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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加值稅實施績效之探討 / A Study of VAT Performance in Taiwan蔡義明, Tsai, Yi M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加值稅實施績效的優劣取決於一國所規範的稅制架構-稅基、稅率,及其在稽徵方面所做的努力,近年來,國際貨幣基金、OECD等組織,使用了消費效率比值作為評估各國加值稅實施績效的指標。我國自1986年4月1日實施加值稅迄今已逾20年,其間經過多次修法,已對稅基、稽徵效率產生影響,因此本文認為我國加值稅實施績效的優劣變動情形,實有深入探討的必要。
依據1987至2006年度的稅收資料,利用消費效率比值,透過迴歸分析,並與OECD國家進行比較,本文發現:(一)我國修法增加免稅項目,侵蝕了加值稅基,也降低了加值稅實施績效;(二)我國稅法有關稽徵作業及罰則規定的變動,對稽徵效率均產生實質影響,尤其是降低漏稅罰鍰倍數及逃漏稅成本,已提高逃漏稅誘因,降低了稽徵效率;(三)與OECD國家相較,我國加值稅實施績效雖屬中上水準,惟仍落後實施時間較晚的日本,其主要原因之ㄧ為我國稅基侵蝕較為嚴重;(四)我國近年儘管擴大了稅基,但可能受到稽徵效率降低的影響,加值稅實施績效仍低於1996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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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稅的價格效果:Aaron模型台灣之實證湯明輝, Tang, Ming-Hu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共一冊,大約二萬四千字左右,共分六章十七節。
第一章包括前言,加值稅之類型,稅率的區分(單一稅率與複式稅率)。
第二章介紹Henery Aaron的Input-output model,利用此模型來估算課程前與稅後的
產出值,並藉此兩種不同之產出值而比較價值效果。
第三章、第四章分別以台灣的十七個產業在課征IVAT與CVAT之後的價格效果,再求出
一一般的價格水準發現價和是否漲跌取決於加值稅與間接稅的轉嫁能力。若加值稅的
轉嫁能力越強,則以加值稅取代間接稅後,其價格越容易上漲。
第五章討論加值係數對物價之影響,發現加值係數對物價有正的關係,但是必須在加
值係數超過某一臨界之後,課征加值稅之後物價上漲,台灣由於加值係數低,因而課
征加值稅後,價格並沒有上漲。
第六章總結論,從財政收入,經濟穩定,經濟成長等項談,加值稅應屬一項良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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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加值型營業稅制度之比較研究----稅基、稅率與稅收歸屬 / The comparision of the VAT system between Taiwan and china--tax base,tax rate and allocated tax revenue林容羽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中國自2009年起將實行消費型加值稅,本文就臺灣、中國改革前與改革後之稅基、稅率與稅收歸屬的差異進行深入比較。本文比較兩岸租稅制度設計的異同後,期望以此做為兩岸未來租稅協調的參考。
兩岸加值稅基的比較結果如下。中國自2009年起由生產型增值稅轉為消費型增值稅,因此臺灣「消費型」之稅基即與中國「改制後消費型」之稅基相同。兩岸「納稅義務人」之項目相同。臺灣「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之項目大於中國「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之項目。臺灣「固定資產」之項目小於中國改制後「固定資產」之項目,小於中國改制前「固定資產」之項目。臺灣「不得扣抵進項稅額」之項目小於中國「不得扣抵進項稅額」之項目。臺灣「進項扣抵」之項目小於中國改制後「進項扣抵」之項目,小於中國改制前「進項扣抵」之項目。
兩岸加值稅率的比較結果如下。臺灣採取低單一稅率、稅率低,符合租稅中立性,但稅收有限。中國採取複式稅率、稅率高,造成了租稅規劃的空間,違反租稅中立性,但得到了豐厚的稅收。臺灣對農林漁牧產品,全階段免徵加值稅,整體總稅負為零。中國對農林漁牧產品,最初階段免徵加值稅,實際負擔稅率為徵收率。兩岸對農林漁牧製成品為最初原料階段免稅,整體負擔稅率均為徵收率。臺灣對人民生活必需品為最初及中間批發階段免稅,實際負擔稅率為徵收率。中國對人民生活必需品未實施免稅。所以臺灣對人民生活必需品,實際負擔稅率,與中國未實施免稅相同。兩岸對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為零售階段免稅,整體負擔稅率均為徵收率的2倍。臺灣不分種類,出口貨物都為零稅率,為完全免稅,符合中性原則。中國不是理論的零稅率,為不完全免稅,違反中性原則。
兩岸稅收歸屬的比較結果如下。增值稅是中國的主要稅目,稅收比重大。中國增值稅收彈性大於1,具自動穩定機制,臺灣營業稅的稅收彈性小於1,不具自動穩定機制。中國為了減少加值稅比重,而實施租稅改革。臺灣以所得稅為主,消費稅不是主要稅目,但未來改善預算赤字仰賴消費稅。臺灣1999年以前加值稅為地方稅,稅收大部分歸屬地方。1999年以後加值稅改為國稅,稅收大部分歸屬中央。中國1994年以前加值稅為地方稅,稅收大部分歸屬地方。1994年以後加值稅為國稅,稅收大部分歸屬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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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加值稅制度改革之評述謝易澄 Unknown Date (has links)
