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世界上第一部成文著作權法—安妮法案 (The Statute of Anne)在1709年問世以來,著作權問題迄今仍一直是紛擾不休。著作權問題的發展一直以來跟科技的進步息息相關。而關於著作權存續期間的問題,一直是著作權領域中最富爭議性的問題之一,兩百年來,這個問題持續不斷的形成各個時代共通的難題,從不曾真正畫下句點。
德沃金是當代西方世界最富盛名的一位法哲學家之一,他提出以權利作為核心的裁判理論,試圖解決當法官在面臨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或判例可資作為依循的困難案件時,應如何作出判決的問題。本文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2003年所作成的Eldred v. Ashcroft案判決作為觀察的重點,在Eldred v. Ashcroft一案中,雙方當事人最大的爭議在於著作權存續期間的延長是否合憲?本文認為,關於著作權存續期間是否合憲的問題屬於著作權法上的困難案件。
因此,本文試圖透過德沃金所提出的裁判理論來觀察Eldred v. Ashcroft案中,美國各級法院裁判的理由構成是否建構在權利的基礎上。本文也希望從Eldred案著作權存續期間延長的爭議中,一審到三審雙方當事人與美國各級法院法官的裁判與主張,提供一個我國法院裁判時可以參考與依據的借鏡,透過外國法院與學說對於這個問題的處理,來幫助我國解決同樣的爭議,並逐步建構我國的裁判理論。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2651040 |
Creators | 林倍志, Lin, Pei Chih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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