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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證券商管理制度之研究--以證券經紀商為中心

沈揚仁 Unknown Date (has links)
No description avail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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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證券商之風險管理機制

蕭仁志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幾年來,國內外金融環境面臨巨幅的變化,包括金融日趨自由化與國際化,使業務競爭更加激烈。國際金融市場的整合與金融商品不斷創新、利率自由化及資產證券化的發展,促使貨幣市場、外匯市場及證券市場緊密結合,更加劇金融市場價格之波動。科技之進步與資訊之發達、財務工程理論的發展以及各國逐步開放金融管制的影響下,導致大量之新金融商品產生。更隨著衍生性金融商品之創新與快速成長,金融機構所持有之資產亦日趨複雜與多元化,風險因而隨之增加。因此,國際相關金融監理或權威機構,如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OSCO)、國際清算銀行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三十法人團體(G-30)、美國證管會(SEC)均陸續發布有關風險管理之規範。 為推動國內證券商發展投資銀行業務,證券主管機關近年來持續開放各項新金融商品業務,包括認購(售)權證、期貨指數、轉換公司債資產交換、新台幣利率衍生性商品、債券遠期買賣、策略性交易借券、衍生性結構型商品、利率期貨、外國有價證券及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避險等,不僅提供市場更多元化的投資管道,亦增加證券商業務商機和擴大業務經營空間,惟證券商經營上之風險亦相對隨著增加。又渠等商品種類的多樣性,對其商品價格定價模式、財務會計認列方式及風險衡量的控管等,直接衝擊著證券商以內部稽核及靜態財務數據為基礎之傳統式風險管理方式。因此,面對金融市場之新環境,國內證券商如僅維持現有風險控管方式,將無法適應未來發展之步調,亦無法在國際競爭之市場中與其他金融機構溝通。 我國證券主管機關相當重視證券商風險管理制度之落實執行,在政府目前的改革中,證券商風險管理亦是區域金融服務中心推動小祖資本市場工作小組的重點項目之一。因此,主管機關於前(92)年7月指示櫃檯買賣中心,邀集臺灣證券交易所及券商公會共同成立「建立證券商整體風險管理機制」專案小組,研商制訂「證券商風險管理實務守則」。並於前(93)年10月6日核定公告實施。 雖經由訂定結合動態與靜態風險管理機制兼具之「證券商風險管理機制實務守則」,鼓勵證券商遵循參考,不僅可藉以提昇證券商風險管理執行能力,並能有可供遵循之法令規定,而使證券商風險管理工作之推動更臻順利,進而落實證券商之風險管理機制,以增加競爭優勢,並促進證券市場健全發展。惟目前證券商風險管理執行良窳並無一套公正客觀之評等制度,以對執行績效良好之證券商實施獎勵措施,又目前雖已公告「證券商風險管理機制實務守則」,鼓勵證券商遵循參考,惟其相關規範內容之執行細節,如使用內部模型方法標準、回溯測試及壓力測試,尚無類似國際清算銀行巴塞爾委員會及國外金融監理機構所訂新資本協定與相關執行細節,故本研究主要建議證券主管機關可視監理需要,參考建立證券商風險管理評等制度之可行性暨訂定證券商使用內部模型法進行風險衡量之相關作業細則。 另目前世界各國對於銀行之自有資本適足比率規定,有關其持有部位市場風險之資本計提,已允許銀行使用內部模型法或標準法計算,此種計算方法符合國際清算銀行巴塞爾委員會所公布之自有資本適足比率規範;而IOSCO亦於1998年發布證券商使用風險值模型衡量市場風險之相關規範。另日本內閣府令所修正之證券商第二次自有資本適足比率規範中,亦允許證券商可採用標準法或內部模型法擇一計提市場風險。 反觀目前我國證券商有關自有資本適足比率之計算,仍採用標準法。惟以標準法衡量風險尚未考量證券商所持有資產風險暴露之時間變異,亦未考量不同金融商品部位間相關係數風險互抵之分散效果。在國際金融監理機構對金融機構自有資本適足率之計算方式已向Barsel規定靠攏之際,為與國際規範接軌,檢討我國證券商現行之自有資本適足率規範,確有其必要性。爰此,建議證券主管酌參Barsel、日本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率及我國銀行業之相關規範,適時修正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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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購併策略與財務績效關係之研究

