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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證券投資信託業之行銷策略-以H投信為例 / The marketing strategies of Taiwan asset management-H company

詹益銘, Edward Ch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根據萊坊(Knight Frank)『2016年財富報告』 中指出,亞洲地區為過去十年及未來十年全球超高淨值人士人數增長最快的地區。在2015-2025年的預測中,台灣為超高凈值人士成長排名第17名,成長率為48%。可見台灣高資產客戶的財富累積實力在全球具有相當地位。也因此,台灣成為各國金融機構積極佈局之地,不僅各家私人銀行虎視眈眈,商業銀行的財富管理、證券與壽險業無不端出最高規格爭取客戶認同。而個案公司因集團組織調整之故,於2012年裁撤台灣投信的直銷團隊並關閉零售業務,將約新台幣360億的基金規模推出門外,同業譁然。 而個案公司的母集團作此決定其來有自,其一來自2012年因涉及協助墨西哥毒梟洗錢被美國財政部罰以19億美元並於以緩起訴處分,美國財政部要求H集團全球分支單位,需在防制洗錢及防範金融犯罪的控管上嚴格執行相關規定,五年內符合其要求才得以解除緩起訴。H集團因此全球調整旗下組織,將集團內唯一有直銷與零售業務的單位於以裁撤,全球組織得以一致化。以致在全球政策執行上更能有效達成目標與評估相關執行結果。 其二,在全球法遵意識高漲下,防範洗錢與資恐的相關法令訂定愈趨嚴謹,一旦違反相關法令,罰則金額遠高於業務拓展所得,這也是母集團為何要限縮台灣投信子公司個別客戶的風險曝露,並嚴控法令遵循成本,試圖轉嫁至集團銀行通路的權宜之計。 而個案公司因法遵議題而在行銷策略上有所轉彎,表面上在業務發展受到諸多限制而有所停滯,但長期看來卻得到體質調整並強化優勢減弱威脅的策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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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金融控股公司外部監督制度論我國金融監理一元化相關法律問題

歐素華, Ou, Sue Hwa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金融控股公司正邁進整併階段,而今年七月一日正式成立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掌控監理權之際, 卻面臨金融政策制定權回歸財政部的爭議.究竟金融監理應走向一元化或多元化,方能因應金控公司的多角化經營糢式,將是本論文所要討論之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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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簽署證券合作備忘錄對台資券商之影響

沈俊宏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過去的發展中,台灣的金融服務業,特別是證券業,逐漸浮上檯面,一旦能有龐大市場、客戶案件作後盾,當能更上層樓;隨著金融全球化浪潮,混業經營下,各國金融監理的一元化,跨境間的監理特別有其意義,尤其是一個與我們同文同種,既熟悉又陌生的大陸市場。 WTO、CEPA、APEC、東協加一等議題上,大陸始終扮演關鍵的一角,在這些協議、團體的背後,金融服務業的商機紛然呈現,對於以貿易起家的台灣,經歷過去的血淚成長,風光收割過的金融證券業,退縮、封閉只會縮小我們的未來,大陸可能是未來的市場,如果,要成為這池中的大魚,如果要變成這場中的要角,焉有在此市場中缺席的道理。 因此,台資證券業者,應拋下昔日短線操作,改以長治久安的態度,結合台灣經驗與歐美實務,細思兩岸三地證券市場的未來,深耕於業務培訓合作、理財諮詢、基金管理及跨國海外上市顧問等活動開始,逐步熟悉生態再伺機介入大陸市場,應有可為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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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金融監理角度論我國證券商風險管理制度之建立

