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七九年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確定了「鄧小平路線」, 由於對外來
資金與技術的需求, 間接影響其世界觀與對外政策; 在馬列毛思維體系中
本就是趨從於政治的法律, 也產生了變化。條約法是國際法的一個專門領
域, 也是國際法學中發展較為完善的一門。中共自認為一九七九年 (尤其
是八○年) 之後, 應以發展「有中國特色的條約法學」為重心; 據其所
稱, 這是一種馬克思主義、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及「新中國」實踐的總
合。儘管「有中國特色的條約法學」具有濃厚的宣傳意味, 但一九七九年
之後, 中共關於條約法的理論、研究與官方行為, 確實有極大的轉變 :
制定詳細的條約締結程序法、派遣國際法學家參與國際法院法官的選舉參
與相關的條約法公約的制定、出版條約法專書、他與西方國家締結條約數
目大增、降低條約法的鬥爭性......等等。除上所述, 本論文也從國際條
約法的角度, 觀察、分析中共在「香港問題」上所產生的種種問題, 並藉
以究討台海兩岸間協議的性質、效力。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B2002004108 |
Creators | 林東麗, Lin, Dung Li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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