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逢企業舞弊違法事件發生時,強化內部控制制度及改善公司治理常被認為是有效解方。現今,舉凡美國、日本及我國等國家,內部控制制度均已以不同程度之要求納入資本市場之監理法制中。
我國自1986年起即逐步推動企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於2002年予以法制化,使其具有行政、刑事、民事法律效果,且應用於上市(櫃)審查、增資案審核,並納入金管會「強化公司治理藍圖」進行推廣。在實施成果上,主管機關透過法令制訂、行政檢查、會計師審查、常見缺失宣導、行政裁罰等手段,成就出企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之形式完備率非常高。然而在實質成效上,因為政府之強力推動多過企業的自發性認同,使得企業多抱持應付心態,而吝於配置資源於此。另法制設計對主動自行揭露內控缺失者,又有後續追蹤查核或影響增資審查之不利益,從而降低企業認真執行及自願揭露內控缺失之意願。故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揭露之內控缺失存有黑數,法院亦罕見相關判決來維護市場秩序。
我國內部控制法制係全盤繼受美國COSO Report,其適當性容有探討空間;現行證券交易法中對於內部控制制度之部分罰則法條的適切性,得再檢討;對於法條競合,亦有待更多法院判決來統一見解。關於內控重大缺失之揭露,採用重大訊息之即時公告,應比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年度揭露,更有助於資訊透明度。另為抑止弊端或為政府新政策增添配套管理措施,主管機關不斷地增訂內部控制制度規範或擴張其範疇,此雖有相當功效,但部分事項也產生逾越法律授權範圍或行政裁量是否恰當之爭議。內部控制制度除硬性法規命令之強制推動外,軟性輔導企業內化至其日常作業中,應更能輔佐立法意旨之達成。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7961222 |
Creators | 林士和, Lin, Shih Ho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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