劉科, Liu, Ker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證券商在我國金融市場整體運作中扮演極為關鍵之角色,金融體系安定與否,繫乎證券商業務經營之良窳。近年來為面對國際競爭壓力及金融控股公司成立後金融版圖之整併,證券商莫不持續金融創新及加強客戶服務等策略之運用,以求企業之永續經營;然亦使證券商暴露於各類風險之中,為促進證券商現階段整體風險管理與控制作業能符合國際發展趨勢,並使主管機關對證券商監督管理措施得以與時俱進,深入研究以強化證券商風險管理與控制之機制實已刻不容緩,此為本論文以此為題進行相關研究探討的原因。 依據國際證券管理機構(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IOSCO)技術委員會於1998年5月所提出之報告,風險管理與控制扮演下列四項重要之角色: 第一、 保護公司免受市場、信用、流動性、營運及法律風險等影響。 第二、 使整體金融業免受系統風險的影響。 第三、 保護公司客戶免受非與市場相關的鉅額損失的影響。 第四、 使公司及其商譽不受負面事件影響。 證券商如能建立有效之風險管理與控制制度,必能有助於證券業乃至整體金融業之穩定,進而使投資大眾及其交易相對人產生信心,促進金融發展。職是之故,本論文研究架構便先從回顧過去國內金融監理單位對監理證券商所採之方法,及近年來證券商因國內外金融環境變遷,與本身業務發展多元化,所面臨經營風險結構改變所帶來之衝擊進行分析,以了解風險管理於監理上在目前及未來所可能扮演的角色與功能。(第一章) 接著,由上述的分析,再引證國際上對金融機構風險管理重視之趨勢,尤其是BIS資本適足規範架構在此方面的進展,尤值得借鏡,故亦予大略分析,以為後續擬議證券商風險管理制度的重要參考。由於相關資料的蒐集與引證,吾人得以了解風險管理在金融監理上,確得彌補傳統上無法有效掌握未來不確定性的缺點,同時也有助推動跨業及跨國監理之執行。(第二章) 在分析了解風險管理的重要性後,接下來要探討的便是什麼是風險管理的具體內涵及其範圍,為了釐清它與內部控制間的差異及相互關係,因此也有必要就兩者間性質的異同予以剖析,俾得充份理解彼此相輔相成之關係,以為之後研議證券商風險管理制度建制之基礎。根據以上各項觀念性的介述,落到實作面便是證券商風險管理實務守則的擬議,為利其內容的分析敍述,除引證目前證券商在風險管理上的實務作法外,並且同時說明守則在規劃時所遭遇的困難,及思考時所考慮的面向,乃至守則擬議時所採行的原則,俾得完整描述守則編製的整個過程及其內容構想。(第三章) 鑑於目前不少證券商已加入金控經營,而未加入之大型證券商為達到多角化經營目標,亦在既有的法令允許範圍內儘量轉投資金融相關事業,以達到另一種整併經營之目的,而這種異業合併經營之結果,其風險管理之複雜,已非一般或傳統風險管理能完全著力者,因此本文特將此一問題獨立成一章進行探討,以期對金融監理單位在處理相關問題上有所助益。(第四章) 本文最後則提出相關的建議。除就證券商應如何遵循所擬議之證券商風險管理實務守則,提出實務上值得參考的一些作法與重點外,同時也建議監理單位若要進一步落實本守則的施行,那些事項屬於尚須努力者,提出一些具體之方向。(第五章) 綜觀本論文撰擬目的,首在強調風險管理於證券商監理上的重要性,而此一觀念是過去監理單位所欠缺,或一知半解的部分,因此如何建立一清楚而且可供實務操作及遵循的架構,以供監理單位與業者共同遵循,則係本論文撰寫的第二個目的,最後則是透過這些抛磚引玉的過程,希望未來能在此一基礎上,持續建構更為完整及周延的細項,俾將之實際導入監理規範中,成為整體監理體系中重要的一部分,以提升我國監理品質,進而得與先進國家的監理水平接軌,以達到金融國際化的目標,則是本文撰寫的第三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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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金融服務公評人制度之研究-兼比較我國金融申訴制度

