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於2013年6月13日,發佈自2010年起纏訟多年的 AMP v. USPTO & Myriad Genetics案判決,最高法院全體一致認為,與天然相同的DNA序列,即使經過單離(isolated)仍然不具有可專利性,但補償性的DNA(complementary DNA,簡稱cDNA),則為人為發明產物具有可專利性。
判決出來後,引發各界譁然,相關基因測試業者擔心,最高法院的見解,會使基因研發的投資意願大幅減少,反而會阻礙往後創新研發。但支持者認為基因本屬人類共有產物,且否准基因專利後,能夠讓其他更低價、更有效率的檢測方法進入市場,對社會有助益。在專利權人的私有利益與公共衛生利益激烈衝突下,各方都有鏗鏘有力的理由。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從1980年代起,開始核發與基因有關之專利,並在2001年公布「實用性檢查指引」(Utility Examination Guidelines),認為單離的人類DNA或純化DNA分子,亦可賦予專利,透過賦予專利排他權,達鼓勵研發創新之目的。從過去三十年來,基因相關專利數量劇增,也因為專利排他的特性,對現有的科學研究產生阻礙,不僅如此,對於患者而言,因為專利權人積極行使權利,成為市場唯一壟斷者,使患者無法獲得其他醫療意見(second opinion)的權利,這也是Myriad案備受矚目的原因之一。
因此,本論文將藉由AMP v. USPTO & Myriad Genetics案,重新省思對於人體基因是否具有可專利性,並整理美國司法實務過往對於可專利標的、基因專利等重要判決進行分析,最後提出本文的見解,試圖提出一些可能的解決方案。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1013610181 |
Creators | 吳振群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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