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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開放銀行兼業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影響與因應 / The impacts and responses of bancassurance internalization

目前銀行若欲販售保險商品,除金控公司可利用金控法共同行銷之規範跨售保險商品外,其餘非金控之公司僅能透過轉投資保險經紀人或代理人公司販售保險商品。然於方式下卻衍生出銀行將責任丟予保經代公司或保險公司處理,而不需直接負擔銷售疏失責任之問題。有鑑於此,2015年2月4日行政院修正公布《保險法》草案,開放銀行得以透過成立保險部門之方式辦理「保代、保經」業務,以期解決市場上長久以來之權責不符問題。
因此本文將藉由深度訪談與文獻探討之方式,就此次修法(保經代部門化)對銀行保險市場各關鍵角色所造成之影響與衝擊做一深入研究。並了解主管機關對於此次修法所為之相關因應措施與對法律條文中有疑義之處做一探討。
最後本文得出之結論如下。關於對銀行保險各方之影響為:一、對於銀行而言影響有利有弊,最大之好處為所得稅之減少與解決個資法規範問題,另一方面其所需負擔之責任將大幅增加,故於此情形下,銀行大多處於觀望態度。二、對保險代理人與經紀人公司而言,設部將造成其人事上等衝擊,故對其為百害而無一利。三、對保險公司而言,雖然設部可能使其提供之商品更趨於儲蓄型商品,但卻擁有降低交易成本之好處,因此整體評估仍是利大於弊。四、對消費者而言最大之好處為增加於銀行保險消費中所受之保障。五、對監理官而言,則需注意後續之監理議題。六、對金控公司而言可能產生銀行外子公司之理專無處登錄之問題。七、對公營銀行而言將可能因整併較不易而產生設部困難之情形。
對於後續因應與監理議題之結論為:一、主管機關應併同修改《銀行法》、《銀行、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合作推廣或共同行銷企約書範本》等相關法條較為妥當。二、對於保經代設部應採行雙軌制亦或是單軌制之部分,本文主張主管機關應採行雙軌制或有條件之雙軌制。三、關於設部後應設立保經部亦或是保代部,本文則認為由於保經代各有其優缺點,實難一言以蔽之,故應交由市場自行決定,唯可建議若銀行設部時沒有保險兄弟公司者,應設立保險經紀人部門較為合適,反之,若有保險兄弟公司者,則設立保險代理人部門較為合適。四、關於組織架構則建議應將保經代部門與財富管理部設立平行部門,以防保險之地位趨於傭收。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102358007
Creators羅琬勻, Luo, Wan Yun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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