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五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於民國93年7月1日發布,目的使財務報表更能真實地表達企業的真實價值,提升財務報表的品質。然而,在企業判斷是否發生減損情形時,對於可回收金額的決定,其使用價值的評估,為管理當局主觀的判斷與估計,且對於資產之公平價值目前沒有一套完整之鑑價機制,使35號公報的發布造成管理當局對於可回收金額之決定擁有許多自由裁量權,管理當局提列資產減損之金額可能存在著盈餘管理的動機。
本研究之實證結果發現:一、實施35號公報之公司,資產減損金額之認列可能存在著盈餘管理之動機。二、企業之監察人成員中,外部監察人席次之比例越高者;以及會計師獨立性越高者,越可減緩管理當局藉資產減損進行盈餘管理之動機。
因此,企業應提升監察人成員中,外部監察人席次之比例以及會計師應提升其獨立性,並維持其客觀性,監督管理當局真實報導資產減損之金額,達成35號公報原始之目的,使財務報表能真實地表達企業的真實價值。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963530272 |
Creators | 劉友淳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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