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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貪風而申國憲-乾隆朝懲治侵貪案研究

一.研究動機
官吏的侵盜、貪瀆、虧空皆是吏治敗壞的主要表徵,它不但是官吏奪取人民的財物,更是會威脅到帝王的利益。這些侵盜、貪瀆及虧空既直接造成國家財政與經濟上的問題,也破壞既定的政治結構,威脅君主的統治力,甚至有動搖國本之虞。因此,中國歷代君主除了宣示反貪、肅貪的決心外,在實質面上,則制訂嚴厲的懲治侵貪法律與相關的政策,冀望能懲貪風而申國憲。故探究君主如何藉由處理侵貪案件以澄清吏治、振綱飭紀,又如何透過有效掌控官僚系統以維護帝國的運作與統治,當為瞭解皇帝統治技術的重要關鍵。
清朝建立後,攝政王多爾袞即於順治元年(1644年)六月二十日(清朝曆法採行陰曆,行文中的日期皆為陰曆)諭告「眾官民」,記取明亡於貪官的教訓,並宣布要嚴懲貪婪的官吏。 隨後更修訂嚴厲的法律,甚至將貪污的金額降至十兩以上,不分枉法或不枉法,皆籍沒家產入官,按照清律,籍沒家產是比追贓更嚴重的制裁。繼任的諸帝謹遵「敬天、法祖、勤政、愛民」的信條,奉行安民之本,首在懲貪的原則。所以康熙、雍正、乾隆三朝的盛世,均將侵貪視為吏治的首要之敵。然而,三位皇帝因當時政治局勢、經濟環境、社會條件的不同,所採取的懲貪手段與態度也有所差異。
順治、康熙、雍正、乾隆四朝皆重視懲治侵貪,藉以澄清吏治,及維繫官僚系統的正常運作。不過四位皇帝的統治技術與懲治侵貪的態度、政策,卻各有其特色。大體而言,前三朝致力於國家統一大業,在經濟上採取與民休養生息的基本政策。因此,順治帝著重以懲貪為弊吏之本,採取嚴苛的懲貪措施;康熙帝雖亦主張治國莫要於懲貪,治天下以懲貪獎廉為要務,然著重與民休息,久而久之卻有過寬之弊;雍正帝為了匡正帝國的衰敗,除了嚴懲侵貪官員外,更從財賦、俸祿制度著手,實施耗羨歸公與養廉銀制度,希望能杜絕侵貪之源。
從檔案、實錄等資料可知,在經過順治帝、康熙帝、雍正帝三位皇帝的勵精圖治下,乾隆帝(1711年-1799年)所繼承的帝國,無論是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各方面都是一個成熟的帝國,在懲貪立法及相關政策發展亦是最完備的時期。他既繼承雍正帝制定的養廉銀制度,對於侵貪官員亦採取查抄家產的經濟處罰,值得注意的是懲貪的法律修訂,尤其是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宣布停用「侵虧入己限內完贓減等條例」,以杜絕貪官的僥倖心態。所以乾隆帝屢屢提及:「嚴侵盜正以懲貪婪,此整綱勅法之要道也」、 「懲貪風而申國憲」, 以示其懲治侵貪的決心。
筆者選擇乾隆朝為主要的研究範疇,乃著眼於:乾隆帝在位六十年(1736年-1795年),禪位後仍繼續掌權三年,他治理國政的時間長達六十三年,是史上實際掌權最久的君主,但是他的統治技術及政策執行是否維持一貫性、延續性?再加上,乾隆朝常被視為清朝由盛轉衰之始,其間所發生的侵貪案件更居清代之冠,但是其後歷朝懲治侵貪的案件更不增反減,何以會產生這樣的現象?既然他如此重視官吏的侵貪問題,何以其間所發生的侵貪案件不斷?規模與人數上更較其父、祖兩朝更大、更多。是他所採取防範侵貪的政策無法發揮作用?懲處侵貪的態度與決心不夠積極?或是對侵貪官吏的實際懲處不夠嚴厲?