Mirrlees et al. (2011) 針對英國2010年進行加值稅改革時建議英國政府應廢除加值稅現有的零稅率、優惠稅率及免稅,改採單一稅率加值稅 (uniform rate VAT),並引進配套全面補償較不富裕者,可惜最後未獲英國政府採行。Mirrlees et al. (2011) 將建議論點彙整在合著Tax by Design書中章節之第6章、第7章及第9章,本研究即針對此3章論點摘述並評述。
Mirrlees et al. (2011) 在收集相關資訊及檢討分析英國加值稅制度情形,提出英國加值稅稅率結構調整及相關配套措施的論點,得到四點結論:
一、加值稅課稅結構應符合生產效率主張,即採行單一標準稅率,以避免不同稅率課稅影響貨物的價格。二、為了簡化稅政,應全面廢除英國加值稅差別稅率。三、加值稅除了採行單一標準稅率外,還要搭配直接稅減免並提高福利給付補償方案,以矯正加值稅累退性。四、歐盟內建構逆向課稅、單一中間稅率、結算中心機制、發展電子支付系統及廢除貨物出口適用零稅率退稅制度,以防堵集團利用出口零稅率冒退稅之詐欺行為。
本文對Mirrlees et al. (2011) 上述論點評述如下:一、差別稅率是因公平等考量而制定的,但實務上租稅制度無法達到全面生產效率的主張,因此支持廢除英國國內貨物零稅率及優惠稅率,改採單一標準稅率,但不可廢除免稅制度。二、支持直接稅減免並提高福利給付補償方案,比採加值稅優惠稅率更能有效的促進公平。三、為了有效減少出口零稅率冒退稅之詐欺行為,贊同英國逆向課稅制度及發展電子支付系統,但考量跨國間複雜的租稅制度及徵收管理問題,若要建立歐盟國家單一中間稅率制度、結算中心機制及廢除出口適用零稅率退稅制度,有非常高的執行困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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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營業稅外銷零稅率制度之研究 / The research of export zero-rate system on Taiwan's VAT楊秋美, Yang, C. M.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加值稅(Value Added Tax) 自一九五四年法國開始採行以來迄今世界已逾五十個國家實施加值稅,已成為各國賦稅改制的一種趨勢。我國自民國七十五年四月一日開始實施營業加值稅。為降低本國產品之成本,進而增強其國際市場之競爭能力,採行加值稅的國家,對外銷及類似外銷適用零稅率。自民國七十六年至民國八十二年,零稅率銷售額佔營業稅總銷售額比率,均達18%以上,歷年應退稅額和應實繳稅額之比率,均逾25%,可知外銷零稅率制度在營業稅中地位之重要。
跨國交易課徵租稅的原則有目的地原則和宗主國原則之分。目的地原則下租稅課徵係以消費地或目的地為準,而宗主國原則係依據商品及勞務的生產地或來源地,由生產國課徵租稅。外銷適用零稅率即依據目的地原則而來。為探討我國外銷零稅率制度適用範圍之合理性,對其他國家零稅率制度之認識,可作為研討與改進我國制度之參考,本文就英國、荷蘭及韓國等國家,探討其零稅率適用範圍及對外銷之處理方法,並與我國之外銷零稅率制度作一比較與評估,以瞭解外銷零稅率制度發展的趨勢及我國外銷零稅制度之優劣,期能使我國營業稅外銷零稅率制度更符合本國實際需要和國際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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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課徵加值稅議題研究 / A Study of Value-Added Tax Issues on Electronic Commerce何振興, Ho, Chen Hs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數位經濟時代來臨對傳統租稅原則、加值稅制度與稽徵技術產生莫大的挑戰,衍生出納稅義務人身分難辨、數位商品難以定性、課稅權歸屬問題、查核軌跡消逝等課稅難題,先進國家及國際組織就電子商務課徵消費稅處理,發展出各自的課稅主張與特色。本文之主要目的係藉由比較分析國際間對電子商務課徵加值稅之政策主張,得出完善我國對電子商務課徵營業稅制度之建議。
本文採文獻探討、制度比較及歸納評述法,探究美國、歐盟及OECD在電子商務課稅態度、傳統租稅原則之適用、數位商品之法律性質、課稅權歸屬原則及常設機構定義等面向之異同。再檢視我國現行的電子商務相關的營業稅課徵規定,歸納整理出我國與國際課稅主張之差異並評析其利弊。我國營業稅制度與稽徵方式面對新興多變的電子商務仍有許多不足之處,透過借鏡國際先驅制度以期能力挽我國稅收流失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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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營業稅課稅之研究賴珮瀅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依據營業稅法規定,我國金融業除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第10條規定之稅率及銀行、保險業經營本業銷售額之稅率為5% 外,其營業稅率為2%。但保險業再保費收入之營業稅率為1%。我國金融業並未納入加值稅體系,乃依銷售總額計算營業稅額,且與業務有關之進項稅額原則上不得扣抵,其名目稅率雖較一般產業為低,但實質稅負是否確實較輕,仍待進一步分析比較,才可得知。
