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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團體在證券交易法上民刑事能力之探討-以操縱市場為中心

本研究在探討非法人團體買賣有價證券涉有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之禁止操縱市場行為時,民事及刑事責任之處理問題。在民事責任上,雖民法學說及實務均認為非法人團體未具權利能力,惟本研究發現,非法人團體有獨立財產,若經法院判決有該條文之賠償責任時,動產得透過交付,不動產得以代表人名義並註記非法人團體名稱之方式登記,履行賠償義務。至於刑事責任則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不論是刑法學說或司法實務,僅例外於法有明文規定時,非法人團體始具有犯罪能力。又我國刑事訴訟法並無非法人團體之起訴規定,若以非法人團體為起訴對象屬起訴程序違反規定,法院不予受理。故由於證券交易法並無明文規定非法人團體犯罪時之處罰,當非法人團體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禁止操縱市場行為時,將無法對其起訴追究刑事責任。有鑑於非法人團體在經濟活動中扮演之角色益發重要,本研究建議立法者宜儘速於證券交易法中增訂非法人團體違反證券交易法時之處罰規定,以符合罪刑法定主義,使得司法機關得以依法起訴。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101961055
Creators姚彥成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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