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解僱員工事由之研究-從台灣三星電子勞資爭議說起

長久以來,雇主經營權與勞工工作權即不斷拔河,不易妥協,在今日勞工意識高漲的社會裡,勞資爭議更是層出不窮,甚或衍生法律訴訟。本文以作者前服務公司台灣三星電子之勞資爭議案例為本文揭開序幕,首先檢視雇主解僱員工的可能事由為何。再者,衡諸當今我國現行對企業解僱員工議題最具代表性、也最具影響力之法規範者,莫過於勞動基準法。因此本文以勞動基準法為核心,針對我國企業解僱員工問題進行研究及分析,希能對自民國73年即已公佈施行迄今的該法,在雇主解僱勞工的法規範方面作一檢視,探討現行法規範與企業或法院實務運作之間是否存有落差?另一方面,本文亦嚐試探索雇主不當解僱勞工之可能原因,而其依我國目前法令規定又有何救濟途徑?接著本文依解僱事由類別選錄探討我國法院部份判決案例,並嚐試探索我國近年來勞資爭議之發展趨勢,其在循勞工主管機關或司法途徑解決之情形如何?最後,本文作者針對目前我國勞動基準法關於解僱員工事由方面的規範提出一些個人看法與建議,希望未來在檢討該法解僱員工之相關規定時,前述看法與建議具有參考價值。

本文研究方法主要採文獻分析法,參考國內外論文、期刋、書籍、網路資料、法院判決及大法官解釋等文獻,進行整理、比較、歸納與分析。依據本文研究發現,我國勞動基準法就雇主解僱員工之事由規定方面,乃採取完全列舉方式,非有法定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恣意終止勞動契約,其主要係規定於該法第11條及第12條,前者以經濟性事由為主,勞工無可歸責之過失,是以雇主必須負擔預告與給付資遣費等義務;後者則以懲戒性質為主,勞工犯有可歸責之嚴重過失,法律因而允許雇主施予解僱,且雇主無需負擔前述法定義務。此外,隨著產業型態多元發展,保護勞工之勞動法令日臻完備,復以勞工自我意識逐漸覺醒,本文發現我國勞資爭議件數大致呈逐年增加趨勢,顯示我國勞資關係似有日趨緊張情勢,而勞資爭議性質絕大多數以權利事項之爭議為主,其中以請求給付工資或資遣費為最主要原因,二者與勞動契約是否終止具有連結關係。另就勞資爭議發生地區觀察,本文亦發現勞資爭議具有城鄉差距之現象,即愈是工商發達之城市,其勞資爭議愈多,而愈是傳統純樸之鄉村,其勞資爭議愈少。再者,由於勞資爭議案件不斷增加,但政府部門人力有限,是以勞工行政機關委託民間團體代為處理勞資爭議案件日益普遍,此在工商業較發達之北部地區最為明顯。

為釐清現行法律規定之模糊地帶及平衡兼顧勞雇雙方權益,本文作者於最後提出五項建議作為本文總結,即(一)解僱應以勞工是否有可歸責之事由為判斷基準;(二)修訂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條文;(三)設置勞工行使「解僱爭議權」之除斥期間規定;(四)現階段尚無制定不當解僱防治專法必要;(五)非典型僱傭關係及解僱規範宜盡速法制化,希前述建議對促進勞資關係和諧能有所裨益。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6961206
Creators陳勝賢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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