郭峻權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民國77年5月政府開放新券商設立後,各地券商家數急速成長,走過股市12000點的激情演出後,當股市正式步入空頭市場時,卻有為數不少的券商由於不堪虧損而自行解散或尋求願意購併的對象,也因此掀起了證券業近年來一波波的購併熱潮,迄今方興未艾。 現行券商購併的型態有營業讓與及吸收合併兩種,且無論是綜合券商抑或專業券商都有從事購併活動的情形,本研究主要目的在於探討主併券商購併後的財務績效是否較購併前有改善,並試圖探討該兩種不同的購併型態,何者有較佳的經營績效,以為證券業者決策的參考。 使用的績效評估指標主要以財務常用的五力分析(活動力、收益力、成長力、安定力、銷售力)為主幹,參酌學術界常用之13項財務比率作為該五力之衡量變數;統計方法則以t檢定作為檢定的輔助工具。 研究樣本為自民國79年1月1日至84年12月31日曾從事券商購併活動,且在該兩時點皆處於營業狀態的證券商,共計23家綜合證券商,11家專業證券商為研究對象。 經由實證結果得到以下結論: 1.主併綜合券商與未從事購併之綜合券商的經營績效有顯著差異。 2.主併券商從事購併後,在銷售力方面皆有改善,證明了市場力量理論成立,但在活動力、安定力的部份指標上則有惡化的現象。 3.採營業讓與之專業券商在活動力方面的績效優於採吸收合併之專業券商。 4.採營業讓與之綜合券商的績效並未明顯優於採吸收合併之綜合券商。 5.被併券商在被綜合券商購併後的經紀市佔率有顯著下滑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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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綜合證券商發展投資銀行業務策略之個案研究

秦曉輝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台灣的經濟在經過多年的高度成長,金融實力大幅提昇。另一方面,為因應香港九七大限回歸大陸及我國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因此國內金融自由化、國際化的腳步愈來愈快。而企業融資的管道,直接金融的比例快速上升。自從一九八八年,綜合證券商開放以來,整個台灣正好進入全方位理財的時代,大企業對於投資理財的效率與效果更殷切。然而,由於金融市場自由化、國際化的影響,國內證券商面臨前所未有的機會與挑戰。因此,基於上述的研究動機,本研究欲達成的目的有下列幾項: 1.針對個案公司進行外在環境與內在條件分析。用以認定當前的機會、威脅、優勢與劣勢,以其發現目前所面臨的問題。 2.分析個案公司朝投資銀行發展未來可行的策略方向,並為其制定相關的營運策略、組織策略及人力資源策略。 3.為個案公司評選應採行之策略,並提出長短期計畫。綜合實證分析結果,依據內外在分析,本文制定相關的根本策 略為成長策略,具體的策略作為如下: (一)、強化資本,規模大型化,以做為業務發展及組織成長的堅強後盾。 (二)、增加營業據點,擴大配銷網路。 (三)、擴充業務,多角化經營以分散風險。 (四)、循序漸進拓展海外市場。 (五)、培養具多種專業知識的國際化人才。 (六)、建立網路資訊系統,加強客戶服務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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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證券商轉型投資銀行之個案研究