清朝的皇帝為了維持「乾綱獨斷」, 防止諸臣僭越,所以建立一套兼具監督及直接控制的制度,即奏摺制度。奏摺制度發端於康熙朝,但雍正帝時發展完備,成為往後歷朝君主所倚賴的制度。由於清朝前期的皇帝將督撫的權力擴大,再加上對自身的統御能力過於自信,所以沒有相對監督制衡的機構。雖然清朝亦設有都察院衙門監察百官,但最後仍以皇帝的意旨為斷。而康熙帝、雍正帝、乾隆帝鑑於明季科道對於政權的危害,故並不甚信任其行使監督權。因此,乾隆帝利用奏摺來掌控臣下,讓內外臣工均成為他的耳目,互相監督,如此一來,他可以直接統治帝國,並參與官僚系統的運作。而揭報官員貪贓均用奏摺參奏,案件的調查、舉證、結果等亦以奏摺上呈,乾隆帝則用硃批或頒發上諭的形式直接處理案件,亦掌握懲處的最後裁決權,直接干預司法。所以,由這一連串的舉措可反映出乾隆帝懲治侵貪的態度與處罰的標準,是把各案視為偶發事件而做個別處理,或者將之置於統御帝國的大框架中,做全面性的考量。
侵貪虧空的情況可知吏治的良窳,可反映君主的統治技術,以及政治控制力的貫徹程度。由乾隆帝對於處理侵貪虧空的過程,也可以看出整個事件在理念與制度的差距,人物與時勢的交互作用,理想與現實間的衝突,皆呈現出相當有趣的歷史現象。本文將從乾隆帝對於懲治侵貪虧空的上諭與奏摺著手,透過對於懲治侵貪案件的整理、分析,對貪污現象做全面性的探討,更進一步檢視皇帝執行懲治侵貪政策的成效,與其個人對侵貪事件處理的態度是否維持一貫性,以探討乾隆帝的統治技術及其對帝國的控制力。

二.研究成果回顧
雖然侵貪與中國傳統政治的關係極為密切,有關侵貪的原因、侵貪的途徑、侵貪的影響,甚至懲治侵貪的政策、方法等議題,通論性、概論性的討論如汗牛充棟。陳捷先認為中國歷代貪污的原因可分為文化、制度、社會及政治四個層面,帝制中國的官員藉政治特權,肆行貪污,是無法治癒的頑症。儘管歷代中央政府都制定懲治貪墨的法律,但總是始嚴終懈,或是殺一儆百的執行一陣子,就成為具文了。 正因無法徹底杜絕侵貪虧空的產生,是以如何將之控制到最小範圍,便成為歷代君主的首要課題。
有關乾隆朝貪污現象產生原因,以及無法有效遏止貪風的論述頗多。大抵可歸納為:一、官員的俸祿少,經濟負担卻相當沈重,又分公與私二方面,公的部分包括陋規、罰俸、罰廉、上貢、賠補錢糧虧空、公捐與議罪銀等;私的部分則是家族及刑名幕友等;二、官員自身的貪念;三、乾隆帝在整個貪污政治人際網絡中所居關鍵角色;四、乾隆帝無法貫徹懲貪政策,懲貪態度時寬時嚴;五、社會風氣轉變與社會結構改變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乾隆中期社會經濟蓬勃發展,物價上漲,但是官員的薪俸卻無法因應外在環境改變而提高。晚清馮桂芬論及養廉與吏治的關係時,便認為「養廉足而後吏治始可講也,且是國家迫之,使官員不得不貪」。 而社會風俗開始崇尚奢靡,官宦與士人皆以此為追逐目標,更加重官員們的經濟負擔。尹壯圖從社會崇尚奢華、收受規禮的角度來看官員侵貪,以乾隆三十年(1765年)為「儉樸」與「奢靡」的分界點。
由於乾隆朝的相關檔案資料非常龐雜,侵貪虧空案件數量也相當多,故有關全面性的懲治侵貪與吏治關係研究,較為有限。現有的研究成果大都集中於少數重大的侵貪案件,主要使用的資料為清人傳記與檔案二類。集中於較著名的貪官污吏,例如王亶望、陳輝祖、國泰、錢度、黃梅、高樸等人。這方面的文章對侵貪事件個案的陳述雖詳盡,然卻無法從中一窺侵貪虧空發展的歷史連續性,也無法全面瞭解乾隆帝對於懲治侵貪的態度與處理方式,實際執行與政策宣示的差異性,藉由少數的侵貪案來說明乾隆帝對於懲治侵貪的態度,一方面對於瞭解乾隆朝的懲治侵貪案件的全貌,有其侷限性。另一方面亦無法檢視其懲治侵貪的政策與態度是否維持一貫,是否會因應不同的個案以及當時政經環境做適當的調整。
