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醫療救護法自從民國84年8月9日公布迄今,已歷經四次修正,最後ㄧ次修正為民國96年7月。公布後迄今的十多年間,緊急醫療救護之環境丕變,從原本消防局救護人員擔任從家裡送到醫院,單純的「運送」角色,然後轉交於醫院醫護人員為急診醫療處置的情況,驟然變成了由指導醫師教育、訓練、督導、考核之下,得由救護技術員於現場實行不等的醫療救護行為,有問題時得詢問線上醫療指導醫師。除此之外,在需救護車送到醫院情況下,民眾現在得自由選擇民間救護車機構或是消防局救護車。換句話說,緊急救護場景即從原本的三角當事人關係,演變成了複雜五角甚至六角當事人關係。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為何?查詢最近的論文,多為醫師與病患間醫療行為的刑事與民事關係,卻鮮少論及到院前救護時,地方政府、救護技術員、醫療指導醫師與緊急傷病患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本論文之研究目的,就在於了解並釐清緊急救護系統內各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待損害發生時可得適當之救濟途徑;並嘗試藉由美國與我國已有之到院前救護相關爭訟判決,來了解未來我國到院前救護可能發生之紛爭,進而提出改善建議,來達到預防爭訟之效果。本研究之範圍將限於緊急醫療系統中之到院前救護階段,著重於緊急傷病患之現場緊急救護及醫療處理,與送醫途中之緊急救護。而大量傷病患、重大傷病患或離島、偏遠地區難以診治之傷病患之轉診與醫療機構內之緊急醫療,以及災難醫療救護部分則不在本論文之討論範圍內。
本文共分五章,分別為第一章緒論、第二章我國緊急醫療系統的介紹與現狀、第三章派遣與反應階段損害賠償責任之成立、第四章現場救護與送往醫院階段損害賠償責任之成立、第五章結論。
第一章為緒論,在於闡述本研究之動機與目的,與進行本研究之範圍及研究方法,最後作架構性的介紹與各章節的簡介,祈能使讀者對本論文架構有一初步的認識。
第二章首先對於緊急醫療救護的定義與目的作一概要之介紹,再來介紹我國現行到院前緊急救護系統中各個當事人於現行法規規定下所扮演的身分、角色與工作內容。之後對於我國到院前緊急醫療系統資源現況、缺失與運作流程作一清楚之描述。
第三章首先介紹到院前救護損害賠償責任之態樣,分「國家賠償責任」與「民法損害賠償責任」兩種為說明。本文認為「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啟動之到院前救護」為具公法性質之行政事實行為,因而如該當國家賠償之要件時,自有國家賠償請求權。而「非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啟動之到院前救護」則為民法之範疇,並將之類型化可分為「民眾直接聯絡民間救護車營業機構」、「負保護義務之人聯絡簽約之救護車設置機構」及「救護車設置機構自行啟動」三種類型,並對其中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作一描述與釐清相對之權利義務。
再來論及緊急救護中借名醫療院所的連帶責任,並搜集學說與實務判決以了解目前通說與實務之見解。隨後介紹派遣與反應階段可能發生的問題,及美國與我國之實務判決。
第四章介紹現場救護階段與送往醫院階段所可能發生的法律問題。首先釐清救護技術員執行緊急醫療救護是否違反醫師法之密醫罪。接著探討現場救護人員之注意義務標準與共同侵權責任判定之實務見解。再來討論線上醫療指導制度所可能引發之問題與解決方案。另外亦分析如非緊急醫療系統的醫師於救護現場時可能發生的情況與相關問題。之後對於現場救護時所可能遭遇的說明義務履行困境及相關建議。本章的最後,則再探討送往醫院的路程中可能發生的問題,包括送往醫院的決定者為誰,與救護車發生車禍時,對於緊急情況判定的法院見解與本文建議。
第五章為結論。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6652007 |
Creators | 謝明儒, Hsieh, Ming Ju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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