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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參與司法審判-沿革、類型與合憲性

人民參與司法審判,亦即,使一般人民加入審判之列,打破由職業法官獨享審判權之情形。依參與程度之不同,略可分為,平民法官制、陪審制以及參審制,尤其是後兩種模式,不僅最廣為人知,也是最為普及的人民參與審判型態。是以,本文亦以此為出發點,探究兩者之異同與消長,以期為現今盛行卻難以界定屬性的混合制,提供定性的標準。

讓人民當法官參與審判,在我國似乎是很陌生的概念。實際上,司法院曾三度提出人民參與審判的相關法案,但均以失敗告終。司法院新任正副院長上任之際,即大力推行第四代的人民參與-人民觀審制。前車覆,後車戒,為了能使人民參與審判在我國得以生根,過往三次立法無法通過的違憲疑慮,在我國憲法架構下,如何建構一套人民參與審判之合憲性基礎以及其界限為何,乃首當其衝的問題,無從迴避。又除了憲法上所遭遇的困境外,是否還有其他隱藏的因素存在,均值得再次檢討反省,以供轉化為成功的契機,使人民參與審判能夠堂而皇之的進入我國。

又與臺灣臨近的東亞三國-中國(人民陪審員)、日本(裁判員)與韓國(陪審員),在2000年以後紛紛掀起了一股適合自己道路的人民參與熱,名稱雖有歧異、內容略有不同,但這股趨勢,已不容我們無動於衷。尤其是日、韓兩國,均曾就人民參與是否違反其憲法進行過熱烈的討論,且採取了迥異的解決方式,是以,借鏡其模式與如何處理違憲問題,為人民觀審準備資料、做足功課,也期許我國的人民參與審判不再只是只聞樓梯響,而不見人下來。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8651033
Creators吳文華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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