPFR;「大宗商品」的品類價格受市場價格影響,品類價格不穩定,不僅無法降低提早購買,且在CPFR流程中為了避免因議價造成補貨延遲反而需要維持較高存貨水準才能因應缺貨風險,使之難以發揮CPFR效益,較不適合導入CPFR;「易腐性產品」因為具備很少補貨需求,不是適合導入CPFR的產品,此類產品的電子化供應鏈重點應該在於協同開發與顧客關係管理。
本研究更進一步推論研究命題二:「同一品類之常銷性產品,名目品類價格不穩定者導入CPFR的效益會較名目品類價格穩定者為低」,與研究命題三:「適合導入CPFR之常銷性產品,不一定要導入完整CPFR才能獲得效益」。此兩命題分別表示:穩定名目品類價格是常銷性產品獲得CPFR導入效益的促進因素,且CPFR模型無法一體適用所有常銷性產品。
根據本研究研究結果,本研究認為VICS之CPFR模型因缺乏探討品類價格而不夠完善,建議VICS應將CPFR適用性納入CPFR模型中以臻完善。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923550711
Creators范雅淳, FAN ,YA CHUN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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