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營業稅法規定,我國金融業除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第10條規定之稅率及銀行、保險業經營本業銷售額之稅率為5% 外,其營業稅率為2%。但保險業再保費收入之營業稅率為1%。我國金融業並未納入加值稅體系,乃依銷售總額計算營業稅額,且與業務有關之進項稅額原則上不得扣抵,其名目稅率雖較一般產業為低,但實質稅負是否確實較輕,仍待進一步分析比較,才可得知。
經分析發現,我國金融業營業稅採毛額型課徵,其他實施加值稅的國家則普遍將金融業納入加值體系課徵範圍,兩者作法大不同。在特定的條件假設下,我國金融營業稅負在主要與次要業務上都較國外大多數國家為輕;在與國內一般產業的營業稅負比較發現,我國金融業不論本業與非本業的稅負,似乎也皆較一般產業稅負為重。今將金融本業營業稅率回復為5%,其差異將更形擴大,可能引起更大程度的扭曲,也使金融業相較於一般行業處於不相等的對待。我國金融業營業稅款撥至特別準備金專款專用,此一作法不但破壞租稅與預算制度,亦扭曲了金融管理的正常功能。
本研究建議:一、維持金融業與國內其他產業間營業稅稅負的一致。將金融業納入加值型營業稅體系,維持產業間租稅的公平及租稅中立性原則,並搭配外銷金融服務零稅率制度之施行,以強化我國金融業對外競爭能力。二、恢復金融營業稅稅收用途的統收統支性質,不應將金融營業稅稅收作為解決金融問題之政策工具,此作法不但破壞稅制完整性也扭曲了金融管理的功能。若為處理金融問題或其他政策目的,可參考其他國家對金融業另行課徵銀行特別捐。三、適當調高加值稅稅率,不但符合國際提高間接稅比重趨勢,且稅源穩定亦可緩解財政失衡狀態。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101921211 |
Creators | 賴珮瀅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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