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政府對於私有既成道路用地,除限制其使用外,並不積極辦理徵收補償,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四百號解釋明確指出,既成道路在私有土地上成立公用地役關係,導致土地所有權人財產權之損害,各級政府應依法辦理徵收補償。然目前各級政府財政困難,全面採徵收補償方式辦理,有財政難以負荷之困境。因此,本研究嚐試將美國發展權移轉/容積轉移制度運用於解決既成道路之問題,期能建立一個能減輕政府財政支出的既成道路用地取得方式。
本研究先就發展權移轉制度之應用與限制加以探討,藉以了解其是否具有解決既成道路用地問題之可能。其次就目前既成道路之問題加以分析,比較各種用地取得方式之優劣,並透過政策評估指標的建立與專家問卷分析的運用加以檢視,得出建築容積轉移制度是目前政府解決既成道路問題方法中的最佳方案。
為使建築容積轉移制度運用於解決既成道路用地取得問題之構想落實,本研究除試擬建築容積轉移的運用流程外,並就可能遭遇之課題加以分析,透過專家問卷調查之方式,評選較優之解決方案以回饋建立制度執行時的配合措施。此外,本研究採用財務分析方式模擬個案在建築容積轉移過程中是否對供需雙方產生經濟的利益,以佐證本研究先前建立之制度在經濟上的可行性。根據模擬試算的結果顯示。制度之實施使既成道路地主及開發者雙方,皆有機會獲得較多的利益。
本研究認為從財產權保護之觀點,政府有必要積極解決私有既成道路之問題。而利用本研究建立之建築容積轉移方式應可使政府在不須花費龐大的經費支出下順利解決問題,惟制度實施之初須考慮相關的配套措施及先以試行方式取得實施經驗,才能使建築容積轉移制度發揮其效用。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B2002001778 |
Creators | 劉厚連, Liu, Hou-Lien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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