黃啟明, Huang, Chi-M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全球資本主義從1980年代後,進入新的資本流動快速的全球化階段。英美資本主義的金融開放進程,加強了金融全球性的深度,許多發展中的國家捲入其中,從而加劇了全球資金自由流動。發達國家和一些新興市場國家開放證券市場,適應國際資本流動的需要。證券投資在國際資金流動中,所佔的比重不斷上升。而投資銀行與證券商在國際資本流動的過程中,扮演了橋樑與中介角色。 台灣於2002年元月一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以後,許多世界知名的證券業者及投資銀行,依WTO在1999年3月通過的『金融服務業自由化協定』,紛紛加入我國金融市場的行列。而外商挾其國際化與大型化的優勢,對我國金融市場的營運產生極大的衝擊。在此情況下,證券業生存環境將更形嚴峻。政府亦推動一系列開放計劃,讓證券商能夠參與國際業務,俾能轉型為投資銀行。 本研究發現台灣證券商轉型投資銀行的障礙主要有: 一、產業內部因素方面 1. 證券商過多,彼此惡性競爭 2. 海外業務及通路薄弱 3. 業者本身之認知不夠清楚 4. 專業人才不足 5. 資本規模不夠大 6. 公司治理未上軌道,風險管理制度未貫徹與落實 7. 國際聲譽不高 二、產業外部因素方面 1. 證券商無法承作完整的投資銀行業務,以致無法發展利基業務 2. 自營交易方式的限制 3. 稅法不健全,阻礙新金融商品之發展 4. 法令限制,致使證券商處於不利競爭地位 5. 政府缺乏發展整體金融市場之藍圖 6. 兩岸關係未能正常化,通商機制尚未建立 對證券商而言,不僅必須充分瞭解巿場利基,利用既有優勢,選擇高附加價值之業務及具競爭力之經營型態,作為發展具有核心價值及特色的投資銀行業務的重點。業務擴展的同時,也必須積極培育風險管理及新種業務之專業人才;並加強自我之風險控管,才能事半功倍,於激烈競爭中脫穎而出,發展成為區域性之投資銀行。 對政府而言,面臨自由化、全球化、科技化及金融商品多元化的風潮及國際間的激烈競爭,過去以「靜態風險」為主要考量的管理架構必須全面檢討,且應能適時、有計劃的開放業務,建立一個各金融產業公平競爭的機制,對新金融商品有合理且明確的課稅原則,適度調整兩岸政策及早建立通商機制,才能因應證券商之轉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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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證券商綜合評等機制之研究

史碩明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有鑑於證券商走向大型化、業務多樣且複雜化,同時面臨激烈之競爭環境,台灣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乃開始研議建置綜合評等機制以利未來對證券商之監管,現行對證券商之評等主要有資本適足率、證券商整體經營風險預警制度、風險管理評鑑、及例行查核對內部稽核作業評分等四項。主管機關目前係依個別項目作為證券商業務准駁和經營業務限額之控管(例如:證券商買賣倍數採用資本適足率和整體經營風險之評等、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和證券業務借貸款項之核准採用資本適足率和例行查核對內部稽核作業評分、財富管理業務之核准採用資本適足率、資本適足新制度下選擇權部位市場風險約當金額採行敏感性分析(delta-plus)法之核准採用風險管理評鑑…等等),然而,因不同之業務採用不同之評等項目與標準,項目過於繁雜且不一致。因此,本文之研究目的為建置適合我國採用之證券商整體綜合評等模式。 本文考量我國現行對證券商之差異化管理,並參考國際與我國金融監理機構之差異化管理之文獻後,提出一個整體之綜合評等機制,建議可比照美國堪模斯(CAMELS)綜合評等模式機制,將我國現行對證券商評等之「資本適足率」、「證券商整體經營風險預警制度」、「風險管理評鑑」、及「例行查核對內部稽核作業評分」等項目,同時納入考量以建立整體性之綜合評等機制,以進行分級管理,並作為對新業務申請、新營業據點申請、檢查頻率高低、證券商負責人或從業人員處分等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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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綜合證券商成長策略與購併模式之研究