對於乾隆帝懲治侵貪的態度及執行力,則有許多不一的看法。高翔認為乾隆六年(1741年)到二十年(1755年)主要懲貪對象的是中、下階級的官吏;二十年(1755年)到四十年(1775年)間則針對高階層的官員。 郭成康認為應分兩個階段來看,第一是初政十年、歸政前十年,乾隆帝的懲貪態度是消極的,是懲貪不力時期;第二是統治中間的三四十年,乾隆帝則是採取積極的措施,著重於懲貪法令的修改,務必將侵盜、貪婪的法律漏洞完全杜絕。 或有論者以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完贓不能減等」的新例確立做為觀察的分期點。梁希哲主張乾隆朝懲貪主要是打擊地方上的貪官污吏,而非朝廷大臣。
王春瑜主編的《中國反貪史》有專章討論清朝諸帝反貪的概況、機制、文化,並分析法律、行政、監察所建構成的防範與嚴懲官吏侵貪的措施。對於財政經濟制度與官吏貪污之間的關係,則從陋規、廉俸、進貢、賠補、捐辦、捐納、議罪銀等不同範疇,去解釋貪污形成的原因。並且肯定乾隆帝對於反貪立法有積極的貢獻,然從財政經濟的角度來看,乾隆帝卻必須對貪污現象的惡化負起最大的責任。文中亦詳述乾隆朝甘肅折捐冒賑案、雲貴總督李侍堯貪縱營私案、嘉慶立誅和珅案三個案例。
馬起華從分析乾隆朝的彈劾案切入,在《清高宗朝之彈劾案》一書 中將蒐集的乾隆朝4626件彈劾案作了詳細的分類與討論,並探究乾隆帝處理彈劾案的方式與態度。而由數量較多之彈劾事項的侵貪類統計出乾隆朝六十年所發生的官吏侵貪案件為589件,其中侵虧為156件(虧空133件;侵欺18件;挪移5件),貪污案則有433件。並提出乾隆四十年(1775年)以前侵貪彈劾案在乾隆帝諭旨出現的情況較多,四十年(1775年)之後有關侵貪案件的彈劾則較稀少,但是他並未解釋這種現象,只提出數字的逐年減少並不表示貪污案件真的比較少,進而引用王杰的說法, 指出和珅是侵貪事件雖多但彈劾案轉少的主要原因。據筆者統計的侵貪虧空案件數與其所稱589件有所出入,然因其並未將589件將之詳細表列,故無從加以比對。本文的案件分析,仍以自行統計為主要範疇。
與懲處侵貪虧空密切相關的查抄家產,則有魏美月的《清乾隆時期查抄案件研究》, 他利用國立故宮博物院收藏的《宮中檔》、《軍機處檔》與《上諭檔》的資料,來討論皇權如何干預查抄工作之執行、查抄制度、抄物、入官物對於國家及皇室財政的助益。他主要分析的大都是小犯官的抄家資料,而欠缺大吏的資料,如李侍堯、錢度、王亶望、陳輝祖等案件。查封及查抄家產是經濟懲處的手段之一,不但極嚴苛,也是對於犯官人際網絡的全面追查與制裁。此外,他還提及乾隆朝因犯案被抄家者超過二百人,大半都是貪贓所致。但在釐清被抄家者與侵貪之間的關係,著墨較少。
郭成康以專制政體與中央集權的強化為主軸,來討論十八世紀的中國政治特色、政治體制、政治腐敗的特徵與原因。他認為吏治敗壞由來已久,但貪污、賄賂卻是乾隆中期即十八世紀後期才迅速惡化。乾隆帝面對侵貪現象時的態度,可分為二個階段來觀察:第一是初政十年、歸政前十年,乾隆帝的懲貪態度是消極的,是懲貪不力時期;第二是統治中間的四十年,乾隆帝則是採取積極的措施,著重於懲貪法令的修改,務必將侵盜、貪婪的法律漏洞完全杜絕。最重要的是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九月將「侵虧入己完贓減等例」停止,三法司遂將原例刪除,在「刑律、賊盜、監守自盜倉庫錢糧」本律之後,新添附例:「凡虧空錢糧,除因公挪移及倉穀霉浥等案,仍照舊例辦理外,其係虧空入己者,雖於限內完贓,俱不准減等」。隨後,又在二十五年(1760年)時將「所有例內枉法贓全完減等之條」永行停止。