蔡佳真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廣義之金融服務項目,包含保險、證券及銀行等業務,其消費申訴之處理方式大致相同,為因應我國金融服務業整合之目標,統合設立單一之申訴機制有其必要,一方面可加強維護消費者的權益,另一方面則可避免重複審理申訴案件而造成資源浪費。我國目前的金融服務申訴單位分散於各主管機關,不同金融產業有其消費者申訴機制,處理程序並不一致,常有保障不一之現象產生,應有協調或統合之必要。 英國於2000年6月通過金融服務及市場法(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 Act 2000,FSMA),為妥善處理金融消費爭議,FSMA特別設置金融服務公評人機構(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簡稱FOS)統一受理所有提供金融服務的企業與消費者間之爭議。反觀我國制度,並無如英國金融服務公評人之機構,統一受理申訴;尤我國之金融服務申訴單位係分散於各主管機關,各申訴單位不論就設立之宗旨、組織型態之採定、人力及預算來源皆有所不同,甚如連作業流程、處理時程等皆不一致,而在實務運作上不免產生若干疑義。 由於我國現行制度與英國之制度係走在不同之兩端,前者係採取申訴管道之多元方式,給予消費者多種選擇;而後者則採取申訴管道一元化,統一受理與金融服務相關之申訴案件。兩種制度之利弊係吾人關心之重點所在。就此,本文主要針對英國金融服務公評人制度以及我國金融服務申訴制度之運作不同作研究。此外,再就我國目前在申訴管道處於多元化之情況下,所產生的問題做一探討,並提出建議。最後,本文嘗試將英國之制度引進我國,並提出當該制度於我國施行時,相關法律之依據、組織型態、作業流程以及監督機制等該如何制訂,以求該制度於我國運行時不因環境之不同而產生拑格,並供政府監理者做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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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集團監理之研究-以集團內交易為中心

邱琇偵 Unknown Date (has links)
2007年初,國內金融機構出現兩大重要司法案件掀起媒體與社會大眾極度關注,其一為中信金投資兆豐金案;另則為眾所矚目之力霸案件,此二事件雖輕重與衍生之弊有所不同,然二者卻皆有集團內交易之問題。若金融集團的公司治理及內控不佳,而相關金融監理單位若無法發揮監督功能時,更易引發道德危險,類似中華商銀掏空等情況都可能會再發生,形成更嚴重的金融風暴。故本文以金融集團及集團內交易之監理作為研究課題。 本文第一章為「緒論」,說明本文研究動機、目的、範圍及研究方法,進而設定全文之寫作範圍與架構。 第二章為「金融集團之概念」,首先對金融集團及金融集團內部交易之定義為說明,幫助吾人對於「金融集團」及「金融集團內部交易」有初步及概括之認識,以了解對金融集團內部交易之法律規制與監管之必要性。 第三章為「主要國家及國際組織對金融集團監理之介紹」,將分別就美國、英國及日本之金融集團形成與監理制度之建立予以介紹,並介紹國際組織對金融集團內部交易之相關監理規範。 第四章為「我國現狀及金融監理制度之介紹」,首先介紹我國金融集團形成之過程及現況,並介紹我國金融監理之內容,其次藉由前述外國立法的經驗反思我國現行制度,而對我國金融監理制度給予建議。 第五章為「我國對金融集團內交易之規範」,就我國對金融集團內部交易之規制為說明,再分析實務上之處罰案例,以分析我國相關規定之不足,進而提出相關之建議。 第六章為「結論」,綜合前述各章內容、研究心得,歸納提出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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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海嘯後財富管理於銀行產業之效益評估 / The Benefit Assessing of Banking Wealth Management after Financial Crisis

林君蓉 Unknown Date (has links)
2008年第四季,隨著美國投資銀行雷曼兄弟破產的消息揭露後,從美 國次級房貸市場引爆的金融危機開始席捲全球,嚴重危及金融機構資金週轉能力及金融安定體系,而同時期衍生性商品的大行其道,更引發出全球性金融海嘯所浮現金融監理不當等相關問題。 經過金融海嘯洗禮後的國內銀行財富管理業者不但要面臨高資產客戶因金融海嘯導致的資產規模縮水的負面影響,法令規範日趨嚴格及強調消費者保護意識更加鮮明,這些轉變也讓財管業務獲利能力倍受考驗,使得原本就競爭激烈的財富管理業務不得不面臨轉型並重新思考新的經營及獲利模式。 本研究藉由觀察金融海嘯前後,美國、英國、歐盟與我國金融監管改革方向的變化,去探討對國內銀行業財富管理業務產生之影響;同時藉由深入分析金融海嘯之成因與始末和我國財富管理業務發展的沿革與現狀,試圖了解全球金融損失之輪廓並從中擷取一些鑑往知來的想法和做法,進一步去分析金融海嘯後國內銀行財富管理業務當前面臨的主要問題,並針對國內銀行財富管理業務獲利策略調整及對國內外金融監理改革政策提出因應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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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金融監理比較分析-以銀行業為例 / A Comparison of Financial Supervision System between Taiwan and Mainland China-Evidence from Banking Sector