錢惠枝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之主要目的,在於研究綜合證券商如何進行其成長及購併的策略規劃。亦即綜合證券商在決定採取成長策略時,應該考慮那些因素以決定其最佳成長方式?若券商決定以外部購併的方式成長,應該考慮那些因素以選擇最佳的購併方式?經由專家訪談將決策所需考慮的評估要素羅列出來,再以問卷方式透過科學的分析層級程序法決定各評估要素的權重以及各可行方案之優劣,便可據而作成決策。以此方式建立起可行的模式,應可以提供綜合券商作為決策參考。   本研究之結論可分集團券商的成長策略及購併模式及非集團券商的成長策略及購併模式說明:   1. 集團綜合證券商之成長策略   集團券商在選擇成長方式時的考慮因素依其重要性順序排列分別為所需承擔的風險、利潤提昇之效益、客戶群擴大之效益、經營體質改善之效益、所需投入之成本以及企業文化整合難易。而集團券商成長方案之優先順序依次為合併收購、自設分公司、策略聯盟及合資。   2. 非集團綜合證券商之成長策略   非集團券商在選擇成長方式時的考慮因素依其重要性順序排列分別為利潤提昇之效益、所需承擔的風險、經營體質改善之效益、客戶群擴大之效益、所需投入之成本及企業文化整合難易。而非集團券商成長方案之優先順序為自設分公司、合併收購、策略聯盟以及合資。   3. 集團綜合證券商之購併模式   集團券商在選擇購併方式時的考慮因素依其重要性順序排列分別為經營權之掌握、所需承擔之風險、公司內部整合難易、對經營彈性之影響、所需投入之成本以及資本額累積之效益。集團券商購併方式之優先順序為營業讓與、吸收合併、創設合併以及股權買入。   4. 非集團綜合證券商之購併模式   非集團券商在選擇購併方式時的考慮因素依其重要性順序排列分別為經營權之掌握、所需承擔之風險、公司內部整合難易、所需投入之成本、資本額累積之效益以及對經營彈性之影響。非集團券商購併方式優先順序則為營業讓與、吸收合併、股權買入以及創設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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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購併真能發揮綜效嗎?-以元大金控購併寶來證券為例

楊淑玲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台灣證券市場自1988年開放以來,產業歷經景氣循環、國際金融經濟急劇變化及兩岸政治議題影響下,國內證券商經營績效倍受挑戰,產業結構面臨轉變。在自由化、國際化風潮下,為避免過度競爭且強化產業競爭力,政府推動金融改革政策,陸續訂『金融機構合併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鼓勵金融機構合併。在一波波浪潮下,證券商面臨存亡及成長的挑戰,最直接採取的外部成長策略為購併行動。 本研究以2011年元大金控購併寶來證券個案,分析該公司在企業成長發展中所採取成長策略及其動機。再從市占率、營運生產力指標及財務比率等經營績效指標分析個案,透過購併行為以擴大公司資產規模、增加公司市占率,是否可以發揮綜效提高獲利績效?最後,分析個案公司購併價值評估方式及其溢價,以瞭解個案公司多付出的代價是多少? 研究結果顯示,購併策略為個案公司長期穩居證券業龍頭地位的關鍵因素。而此次購併案例,市占率及各項營運績效指標呈現下跌趨勢,合併初期未產生綜效。以股價淨值比1.72倍購併,為爭奪寶來證券多支付代價為60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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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在金融控股公司體制下經營策略之個案研究

陳燕春, Chen Yen-Ch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綜合證券商自民國77年修正證券交易法准予設立以來,其非僅就證券業務占有重要比率,且於金融市場占有舉足輕重地位。而「金融控股公司法」於90年6月27日立法院制定三讀通過,並於90年11月1日正式施行,隨即台灣便興起一股金融整合併購風潮,目前已有14家金融控股公司獲財政部核准設立。金融控股政策的轉變,徹底改變我國金融資本市場的風貌及競爭結構,業者透過合併的手段,走向大型化的金融控股集團模式,跨業經營的趨勢已然成形。 本研究的動機與目的希望藉由當前國內金融控股公司,了解其控股之證券商業務,全面且具體地分析其策略規劃,供業界與學術界參考,所以須採用實際個案公司為研究對象,以竟全功。故本研究主要著重於金融控股公司體制下之證券子公司業務分析,並就其現行業務經營及未來發展,建議適當之管理經營策略,並針對在金融控股體制下,制定經營競爭策略。本研究獲得下列主要結論: 1.國內證券商在金融控股公司體制下的關鍵成功因素為:專業人才與知識能力的掌握,金融版圖的完整、金控資源及產品整合的能力、金控公司的資訊整合、產品的訂價能力。 2.從內外在環境分析及條件前提來看,個案公司最適合採取成長的根本策略,短期採產品擴張策略,長期採關聯性多角化策略,此種策略最能發揮個案公司的核心能力,並繼續累積未來的競爭武器。 3.對於個案公司所採取的成長策略,其相對應的競爭策略為採取產品差異化,期望個案公司在金融控股公司之整合行銷架構下,發揮跨業經營綜效,藉由各子公司對客戶整體金融需求之瞭解,設計出融合傳統銀行、證券、保險等特性的客製化的新金融商品,並利用各子公司共同行銷、資訊交互運用及設備共同使用等方式,持續強化業務競爭能力,提升規模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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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金融監理角度論我國證券商風險管理制度之建立