唐瑞裕〈論清代乾隆朝幾則官吏侵貪案件〉乃利用國立故宮博物院收藏的清代文獻檔案及相關資料,以十七則乾隆朝地方官吏侵貪案件,來說明官吏侵貪的原因,除了個人的奢貪、政府懲貪寬嚴多變、官員生活奢侈外,乾隆帝本身縱肆奢靡、愛好排場、進而專寵和珅,更是官吏侵貪的主因。此外,有關乾隆帝個人研究專書,如周遠廉的《乾隆皇帝大傳》、戴逸的《乾隆帝及其時代》、孫文良、羅慶泗等著《乾隆皇帝》、李景屏與康國昌所著《乾隆和珅與劉墉》、唐文基的《乾隆傳》、劉正國的《乾隆的政治權謀》、唐瑞裕的《清代乾隆朝吏治之研究》、郭成康的《乾隆皇帝全傳》亦可資參考。
筆者認為應從乾隆帝全面性的懲治侵貪虧空案件來檢視,並將當時的政治環境、局勢列入考量,如此一來,對於探究乾隆帝的懲治侵貪虧空態度及決心,較不易失之偏頗,也可進而探究乾隆帝的統治技術,亦是本文所欲達成的目標。

三.寫作方法與目的
探討乾隆朝的懲治侵貪虧空案件,將從清代皇帝恪遵的「敬天、法祖、勤政、愛民」的信條為思考方向,從敬天來討論清初諸帝如何將之從宗教信仰衍生為政治思想,並促使其以戒慎恐懼的態度施政,尤其是侵貪虧空對政權的危害,期能鞏固政權;從法祖來分析清初諸帝在面臨懲治侵貪虧空時,如何取法其父祖,並加以修正,進而獲得最大的成效;從勤政來說明諸帝如何重視侵貪虧空問題,並試圖加以解決;從處理侵貪虧空案來說明諸帝如何愛民,而其愛民的作為,正是維繫統治權於不墜的關鍵之一。
乾隆帝在諭旨中將「侵」、「貪」、「虧空」做了明確的定義,「漁利於民者,貪也;蠹蝕於官者,侵也」。 而虧空乃庫帑虧缺,除了因公挪移外,侵蝕、侵貪亦會導致虧空。他認為在懲治侵貪虧空時不應只援例治罪,也不贊同律載的貪罪重於侵,而是強調官員既敢於侵帑,則定會貪瀆受賄,故必須「嚴侵盜正以懲貪婪」,此乃整綱飭法之要道。此外,與侵貪密不可分的陋規,乾隆帝從未正式將之納入澄清吏治的法律範疇,雖透過頒布禁令加以限制,卻未能真正杜絕。
在資料的運用上,將由乾隆朝的奏摺著手,整理出侵貪相關的奏摺及案件。由於被准許具摺奏事的官員範圍擴大,加上督撫有察吏之責,督撫之間亦相互監督、糾劾,藩臬也有檢舉督撫的權力,中央科道官其職責即監督,因此形成一個相互作用的監察網。故透過不同管道所陳奏事件的準確性相對提高,皇帝亦能及時且迅速派遣大臣處理侵貪案件,直接指導辦案。因此,透過奏摺可反映出皇帝與官員兩方對於侵貪虧空的看法。
除了國立故宮博物院現藏的檔案之外,北京的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以下簡稱一檔館)已出版的《乾隆朝懲辦貪污檔案選編》四冊,即從一檔館藏的宮中全宗之硃批奏摺、雜件,軍機處全宗之上諭檔、寄信檔、錄副奏摺、來文、內務府全宗之奏案等,精選出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到六十年(1795年)懲辦貪污的十七個案例匯編成書:
第一冊收入六個案例:雲貴總督恒文勒買黃金勒索屬員案、原山西布政使蔣洲侵虧庫項勒派屬員案、貴州巡撫良卿等骫法婪贓侵虧庫項案、雲南布政使錢度貪婪骫法案、葉爾羌辦事大臣高樸私賣玉石案、雲貴總督李侍堯貪縱營私案。