周治萍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隨著兩岸政策的逐漸鬆綁,台灣地區銀行業進入中國大陸深耕勢在必行,然而在兩岸分立分治之情況下,台灣地區之銀行業進入中國大陸設立分支機構時,除應符合台灣地區銀行監理機制外,更應了解中國大陸銀行業之監理規範,以期在符合兩岸監理機制及相關法令之規定下創造雙贏。 兩岸之監理原則,皆以母國監理原則為前提,並依據國際清算銀行(BIS)1992年公佈之「監理國際性銀行集團及海外分支機構最低標準」為指導原則,但針對目前兩岸跨國銀行之監理,台灣面臨最大的困境即是「國家認同」的問題。台灣目前的監理制度存在有深度(一般檢查)及廣度(專案檢查)的問題,且金融檢查係屬於交易發生後之事後檢查,故金融主管機關除加強金融檢查外,尚需督促金融機構建立落實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機制,以健全金融機構之經營。 / As the cross-strait policy gradually untie, Bank deep into mainland China in Taiwan is a must, however in the case of partition of separation between the two sides, when set up branches of Taiwan banks entering the Mainland, apart from banking supervision mechanism in Taiwan should be consistent with, and should be aware of mainland China's banking supervision norms, with a view to in the cross-strait supervision mechanism and under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Act creates a win-win. Principles of supervision across the Taiwan Strait, are premised on the principle of home country supervision, an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BIS) published in 1992 "minimum standards for the supervision of international banking groups and overseas branches" as the guiding principle, however, in response to the current cross-strait supervision of transnational Bank, Taiwan faces the biggest dilemma that is "national identity" issues. Taiwan depth with the existing supervision system (General check) and breadth (project review) issues, and financial checks belonging to transactions that took place after the ex-post checks, financial authorities in addition to strengthening the financial checks, still need to urg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o establish the implementation of internal control and internal audit mechanisms, based on sound management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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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架構下金融監理制度之研究

