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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金融重建基金運作效能之研究

白士杰, PAI , SHIH-CHIEH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藉由成立金融重建基金,以公共資金協助解決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問題,涉及問題層面廣泛,且此一方式在架構與執行效果上仍有諸多爭議。因此,本文認為有必要對金融重建基金制度,與台灣金融重建基金三年來運作效能作一番評估及研究。 台灣金融重建基金在分類上,因不具回收性質,屬於補償性基金;而其委託代為執行的中央存保公司,則因政策目標與處理方式,具有快速資產處理型與集中處理公營資產管理公司的特色。因此,台灣金融重建基金之優點為能快速且大規模地處理問題金融機構;其缺點為難以隔絕政治力介入的影響。 本文最後從台灣金融重建基金以及台灣金融業不良債權處理之現況,與台灣金融重建基金設立之目的相互檢視,來評估台灣金融重建基金運作三年來之效能。本文認為台灣金融重建基金成立當年金融機構逾放比高達8.16%,其中基層金融更高達16.39%,而金融重建基金成立後立即且大規模的接管動作,即時穩定了當時岌岌可危的金融體系,避免了一場可能發生的金融危機。而隨著高企的拍賣成功,正式宣告台灣金融機構退場機制正式啟動。搭配政府相關措施,降低總體金融機構逾放比。然而因規模不足導致後續未能再採行大規模的接管動作,限制了金融重建基金發揮更大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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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營業稅徵免政策之股市反應

蔡文浩, Tsai, Wen-Hao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不論在台灣或是世界各國,金融業之營業稅稅制皆是個饒富爭議的問題。就我國而論,在短短的七年之內(民國八十八年至民國九十四年),對於金融業所採行的營業稅稅制就已歷經四次重大更動。與國外不同的是,我國之金融業營業稅稅制實富含經濟政策之目的性,亦即我國一方面以減免稅款等稅式支出方式,冀求提昇金融業之國際競爭力;另一方面,亦以稅款撥充金融重建基金及強制提列壞帳等方式,期能達成金融改革之成效。此等措施使得我國之金融業營業稅稅制,有著與他國不同之特質,而本研究即以此特質為基點,觀察我國歷次稅制變動中所引發之股市反應,並進而探究該股市反應與金融監理政策間之關聯。 研究發現,稅負政策之更動的確會影響金融類股之股價,不過市場之反應方向似乎與稅負效果之預期結果不盡相同。究其原因,可能係因我國金融業營業稅政策所具有之特質使然。以營業稅徵免為手段之金融監理政策主要可區分為兩方面,即金融重建基金之建立(此關係2%續徵部分之營業稅稅款),以及強制打銷或提列呆帳之規定(此關係3%免徵部分之營業稅稅款)。研究顯示,此兩者的確對於市場產生了不等之影響。就前者而言,稅款之續徵提昇了體質不良之金融機構日後獲得救援的機會,使得市場對於稅款之續徵採取了正面評價之態度;而後者則迫使銀行承認其以往所低估之壞帳,並將其呈現予投資大眾知曉,此將使得市場對之採取負面之評價。由於同時存在此兩股方向相異之力量,故市場對於營業稅稅制改變之反應方向將變得極具不確定性。即使在稅負增加之政策演變事件中,市場亦可能考量金融重建基金在未來所可能產生之保障,而未必呈現負面之評價;而在稅負減少之政策演變事件中,市場亦可能因洞悉銀行以往所進行之盈餘操縱,而給予負面之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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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問題金融機構退場處理規範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 A Study of the legal issues of exit of faill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n Taiwan

施仁惠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回顧我國對於問題金融機構之處理經驗,自一九八○年代之第十信用合作社及多家信託投資公司倒閉事件、一九九○年代信用合作社及中小型銀行倒閉、二○○○年代起由金融重建基金介入處理四十八家經營不善金融機構,及至近日主管機關對台東企銀、花蓮企銀、中華銀行、中聯信託、亞洲信託及寶華銀行所進行之接管及標售,已累積豐富的實務處理經驗,而法制架構亦因經驗的累積而逐步建立。惟在歷次問題金融機構之處理過程中,法制上似仍存有若干不明確、有爭議或有待解決之問題,且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已經退場,未來有發生金融機構經營不善情形,將回歸存款保險條例及銀行法清理程序處理。則我國目前實務運作模式是否合理,相關法令制度是否已臻完備,均有加以探討之必要。 為使經營不善之金融機構平和順利退出市場,以消弭金融風暴於無形,政府除陸續修正銀行法增訂問題金融機構之處理規定外,並於九十年七月公布施行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及於九十四年六月修正通過本條例,以擴大基金財源,提高基金運作效能。此外,為強化中央存款保險公司風險控管機制及履行保險責任能力,以加速處理問題金融機構,已於九十六年一月公布施行存款保險條例修正案。同時,為使主管機關於金融機構財務、業務惡化時,得以及早介入干預,並建立以資本適足率為指標之財務標準,主管機關已著手修正銀行法建置立即糾正措施。因此我國對於問題金融機構之相關退場處理機制已漸次完備,惟其中仍涉及相關法律上疑義有深入探討之必要。 本論文以我國目前處理問題金融機構退場之主要法律規範,即銀行法、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及存款保險條例之退場處理規範為基礎,先從制度面說明各項制度之運作方式及處理流程,再進一步分析其中所涉及之相關法律面之疑義,及實務運作所引發之問題。以近距離之觀察結果,對目前法制上及實務運作上之盲點加以檢討剖析,以供日後修法及制度設計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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