經分析發現,我國金融業營業稅採毛額型課徵,其他實施加值稅的國家則普遍將金融業納入加值體系課徵範圍,兩者作法大不同。在特定的條件假設下,我國金融營業稅負在主要與次要業務上都較國外大多數國家為輕;在與國內一般產業的營業稅負比較發現,我國金融業不論本業與非本業的稅負,似乎也皆較一般產業稅負為重。今將金融本業營業稅率回復為5%,其差異將更形擴大,可能引起更大程度的扭曲,也使金融業相較於一般行業處於不相等的對待。我國金融業營業稅款撥至特別準備金專款專用,此一作法不但破壞租稅與預算制度,亦扭曲了金融管理的正常功能。
本研究建議:一、維持金融業與國內其他產業間營業稅稅負的一致。將金融業納入加值型營業稅體系,維持產業間租稅的公平及租稅中立性原則,並搭配外銷金融服務零稅率制度之施行,以強化我國金融業對外競爭能力。二、恢復金融營業稅稅收用途的統收統支性質,不應將金融營業稅稅收作為解決金融問題之政策工具,此作法不但破壞稅制完整性也扭曲了金融管理的功能。若為處理金融問題或其他政策目的,可參考其他國家對金融業另行課徵銀行特別捐。三、適當調高加值稅稅率,不但符合國際提高間接稅比重趨勢,且稅源穩定亦可緩解財政失衡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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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共同體加值稅調和理論與實際之研究 /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Value Added Tax Harmonization in the European Community邱美春, Chiou, Mei Chu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歐洲共同體於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已成功的撤除會員國間邊境管制,確實
達成單一市場計劃,促進會員國間人員、貨物、勞務及資本完全自由流通
,建立無邊界內部市場之目標。 歐體租稅調和係建立內部市場之要務
。其調和間接稅目的,在於消除會員國間租稅差異所致競爭扭曲,及避免
邊境管制撤除之逃稅及套利行為。理論上租稅調和雖可消除租稅差異所致
扭曲,但租稅改變可能會有另一扭曲,調和是否符合租稅中立,有待探討
。另外歐體加值稅調和政策,在各國國內利益考量下政治妥協之結果,能
否符合調和理論,及達成歐體調和租稅理想亦值深究。 歐體認為間接
稅調和係消除競爭扭曲,理論上其經濟衝擊為何,各學者互有看法。有學
者認為,僅在宗主國原則下,租稅調和方造成貿易條件變動,其福利變動
應視租稅引致價格變動之超額負擔及淨租稅流量變動大小而定。另則認為
,若租稅調和各國稅率趨向加權平均之單一稅率,調和將有福利改善效果
。而不論宗主國原則或目的地原則、會員國貿易方向相同或相反,其租稅
調和並無國際所得分配效果,但若為目的地原則改變為受限宗主國原則,
則高稅率國所得分配改善,另則惡化。 目的地原則下,稅率差異不影
響貿易流量。宗主國原則是否扭曲貿易則有爭議。早期認為一般加值稅,
在匯率浮動及完全價格彈性前提下,並無貿易扭曲。受限宗主國原則只有
在會員國雙邊貿易平衡情況下方無扭曲;亦有學者主張會員國稅率差異將
有實質所得移轉導致貿易扭曲;另外由於加值稅為消費稅,稅率差異致相
對價格不同,造成生產扭曲。因此租稅調和理論上認為稅率一致,始得消
除其貿易流量變動扭曲。 跨國交易採目的地原則在效率、公平及行政
處理考慮下較為合宜,然須有邊境管制,不符單一市場精神。故有採行帳
簿記帳制度配合之建議。其方法有二,一為遞延支付計劃,另一為清算中
心制度。 歐體採循序漸進方式調和間接稅,首先調和移轉稅制。由於
其不具租稅中立性,應改制為加值稅。其次調和稅基,建立共同評價標準
。最後調和稅率,於一九九二年底完成大部份租稅調和,確實達單一市場
廢除財政邊界目標。 綜觀歐體循序漸進調和政策,使加值稅調和可逐
漸達成歐體理想,亦逐步接近理論上租稅調和一致,避免扭曲。但理論上
認為,調和政策實施將有國際所得重分配,歐體亦應正視此一問題,早謀
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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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制度之評估研究 / An Evaluation of the Uniform Invoice System呂春熹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統一發票制度是政府課徵營業稅之主要工具,實施期間長達50多年。在此期間我國營業稅制從主要的總額型發展演進到加值型營業稅制,而此徵收工具迄今仍受重視,其應有獨特之處,值得評估研究。本研究主要是從兩個方向著手,第一部分是就統一發票制度之性質、制度內容及執行,評估其達成租稅政策目標之程度;第二部分係比較國際間實施加值稅國家的經驗,檢視此一工具之重要性,以及其改進空間或有其他可行的替代工具。本研究根據政策工具理論,從政策內容、執行組織、標的團體及環境之層面,及政策工具性質,從效能性、效率性、公平性、易用性及社會支持性之指標,予以評估,認為作為營業稅徵收工具的統一發票,以其高強制性及直接性,低自動性及可見性,其徵收效率並未比其他稅目之徵收工具高,容易造成稽徵人員依賴,另外其取得外界之支持亦呈現不定。至於加值稅實施之國際經驗比較部分,經考量經濟開發成長情形及資料取得之難易性,選取新加坡、英國、澳洲作為比較對象,並由各國稅制規劃、稅收統計,以及稽徵成效作相對性比較之基礎。評估結果顯示以新加坡及英國實施成效最佳,而統一發票作為加值稅稽徵工具之我國績效最低。研究總結,發現統一發票制度在稅收成長雖有助益,然因執行低效率,以及租稅減免過多,破壞中性原則,未能達成確實課稅之宗旨,惟仍具改進空間,是以本研究最後提出從制度簡化及加強執行兩方面之具體改進建議。 / The Uniform Invoice System (UIS) has been a main instrument for the collection of business tax in the last fifty years. Present research on an evaluation of this system has taken two major directions. The first is to evaluate the nature, design and execution of the local system, according to its achievement of the goals of tax policy; the second is to compare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 in the imposition of Value-Added Tax. The purpose of the research on the local system is to examine the necessity of UIS, and see whether there is still room to improve it or if there are any alternatives. The research uses indexes such as effectiveness, efficiency, equity, usability, and social support to survey the following aspects of the system: policy, administrative agencies, target group, and environment. The conclusion from this part shows that the UIS, with its nature of high coerciveness and directness, but low automaticity and visibility, has failed to operate to a high degree of efficiency as other taxes, and it has not been easy to obtain support from society. In addition, the success of the UIS has led to inertia on the part of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and less active auditing. The purpose of as research of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 is to make a comparison between Singapore, UK, Australia, and Taiwan, focusing on the design of collection mechanism, tax revenue, and efficiency of administration. The results show that Taiwan, with UIS peculiar to itself has not produce a better performance. The conclusion of the research of local and international systems indicates that the performance of the UIS did not meet the goals as the government expected, owing to its low efficiency and an erosion of the tax base from too much tax exemption. Finally, the research suggests two ways to improve the system: simplification and strengthening of the enforc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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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課徵消費稅問題之研究李梓毓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晚近對於應否將金融服務納入消費稅基,及其稅率如何訂定的相關討論,大都從“金融服務為非最終消費”的角度出發,然而這樣觀點並不適用於所有種類之金融服務;將全部的金融服務視為一體來探討此一課題並不恰當,其結果也可能有所偏頗。
此外,以消費者的個人效用極大化問題來討論將金融服務納入消費稅基雖為正確作法,但卻忽略了政府在經濟體系中所扮演的角色及消費者行為可能對社會福利造成的影響。Rousslang(2002)認為,由於政府也是金融服務的使用者之一,而所面對的使用成本卻可能與消費者不同,在此種模型下,個人追求效用極大的行為會經由不同的租稅政策而產生不同的社會成本。
本文以Rousslang(2002)為基礎,將金融服務的性質分為最終消費與非最終消費兩種,研究發現,在金融課稅採總額型下,金融服務應否課稅及其稅率高低,與政府使用金融服務的成本,以及非最終消費性質之金融服務佔整體服務之比例息息相關。
此外,不同的課稅方式可能會對私人選擇及社會成本有不同的影響
,進而影響最適租稅政策。吾人試圖將模型延伸,將金融課稅改為加值型,並與總額型之結果作一比較,結果發現:當政府與私人面對相同的金融服務使用成本時,兩者最適稅率之訂定相同,而當政府使用金融服務不需付費時,加值稅制下最適稅率之訂定會受金融機構本身生產成本及報酬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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