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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屬公司移轉訂價交易之個案研究

為順應國際趨勢將租稅公平觀念導入正軌維護稅基,我國在2004年12月28日正式公佈「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這是我國於所得稅法第43條之1立法30餘年後,終於為徵納雙方訂出可依循國際常規模式之詳細規範。
因全球化稅務管理趨於一致,未來企業在整體上的管理,稅務成本的減少將不再為主要的考量之一,企業整體績效的管理才是企業永續經營的不二法門。所以移轉訂價不應只被視為是國家財政部門為增加稅收而採行之租稅工具,其亦是為協助公司制定市場定位策略及提昇交易架構成本效益之利器。
移轉訂價對企業衝擊仍在調整中,尤其是兩岸均有營運之跨國企業,其面臨之問題及如何調適移轉訂價之施行,可供其他企業參考及政府瞭解移轉訂價對產業之影響。故以國內一家跨國企業於「營利事
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發布後之營業結果,分析其對該個案企業經營策略產生之影響及提出個人認為對該個案企業及政府的建議彙總如下:
1.跨國企業應從整體經營及發展策略為目標,設立專責部門負責進行制定集團企業移轉訂價策略,並積極準備內部移轉訂價文件以支援該訂價政策。
2.建議我國稽徵機關宜就有關預先訂價協議規定尚不夠周延部份儘快修改,除可消弭稅捐機關事後查核所引發的爭議外,尚可減少徵納雙方的稽徵行政費用與納稅成本。
3.我國稽徵機關若可以委請獨立公正第三人建置移轉訂價資料庫,不僅可以減少徵納雙方爭議,亦可以因實施移轉訂價成本較低而提高企業遵循移轉訂價政策的意願。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919327252
Creators張庭銘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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