陳盈達, Chen, Yin Ta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各國金融機構為提昇競爭力,多採異業併購方式拓展其經營領域,再加上電子資訊技術不斷創新,金融集團推出銀行、證券、保險等綜合產品已蔚為風潮,美日等國為配合業者金融現代化發展動向,皆已容許其金融機構採行控股公司模式經營。而我國金融跨業經營型態,除各金融機構本身內部設立部門兼營其他金融業務外,並得依各業別法或其授權規定以轉投資子公司型態經營,因此金控法實施前實際上同時經營銀行、證券、保險中二種專業以上之金融集團已有二十家,政府為利金融業因應當前環境的轉變及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競爭壓力,期使金融機構透過經濟規模之提高,發揮經營綜效,協助業者因應國際經營潮流,乃立法通過金融控股公司法,並自九十年十一月一日起實施。   金融控股公司法的實施,雖然協助金融機構透過經濟規模的提高,發揮經營綜效,以因應國際經營潮流,但金控公司並非是金融業經營之唯一選擇,也不是所有金融業都適合轉型為金控公司,資產規模不夠大、市場佔有率有限或是不具互補性之異業結盟而成立金控公司,只是疊床架屋,讓經營效率更加低落罷了。另一方面,金控公司之成立並無法改善目前我國各金融機構嚴重之呆帳問題,金融體系高達1.2兆的逾期放款,更不會在財政部從寬核發金控公司執照後憑空消失。   近年來,國內陸續爆發多起金融弊案,反應出金融監理效率不彰之事實,再加上國內及國際經濟景氣之衰退,隨時都有引發金融危機與風暴之可能,因此,如何強化金融監理效能,建立金融市場之安定與秩序,實為當前金融革新之重要工作。尤其隨著金融環境之迅速變遷,金融集團之迅速興起以及金融商品日漸複雜之際,如何調整金融監理架構及強化監理效能,實為當前政府所面臨之極大挑戰。目前財政部積極規劃合併監理制度,逐步走向金融監理一元化的目標。整體金融監理制度一元化包括對於金融、證券、期貨及保險業之聯合監督管理。規劃將於行政院下設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讓委員會合併現行財政部金融局、保險司、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央銀行金檢處及中央存保公司檢查處之金檢權,為一具備獨立金融、保險、證券及期貨之監督管理組織。   雖然金融監理委員會的成立確實解決了部分現行監理制度之缺失,然而,依照本文研究,新的制度仍將面臨許多新的挑戰,例如,仍未順應潮流採行功能性監理、監理政策與監理法規可能發生整而未合之情形、金控公司系統風險難以量化、監理難度不斷升高以及專業人才培育不易等諸多問題。因此,本文對我國未來監理制度提出下列建言:   1.貫徹金融監理一元化之理想。   2.金融監理技術之提升。   3.監理政策及監理法規應整合。   4.果斷整頓問題金融機構。   5.強化金融業者自律功能。   6.金融監理應秉持重要性原則。   7.建立金融機構資料申報中心。   8.建立金融機構強制退出市場機制。   9.落實資訊揭露制度,加強市場制裁與監督功能。   10.紓困救急也要整頓改革。   11.專業獨立之金融管理。   12.培育優秀監理人才。   13.金控法匆促立法,尚待隨時補充規範。   14.審慎處理基層金融問題。   15.金控法實施後,存保公司風險大增,卻角色定位未明。   在金融體系快速自由化的過程中,我們深信,唯有堅持強化監理能力的原則與果斷執法的決心,才能真正防範金融危機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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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營業稅徵免政策之股市反應

蔡文浩, Tsai, Wen-Hao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不論在台灣或是世界各國,金融業之營業稅稅制皆是個饒富爭議的問題。就我國而論,在短短的七年之內(民國八十八年至民國九十四年),對於金融業所採行的營業稅稅制就已歷經四次重大更動。與國外不同的是,我國之金融業營業稅稅制實富含經濟政策之目的性,亦即我國一方面以減免稅款等稅式支出方式,冀求提昇金融業之國際競爭力;另一方面,亦以稅款撥充金融重建基金及強制提列壞帳等方式,期能達成金融改革之成效。此等措施使得我國之金融業營業稅稅制,有著與他國不同之特質,而本研究即以此特質為基點,觀察我國歷次稅制變動中所引發之股市反應,並進而探究該股市反應與金融監理政策間之關聯。 研究發現,稅負政策之更動的確會影響金融類股之股價,不過市場之反應方向似乎與稅負效果之預期結果不盡相同。究其原因,可能係因我國金融業營業稅政策所具有之特質使然。以營業稅徵免為手段之金融監理政策主要可區分為兩方面,即金融重建基金之建立(此關係2%續徵部分之營業稅稅款),以及強制打銷或提列呆帳之規定(此關係3%免徵部分之營業稅稅款)。研究顯示,此兩者的確對於市場產生了不等之影響。就前者而言,稅款之續徵提昇了體質不良之金融機構日後獲得救援的機會,使得市場對於稅款之續徵採取了正面評價之態度;而後者則迫使銀行承認其以往所低估之壞帳,並將其呈現予投資大眾知曉,此將使得市場對之採取負面之評價。由於同時存在此兩股方向相異之力量,故市場對於營業稅稅制改變之反應方向將變得極具不確定性。即使在稅負增加之政策演變事件中,市場亦可能考量金融重建基金在未來所可能產生之保障,而未必呈現負面之評價;而在稅負減少之政策演變事件中,市場亦可能因洞悉銀行以往所進行之盈餘操縱,而給予負面之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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