劉科, Liu, Ker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證券商在我國金融市場整體運作中扮演極為關鍵之角色,金融體系安定與否,繫乎證券商業務經營之良窳。近年來為面對國際競爭壓力及金融控股公司成立後金融版圖之整併,證券商莫不持續金融創新及加強客戶服務等策略之運用,以求企業之永續經營;然亦使證券商暴露於各類風險之中,為促進證券商現階段整體風險管理與控制作業能符合國際發展趨勢,並使主管機關對證券商監督管理措施得以與時俱進,深入研究以強化證券商風險管理與控制之機制實已刻不容緩,此為本論文以此為題進行相關研究探討的原因。 依據國際證券管理機構(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IOSCO)技術委員會於1998年5月所提出之報告,風險管理與控制扮演下列四項重要之角色: 第一、 保護公司免受市場、信用、流動性、營運及法律風險等影響。 第二、 使整體金融業免受系統風險的影響。 第三、 保護公司客戶免受非與市場相關的鉅額損失的影響。 第四、 使公司及其商譽不受負面事件影響。 證券商如能建立有效之風險管理與控制制度,必能有助於證券業乃至整體金融業之穩定,進而使投資大眾及其交易相對人產生信心,促進金融發展。職是之故,本論文研究架構便先從回顧過去國內金融監理單位對監理證券商所採之方法,及近年來證券商因國內外金融環境變遷,與本身業務發展多元化,所面臨經營風險結構改變所帶來之衝擊進行分析,以了解風險管理於監理上在目前及未來所可能扮演的角色與功能。(第一章) 接著,由上述的分析,再引證國際上對金融機構風險管理重視之趨勢,尤其是BIS資本適足規範架構在此方面的進展,尤值得借鏡,故亦予大略分析,以為後續擬議證券商風險管理制度的重要參考。由於相關資料的蒐集與引證,吾人得以了解風險管理在金融監理上,確得彌補傳統上無法有效掌握未來不確定性的缺點,同時也有助推動跨業及跨國監理之執行。(第二章) 在分析了解風險管理的重要性後,接下來要探討的便是什麼是風險管理的具體內涵及其範圍,為了釐清它與內部控制間的差異及相互關係,因此也有必要就兩者間性質的異同予以剖析,俾得充份理解彼此相輔相成之關係,以為之後研議證券商風險管理制度建制之基礎。根據以上各項觀念性的介述,落到實作面便是證券商風險管理實務守則的擬議,為利其內容的分析敍述,除引證目前證券商在風險管理上的實務作法外,並且同時說明守則在規劃時所遭遇的困難,及思考時所考慮的面向,乃至守則擬議時所採行的原則,俾得完整描述守則編製的整個過程及其內容構想。(第三章) 鑑於目前不少證券商已加入金控經營,而未加入之大型證券商為達到多角化經營目標,亦在既有的法令允許範圍內儘量轉投資金融相關事業,以達到另一種整併經營之目的,而這種異業合併經營之結果,其風險管理之複雜,已非一般或傳統風險管理能完全著力者,因此本文特將此一問題獨立成一章進行探討,以期對金融監理單位在處理相關問題上有所助益。(第四章) 本文最後則提出相關的建議。除就證券商應如何遵循所擬議之證券商風險管理實務守則,提出實務上值得參考的一些作法與重點外,同時也建議監理單位若要進一步落實本守則的施行,那些事項屬於尚須努力者,提出一些具體之方向。(第五章) 綜觀本論文撰擬目的,首在強調風險管理於證券商監理上的重要性,而此一觀念是過去監理單位所欠缺,或一知半解的部分,因此如何建立一清楚而且可供實務操作及遵循的架構,以供監理單位與業者共同遵循,則係本論文撰寫的第二個目的,最後則是透過這些抛磚引玉的過程,希望未來能在此一基礎上,持續建構更為完整及周延的細項,俾將之實際導入監理規範中,成為整體監理體系中重要的一部分,以提升我國監理品質,進而得與先進國家的監理水平接軌,以達到金融國際化的目標,則是本文撰寫的第三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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