第二冊為甘肅捐監冒賑案。
第三冊為杭嘉湖道王燧貪縱不法案、哈密通判經方虧空案、烏魯木齊各屬侵冒糧價案、山東巡撫國泰等貪婪營私案、閩浙總督陳輝祖侵盜王亶望入官財物案等五個案件。
第四冊為江西巡撫郝碩勒索屬員案、兩廣總督富勒渾貪婪不法案、浙江平陽知縣黃梅勒派入己案、浙江巡撫福崧等侵挪庫項案、閩浙總督伍拉納等婪贓受賄案五個案例。
此外,屈春海根據一檔館的軍機處上諭檔及乾隆朝硃批奏摺編,〈乾隆朝甘肅冒賑案懲處官員一覽表〉;張桂素由一檔館的內務府全宗檔案編選,〈乾隆年間查辦長蘆鹽商王至德父子虧欠帑銀案〉;哈恩忠從一檔館的宮中硃批奏摺及軍機處錄副奏摺中編選,〈乾隆五十九年吉林參務案〉、〈乾隆年間整飭書吏史料〉(上)(下);王澈由一檔館的軍機處錄副奏摺、上諭檔編,〈乾隆五十九年查辦巴寧阿與鹽商交結聯宗案〉。上述的史料編輯對筆者的研究皆有助益。
本文的目的,希冀透過乾隆帝對於懲處侵貪虧空案件的參與、裁示,來觀察其統治技術對於澄清吏治的影響。首先,將從清朝前期的檔案、官書中,整理出順治、康熙、雍正、乾隆四朝與懲治貪污的相關諭旨、政策宣示的演變。將乾隆帝所定義的「侵」、「貪」、「虧空」與大清律例相比對,其究竟適用那些律例。其次,將侵貪虧空案依性質差異而分類,虧空案件大抵皆是倉庫錢糧的虧空,故專章討論。至於侵貪案件,較難以全然分割開來,故依犯官的職銜、案件發生的地區、犯官的身分、舉發侵貪案的途徑、乾隆帝對於侵貪案的特殊諭示,貪污案件分布的地區、及判刑結果整理為侵貪表。
至於和珅雖然被視為乾隆朝的大貪官,對於乾隆朝的吏治敗壞應負起極大的責任,但他被懲處卻是在嘉慶帝時,嘉慶帝在乾隆帝去世後數日即逮捕和珅與福康安,於嘉慶四年(1799年)正月十五日宣布和珅的罪狀,十八日將他賜死。無庸置疑的是和珅在乾隆晚年的政治局勢,必有某種程度的影響力,但是由於乾隆帝並未親自處理和珅的問題,與本文探究的乾隆帝懲處已爆發的侵貪虧空案有所差異,筆者也無從推測乾隆帝究竟會採取何種處理方式?所以將不在此處討論和珅的問題。
由被揭發的侵貪案件可知,乾隆帝持續執行懲治侵貪的政策,雖然發揮部分的遏阻作用,但是並未能真正達到官皆循良,吏俱守法的目的。乾隆帝在整個懲治侵貪的影響力,隨著歷史環境不同而有改變,這乃取決其個人的意志。而在對官員造成極重的經濟負擔時,他是否意識到自身亦可能是侵貪現象的一環。進而比較乾隆一朝不同時期的懲處侵貪虧空案件的態度,並檢驗乾隆帝懲貪的理念與實際執行的是否有落差,以及其處理侵貪虧空的成效。

四.論文大綱
本文在章節上的安排,將以乾隆帝對於懲治侵貪的態度、實際參與情形、決定處罰的考量因素為主軸,透過整朝的侵貪虧空案件的統計、分析、歸納,期能釐清乾隆帝的統治技術、其對懲治侵貪的影響。除了緒論與結論外,共分為五章。將侵貪案件、懲處侵貪虧空的相關律例皆列表於附錄。
第一章,首先將清朝前期順治帝、康熙帝、雍正帝三位皇帝對於懲治侵貪的政策宣示,包括對於侵貪案件的諭旨、法律條例及政策宣示,分析統治者是採取何種的態度及方式來處理官吏侵貪的問題。
其次,說明餽贈、規禮等的官場陋習,因為許多侵貪案件皆發現陋規的身影。然相較於侵貪而言,陋規的防範與查禁的難度更大,其以中國特有鄉誼、年誼、師生座主等的人際網絡,以禮儀餽贈的形式出現,行賄賂之實。這是一種經過包裝的行賄與收賄,而順治帝、康熙帝、雍正帝對陋規曾採取禁止或限制的措施,但卻無法杜絕。
