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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醫院醫療服務之民事責任 / The civil liability of hospital

因國人健康意識改變,就醫動機除了疾病之診斷治療之外,亦要求醫療活動之安全與品質。現行醫療訴訟實務,無論採用契約責任或侵權責任為請求權基礎,多以醫事人員是否有過失行為為主要爭點;然而,造成醫療損害的原因包括管理過失及人為過失,而醫療錯誤常發生在人與物的介面之中,此種訴訟方式將使醫療錯誤隱藏於醫事人員過失背後,無法呈現出醫療損害發生原因之全貌,亦無法對醫療品質改善及病人安全提升有所助益。本文以維護病人安全及提升醫療品質為目標,以醫院病人關係為基礎,重新定義醫院醫療服務及其內容,並建構醫院醫療服務之民事責任。
醫院之醫療服務係指「病人就醫過程中,醫院為診治病人所提供之一切專業醫療服務。」此定義涵括病人就醫過程中,所有需要專門醫事人員執行之醫療行為,及相關輔助之醫療軟硬體。
在醫院病人之醫療契約方面,病人締約目的為「以『專業』『安全』之醫療照護體系,達到控制或降低疾病可能風險的目標」,醫院依債務本旨應以「『專業』『安全』之醫療照護體系」為給付。醫院若違反其契約上給付義務,致病人受損害者,將可構成債務不履行責任。
在醫院醫療服務之侵權責任方面,無論僱用人侵權責任採推定過失或無過失責任模式,於醫療實務之適用上皆有許多缺點,而且無法對病人安全及醫療品質有所助益,我國應參考德國組織義務理論及美國醫院組織責任,建立醫院本身義務之理論基礎與具體內容,使醫院因醫療錯誤造成病人損害時,能獨立負起侵權責任。而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侵權責任因涉及法律認定之解釋問題、法律體系混淆及法律經濟因素,於醫療服務之適用仍有待研究。
醫院醫療服務是否能適用危險責任,應依立法目的、服務本質、分散風險可能性、舉證困難等因素,決定其適用可能性。鑑於侵權行為之個人責任原則無法提升醫療品質,病人亦無法得到實質賠償,美國學界開始提倡醫療企業責任,以醫院作為醫療錯誤的唯一賠償責任人,使醫院致力於醫療錯誤之防免,達到維護病人安全及提升醫療品質之效果。考量我國目前醫療環境,在醫院企業化經營下,無過失責任於醫院醫療服務之適用應有重新審視之空間,以充實我國醫療糾紛民事損害賠償法制。實務應思考何謂「醫療服務提供欠缺安全性」的概念,以促進病人安全與提升醫療品質。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6652006
Creators黃宥慈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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