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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架構下金融監理制度之研究

近年來各國金融機構為提昇競爭力,多採異業併購方式拓展其經營領域,再加上電子資訊技術不斷創新,金融集團推出銀行、證券、保險等綜合產品已蔚為風潮,美日等國為配合業者金融現代化發展動向,皆已容許其金融機構採行控股公司模式經營。而我國金融跨業經營型態,除各金融機構本身內部設立部門兼營其他金融業務外,並得依各業別法或其授權規定以轉投資子公司型態經營,因此金控法實施前實際上同時經營銀行、證券、保險中二種專業以上之金融集團已有二十家,政府為利金融業因應當前環境的轉變及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競爭壓力,期使金融機構透過經濟規模之提高,發揮經營綜效,協助業者因應國際經營潮流,乃立法通過金融控股公司法,並自九十年十一月一日起實施。
  金融控股公司法的實施,雖然協助金融機構透過經濟規模的提高,發揮經營綜效,以因應國際經營潮流,但金控公司並非是金融業經營之唯一選擇,也不是所有金融業都適合轉型為金控公司,資產規模不夠大、市場佔有率有限或是不具互補性之異業結盟而成立金控公司,只是疊床架屋,讓經營效率更加低落罷了。另一方面,金控公司之成立並無法改善目前我國各金融機構嚴重之呆帳問題,金融體系高達1.2兆的逾期放款,更不會在財政部從寬核發金控公司執照後憑空消失。
  近年來,國內陸續爆發多起金融弊案,反應出金融監理效率不彰之事實,再加上國內及國際經濟景氣之衰退,隨時都有引發金融危機與風暴之可能,因此,如何強化金融監理效能,建立金融市場之安定與秩序,實為當前金融革新之重要工作。尤其隨著金融環境之迅速變遷,金融集團之迅速興起以及金融商品日漸複雜之際,如何調整金融監理架構及強化監理效能,實為當前政府所面臨之極大挑戰。目前財政部積極規劃合併監理制度,逐步走向金融監理一元化的目標。整體金融監理制度一元化包括對於金融、證券、期貨及保險業之聯合監督管理。規劃將於行政院下設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讓委員會合併現行財政部金融局、保險司、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央銀行金檢處及中央存保公司檢查處之金檢權,為一具備獨立金融、保險、證券及期貨之監督管理組織。
  雖然金融監理委員會的成立確實解決了部分現行監理制度之缺失,然而,依照本文研究,新的制度仍將面臨許多新的挑戰,例如,仍未順應潮流採行功能性監理、監理政策與監理法規可能發生整而未合之情形、金控公司系統風險難以量化、監理難度不斷升高以及專業人才培育不易等諸多問題。因此,本文對我國未來監理制度提出下列建言:
  1.貫徹金融監理一元化之理想。
  2.金融監理技術之提升。
  3.監理政策及監理法規應整合。
  4.果斷整頓問題金融機構。
  5.強化金融業者自律功能。
  6.金融監理應秉持重要性原則。
  7.建立金融機構資料申報中心。
  8.建立金融機構強制退出市場機制。
  9.落實資訊揭露制度,加強市場制裁與監督功能。
  10.紓困救急也要整頓改革。
  11.專業獨立之金融管理。
  12.培育優秀監理人才。
  13.金控法匆促立法,尚待隨時補充規範。
  14.審慎處理基層金融問題。
  15.金控法實施後,存保公司風險大增,卻角色定位未明。
  在金融體系快速自由化的過程中,我們深信,唯有堅持強化監理能力的原則與果斷執法的決心,才能真正防範金融危機的發生。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B2002000075
Creators陳盈達, Chen, Yin Ta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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