第二章探討乾隆朝懲治侵貪的政策宣示。首先,乾隆帝並未承繼其父雍正帝的嚴猛統治技術,也不似其祖康熙帝的寬仁之治,而行「中道之治」。但卻謹守「乾綱獨斷」的祖宗家法,與標榜「有治人無治法」的理念,三者互相影響下,遂展現出乾隆帝漫無標準「寬嚴相濟」的治術。其次,乾隆帝在上諭中將侵、貪、虧空做了明確的定義,強調侵與貪兩者間的必然關係,故要嚴懲侵貪以杜絕貪瀆,而非僅是止侵盜。此時嚴懲的方式不只是刑責上,還有經濟上的懲處,虧帑的分賠著賠。最終,乾隆帝對於各級地方行政長官防治與打擊侵貪的期待,從多重途徑來懲治、防治侵貪虧空,澄清吏治。
第三章將乾隆朝的侵貪案進行統計,並歸納分析,可知涉案的官員不分文武,各個層級皆有,但以州、縣居多,對於這類的案件乾隆帝發表意見並不多。因此,將乾隆帝在懲處侵貪時直接參與、指示較多的督撫、御史學政與官員的家人三類,提出來討論。一、督撫是地方最高行政長官,亦是乾隆帝所倚仗的封疆大吏,雖然犯案總件數並不算多,但是乾隆帝皆直接以硃批奏摺及諭旨來參與案件的審辦,充分表現出帝王獨有的最後刑罰的裁示權,因此可從中觀察乾隆帝的懲治侵貪態度的轉變。二、官員的家人是很特殊的群體,雖不直接具有朝廷付予的權力,但卻得以倚賴權貴進而貪贓受賄。尤其是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的富勒渾家人案後,對這類犯案者,乾隆帝要求從重懲處,以示儆戒。三、御史與學政這兩種官員一旦犯了侵貪罪,乾隆帝定嚴懲不貸,絕不姑息。
第四章乾隆一朝中有些官員犯了侵貪案,卻可以免於其刑罰。這些犯官本身具有的何種身分及條件,致使乾隆帝竟然甘於違反律例的規定。他考量的因素,包括皇族、勳舊、旗人以及案情牽涉的範圍、犯案人數、案件的情節皆是。其實,滿官與漢官在懲處上是有所差別,由於清代是少數民族統治的政權,在法律上還規定滿人犯法不歸普通司法機構審理,而由步軍統領衙門和慎刑司審理,宗室貴族則由宗人府審理。在具體量刑上,滿人犯罪依例可以減等、換刑。此外,在本章中也將討論邊疆地區的侵貪虧空案件,對於邊疆地區的犯官,乾隆帝以「安定民心、穩固治理」為最主要考量,大都是定懲不貸。然涉案人數過多,尚無引發民變之虞的案件,如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烏魯木齊各屬侵虧案,乾隆帝則未依律例而大加株連,是另定較為寬鬆的懲處標準。
第五章則討論乾隆帝懲治虧空案件時所採取的措施,在此我把它區分為三階段來討論:第一階段仍沿用「限內完贓減等條例」;第二階段則是停用後至乾隆四十年(1775年);第三階段是乾隆四十年代開始至其歸政。除了探究各階段的虧空案外,亦比較三個階段的懲治虧空措施。
透過對於乾隆朝的侵貪虧空案件分析,可以看出他「懲貪風以申國憲」的一貫原則是不變的,在調查案件時的態度及措施是積極的,他亦會不時參與審辦案件的意見。但是調查完結後的裁示懲處,則並未會完全依律例而行,而是漫無標準的務「寛嚴期於協中」、「必準情酌理,允協厥中」。所以藉由乾隆帝懲治侵貪虧空案時採取的態度與措施,亦是觀察乾隆帝統治技術的一個面向。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86153503
Creators張菁華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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